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17日 星期日

政一B 黃斐成


姓名:黃斐成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38
【標題】美國同意愛國者三型飛彈技轉台廠 國防部:樂觀其成
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2018-06-16 13:05
https://www.taiwanhot.net/?p=585190
【內文】
對於有媒體報導指美國同意將愛國者三型飛彈相關「航太鋁合金大型精密鑄造零組件製程技術」轉移給台灣廠商。國防部發言人陳中吉今(16)日表示,這是民間對民間的廠商合作,國防部樂觀其成。

根據《自由時報》報導,資深軍方官員透露,美國已同意將愛國者三型飛彈相關的「航太鋁合金大型精密鑄造零組件製程技術」轉移給台灣廠商,提高台灣自主國防科技的技術層級。

國防部發言人陳中吉今日上午受訪表示,這是雙方民間廠商的工業合作,「是廠商對廠商之間,我們當然樂觀其成」,對於台灣產業提升也有所幫助。

台灣區航太工業同業公會於今年3月發布新聞稿指出,洛克希德馬丁公司飛彈與射控事業部(簡稱LMMFC),希望經由愛國者三號PAC-3工業合作專案(ICP)與台灣合作,致力於協助強化與提升台灣產業既有能力。

公會表示,LMMFC將提供台灣承接者實際技術知識、技術訓練和技術轉移,提升台灣承接者航太級大型鑄件之模具、殻模製造系統、熔鑄技術、焊接、熱處理及尺寸控制、非破壞檢測與尺寸量測等關鍵技術及符合航空標準之關鍵認證;而LMMFC提供技術轉移協助的結果,將使台灣承接者具備生產製造合於「軍規」要求標準的航太與國防等級航太鋁合金大型精密鑄造零組件製程能力。

公會指出,台灣承接者將執行該專案之實際工業應用,對於承接者的挑選也將執行詳盡的審查作業,並針對候選廠商能力、當前和未來的技術需求,以及對其業務所產生的正面直接影響進行深入分析。另LMMFC也會利用在指定地點召開LM技術論壇工合個案招商說明會議的機會,向與會代表展示相關技術,並會見感興趣的單位與廠商。

【相關憲法條文】
憲法第五三條: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
憲法第五四條:行政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各部會首長若干人,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若干人。
憲法第一三七條:中華民國之國防,以保衛國家安全,維護世界和平為目的。
國防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心得評論:
美國與台灣雖無實質之邦交關係,但是因為各種歷史背景及戰略之因素導致兩方在台面下有非官方的聯繫,軍事上也是如此。台灣的國防軍備大多是仰賴自美國,因此通常台灣的國防強與否往往取決於美國提供的品質好壞而定。
本次新聞中提到美國同意將愛國者三型飛彈相關「航太鋁合金大型精密鑄造零組件製程技術」轉移給台灣廠商,而且是以民間廠商對民間廠商的形式進行的工業合作,因此對台灣的產業提升也有很大的幫助。
我認為台灣目前這樣的發展方向是可行的,但是過多的仰賴於美國會導致風險過大,為了維持台灣的存續必須完全看美方的臉色行事。我覺得政府目前要減輕此風險的權宜作法是把握住自己的人才,藉由改善工作的環境等避免人才流失。

政一B 林毅


姓名 : 林毅

班級 : 政一B

學號 : 06114225



【標題】監察院決議 陳師孟應迴避調查諷扁行動劇

【新聞來源】2018/06/13 16:48 中央社記者劉麗榮台北13日電




【內文】

前北檢主任檢察官慶啟人認為監委陳師孟查諷扁行動劇的立場不中立,向監察院申請迴避。紀律委員會決議,陳師孟應迴避。陳師孟說,會先申訴,若無法申訴,開記者會交社會公評。

2009
年司法節慶祝大會,檢察官編導舞台劇諷刺陳水扁,陳師孟認為此舉蓄意影響社會輿論,影響台灣國際形象,申請自動調查,將約詢時任法務部長王清峰、時任台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慶啟人等人。這也是陳師孟就任監委後調查的第一案。

