2018年4月24日 星期二

政一B 郭安柔


姓名:郭安柔
班級:政ㄧB
學號:06114221
      中央通訊社
日期: 2018/04/23 19:55
標題】退警年改3訴求 立院前又爆兩波衝突
【內文】
抗議年金改革,「警消不服從」集會遊行今天登場,傍晚到總統府及內政部遞交3訴求陳情書後,轉往立法院時突然和警方爆發兩次衝突,晚間將在立院旁舉辦「夜問」活動。
不滿年金改革版本不如軍人,中華民國退休警察人員協會總會、中華民國消防退休人員協會總會及中華民國各級公教退休人員總會訴求反年改,今天下午號召群眾群聚立法院陳情抗議,另有部分勞工團體也加入。
抗議團體在監察院門口和警方發生數波推擠,有4名電視台記者遭推打受傷,送往台大醫院和內湖三軍總醫院治療,部分將提告,警方已進行畫面蒐證調查。數千名陳抗民眾在立法院及監察院周遭遊行、鳴笛抗議約2個多小時,一行人在傍晚轉往總統府和內政部遞交陳情書,以表達訴求。
退警總會總會長耿繼文遞交陳情書時表示,內容有3項建議。首先,將警察人員年改退休金和法官及檢察官綁在一起處理,軍人脫鉤、警察解套。
其次,71日新制退休俸缺乏公平、一制性,建議政府暫緩實施;最後,請政府重視退警,要爭取警察和檢察官、法官同等職司法津貼及司法地位。
內政部由人事處處長甘雯代表收下陳情書,也肯定退警爭取警消權益之舉,會將相關意見轉達部長和其他相關單位。
隨後陳抗民眾走回立法院大門口前,準備進行晚間開講的「夜問活動」。不料有數名民眾突然在鎮江街口將護欄拉倒,緊接著又有人喊「衝」,集會民眾聽聞後就朝鎮江街方向衝入,但因周遭架設拒馬,加上警方擔心發生危險,緊急阻擋群眾衝進鎮江街。
雙方對峙之際,退警總會透過廣播請大家別衝動,並說疑似有非集會成員混入,藉機滋事,希望大家別製造糾紛,現場才恢復平靜。
【相關憲法條文】
11         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14         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15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142               國民經濟應以民生主義為基本原則,實施平均地權,節制資本,以謀國計民生之均足。
增修條文第 10      
國家應尊重軍人對社會之貢獻,並對其退役後之就學、就業、就醫、就養
予以保障。
【心得評論】
年金改革議題於2017年爭議至今。民間支持與反對聲浪接二連三,各自支持不同立場。而我認為年改勢必得改,但因其牽涉到的層面廣,在規劃與執行時很難完全的兼顧到各界聲音。所得替代率、信賴保護原則、公平正義原則、世代正義等都是爭議點。而針對此次「警消不服從」集會遊行,我認為這些退休警察與消防人員,對於政府對警察人員年改退休金和法官及檢察官綁在一起處理,軍人脫鉤、警察解套之政策會感到憤怒是難免的,因其確實有不盡完善之處。不只警消,多位考試委員更指出改革過於猛烈,月退領低於32,160元的有42,600多人,相當於1/3公務員退休後成為「下流老人」,多數退休公務員落入均貧窘境。考慮到警消工作危險性較高,內政部便提出警政署可彈性調整勤務,讓50歲以上資深外勤有適宜的服勤方式。而為因應年改,政府如何將政策推行的更加完善以及民間如何彈性調適自身,還有賴雙方的努力,也期望政府透過此次遊行能更加正視社會上反對年改的聲浪,為何反對?以及政府該如何回應人民的訴求。

2018年4月23日 星期一

歷史二 劉真

【出處】自由時報電子報 政治新聞版 
【記者】記者施曉光/台北報導
【時間】2018-04-21
【內文】

陸委會昨日召開委員會議,會中報告已於二日邀集相關機關商議「因應中國大陸對台三十一項措施專案小組」運作機制。陸委會指出,專案小組由陸委會主委陳明通擔任召集人,該會委員為主要成員,未來將關注對岸相關措施的落實情形以及對我影響,定期蒐集、監控與追蹤研析相關資料,提出專案小組研析報告後,再主動對外說明。

