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蔡孟軒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07
〔標題〕
職病認定 桃市將設委員會 勞團要求納勞工代表
〔出處〕http://www.eventsinfocus.org/news/1985
〔內文〕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12條規定,地方政府可以設置「職業疾病認定委員會」,今(2017)年1月,桃市產總、工傷協會等勞團要求桃園市成立自己的「職業病認定委員會」,近九個月後,市政終於在日前表示將於十月成立,勞團於今(19)日前往市議會,要求市府將勞工代表納入。
目前台灣在職業病認定上,採「雙軌制」,除了依《勞工保險條例》(第20-1條),向勞保局申請認定外,也可以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11條,向地方政府勞動局申請;不過,如果地方政府沒有設置「認定委員會」,勞動局雖然也有權責可以認定,但往往就只是將個案直接送到中央,也就是勞動部的「職業病鑑定委員會」去鑑定,但這樣的過程往往曠日廢時,對於疾病纏身的工人來說是雙重折磨。
目前,地方政府有成立「認定委員會」的,僅有台北、屏東、高雄等三個縣市,桃園縣成立後,將成為第四個。而勞團推動地方能成立自己的「認定委員會」,加強地方在職業病認定的機能外,還有一個待突破的地方,那就是《職災害勞工保護法》第12條中,地方「認定委員會」準用中央「鑑定委員」條件,都僅包含了專家、學者與官員,但並未包含勞工代表。
工傷協會專員劉念雲表示,對於過去許多職業病的案件來說,工會力量是或不可缺的,工會運用第一線的環境經驗,協助工人搜集、調查相關證據,並藉那些證據來說服相關專家委員,能補足許多專家委員缺乏的第一線實務經驗,讓工人可以在爭議被認定,進一步被補償。
另一方面,劉念雲認為,職業病的認定不僅是「醫學爭議」,同時也是「勞資爭議」,問題是在各種勞資爭議的判定會議中,獨獨在「職業病認定」這一塊,勞工被排除在外。
在今年4月28日工傷日,桃園市長鄭文燦公開表示,若成立「認定委員會」,將支持納入勞工代表,但在6月28日,桃園市勞動局卻出示勞動部的函釋,認為沒有法律依據,這樣的說法讓勞團認為,勞動局是在限縮解釋,同時也擔心這可能暗示接下來桃市成立的認定委員會,將沒有勞工代表參加的餘地,將形成由專家委員壟斷的局面。
〔相關憲法條文〕
憲法第15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憲法第23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
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限制之。
憲法第155條 :國家為謀社會福利,應實施社會保險制度。人民之老弱殘廢,無力生活,
及受非常災害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扶助與救濟。
心得評論:
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三條:工作者的權利。不只宣示了政府的責任,包括為每一
位公民創造平等和更自由的工作機會權利。因此每一個工作者都應有權享受公平和合
適的報酬,並且被保障本人和其家屬能過上基本的生活,讓工作者能在各自的崗位中
竭盡力量。然而,在此次事件當中,「勞工職病認定」成了眾人們議論紛紛的話題,
人人都有自身不同的看法和定義,原本幫助人民的制度,如今卻因為那條模糊不清的
界線,使勞工等待的時間過長,無法立即得到該有補償。等待的過程儼然為一場久久
不醒的夢靨,我支持勞工代表加入認定委員會,而不是只有專業知識,而沒有同理心
的「探討團體」,應該要和勞工共同參與,這樣不只可以增加認定委員會的實務經驗
,也更可以貼近勞工的想法,改善臺灣的工作品質與工作環境以及理性地解決「勞資
雙方」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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