監察院下午發布新聞稿,監察委員紀律委員會5日開會審議,決議陳師孟應迴避調查,審議情形陳報監察院長張博雅核定,張博雅核示:「尊重委員會決定。」

紀律委員會指出,審酌調查案所涉一方為前總統陳水扁,由於陳師孟於民國831225日至86731日擔任台北市政務副市長,是由當時的台北市長陳水扁所敦聘;陳師孟於9121日至9225日擔任總統府秘書長,亦是由當時的總統陳水扁敦聘,兩人在過往工作屬性上曾有上述密切的職務關係,足以讓一般人認為由陳師孟調查該調查案有監察法施行細則第3條第1項第4款及監察院監察委員自律規範第8條第5款所規定應迴避情形。

紀律委員會參酌監察院過去有時任院長王建煊與其自動調查案所涉之一方為時任秘書長陳豐義,具有首長與幕僚長職務關係密切,紀律委員會當時決議王建煊應予迴避案例,與會委員一致同意,陳師孟應迴避調查。

陳師孟下午接受中央社記者訪問時指出,他會看看有沒有任何申訴管道或程序,不會就此放棄,如果沒辦法申訴,將對外召開記者會,交由社會公評。

陳師孟說,紀律委員會的理由寫「兩人在過往工作屬性上曾有密切職務關係,足以讓一般人認為...」這很奇怪,怎麼會把這種事情推給一般人,應該就是「他們」認為的。

由於此案為陳師孟獨立調查,被要求迴避後,案子能否繼續進行,陳師孟說,他也不知道,需要進一步了解,迴避是要將他與案子隔離,恐怕案子會因此拖延下去。



【標題】查諷扁劇須迴避 陳師孟要申訴

【新聞來源】2018-06-13 23:58聯合報 記者程嘉文、王聖藜/台北報導




【內文】

監委陳師孟就職前曾說要打擊「辦綠不辦藍的司法官」,上任後第一案就是調查台北地檢署九年前在司法節慶祝大會上,涉嫌諷刺前總統陳水扁的短劇,被調查對象之一的台北地檢署前主任檢察官慶啟人,以陳師孟有既定立場為由,向監察院聲請迴避。監察院昨天決議,陳師孟應迴避調查。



對於監察院的決議,陳師孟表示,「太奇怪,完全不合理」,會提出申訴,如果沒有申訴機制,將開記者會讓社會公評。

慶啟人則說,監委不能憑著意識型態辦案;被陳師孟鎖定的台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檢察官也說,「請監委的手不要伸進司法」。

監察委員紀律委員會在五日開會,決議陳師孟應迴避調查,監察院長張博雅昨天核示這項結果,並表示尊重委員會的決定。

監察院指出,紀律委員會審酌調查案所涉的一方為陳水扁,但陳師孟曾受聘出任陳水扁的副市長、總統府秘書長,兩人在過往工作屬性上,曾有密切職務關係,足以讓一般人認為陳師孟應迴避,因此,與會監委一致同意,陳師孟應迴避調查。

陳師孟表示,沒有想到會被判定迴避,對於案件未來如何繼續進行,還需要進一步了解。他批評,紀律委員會說「足以讓一般人認為」應迴避,其實應該就是這些人認為。

慶啟人說,九年前的慶祝活動,明明是表揚檢察官的「俠客行」,偏偏被陳師孟詮釋成「諷扁劇」,監委不能任憑意識型態去主導案子調查,如有其他監委接手,一定要看清楚案子的本質。



【相關法律條文】

《憲法》

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同意、彈劾、糾舉及審計權。

97

監察院對於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認為有失職或違法情事,得提出糾舉案

或彈劾案,如涉及刑事,應移送法院辦理。

《憲法增修條文》

7

監察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監查法》



【心得】

陳師孟的政黨色彩以及其與陳水扁總統的情誼從過去所任官職與他本人的自述中可知一二。暫且不論陳師孟是否適任監委,我想這件事的重點有三:一、檢察官主張「自由權」與陳師孟主張「嫌疑人或受刑人的尊嚴」的衝突;二、監委沒有司法調查權,不能監聽、搜索,單憑「約談」能發現真實嗎?陳師孟這麼做是否違法?三、陳師孟此舉除了激起司法界與輿論不滿,對司法進步又有何幫助?