陳明通強調,中國大陸部分地方政府已發布相關配套,研判未來仍會不斷推出新的政策方案進行政治統戰,並加大對台宣傳力度,專案小組所屬各部會將密切關注、妥為因應,陸委會也會持續提醒民眾注意兩岸在制度、法規、市場與生活環境的差異,及交流合作應符合法令規範,以維護自身權益與安全。
陸委會委員會議還提出「二○一八年第一季大陸情勢研判報告」,有關軍事動態及區域安全分析,報告指出,中國大陸今年國防預算增長八.一%,本季中共於新疆庫爾勒地區進行陸基中段反導攔截技術試驗,釋出其反導能力愈趨成熟訊息;另外機艦演習頻繁,包括一月十一日核動力攻擊潛艦駛近釣魚台海域,三月下旬遼寧號航空母艦進行跨區演訓等,片面升高區域緊張,本月十二日在南海閱兵,中國後續將不斷推進實戰化軍事訓練,威懾周邊。
報告還指出,中國就美國通過「台灣旅行法」及核發台灣潛艦國造行銷許可,向美方提出抗議及交涉,促停止台美官方往來及軍事聯繫,並干擾我國際參與,後續還將藉口相關事宜,持續加大對我宣傳與打壓力度。
【相關中華民國憲法條文】

第54條(行政院組織)


  行政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各部會首長若干人,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若干人。

第61條(行政院組織法之制定)


  行政院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相關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3條(行政院)


(3)國家機關之職權、設立程序及總員額,得以法律為準則性之規定。 
(4)各機關之組織、編制及員額,應依前項法律,基於政策或業務需要決定之。

第11條(兩岸關係)


  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

【心得評論

此篇報導主要在討論「因應中國大陸對台三十一項措施專案小組」的創設相關內容。其中主要提及了行政院的組織架構,陸委會隸屬於行政院之下,屬於二級行政機關,陸委會的委員會議是以行政院各部會首長為主的會議,委員(1727人)由行政院院長派兼或聘兼之。目前委員包括:行政院秘書長、政務委員及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衛生福利部、文化部、勞動部、科技部、國家發展委員會、中央銀行、海岸巡防署、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農業委員會、國家安全局等部會首長。

因應大陸的措施,而成立這個小組,專案小組由陸委會主委陳明通擔任召集人,陸委會委員為主要成員,未來將關注對岸相關措施的落實情形以及對我影響,定期蒐集、監控與追蹤研析相關資料。

兩岸的平衡關係需要行政體系的共同參與,此小組的設立包含了行政院以下的主要行政機關就是落實這個概念。

社二B 潘建丞

標題:立院本周審軍人年金改革 退輔會主委:盼盼不要節外生枝

出處:https://tw.news.appledaily.com/politics/realtime/20180423/1339664
王烱華 台北報導

日期:2018.04.23

內文:
軍人年金改革草案付委審查,國民黨要求召開公聽會討論,再逐條審查程序。退輔會主委邱國正上午表示,這對退伍軍人來講是一個權益,愈早確定的話,對於退伍軍人心裡愈能安定,也是「未來國軍軍心能否穩定的要件之一」。

立法院外交國防委員會今天聽取邱國正就「退除役官兵就對輔導成效檢討與策進」專案報告。邱國在會前接受媒體訪問時,作了上述表示。
對於軍人年改相關法案的未來,邱國正指出,立法院將先召開公聽會,結束之後就會進入審查討論,但目前召開幾次公聽會他並不知道,但審查討論也是逐條,立委也會有一些意見,但退輔會的立場是法案能平順通過,畢竟這是一個對退伍軍人來講是一個權益,愈早確定的話,對於退伍軍人心裡愈能安定。有媒體詢問,行政院通過的軍人年金版本,對於退伍軍人是否滿意?邱國正說,退伍人員本來意見就不同,因此滿意與不滿意的聲音,退輔會都有聽到,只是有一些人表示是可以接受,但不便表達,因為終究有些顧慮,因為只要講出來可能會引起許多袍澤誤解其態度、觀感,但堅持不變的意見是一直存在,因此比例無法答覆,也沒辦法說有多少人反彈 ,希望不要節外生枝,目前已提出版本後,也會繼續努力溝通。媒體進一步詢問,有些委員認為獨厚高官一事,邱國正說,經過長期討論,並徵詢部分退伍軍人,雖然不能全然讓他們滿意,畢竟每個人的想法不同,高低的問題,還有就是獨厚高官等,退輔會都努力在克服,不要讓別人認為偏袒那一方面,當初50加2.5到55加2,即可看出對於校級以下軍官可以少扣約2千到5千,雖然額度不大,但將級來講當然是多扣,這代表退輔會很努力,讓大家不要認為獨厚高官的錯覺。另外對一些資深將領,也沒有獨厚,因為將領的本俸就高,那是薪資利率的問題,是另一個課題,期望不要把這些問題攪在一起,攪在一起永遠無解,問題會有,但會一樣一樣來處理、解決,總是一個作問題解決的方案和態度。

