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23日 星期六

政一B 王志筠



姓名:王志筠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32

【標題】
同志大遊行倒數一個月 擴大倡導「性教慾」
時間:2017.09.22 | 19:53 
出處:https://newtalk.tw/news/view/2017-09-22/98524


【內文】
每年固定在十月的最後一個禮拜六舉行的台灣同志大遊行將在下個月28號登場,已經邁入第15年舉辦,今年以「澀澀性平打開開,多元教慾跟上來」為主題,預計是繼今年五月大法官宣告民法限男女違憲後,最大規模的同志活動,除了同志社群,亦吸引友善的企業和支持的公眾人物參加,今年更從去年的兩條路線新增至三條,本月30號將開放團體報名。
預計在10月28日週六下午一點半,於凱道集結出發,每年主辦單位致力推廣新的性別議題,關注各層面、不同需求的酷兒,年度主題選擇「澀澀性平打開開,多元教慾跟上來(Make Love, Not War--Sex Ed is the Way to Go)」。台灣同志遊行聯盟邀請LGBTIQA性多樣社群的夥伴們,一同上街展現真實的自我,「開開」性平教育大門,以「性教慾」為題,正視多元樣態的性。
遊盟表示,台灣同志遊行今年已邁入第十五屆,性平教育也已實施第十四年,但未成年學生因升學主義、年齡而被「設限」學習;老師、家長對青澀生命的慾望多不知如何處理;加上守護家庭聯盟、下一代幸福聯盟、信心希望聯盟等「變形盟」,不擇手段地扭曲事實,更假家長之名、借民代之口,阻撓性別平等教育,助長「假友善」的社會氛圍,讓性別歧視與霸凌事件,不斷發生。然而,慾望的發生與探索是自然的存在,性別亦不僅有「兩性」,遊盟認為,與其告訴孩子「你長大就會懂」,不如打開讓學生能自在討論、獲得更多支持與陪伴的空間。
隨著遊行每年的參與人數,不斷增加,今年為了容納更多參與群眾、展現多元樣貌,車隊將從六色擴大為九色,採三路線進行,分別是「紅、橙、黑」、「綠、藍、白」、「粉、黃、紫」。

【相關憲法條文】
第七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十一條: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第十四條: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第二十二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第二十三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心得評論:
     現今社會對於同志的理解以及接受程度越來越高,今年上半年台灣更是為了同性戀者的婚姻權進行了大法官釋憲。
在社會思想越趨開放的同時,教育方面也必須跟進,儘管目前的義務教育中會利用性別光譜告訴學生性別不是只有單純的男性或女性,但也因受限於目前的教育制度,在實際的課堂中很少會有機會讓學生仔細的分析自己的性別光譜是落在哪個區段,或者是面對性別光譜不是落在兩極端的人,我們該如何對他們落實實際的平等,以及用什麼態度與他們交流才是對他們真正的尊重。
幸好台灣是個擁有言論自由以及集會遊行自由的國家,可以讓不同的聲音用公開的方式讓更多人聽見以及了解,希望藉著今年的同志大遊行可以讓更多台灣人民知道同性戀者的需求,以及為何他們必須要用遊行、申請釋憲的方式維護異性戀者認為稀鬆平凡的權利。

政三A 陳又端

政三A 陳又端
班級:政三A
姓名:陳又端
學號:04114158

【標題】
拿台灣旗被憲兵抓走 時代力量究責
http://www.taiwandaily.net/gp2.aspx?_p=kSF1c9zU9HR8vRwx8DokFmxkfhhlghMI


【內文】
台北世大運閉幕典禮時,一名FETN蠻番島嶼社成員陳俞璋,因夾帶寫有「台灣」旗幟進入會場,被一群穿著黑衣的便衣憲兵強押帶走,最後被依妨害公務罪嫌送辦;時代力量黨團稍早發出3點聲明,認為奪走民眾表達自由的旗幟、限制人身自由等,應該究責到底。