在我看來檢察官的行為是諷刺的模仿,以「羞辱」形容實為誇大。畢竟影片中檢察官並未出現向法官施壓或羞辱式言語,況且陳水扁的貪汙罪是靠證據定罪,檢察官無法影響審判,法官也不會因為輿論而定罪。若按陳師孟所說光憑一場演出就會影響司法判決,那日後出現大規模抗議聲浪,判決還有公正性與可信度嗎?若真能影響判決,那我國的司法中立未免太不成熟。(陳師孟批評紀律委員會的理由寫「兩人在過往工作屬性上曾有密切職務關係,足以讓一般人認為...」這很奇怪,怎麼會把這種事情推給一般人,應該就是「他們」認為的。但他約談檢察官,認為「諷扁劇」蓄意影響社會輿論,影響台灣國際形象,但這不也是他自己認為?

一般人都有言論自由,只要不涉及誹謗、猥褻、威脅傷人、煽動仇恨等等,那就應受法律保障。我想檢察官也是人,他們在職務之餘有自己的想法與行動是很正常的,一般人能針砭弊政,檢察官卻不行?寫社論的沒事,在慶典上演戲卻要被約談,難道「自由權」還有差等,會因人而異?

2018年6月16日 星期六

政一B 陳紫渝


姓名:陳紫渝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47


【標題】改革監察權 時力黨團:續推監察法修正草案
【時間】2018/06/12 發布
【出處】http://www.cna.com.tw/news/aipl/201806120324-1.aspx
【內文】
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今天表示,對於彈劾案的審查由無記名投票改為記名投票的修正案在監察院會遭到封殺,感到失望與遺憾,黨團將持續推動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改革監察權。

監察院院會今天討論彈劾案記名投票,最後通過監察委員陳慶財的提案版本,未來彈劾案投票以無記名為原則,但屬社會矚目且具影響性案件,得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以記名表決。

監察院新舊監委對於彈劾案記名分成兩派看法,一是以記名為原則,無記名為例外;二是以無記名為原則,記名為例外。前者由總統蔡英文提名的監委蔡崇義領銜提案修改監察法施行細則,後者由前總統馬英九任內提名的監委陳慶財提案連署。

時代力量黨團下午發布新聞稿表示,監察院的運作在許多層面上早就不合時宜,必須盡速改革。黨團主張彈劾案要記名投票,「監察院不做,國會就來改」,呼籲速排審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黨團指出,由於彈劾案採無記名投票,從關說縱放酒駕犯的前基隆市長張通榮,到涉嫌洩密的前檢察總長黃世銘,這些充滿爭議的彈劾案遭到監委封殺後,「社會大眾竟無法得知是哪些監委在包庇、在護航」,更無法要求監委為自己的權力行使負責。「這種阻擋改革、權力不透明的程序黑箱,如何能對社會大眾交代?」

新聞稿表示,黨團總召徐永明早在2016年第二會期時,就提出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要求將包括記名投票、彈劾程序與迴避規範等相關條文做合理的修正,讓監察院能夠充分發揮該有的功能。但很可惜,這項法案至今仍無法排入議程中。「這項受到社會矚目的監察權改革,究竟還要被保守的舊勢力阻擋多久?」

時代力量黨團呼籲,監察權的改革切勿牛步,如果監察院不願回應社會大眾對於監察權改革的期待,時代力量絕對會時時緊盯,持續推動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同時,也要求監察院速將監察法施行細則送入立院「備查」,這是人民關注的重大改革,監察院休想規避國會監督,黨團會要求轉「審查」處理。


【相關法律條文】
憲法第 62        
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
憲法第 63        
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憲法第 90        
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同意、彈劾、糾舉及審計權。
憲法第 94        
監察院依本憲法行使同意權時,由出席委員過半數之議決行之。
憲法第 97        
監察院經各該委員會之審查及決議,得提出糾正案,移送行政院及其有關部會,促其注意改善。
監察院對於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認為有失職或違法情事,得提出糾舉案或彈劾案,如涉及刑事,應移送法院辦理。