憲法相關條文:
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憲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憲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立法院得設各種委員會。各種委員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

心得:軍公教年金改革在社會上已沸沸揚揚許久,其爭議不外乎以前的制度和現行狀況的不符,像是舊制度下的退休金額度讓年金入不敷出,恐怕造成破產,以及軍公教與勞工對比下所產生的社會衝突。我認為,社會多數族群認為軍公教退休金不平衡是有道理的,但這也都是政府當初承諾軍公教下訂定的法案,軍公教才願意投入,故應要以信賴保護原則來考量,舊法案不合現況固然有理,但也須補償軍公教的損失才是公平之道。

政一B 桂學彥

班級: 政一B
學號: 06114234
姓名: 桂學彥

標題:

諷陳師孟剷除異己 吳志揚:監院中的豬隊友

出處: https://udn.com/news/story/6656/3093124?from=udn_ch2cate6638sub6656_pulldownmenu
時間: 2018/04/18

內文: 
監委陳師孟自上任後爭議不斷。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今日國民黨立委吳志揚就在委員會中質詢監察院秘書長傅孟融指出,陳師孟上任後,是剷除異己、打擊辦綠不辦藍的司法官,多項的行為破壞原有體制,根本就是放壞學生進來做壞事。吳更形容陳師孟,是監院中的豬隊友。
吳志揚表示,監察委員有權力彈劾監委的權力,對於陳師孟監委上任提監委自律規範修正草案,是企圖影響整個行政中力的體制,有其他監委也說陳師孟想把自律規範中的超黨派,修正成非上班時間、地點可參與政黨活動,這不是整個監察院的豬隊友是什麼?
吳志揚說,監察院新任監委上任,監察院是否會有新生訓練、職前教育?對於現任監委是否也有在職教育?這些內容應該要讓監委很清楚了解,同時對於陳師孟這樣的監委,其他監委也不能忘記自己有可彈劾監委的權利。
傅孟融說,外界所說陳師孟提修改自律規範,在監院內部並沒有收到正式公文,而這樣的修改勢必需要經過委員會討論通過,因此在委員會中也都沒有討論到這件事。至於陳申請自動調查的案子,那些都是監委的權利,屬個人行為,監院並不干涉。
相關憲法條文:
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監察院):
(1)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
(3)監察院對於中央、地方公務人員及司法院、考試院人員之彈劾案,須經監察委員二人以上之提議,九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始得提出,不受憲法第九十八條限制之
(4)監察院對於監察院人員失職或違法之彈劾,適用憲法第九十五憲法條、第九十七條第二項及前項之規定。
(5)監察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心得:
監察委員行使職責並不應該以黨派的顏色作為行使之依據,陳師孟上任以來,多次針對,打擊異己,這樣不僅造成監委之間的嫌隙,更讓整個監院的效率變差。