針對民眾被憲兵帶走一事,時代力量在臉書上表示,憲兵具備有司法、軍法警察權的身分,但執行司法任務時,除嚴格限制內容之外,更要由檢察官來指揮調度,且主要對象是軍人而非人民,人民不受軍事警察管轄,這是基本的憲法知識。

時代力量認為,去年3月才發生憲兵在未持搜索票狀況下,濫搜民宅逮捕一般民眾事件,最後導致國防部政戰局保防處長趙代川遭彈劾負責,日前又再度發生憲兵違法濫權,他們認為應該要究責到底。

時代力量說,台灣解除戒嚴迄今已滿30年,遺留下來的白色恐怖陰影及轉型正義的嚴肅課題,迄今台灣社會都仍在持續承擔和面對,解除戒嚴不只是口號,他們認為,不容任何一絲便宜行事的空間。

【相關憲法條文】
第 7 條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 11 條             
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第 14 條             
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第 22 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第 23 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心得】
憲兵在沒有檢察官指揮調度之下是不能任意逮人的,再者憲兵是軍事警察,逮捕人民實在不合理,很明顯越權。
台灣已經解除戒嚴很久了,但究竟是不是只是名義上的解除而已?大家都有所耳聞不少獨裁國家中人民不小心脫口而出關鍵字就被逮捕行刑的可怕例子,當然那是極端,但這次案件在身為民主國家的台灣發生,讓人不禁擔心想起白色恐怖。
我想此事件與藍綠的政治傾向和執政黨與中國的關係,有一定的關聯。台灣人民理當有權力有自己的政治思想,且在不妨害社會秩序之前提下能將其公開表現

政一B 莊華瑀


姓名:莊華瑀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06

標題:張花冠怒告陳明文性騷擾 20170921 04:09 中國時報

廖素慧曾薏蘋/綜合報導


內文:

立委陳明文對嘉義縣長張花冠摟肩風波愈演愈烈,張花冠20日到嘉義縣警局控告陳明文涉嫌性騷擾。她表示,13日在民雄大士爺文化祭宗教活動中,她整個人被陳明文摟住,一路非常不舒服,「一直跟他講不要這樣子啦,但下面到台上都這樣子」,她感到「很不舒服」。她強調,台灣已是女性治國的民主法治國家,對男性霸權主義的姑息是不對的。


張花冠指出,13日參加大士爺文化祭的盛大祭典,陳明文一路用手摟住、碰觸她,她一再跟他說「你不要這樣做」,一直叫他手拿開,感覺很不被尊重,「非常、非常不舒服,一直講你不要這樣做,但一直都沒有停」。她說,當天是盛大嚴肅的宗教祭典活動,她又不好大吼,做大動作來反應,遂針對這部分到警局對陳明文提告。






張花冠表示,她是以嘉義縣民張花冠身分,控告陳明文涉嫌對她性騷擾,台灣已是民主法治國家,一個女性的身體受到這樣的騷擾,不被尊重、不舒服,這是很不好的現象,台灣已是女性總統治國的社會,她站出來是要告訴婦女同胞,遇到這樣的事情,可就近到附近派出所報案,刑事案件做完筆錄後,警方即會移送地檢署調查,她希望警察局秉公辦理。





相關憲法條文:憲法第16 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8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


