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23日 星期六

政一B 梅冠禹

姓名:梅冠禹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45
【標題】
 呂秋遠被報負心,周刊拍到和2女回家、上摩鐵。

【出處】
    時間:2017-09-20  06:59
    出處:http://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2198637(自由時報)

【內文】
        常在網路上發表時事看法的律師呂秋遠,被周刊爆料,一名A女自稱曾和他交往,還出示兩人交往的甜蜜簡訊,A女說後來發現呂長年和一名蕭姓女檢察官過從甚密,最後只好跟呂分手。周刊為此查證時意外發現,近來呂秋遠和一名文青女頻繁約會,呂還六度載她返回住處直到深夜,但沒有文青女的夜晚,呂秋遠卻和另一名潮女上摩鐵。
        針對《壹週刊》報導,呂秋遠有所回應,他否認A女指控,並強調那些都是「不實簡訊」,A女曾以此為威脅跟他交往,還曾為此跟他道歉,這件事已困擾他兩年,手中有證據證明A女所說是假的。呂秋遠還說自己百分之百單身,但婚姻狀況是個人私事,無法回應。

【相關憲法條文】
    第11條: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第12條: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
    第15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第22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     障。
    第23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                  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心得】
        在各式3C產品的普及化下,凡走過必留下痕跡,且所有內容都有可能成為媒體報導的題材。人紅是非多,狗仔跟拍已成常見之事,但這不免也牽涉到違反了憲法所賦予人民的基本權利。以呂秋遠的這件事情來看,我認為呂秋遠的私事有涉及到違反憲法第12條規範的疑慮,秘密通訊即涉及到隱私權的範疇,雖然狗仔跟拍是在使用憲法保障人民的工作權及媒體所擁有的新聞自由,但縱然狗仔跟拍跟新聞自由有關,但我不認為狗仔跟拍具有正當性,故應與工作權之保障無關。
        在隱私權作為國家所應保護的義務下,應在國家立法與新聞自由兩者間尋求更明確的界線。我認為如果往後有涉及到新聞自由的事件發生,可以將事件再區分為兩類。一類是「對對方產生實際危害」時,交由警察機關處理,以即時保障受害者的權益;另一類則是「並未產生實際危害」時,因警察機關須有具體事由,否則無法介入或者干預媒體的新聞自由。因此此類案件應轉交由法官審理並且衡量正當性,才能保障彼此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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