政一B 陳芊蓉

班級:政一B
姓名:陳芊蓉
學號:06114240
【標題】中選會主委:幸福盟公投提案非反同,未違憲,而是如何落實同婚投票
【出處】https://udn.com/news/story/6656/3097768
【時間】2018年04月14日
【內文】
前(17)日中選會宣告反同團體下一代幸褔聯盟三項公投案全數「合於規定、通過審核」,造成輿論譁然。中選會主委陳英鈐今(19)日強調,此三案「不是反同婚公投,而是如何落實同婚的公投」,沒有抵觸之前的大法官釋憲,釋字 748 號所宣告《民法》未保障同性婚姻違憲的問題,也「沒有把基本人權拿來公投的問題」。
爭議的三提案中,中選會唯一認定有疑慮的是「反同志教育」案,陳英鈐說明雖委員會意見分歧,但依照「合憲性推定解釋原則」予以通過。但他也表示,若該案真的通過,侵犯人權時民眾仍可尋求救濟、申請釋憲。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日邀請原民會、中選會進行業務報告。2017 年大法官作出釋字 748 號解釋,宣告《民法》違憲,要求立法機關兩年內立法保障同性婚姻,否則將自動生效,讓臺灣一度成為外媒口中的亞洲同婚燈塔。但日前中選會宣布幸福盟公投案過關,遭外界質疑公然違憲。而這三項主文分別是:
1.你是否同意《民法》婚姻規定應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結合?
2.你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規定以外之其他形式來保障同性別二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的權益?
3.你是否同意在國民教育階段內(國中及國小),教育部及各級學校不應對學生實施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所定之同志教育?
當初排審同婚法案的召委之一、民進黨立委尤美女先是說明《公投法》為了實現直接民主,因此修法降低門檻、廢除實質審查的公投審議委員會,也因此造成中選會目前只能做形式審查。但她仍質疑,公投就是為了公共利益,如果傷害人權還可以成案嗎?
以第一個提案:「《民法》婚姻限定一男一女」而言,尤美女認為明顯違反釋字 748 號已宣告《民法》未保障同性婚姻違憲。陳英鈐再次強調,經過文字補正後,主文並沒有違憲。即使通過,「也不是反同,而是選擇如何落實婚姻權利的形式。」

尤美女:「隔離也是一種歧視」認為專法違憲

尤美女也質疑,第二案中的「經營永久共同生活的權益」到底指什麼?這樣很有可能被解釋成「伴侶關係」,而非釋字 748 號要保障的「同志婚姻」。
陳英鈐解釋,除了修改主文,也請提案人在理由書中明白承認同性者有結婚自由。他解讀:「所以這樣閱讀,再加上公投提案的『合憲性推定』,認為提案沒有排除同性者別可以結婚的自由和權利。」
然而,雖中選會做出如此解釋,但回顧日前公投聽證會,就有反同教授公然大玩文字遊戲,以同性戀者「可以跟異性結婚」來解釋他們口中的「同性婚姻自由」。
「隔離也是一種歧視!」尤美女繼續追問,若是此案通過,就能拘束立法院設置專法。但釋字 748 號明明就強調應保障《憲法》第 7 條、第 22 條的平等權、婚姻權。
陳英鈐解釋:「因為它只是原則⋯⋯」,尤美女接著說:「你意思是他們必須在釋字 748 號原則下通過的公投才能拘束立法院,溢出部分立法院可以不受拘束?」陳英鈐點頭認同,認為還是以合憲為最大原則。

中選會:同志社群非幸福盟公投案利害關係人

尤美女接著對公投聽證會程序提出疑問,她質疑為何三案的聽證會中都沒有將同志社群列為利害關係人身份邀請出席?
陳英鈐解釋,聽證會適用《行政程序法》,其中定義很嚴格,利害關係人是指會因為這樣處分權利直接受到侵害的人。「我知道他們(同志社群)認為有,但我們認為沒有。」
尤美女不滿指出,釋字 748 號理由書中指出,如果假借民主投票方式,同志這些弱勢族群的權益絕對會受到更大侵害。她質疑,如果要舉辦聽證,中選會是否可以因此做更寬廣解釋?
陳英鈐回應,公投也是一種立法過程,就像是立法院的立法一般,也有可能會侵害某些人權益。就算要救濟,也要等立法完成,無法在立法過程中就申請救濟。

黃國昌質疑:幸福盟公投是創制行為嗎?

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則質疑,公投是賦予人民創制、複決的權利。而法律的「創制」是個從無到有的過程,但現行《民法》中就是以一男一女解釋,幸福盟的「《民法》婚姻限定一男一女」提案就只是重複法條而已,哪是「從無到有」的創制行為?
陳英鈐解釋,這個問題在聽證會中有討論過,因為該案子較特殊、《民法》已被宣告違憲,現行法勢必要更改,因此仍認定是創制。他舉例該案的狀況好比:「大法官說你可以選 A、B、C 或 other,那這個案子就是不可以選 A 。」
其實,除了幸福盟的三項反同公投,隨著《公投法》門檻下修、希望公投綁年底大選,公投案也跟著大爆炸。歷年來成案的公投案僅 6 個,但自去年(2017)年底修法後至 4 月 18 日為止,中選會已收到 25 個提案,其中更有 5 個已經進入第二階段的連署,若是達成 28 萬 1745 人的門檻,就能正式成案。

