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23日 星期六

政一B 郭南宏


姓名 : 郭南宏
班級 : 政一B
學號 : 06114254

【標題】
離婚搶報子女免稅額 國稅局建議書面協議
中央社記者邱柏勝台北23日電
http://www.cna.com.tw/news/afe/201709230230-1.aspx

【內文】
夫妻離婚,連報稅都成精神折磨。國稅局近年常接獲單親爸媽來電,詢問誰才有權申報子女免稅額;官員建議,離婚雙方應先就列報子女免稅額達成書面協議,真無共識再由稅局審認。

北區國稅局發布新聞稿指出,隨著社會家庭結構的變遷,單親家庭已非少數族群,每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離婚夫妻常面臨如何申報婚生子女的免稅額爭吵窘境及精神折磨,近年來國稅局也常接獲單親爸媽詢問關於申報免稅額的來電,亦接獲不少類似的復查申請。

國稅局建議,夫妻離婚重複申報子女免稅額,雙方應先就如何列報子女免稅額進行協議並做成書面,提供稽徵機關核認,如未經協議或協議不成,則由稽徵機關以實際照顧日常生活起居及負擔日常生活扶養費等事實加以審認。

國稅局舉例,民眾甲君與前妻乙君於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重複列報扶養兒子丙君免稅額,經國稅局以丙君已由乙君列報扶養為由,剔除甲君列報免稅額新台幣85000元,但甲君不服提出復查,主張雖法院裁判監護權歸屬乙君,但丙君每月至少2天與其同住,且每月皆有支付扶養費。

後來,國稅局分別請甲君及乙君提供扶養事證,但甲君僅檢附匯款憑證,乙君則提供戶口名簿證明與丙君同住,以及學雜費收據證明扶養事實,並表示甲君自離婚前即與外遇對象同住迄今,並未盡做父親責任。

因此,國稅局以丙君與乙君共同設籍於同址,並於該學區就讀國中,申請人甲君縱有支付扶養費用,亦僅盡扶養義務的一部分,應由實際上負責丙君生活起居照顧的乙君申報扶養,較符合稅法上扶養親屬免稅額的立法目的,因此駁回甲君聲請。

【相關憲法法條】

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
金融機構,應依法受國家之管理。

【心得】

單親家庭的社會現象已不再屬於少數族群,隨著社會的發展,國家的法律條款與規則需與時俱進;既然實質上沒有長期撫養子女的一方就不該以有扶養為由申請扶養親屬免稅額,這樣對於另一方不管是金錢或是心靈都是二次打擊,藉由國稅局的核認多加預防上述情況發生才是對於新時代的最佳應變政策!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