心得評論:
我認為當每個人覺得身體自由受到侵犯時,不論是難以啟齒的性侵或別人認為微不足道的性騷擾,都應當行使國家賦予我們的權力,透過國家公權力,替自己討回公道。
關於性侵害的事件,例如林奕含案和秦偉案,還有小學老師性侵小學生等社會案件,許多被害人沒有在第一時間就出來控告,藉由公權力介入,使自己獲得保障,反而很多人懼怕社會的眼光和二度傷害,而沈默不語,而事件的曝光大多是有朋友的鼓勵的情況下才有勇氣出面指控,更別說有人從未跟別人訴說過,使事件石沈大海,把自己的權益給放棄,儘管近來有關於性侵的相關名詞已有轉變與改成非告訴乃論,也有對被害人的保護,不過大多數人還是為了名譽,選擇了隱忍。
而性騷擾的事件,輕微觸碰到別人身體或開情色笑話,常常侵犯到他人也使自己受到侵犯,但不論是被害還是加害者通常都不以為意,認為只是枝末小節,無需在意,使加害者變本加厲,在自己不舒服的情況下,嚴重的事件應當行使自身權利,輕微的也有必要告知對方。清楚表達自己的意見,才能維護自身權利。
除了個人運用自身權利的想法從消極轉為積極 ,整個社會的態度也需要改變,從宋代以降宋明理學強調貞操,有許多人把貞操看的比性命更為重要,雖如今已改善許多,但不乏父母要求子女保持緘默以維護名譽,或遇到消極處理,例如中山女中事件,甚至有人譴責被害人,說不懂的保護自己,雖然有改善但我們仍有空間給予被害人更多的安心感與支持。
本案不論真相為何,但都告訴我們就算是輕微的觸碰,只要令自己不舒服,覺得權益受到侵害,都應當積極行使自己的權力,使自己的權益受到保障,也讓有犯錯的人繩之以法,接受應有的處罰。 




























政一B邱義文

政一B邱義文
     姓名:邱義文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09

【標題】前瞻釋憲案 林為洲:已完成25日提出   2017/09/21  中央社記者劉冠廷
【內文】

       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書記長林為洲今天說,針對前瞻預算的釋憲案,國民黨團與親民黨立法院黨團都已完成連署,釋憲文也完成定稿,25日就會提出,並召開記者會公布釋憲文內容。

      立法院第九屆第三會期第三次臨時會通過前瞻基礎建設第一期特別預算,但國民黨立法院黨團不滿其審查的方式,認為違反憲法民主原則,因此與親民黨共同研議與連署聲請釋憲案。

      國民黨今天下午在智庫舉行立法實務研討會,林為洲在會中表示,針對前瞻基礎建設預算的釋憲,確定會在25日提出,並在當天召開記者會進行說明,以及公布釋憲文內容。他說,與親民黨團的連署已經備齊了。

      立法委員聲請釋憲門檻,依據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規定,依立法委員現有總額1/3以上之聲請,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目前立委席次113席,須至少38席才可聲請釋憲,國民黨有35席,其中1席停權,與親民黨3席、無黨團結聯盟籍立委高金素梅完成連署後,便可達門檻。

相關憲法條文

 憲法六十三條: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
                            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憲法第七十八條: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
  憲法第一百七十一條: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
                  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之。
         

心得評論
在中華民國國會席次113席中,執政黨就佔了過半席次68席,在此極大優勢之下所推動的法案均無人能擋。在野黨利用釋憲機制希望能阻擋其法案。
目前我國釋憲制度有:
1.中央或地方機關:與其行使職權與適用法律發生疑義時提出。
2.人民、法人、政黨:需與最終局判定所用法律或命令牴觸時提出。
3.立法委員: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需現有總額1/3以上提出。
4.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提出。
就目前釋憲門檻,我國在野黨無法以單一政黨提出聲請釋憲案,均需要與其他政黨聯手才能提出釋憲案。

政一B 梅冠禹

姓名:梅冠禹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45
【標題】
 呂秋遠被報負心,周刊拍到和2女回家、上摩鐵。

【出處】
    時間:2017-09-20  06:59
    出處:http://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2198637(自由時報)

【內文】
        常在網路上發表時事看法的律師呂秋遠,被周刊爆料,一名A女自稱曾和他交往,還出示兩人交往的甜蜜簡訊,A女說後來發現呂長年和一名蕭姓女檢察官過從甚密,最後只好跟呂分手。周刊為此查證時意外發現,近來呂秋遠和一名文青女頻繁約會,呂還六度載她返回住處直到深夜,但沒有文青女的夜晚,呂秋遠卻和另一名潮女上摩鐵。
        針對《壹週刊》報導,呂秋遠有所回應,他否認A女指控,並強調那些都是「不實簡訊」,A女曾以此為威脅跟他交往,還曾為此跟他道歉,這件事已困擾他兩年,手中有證據證明A女所說是假的。呂秋遠還說自己百分之百單身,但婚姻狀況是個人私事,無法回應。