【相關憲法條文】
17條: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57條: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
  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
  立法院對於行政院之重要政策不贊同時,得以決議移請行政院變更之。行政院對於立法院之決議,得經總統之核可,移請立法院覆議。覆議時,如經出席立法委員三分之二維持原決議,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或辭職。
  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覆議時,如經出席立法委員三分之二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或辭職。

【心得】

現在的公投法,公投通過的條件只有兩個:
一,同意票超過總投票權人1/4,且
二,同意票比不同意票多。

這樣下修了公投門檻,促使了這次三個同婚公投的發生。
但在這裡我們可以想想,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已確立同性婚姻是受憲法保障的基本人權,而中選會日前初審通過反同婚公投提案,引發了強烈輿論浪潮。在這樣關係人權的議題上,中選會為何不聲請釋憲?而人權是否真的適合拿出來公投?整個憲法或者大法官釋憲的主要功能,是藉由司法菁英,來避免少數族群被多數民意侵害的問題,但今日中選會通過的這三個公投,聚集了好多不友善的眼光,甚至只要再28萬人聯署,就可以達到公投綁大選。只要公投綁大選,得票門檻通過,我們就又倒退好幾步了。把同志排除在婚姻的定義外,反同的人站在婚姻二字前畫了一個大圓,試圖把同志都驅除出場,他們的意見也是民意,但我們不應該在充滿歧視的地方相遇,我們應該去保護這些頭上沒有長角卻被視為怪物的人們,甚至保障他們的基本人權。同時也避免公投以鑽取憲法模糊地帶為目標,玩起文字遊戲,政府也應該思考為何我們還繼續的往回頭路走,沒有前進,甚至承諾都變成虛無。

社三B 李筱珺


姓名:李筱珺
班級:社三B
學號:04115242

標題: 年改衝擊 考委籲對退休者有救急措施
http://www.cna.com.tw/news/aipl/201804220108-1.aspx
出處:中央通訊社 政治版 2018/04/22 14:33
內文:
  (中央社記者謝佳珍台北22日電)公務人員年金改革將上路,考試委員陳慈陽認為,應對退休者有救急、救窮措施,例如延長貸款年限;至於離婚配偶可請求分配退休金,考試委員趙麗雲說,與現行民法體制格格不入。

立法院去年6月三讀通過攸關年金改革的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退休公務員支領月退休金者,18%優存兩年半歸零,所得替代率設有10年過渡期等,今年7月開始實施。

根據考試院公布會議紀錄,陳慈陽日前在考試院會表示,行政院人事總處對年改的報告大多針對現任公務人員相關保障,未來也應報告退休公務人員權益保障;在年改過渡時期,他認為,應對退休公務人員有救急、救窮措施。

他說,因為退休公務人員不能預知年改狀態,在10年內可能有房貸或其他貸款,人事總處及銓敘部應思考是否有其他方式可以處理,例如在貸款總額不變下,延長貸款年限等方式。

此外,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納入「離婚配偶請求權」,施行細則規定公教人員結婚超過兩年,離婚配偶可依婚姻所占年資比率,要求1/2的退休金,引發討論。

趙麗雲表示,這項議案在考試院審理時,考量在法理面及執行面上恐無法克服,並未通過,但最後送立法院審議時卻過關。

趙麗雲說,離婚夫妻相互之間的權利義務是私法利益,由民法以尊重當事人作為的基本理念做相關規範。若現行制度有缺失,應修民法,而非在具公法性質的退撫法處理。

她指出,退撫法新制對於離婚配偶得請求退休金分配的相關規定,與民法體制格格不入,且語焉欠詳,萬一須經判決,或有當事人另有約定,又該如何處理。這項制度原欲保護婚姻的弱勢者,立意佳善,但若執行結果適得其反,恐有侵害弱勢婦女之虞。

