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23日 星期一

政一B 陳芊蓉

班級:政一B
姓名:陳芊蓉
學號:06114240
【標題】中選會主委:幸福盟公投提案非反同,未違憲,而是如何落實同婚投票
【出處】https://udn.com/news/story/6656/3097768
【時間】2018年04月14日
【內文】
前(17)日中選會宣告反同團體下一代幸褔聯盟三項公投案全數「合於規定、通過審核」,造成輿論譁然。中選會主委陳英鈐今(19)日強調,此三案「不是反同婚公投,而是如何落實同婚的公投」,沒有抵觸之前的大法官釋憲,釋字 748 號所宣告《民法》未保障同性婚姻違憲的問題,也「沒有把基本人權拿來公投的問題」。
爭議的三提案中,中選會唯一認定有疑慮的是「反同志教育」案,陳英鈐說明雖委員會意見分歧,但依照「合憲性推定解釋原則」予以通過。但他也表示,若該案真的通過,侵犯人權時民眾仍可尋求救濟、申請釋憲。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日邀請原民會、中選會進行業務報告。2017 年大法官作出釋字 748 號解釋,宣告《民法》違憲,要求立法機關兩年內立法保障同性婚姻,否則將自動生效,讓臺灣一度成為外媒口中的亞洲同婚燈塔。但日前中選會宣布幸福盟公投案過關,遭外界質疑公然違憲。而這三項主文分別是:
1.你是否同意《民法》婚姻規定應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結合?
2.你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規定以外之其他形式來保障同性別二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的權益?
3.你是否同意在國民教育階段內(國中及國小),教育部及各級學校不應對學生實施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所定之同志教育?
當初排審同婚法案的召委之一、民進黨立委尤美女先是說明《公投法》為了實現直接民主,因此修法降低門檻、廢除實質審查的公投審議委員會,也因此造成中選會目前只能做形式審查。但她仍質疑,公投就是為了公共利益,如果傷害人權還可以成案嗎?
以第一個提案:「《民法》婚姻限定一男一女」而言,尤美女認為明顯違反釋字 748 號已宣告《民法》未保障同性婚姻違憲。陳英鈐再次強調,經過文字補正後,主文並沒有違憲。即使通過,「也不是反同,而是選擇如何落實婚姻權利的形式。」

尤美女:「隔離也是一種歧視」認為專法違憲

尤美女也質疑,第二案中的「經營永久共同生活的權益」到底指什麼?這樣很有可能被解釋成「伴侶關係」,而非釋字 748 號要保障的「同志婚姻」。
陳英鈐解釋,除了修改主文,也請提案人在理由書中明白承認同性者有結婚自由。他解讀:「所以這樣閱讀,再加上公投提案的『合憲性推定』,認為提案沒有排除同性者別可以結婚的自由和權利。」
然而,雖中選會做出如此解釋,但回顧日前公投聽證會,就有反同教授公然大玩文字遊戲,以同性戀者「可以跟異性結婚」來解釋他們口中的「同性婚姻自由」。
「隔離也是一種歧視!」尤美女繼續追問,若是此案通過,就能拘束立法院設置專法。但釋字 748 號明明就強調應保障《憲法》第 7 條、第 22 條的平等權、婚姻權。
陳英鈐解釋:「因為它只是原則⋯⋯」,尤美女接著說:「你意思是他們必須在釋字 748 號原則下通過的公投才能拘束立法院,溢出部分立法院可以不受拘束?」陳英鈐點頭認同,認為還是以合憲為最大原則。

中選會:同志社群非幸福盟公投案利害關係人

尤美女接著對公投聽證會程序提出疑問,她質疑為何三案的聽證會中都沒有將同志社群列為利害關係人身份邀請出席?
陳英鈐解釋,聽證會適用《行政程序法》,其中定義很嚴格,利害關係人是指會因為這樣處分權利直接受到侵害的人。「我知道他們(同志社群)認為有,但我們認為沒有。」
尤美女不滿指出,釋字 748 號理由書中指出,如果假借民主投票方式,同志這些弱勢族群的權益絕對會受到更大侵害。她質疑,如果要舉辦聽證,中選會是否可以因此做更寬廣解釋?
陳英鈐回應,公投也是一種立法過程,就像是立法院的立法一般,也有可能會侵害某些人權益。就算要救濟,也要等立法完成,無法在立法過程中就申請救濟。

黃國昌質疑:幸福盟公投是創制行為嗎?

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則質疑,公投是賦予人民創制、複決的權利。而法律的「創制」是個從無到有的過程,但現行《民法》中就是以一男一女解釋,幸福盟的「《民法》婚姻限定一男一女」提案就只是重複法條而已,哪是「從無到有」的創制行為?
陳英鈐解釋,這個問題在聽證會中有討論過,因為該案子較特殊、《民法》已被宣告違憲,現行法勢必要更改,因此仍認定是創制。他舉例該案的狀況好比:「大法官說你可以選 A、B、C 或 other,那這個案子就是不可以選 A 。」
其實,除了幸福盟的三項反同公投,隨著《公投法》門檻下修、希望公投綁年底大選,公投案也跟著大爆炸。歷年來成案的公投案僅 6 個,但自去年(2017)年底修法後至 4 月 18 日為止,中選會已收到 25 個提案,其中更有 5 個已經進入第二階段的連署,若是達成 28 萬 1745 人的門檻,就能正式成案。

【相關憲法條文】
17條: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57條: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
  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
  立法院對於行政院之重要政策不贊同時,得以決議移請行政院變更之。行政院對於立法院之決議,得經總統之核可,移請立法院覆議。覆議時,如經出席立法委員三分之二維持原決議,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或辭職。
  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覆議時,如經出席立法委員三分之二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或辭職。

【心得】

現在的公投法,公投通過的條件只有兩個:
一,同意票超過總投票權人1/4,且
二,同意票比不同意票多。

這樣下修了公投門檻,促使了這次三個同婚公投的發生。
但在這裡我們可以想想,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已確立同性婚姻是受憲法保障的基本人權,而中選會日前初審通過反同婚公投提案,引發了強烈輿論浪潮。在這樣關係人權的議題上,中選會為何不聲請釋憲?而人權是否真的適合拿出來公投?整個憲法或者大法官釋憲的主要功能,是藉由司法菁英,來避免少數族群被多數民意侵害的問題,但今日中選會通過的這三個公投,聚集了好多不友善的眼光,甚至只要再28萬人聯署,就可以達到公投綁大選。只要公投綁大選,得票門檻通過,我們就又倒退好幾步了。把同志排除在婚姻的定義外,反同的人站在婚姻二字前畫了一個大圓,試圖把同志都驅除出場,他們的意見也是民意,但我們不應該在充滿歧視的地方相遇,我們應該去保護這些頭上沒有長角卻被視為怪物的人們,甚至保障他們的基本人權。同時也避免公投以鑽取憲法模糊地帶為目標,玩起文字遊戲,政府也應該思考為何我們還繼續的往回頭路走,沒有前進,甚至承諾都變成虛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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