【相關憲法條文】
    第11條: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第12條: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
    第15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第22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     障。
    第23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                  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心得】
        在各式3C產品的普及化下,凡走過必留下痕跡,且所有內容都有可能成為媒體報導的題材。人紅是非多,狗仔跟拍已成常見之事,但這不免也牽涉到違反了憲法所賦予人民的基本權利。以呂秋遠的這件事情來看,我認為呂秋遠的私事有涉及到違反憲法第12條規範的疑慮,秘密通訊即涉及到隱私權的範疇,雖然狗仔跟拍是在使用憲法保障人民的工作權及媒體所擁有的新聞自由,但縱然狗仔跟拍跟新聞自由有關,但我不認為狗仔跟拍具有正當性,故應與工作權之保障無關。
        在隱私權作為國家所應保護的義務下,應在國家立法與新聞自由兩者間尋求更明確的界線。我認為如果往後有涉及到新聞自由的事件發生,可以將事件再區分為兩類。一類是「對對方產生實際危害」時,交由警察機關處理,以即時保障受害者的權益;另一類則是「並未產生實際危害」時,因警察機關須有具體事由,否則無法介入或者干預媒體的新聞自由。因此此類案件應轉交由法官審理並且衡量正當性,才能保障彼此的權益。
        


    
   


2017年9月22日 星期五

政一B 蔡雨珊

姓名:蔡雨珊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10

【標題】西班牙統獨衝突》中央政府逮捕加泰隆尼亞官員 民眾上街憤怒吶喊:獨立!我們一定會投票!

【出處】http://www.storm.mg/article/334853

【時間】2017-09-22 16:31

【內文】       西班牙東北自治區加泰隆尼亞積極爭取獨立建國,確定將於10月1日舉行獨立公投,強烈反對公投的西班牙政府祭出強硬手段阻擋,包括20日逮捕籌辦公投的14位加泰隆尼亞政府官員,數千名憤怒的加泰隆尼亞人21日走上首府巴塞隆納街頭抗議,西班牙政府要求當地獨派停止激進主義與政治僵局,加泰隆尼亞自治區政府主席普吉德蒙譴責馬德里當局侵害基本權益,矢言屆時一定會舉辦公投。
       西班牙政府表示只有獲得中央政府許可,才能舉辦獨立公投,因此向憲法法庭提告,憲法法庭7日裁決暫緩執行加泰隆尼亞的獨立公投法案。西班牙國民警衛隊(Guardia Civil)20日上午逮捕籌辦公投的14名加泰隆尼亞自治區政府官員。數百名加泰隆尼亞民眾隨即走上街頭抗議,高喊「獨立」與「我們一定會投票」,45歲的加泰隆尼亞婦女索拉(Anna Sola)說,她收到朋友的簡訊才知道這些官員被逮捕:「他們(馬德里當局)侵害我們的機關制度,逮捕我們投票選出的人,只因為他們做了加泰隆尼亞人渴望的事,西班牙政府毫不尊重我們。」
       數千名憤怒的加泰隆尼亞人21日聚集在首府巴塞隆納(Barcelona)的加泰隆尼亞高等法院(Catalan Superior Court of Justice)前面,大聲要求馬德里當局放人,入夜後人潮依舊洶湧,許多民眾揮舞象徵獨立建國的「孤星旗」(Estelada),大喊著「民主」。21歲學生帕勞(Malena Palau)說:「我們的座右銘是『吾輩不懼』,我們想要投票,因為我們想要決定的權利,無論我們投下贊成票或反對票。」
       馬德里當局祭出一連串行動想阻擋獨立公投,西班牙國民警衛隊搜查加泰隆尼亞一家疑為公投印製選票的印刷廠與當地報社,沒收150萬張公投宣傳單與海報,檢察官對加泰隆尼亞自治區政府主席普吉德蒙與官員發起刑事調查,普吉德蒙被控濫用公款與濫用職權以舉辦公投等,西班牙檢察官13日開始刑事調查同意配合獨立公投的700多位加泰隆尼亞市長,並下令警方逮捕未出席接受審問者。
       強力反對加獨公投的西班牙總理拉霍伊(Mariano Rajoy)20日為中央政府的行動辯護,聲稱這是「履行政府的責任」。他譴責普吉德蒙與加獨派試圖「消滅憲法」,「對法律視而不見」,他說:「就邏輯而言,國家必須採取行動,世界上沒有任何民主國家會接受這些人(加泰隆尼亞人)想做的事,他們收到警告,也知道不可以舉辦公投。」拉霍伊還向加泰隆尼亞獨派喊話:「請徹底停止升級的激進主義與反抗。」
       加泰隆尼亞自治區政府主席普吉德蒙譴責馬德里當局「實際上讓自治政府停擺,並且在加泰隆尼亞實施實質的緊急狀態」,他譴責中央政府:「我們重申和平回應,西班牙政府跨過紅線,成為民主恥辱。」
       普吉德蒙表示,儘管碰到許多法律障礙與警方干擾,但絕對會舉辦獨立公投到底:「這些日子並不好過,但我們感到堅強。西班牙政府的所作所為逐漸與道義背道而馳,加泰隆尼亞人的最大資產讓我們覺得受到越來越多支持,那資產就是這裡的人們。」加泰隆尼亞昔日飽受西班牙的壓迫,加上民族、語言、文化皆與西班牙不同,而且人口僅占西班牙總人口16%,卻為西班牙貢獻19%的GDP,經濟實力雄厚的加泰隆尼亞不願被西班牙拖累,因此極度渴望擁有自己的國家。 
      根據加泰隆尼亞民意研究中心(Catalan Centre of Opinion Studies)7月的民調結果顯示,41.1%的受訪者支持獨立,但49.9%的人反對,但是約7成的人希望舉行公投,希望能一勞永逸地解決問題。