不過,考試委員黃錦堂認為,所通過的版本是好的,合於時代潮流,先進國家有,沒有違憲問題,甚至更彰顯憲法男女平等價值。

對於外界出現的爭論,黃錦堂說,不是想像中那麼嚴峻,因為夫妻雙方會先協商,鄉鎮市區的調解委員會也可以協助處理,主管部會也可以教導這類案件當事人該如何處理,或教導政府機關人事人員該如何做。
相關憲法條文:
15 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22 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86                     
左列資格,應經考試院依法考選銓定之:
  公務人員任用資格。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
心得:
台灣公務人員的年金改革這側風坡已吵了許久,今年終於即將上路的新政策在這篇新聞中,焦點放在是否有提供在新舊政策的過渡期的一些保障措施?還有提到是否該把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納入「離婚配偶請求權」,也就是結婚超過兩年,離婚配偶可依婚姻所占年資比率,要求1/2的退休金,但是婚姻屬於司法的範圍,直接套用在這樣公法似乎有些格格不入,但立院審議時確有過關,往好處想或許是為了保障婦女的權益,因為擔任公職的還是男性為多數,所以若要用標籤化的態度去把女性視為弱勢的話,這個方案大可合理成立,但是就我個人的想法,退休金與離婚夫妻的財產分配是沒有關係的,家庭和工作本質上就是兩個截然不同的環境。

政一B 張維淩


姓名:張維淩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36

【標題】談新教長條件 賴揆:不是解決台大校長遴選案
【出處 日期】http://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1804150037-1.aspx2018.04.15
【內文】
台大校長遴選案喧騰多時,教育部長潘文忠昨天請辭獲准。行政院長賴清德今天表示,教育是台灣產業轉型後盾,教育部長任重道遠,新任教長人選的條件,不是解決台大校長遴選案。
賴清德說,教育部長非常重要,是支撐台灣的力道,現在很難講人選必須符合什麼條件,只希望儘速把人選確定,讓教育工作不至於有空檔。
賴清德上午在花蓮與媒體早餐會時表示,新任教育部長可以說是任重道遠,必須推動台灣教育、符合國人期待,為台灣現在面臨的產業轉型期提供後盾,解決台大校長遴選案只是小事情,考量新任教長人選,不是以解決台大校長遴選案作為條件
賴清德表示,潘文忠12日在行政院院會後跟他聊聊目前的心境,同時提出辭呈。大學校長在社會地位崇高,尤其是台大校長更受社會敬重,但近來大學校長遴選陸續出現問題,台大校長遴選更是百年來最嚴重的一次,但苦於台大不願調查,當事人管中閔也不願說明,所以潘文忠以辭職明志,希望為未來大學校長遴選劃一道符合社會的標準。
他說,潘文忠希望決定請辭能讓台大校長爭議落幕,大學校長遴選方式能符合社會標準、與時俱進的修訂,從制度面解決問題,但並不是要在兩岸學術交流上做出新的規定。
台灣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15日選出中央研究院院士管中閔為新校長,原預訂21日上任,卻遭質疑擔任企業獨立董事、論文案等爭議。教育部至今未發出聘書,近日更組成跨部會諮詢專案小組,釐清管中閔赴中國大陸兼職的爭議。
【相關條文】
憲法第56條:行政院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憲法第162條:全國公私立之教育文化機關,依法律受國家之監督。
【心得評論】
會有這次的爭議是因為當初在台大校長遴選案中,教育部插手台大校長人選結果引起爭論。校方認為教育部不應該干涉遴選結果。但憲法中有規定全國公私立的教育文化機關應受國家之監督,台灣卻又強調大學自治的重要性。若依照憲法所言,大學受國家監督,但是沒有確切提及介入的事項範圍,而造成如今的僵局。
不過可以藉由此次事件來確認國家公權力到底能否介入大學自治,或是能介入多少,找到解決方式後若未來有相關的事件發生才能得到更合理且更快速的處理。