【心得評論】
彈劾權是指對行政或司法官員有失職或違法行為所提出之處分與懲戒的請求,而在我國現行制度中,此職權屬於監察院,目的與其價值在於監督公職人員並追求無差錯的政府體系。目前監察院對於彈劾案基本上採無記名投票,但受社會大眾關注矚目的事件,得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以記名表決。這樣的規定使得有些案子得以鑽漏洞,也有一種不是受社會關注就不重要,也無需慎重的消極態度,然而彈劾案的提出勢必是公職人員具失職違法的行為,整個政府體系就像完整的機器,公職人員則是其中的零件,因此任何小地方的差錯都可能影響其運作,若採用記名投票,也可以使第三方檢視監察委員是否有盡監督之責任。
這篇報導也讓我想到報告論文探討監察院存廢的爭議。監察院和立法院之間的關係,包括調查權、立法權或是能否制衡行政等,皆有更好的方法去取代台灣目前運行的政府系統,雖非完美、完善,但在平衡以及制約各部會,還有追究、歸咎責任上能有更大的突破,像是設置人權監察使或是人權委員會,藉由小範圍固定目標達到更好的效益。廢除不符合現代普世價值的部會以及改善責任的劃分,不僅能夠使行政效率增加,更能使社會資源用在確切需要的地方,如此才能為臺灣的改革跨出有利的一步。

政一B 杜鎧佑

系級:政一B
姓名:杜鎧佑
學號:06114241

黨產條例有違憲之虞 法官聲請釋憲

出處:https://udn.com/news/story/11311/3201794(聯合新聞網)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認定欣裕台、中央投資公司是國民黨附隨組織,國民黨與兩公司都提行政訴訟救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認為,黨產會依據的不當黨產條例部分條文,可能牴觸憲法保障人民的財產權,並影響權力分立平等原則,向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聲請釋憲,並裁定在大法官解釋前,暫停訴訟。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發言人許瑞助證實,「本件是合議庭自認可能違憲,於是聲請釋憲。」司法院證實已收到合議庭的釋憲聲請書,預計下周二與年改釋憲案同時分案。
許瑞助表示,如果原告聲請釋憲,不必然停止訴訟,但若合議庭自己發現案件適用的法律有憲法爭議,必然停止訴訟。
合議庭聲請釋憲主要理由認為,依黨產條例,黨產會有調查權,是否可擴權到侵害憲法保障人民的財產權?解決資產問題是否應循民事訴訟達成?此外,解決人民財產上糾紛是否屬於司法單位的專責?行政機關可不可以直取人民的財產?是否違反五權分立原則?希望大法官釋明。
俗稱不當黨產條例的「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事件」違憲爭議不斷,去年監察院先聲請釋憲。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先前曾以監院聲請釋憲為由,裁定另一起黨產會官司暫停訴訟,因黨產會抗告,最高行政法院以釋憲聲請人是監察院不適格,廢棄並發回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重新審理。
新出爐的裁定,是國民黨、欣裕台、中投公司,共同提告要求撤銷黨產會認定中投、欣裕台為國民黨附隨組織的行政處分。合議庭指不當黨產條例第二條、第四條第一、二款、第八條第五項前段及第十四條的規定有違憲之虞,向大法官聲請釋憲,並裁定停訟,可抗告。
從監院到法官陸續都對黨產會手段提出質疑,恐再引爆政治效應。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裁定書指出,法律牴觸憲法者無效,有無牴觸發生疑義而須予解釋時,應由司法院大法官掌理;憲法的效力高於一般法律,法官有優先遵守義務。法官依合理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疑義者,應先行聲請釋憲,以求解決,各級法院可提出客觀上確信法律為違憲的具體理由,聲請釋憲。
合議庭認為,欣裕台、中投被黨產會認定是國民黨附隨組織,但黨產會使用的不當黨產條例部分法條有違憲疑義,「這是先決問題」,在大法官作出解釋前,依法先停止訴訟。
【相關法律條文】
·憲法第1條:「中華民國基於三民主義,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
·憲法第15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憲法第22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憲法第23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2條:「...本會依法進行政黨、附隨組織及其受託管理人不當取得財產之調查、返還、追徵、權利回復及本條例所定之其他事項。」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4條:「...一、政黨:指於中華民國七十六年七月十五日前成立並依動員戡亂時期人民團體法規定備案者。...四、不當取得財產:指政黨以違反政黨本質或其他悖於民主法治原則之方式,使自己或其附隨組織取得之財產。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5條:「政黨、附隨組織自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五日起取得,或其自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五日起交付、移轉或登記於受託管理人,並於本條例公布日時尚存在之現有財產,除黨費、政治獻金、競選經費之捐贈、競選費用補助金及其孳息外,推定為不當取得之財產。政黨、附隨組織自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五日起以無償或交易時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之財產,除黨費、政治獻金、競選經費之捐贈、競選費用補助金及其孳息外,雖於本條例公布日已非政黨、附隨組織或其受託管理人所有之財產,亦推定為不當取得之財產。」
【心得】
民進黨在2016年贏得總統大選與國會絕對多數成為完全執政黨,並挾國會多數通過《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成立不當黨產委員會,開始清查1987年前成立之政黨財產。但不當黨產委員會隸屬於行政院之下,作為行政權卻有調查權和處分人民或團體之財產權,是否有違憲法之法治國原則,及違反權力分立原則。另外雖然黨產會名義上追查包含民進黨、中國青年黨在內等政黨之財產,但實質上僅針對中國國民黨的財產,是否也違反憲法的「不得針對特定個人或團體立法」的精神,以及認定除了黨費、政治獻金等來源以外之財產皆推定為「不當取得」,且要求政黨須自證其財產來源並無不當及不法,但在1940年代至今之許多古老的文件與證人皆已無可查證,試問該如何自證清白;而「不當」兩字是否等於「不法」,則何為「不當」?若是違反現行法律卻在當時是合法的,政府追查是否也違反不溯及既往原則。
政府聲稱參考東德轉型正義之經驗及精神進行我國之轉型正義,但中國國民黨與東德共產黨的性質並不一樣,東德當時在進行清查政黨財產時已透過司法機關對德共領導人和財產進行審判,並宣告東德共產黨為違憲政黨,始進行解散與清查;但中國國民黨至今已轉型為民主政黨,且對於台灣民主的發展亦有正面助益,政府在進行轉型正義時不應完全套用東德模式,否決了國民黨存在於台灣之合法性。
幾個月前監察院院會就早已通過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之釋憲案,卻反遭執政黨立委撻伐譴責,認為監察委員變成政治打手、前朝遺毒,但我認為司法機關是作為國家正義和憲法維護最後之中立判決者,若執政黨認為該條例及機關絕無違憲疑慮,又何必反對交付釋憲,而要使這些疑慮像陰霾一樣繼續跟著執政黨,遲遲無法揮去呢。