相關憲法條文】
憲法第五條:中華民國各民族一律平等。
憲法第八條: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
憲法第十七條: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憲法第二十二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憲法第二十三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憲法第一百六十八條:國家對於邊疆地區各民族之地位,應予以合法之保障,並於其地方自治事業,特別予以扶植。
憲法第一百六十九條:國家對於邊疆地區各民族之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及其他經濟、社會事業,應積極舉辦,並扶助其發展,對於土地使用,應依其氣候、土壤性質,及人民生活習慣之所宜,予以保障及發展。

【心得評論:】
       由於西班牙政府對加泰隆尼亞的長期不公及歧視,最終導致了加泰隆尼亞地區欲舉辦公投並進行獨立。西班牙政府看似受害者,其實不然。
       於西班牙政府而言,加泰隆尼亞這樣要分裂國家的行為是絕對不被允許的,因故西班牙採取了極其強硬的手段,阻止公投進行之外,甚至是逮捕人民這樣強烈違背憲法的行為;可若再以西班牙的角度去評判,加泰隆尼亞的行為正極大妨害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不受憲法保障也是亦然。
       法律於人民的意義即權利與義務。對於加泰隆尼亞人民來說,他們完成了屬於他們的義務,屬於人民的義務,卻沒有得到相對應所應得的權利,西班牙政府並沒有對他們一視同仁地給予他們應得的,所以加泰隆尼亞祭出了他們的對策—獨立以獲得應有的權利。
我認為整起事件可說是西班牙不仁在前,加泰隆尼亞人僅僅是在爭取本就應有的權利罷了。儘管於西班牙政府來說,國家是被分裂,但如果今天人民因未受到平等對待,主觀認定不再願意被統領,政府應尊重其自主性,就好似性騷擾,被騷擾者主觀認定感到不舒服即成立性騷擾一樣。
       不論今天公投最後結果如何,都應該如文中內的學生帕勞所說「我們想要投票,因為我們想要決定的權利,無論我們投下贊成票或反對票。」至少要有一次決定的權利。