政一B 梁書寧

要環保還是要經濟 李應元:需要社會共識

https://udn.com/news/story/11981/3100634?from=udn-catelistnews_ch2
政一B 06114243 梁書寧
[內文]
台灣經濟發展及環評制度屢生衝突,環保署長李應元說,未來將透過政策環評加速效率,但環評案不是產業界就是環團有意見,「要什麼樣的生活方式」,必須大家共同選擇。
台灣現行環評制度屢被企業界認為效率不彰,是阻礙經濟發展絆腳石,但在追求經濟發展過程中,也會有環保團體批評過度開發,環境保護議題在台灣形成難解局面。
李應元在接受中央社專訪時指出,環評制度實施後,讓台灣環境好很多,但幾乎沒有一件環評案是沒有爭議的,不是產業界有意見,就是環保團體不滿意,但在兩者中達到一個平衡點,至少會是這個社會、這個階段最好的一個選擇。
李應元舉例,環保團體針對中油第三天然氣接收站觸及藻礁生態表達意見,環評委員認為環團意見有道理、希望開發單位善意回應,這個環評案還在研議中,開發單位後續也縮小了開發面積,環保團體仍堅持不應開發,這是取得平衡的過程。
對於產業界認為環評效率不彰,李應元指出,未來將透過環評法修法、鼓勵「政策環評」提升效率。
李應元以離岸風機為例,在審查離岸風機個案前,先透過政策環評盤點風電的通案問題,包含白海豚、候鳥及漁民捕魚問題等,在個案審查時不僅速度加快許多、爭議也減少許多。
李應元說,環保署審查離岸風機時,經濟部都不認為會這麼快的通過這麼多案子,也只需要3.5GW裝置容量就好,結果環保署在半年內通過10多個案子,裝置容量達10.07GW。
「環評案永遠不會有人滿意」,李應元說,也會有人認為不開發是最好的,但是一個政府機關必須考量到全部的人,社會還有其他人需要生活、需要就業,需要一段時間慢慢調整。
他引述李白作品「下終南山過斛斯山人宿置酒」,暮從碧山下,山月隨人歸,卻顧所來徑,蒼蒼橫翠微...詩句中作品中有綠竹、青山明月、清風等,他說,他也很嚮往山林生活,這是大家想要的環境,但這卻是1500年前的唐朝。
李應元透露,曾經在內部會議中,考慮從環保角度調整產業政策,讓高端服務業如會計事業、律師業等到國外接案、服務行銷等,提高年輕人就業機會、避免從事高耗能製造業,可是,這需要社會共識,追根到底就是「你要什麼生活方式」,需要大家共同選擇。
李應元表示,環保團體的訴求他都支持也了解,但是環評法立法時就已經考慮各方面的衝突,環評會議是跨部會、跨各層面,必須兼顧經濟面及環境面。
[相關憲法條文]
第 15 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第 108 條 
左列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省縣執行之:
一  省縣自治通則。
二  行政區劃 。
三  森林、工礦及商業。
四  教育制度。
五  銀行及交易所制度。
六  航業及海洋漁業。
七  公用事業。
八  合作事業。
九  二省以上之水陸交通運輸。
十  二省以上之水利、河道及農牧事業。
十一  中央及地方官吏之銓敘、任用、糾察及保障。
十二  土地法。
十三  勞動法及其他社會立法。
十四  公用徵收。
十五  全國戶口調查及統計。
十六  移民及墾殖。
十七  警察制度。
十八  公共衛生。
十九  振濟、撫卹及失業救濟。
二十  有關文化之古籍、古物及古蹟之保存。
前項各款,省於不牴觸國家法律內,得制定單行法規。
第 110 條 
左列事項,由縣立法並執行之:
一 縣教育、衛生、實業及交通。
二 縣財產之經營及處分。
三 縣公營事業。
四 縣合作事業。
五 縣農林、水利、漁牧及工程。
六 縣財政及縣稅。
七 縣債。
八 縣銀行。
九 縣警衛之實施。
十 縣慈善及公益事項。
十一 其他依國家法律及省自治法賦予之事項。
前項各款,有涉及二縣以上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由有關各縣共同辦
理。
[蔡政府上任後的能源轉型政策]
法源依據:「能源管理法」第一條第二項
推動機制:提出能源轉型白皮書,規劃未來能源轉型之目標,以能源安全、綠色經濟、環境永續為其目標,望提出具體的政策,建造非核家園。
[心得]
在報導中,環保署長表示「要什麼樣的生活方式」必須由大家共同選擇,近年來環境議題成為國內外的重要議題,我們不該只是短視近利,對短期經濟最好的能源供給方法不一定就是對台灣整個長期發展的最佳策略。除了憲法明文保障的基本人權外,「環境權」也成為人們開始提倡的權利,我們沒有辦法在短時間內做出全面性的改變,但我們可以從小地方做起,任何的教育和宣導都是必要的,唯有全民皆對此項議題有意識,認為其有改善之必要,才能促成轉型的目標,而政府也應該要積極投入,從各個面向去做評估,無論是台灣的環境條件、產業結構、經濟體系等都是相關且須納入考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