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23日 星期一

社三B 李筱珺


姓名:李筱珺
班級:社三B
學號:04115242

標題: 年改衝擊 考委籲對退休者有救急措施
http://www.cna.com.tw/news/aipl/201804220108-1.aspx
出處:中央通訊社 政治版 2018/04/22 14:33
內文:
  (中央社記者謝佳珍台北22日電)公務人員年金改革將上路,考試委員陳慈陽認為,應對退休者有救急、救窮措施,例如延長貸款年限;至於離婚配偶可請求分配退休金,考試委員趙麗雲說,與現行民法體制格格不入。

立法院去年6月三讀通過攸關年金改革的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退休公務員支領月退休金者,18%優存兩年半歸零,所得替代率設有10年過渡期等,今年7月開始實施。

根據考試院公布會議紀錄,陳慈陽日前在考試院會表示,行政院人事總處對年改的報告大多針對現任公務人員相關保障,未來也應報告退休公務人員權益保障;在年改過渡時期,他認為,應對退休公務人員有救急、救窮措施。

他說,因為退休公務人員不能預知年改狀態,在10年內可能有房貸或其他貸款,人事總處及銓敘部應思考是否有其他方式可以處理,例如在貸款總額不變下,延長貸款年限等方式。

此外,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納入「離婚配偶請求權」,施行細則規定公教人員結婚超過兩年,離婚配偶可依婚姻所占年資比率,要求1/2的退休金,引發討論。

趙麗雲表示,這項議案在考試院審理時,考量在法理面及執行面上恐無法克服,並未通過,但最後送立法院審議時卻過關。

趙麗雲說,離婚夫妻相互之間的權利義務是私法利益,由民法以尊重當事人作為的基本理念做相關規範。若現行制度有缺失,應修民法,而非在具公法性質的退撫法處理。

她指出,退撫法新制對於離婚配偶得請求退休金分配的相關規定,與民法體制格格不入,且語焉欠詳,萬一須經判決,或有當事人另有約定,又該如何處理。這項制度原欲保護婚姻的弱勢者,立意佳善,但若執行結果適得其反,恐有侵害弱勢婦女之虞。

不過,考試委員黃錦堂認為,所通過的版本是好的,合於時代潮流,先進國家有,沒有違憲問題,甚至更彰顯憲法男女平等價值。

對於外界出現的爭論,黃錦堂說,不是想像中那麼嚴峻,因為夫妻雙方會先協商,鄉鎮市區的調解委員會也可以協助處理,主管部會也可以教導這類案件當事人該如何處理,或教導政府機關人事人員該如何做。
相關憲法條文:
15 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22 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86                     
左列資格,應經考試院依法考選銓定之:
  公務人員任用資格。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
心得:
台灣公務人員的年金改革這側風坡已吵了許久,今年終於即將上路的新政策在這篇新聞中,焦點放在是否有提供在新舊政策的過渡期的一些保障措施?還有提到是否該把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納入「離婚配偶請求權」,也就是結婚超過兩年,離婚配偶可依婚姻所占年資比率,要求1/2的退休金,但是婚姻屬於司法的範圍,直接套用在這樣公法似乎有些格格不入,但立院審議時確有過關,往好處想或許是為了保障婦女的權益,因為擔任公職的還是男性為多數,所以若要用標籤化的態度去把女性視為弱勢的話,這個方案大可合理成立,但是就我個人的想法,退休金與離婚夫妻的財產分配是沒有關係的,家庭和工作本質上就是兩個截然不同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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