政一B 黃子維

姓名:黃子維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39

【標題】懷疑偷東西 惡老闆凌虐身障員工遭
時間2017-09-22 11:59[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
【相關憲法條文】
憲法第8: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憲法第十五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內文】
台中市黃姓姊弟行徑囂張、擁槍自重,46歲弟弟經營粉圓工廠,僅因懷疑張姓員工(智能障礙)偷藝品(無法證明偷竊),竟像奴隸般將他手銬腳鐐鍊住、毆打、大小便睡覺都受限、當人體菸灰缸、左眼近乎失明,拒絕再給付薪資,虐待長達6個月左右,還持槍恐嚇其家人、強索賠償得逞10萬元;另黃嫌50歲姊姊與也一起恐嚇他人,拒絕分攤商場費用,台中地檢署依槍砲、使人為奴隸、恐嚇等多罪起訴姊弟兩人。
起訴書指出,被告黃嫌(46歲)在彰化花壇鄉經營粉圓工廠,104年起以每月7千元僱用張姓(22歲)智能障礙者,1052月黃嫌嫌他動作慢、弄壞機器設備,懷疑他偷藝品,竟把張男手銬腳鐐,自己或教唆其他員工用香菸燙、當人體菸灰缸,還用熱水淋小鳥(生殖器),用風管、木棍毆打,導致被害人左眼幾乎失明,晚上就銬在鐵窗旁,機車大鎖扣住頸部,小便就直接拉在褲子上,大便才放人去廁所,把人當畜牲養。
1057月才提供躺椅給他睡覺,105年底張男父親才強勢接回,但黃開口強索60萬元賠償,事後還不時到張某住處拿出槍械把玩,得逞10萬元後,還是一直出言恐嚇逼迫賠償。
黃嫌姊姊(50歲)原與林男合夥在梧棲區某醫院地下室經營飲料店,生意興隆,黃嫌為獨占經營權,雙方對轉讓權利金有爭執,但還是屈服在黃姓姊弟之下。1043月林某女兒而在臉書抒發對這些爭執的言論,黃姓姊弟面子掛不住,非常生氣把林某等人叫到住處,又亮槍、拉滑套、出言恐嚇,槍枝指著林某頭部,又說「不然射腳就好」。
黃嫌姊弟惡行不只如此,102年起黃姓姊姊在東海大學商場(由全家便利超商承攬再分租)承租一處攤位,1035月新年度要談續租及分攤公共開銷,黃女不願意分攤,威脅要把全家超商不當資料洩漏給媒體,對全家超商張姓店長恐嚇「在外面小心一點、我找人堵你」等。
台中檢警在黃嫌住處另查獲他蒐購盜伐檜木3塊、扁柏12塊等,一併依故買贓物及違反森林法起訴。黃姓姊弟全盤否認上述犯罪事實。
 心得評論:
文中遭凌虐的張姓員工是一位智能障礙者,他不但沒有受到特別的照顧,反而在這麼一個不友善的環境下遭受到長期的虐待長達6個月。但這個工廠裡其實不只有黃姓姊弟兩人,還有其他的員工,但這些員工不但沒有阻止反而成為幫兇,更誇張的是104年發生的事,直到現在106年才被報出來,由此可見台灣社會對弱勢族群的關懷以及工作的權利還有待加強,我認為應該透過教育以及政府的法令制定,慢慢地營造出一個更友善的社會。

政一B 桂學彥

   政一B 桂學彥 06114234

【標題】法庭外被毆 律師巨克安急救3天宣告不治

出處 :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2200356    (自由時報)

時間 : 2017 09/21 15:52

內文:

桃園市60歲律師巨克安,過去曾任桃園地院行政庭長,他於18日早上接受委任,到桃園地院民事法庭開債務糾紛庭,結束後在距法庭50公尺的早餐店遇到對造、43歲男子吳英豪,兩人原本只是對話卻突然發生衝突,巨克安被打到顱內出血、重傷昏迷,緊急手術搶救並在加護病房救治,於今天宣告不治,下重手的吳男當天被依殺人未遂罪嫌送辦,桃園地檢署檢察官聲押但法官裁定15萬元交保,吳男因籌不出錢保金降為8萬元。


[相關憲法條文]

憲法第15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心得評論:
在執行業務的過程中,因雙方協調溝通不當而喪失生命,是非常令人遺憾的事。我認為要如何保障在爭執前線捍衛當事人權利,同時兼顧平衡對造當事人情緒的律師生命安全是非常重要的一件事。於法庭中,還有法庭威嚴和法警予以管制;但踏出法院後,國家沒有義務保護,只能祈求當事人能理性平和的面對現實,並自求多福。這類的事情不可能就發生這麼一次,尤其這種法庭活動者的工作,很容易引起一方的不滿,國家應在更加給予這類工作者保障。

政一B張峰瑋 [同志大遊行倒數一個月 擴大倡導「性教慾」]

姓名:張峰瑋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51

【標題】
同志大遊行倒數一個月 擴大倡導「性教慾」

【時間 出處】
新頭殼newtalk  2017.09.22 | 19:53 發布

【內文】
每年固定在十月的最後一個禮拜六舉行的台灣同志大遊行將在下個月29號登場,已經邁入第15年舉辦,今年以「澀澀性平打開開,多元教慾跟上來」為主題,預計是繼今年五月大法官宣告民法限男女違憲後,最大規模的同志活動,除了同志社群,亦吸引友善的企業和支持的公眾人物參加,今年更從去年的兩條路線新增至三條,本月30號將開放團體報名。
預計在1028日週六下午一點半,於凱道集結出發,每年主辦單位致力推廣新的性別議題,關注各層面、不同需求的酷兒,年度主題選擇「澀澀性平打開開,多元教慾跟上來(Make Love, Not War--Sex Ed is the Way to Go)」。台灣同志遊行聯盟邀請LGBTIQA性多樣社群的夥伴們,一同上街展現真實的自我,「開開」性平教育大門,以「性教慾」為題,正視多元樣態的性。
遊盟表示,台灣同志遊行今年已邁入第十五屆,性平教育也已實施第十四年,但未成年學生因升學主義、年齡而被「設限」學習;老師、家長對青澀生命的慾望多不知如何處理;加上守護家庭聯盟、下一代幸福聯盟、信心希望聯盟等「變形盟」,不擇手段地扭曲事實,更假家長之名、借民代之口,阻撓性別平等教育,助長「假友善」的社會氛圍,讓性別歧視與霸凌事件,不斷發生。然而,慾望的發生與探索是自然的存在,性別亦不僅有「兩性」,遊盟認為,與其告訴孩子「你長大就會懂」,不如打開讓學生能自在討論、獲得更多支持與陪伴的空間。
隨著遊行每年的參與人數,不斷增加,今年為了容納更多參與群眾、展現多元樣貌,車隊將從六色擴大為九色,採三路線進行,分別是「紅、橙、黑」、「綠、藍、白」、「粉、黃、紫」。

【相關憲法條文】
7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11條: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14條: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22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158條;教育文化,應發展國民之民族精神、自治精神、國民道德、健全體格、科學及生活智能。

【心得評論】
    今年在臺灣討論最熱烈的議題莫過於同性婚姻合法化,而在今年524號也已由大法官宣告現行法律違憲,臺灣需在2年內修訂法律,保障同性婚姻自由,雖然會如何修訂法律仍是未知數,但透過民間不同的聲音造成的衝突和對立,顯現出無論法規如何訂定,仍然需要透過教育與倡議、宣導,才能使歧視消失、落實憲法中保障的平等權。

    既使兩年後法律修訂了,部份民眾對於同性戀者的刻板印象仍然不會改變,也就繼續會有歧視或衝突的現象發生;現行社會無論在主流媒體、網路及社會各處都仍然有對於非異性戀者的歧視存在著,無論是在節目表演中藉由男扮女裝來當作笑點,或者是網路上的歧視用語,都是歧視的一種展現,因此仍然需要透過宣導、討論與交流,使得普羅大眾對非異性戀者的誤解逐漸消除。

    台灣同志大遊行同樣不會因為宣布違憲而停止舉行,而是從呼籲修法保障同婚自由轉而為其他性別議題發聲,像是呼籲重視在學校教育中一直被輕視的性教育,改變以往性教育中對於性別議題的忌諱,增加對於多元性別及自我的認識,試著從教育方面改變對於性別的傳統價值觀。

政一B 張維淩

姓名:張維淩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36

【標題】倡同工同酬 薪資無性別差異
【出處 日期】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70918000607-260301。2017.09.18。中時電子報
【內文】台塑集團旗下南亞電路板公司錦興廠所屬的企業工會於日前在其社群臉書上面PO文關於年度調薪計畫:「106年度調薪確定,南電今年虧損嚴重,經與董事長多次艱難談判爭取,確定男生調薪800元,女生調薪650元,10月5日正式調整」。近日這則媒體報導一出,頓時引起職場譁然,隨即很快就被當事人(事業單位企業工會)立即澄清後,終告誤會一場。
究其原由,由於該企業工會之公告文字過於簡化,公告文一出立即引發誤解引來職場撻伐痛批認為雇主違反性別歧視,始料未及。隨後,工會重新補充寫了一份新公告,強調並解釋加薪金額會有差異是因為男生其職務為「操作員」需負責操作機台,危險性高;而女生其職務為「作業員」是以後段工作為主工作內容不同,並非因性別歧視而有待遇不同。
「同工同酬」一詞的概念是為兩性平權之提升,尤其在勞動職場上即為性別歧視之禁止,在現行勞動法令亦有明文規定如《就業服務法》中第5條 :「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
各界呼籲同工同酬
一直以來,職場勞動對於男女薪資常耳聞有差別待遇之情形發生,也屢見不鮮,就算是先進國家如美國,於不久前的奧斯卡電影頒獎典禮上也見到知名女影星梅莉史翠普於致詞時首先發難:「認為女影星片酬勞遠不及男星之報酬,直呼不公平」 挺而發聲。然「性別薪資差異」今年七月間也發生在著名的英國BBC廣播公司,當時若干具知名度的女主持人便齊力致函其總經理公開信中說,呼籲公司必須加快解決男女同工不同酬的情況。
反觀台灣情形,行政院主計總處於今年2月統計表示,105年台灣女性工作者平均薪資是男性工作者的86%,也就是說女性工作者的薪資普遍低於男性工作者約一成以上之多。換句話說,女性工作者若要達到與男性工作者相同之薪資,就可能必需要比男性多工作52天之譜。
其中原因之一,女性多常因結婚後或受制於生育等家庭因素被迫離開職場、或二度就業時薪資中斷所造成的差異。另台灣整體社會結構變遷因素,男女選擇科系不同以致畢業後求職市場薪資結構不同,也是影響整體男女不同性別工作者的薪酬或有差異。
如何定義同工同酬
有關「同工同酬」的定義在現行勞動法令上應該是指「工作相同、效率相同者,給付同等之工資」。 如《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0條前段規定:「雇主對受僱者薪資之給付,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其工作或價值相同者,應給付同等薪資」。但在職能職務上若工作內容顯有差異、或工作產出效率不相同者,則便不能同詞而論了。因此往往若簡略僅以「員工職稱」相同便論「同工同酬」於實務上認定亦恐有困難。
員工績效難論同工同酬
如以事業單位各有規劃員工薪資政策來看,論「同工同酬」 的給薪多半是會在以僱用員工支付其「本薪」或「底薪」取得一致性或任職等級基礎公平性上容易;而評價員工於職務上經努力後之工作效能或貢獻度上之於企業薪酬政策上所附隨員工獎勵性或恩勉性給予之薪資,恐怕就無法以同工同酬來論或有一定的標準了。
亦如《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0條後段:「但基於年資、獎懲、績效或其他非因性別或性傾向因素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尚值得注意的是,《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也對員工之離職提醒:「雇主對受僱者之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相關憲法條文】憲法第七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心得評論】
隨著女權意識抬頭,現今社會越來越注重性別平等,職場方面男女同工不同酬也受到大眾注意。
根據調查,近幾年女性工作者若要領取與男性工作者相同之薪水必須多做數十天或者相同職位女性工作者只有男性工作者的百分之八十。
政府若能訂定更完美的法規且各公司可以著實執行,讓公司內的女性職員受到保障,也能讓初入職場的年輕人能安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