政一B 張淨雯

姓名:張淨雯

班級:政一B
學號: 06114259


【標題】:

不滿年金被砍 保訓會:30日內可提行政救濟

【出處】:

http://m.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2458513
2018-06-14 19:29〔記者劉力仁/台北報導〕

【內文】:

退休公務人員自6月11日起陸續接獲銓敘部依107年7月1日修正施行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重新審定退休所得之行政處分,眼見年金被砍,大表不滿,許多人提訴願;考試院保訓會提醒當事人,如不服行政處分,請於簽收行政處分次日起30日內,經由原處分機關(銓敘部)轉保訓會提起復審。
保訓會表示,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復審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之次日起30日內為之。」計算例示如下: 1、若退休公務人員於6月12日(星期二)收受銓敘部重行審定退休函,應自6月13日(星期三)起算30日為救濟期間,所以提起復審期間至7月12日(星期四)屆滿,請於該日以前將復審書送達銓敘部。 2、若退休公務人員於6月15日(星期五)收受銓敘部重行審定退休函,應自6月16日(星期六)起算30日為救濟期間,所以提起復審期間應至7月15日(星期日)屆滿,因15日為星期日,延至16日(星期一)屆滿。 另外,復審之提起應以原處分機關(銓敘部)「收受」復審書之日期為準,並非以郵戳為憑,請務必預留郵遞作業時間。 又提起復審的法定救濟期間,係以「收到」行政處分之次日為「起算時點」,並不因該處分是否另定生效日,而有不同。網路瘋傳重行審定退休處分於107年7月1日生效,於該日前提起復審救濟者,保訓會將不予受理為誤解,因為可能損及當事人救濟權益,保訓會鄭重澄清。

【相關憲法條文】:

第7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
第15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第16條: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第83條: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考試、任用、銓敘、考績、級俸、陞遷 、保障、褒獎、撫卹、退休、養老等事項。
第84條: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考試委員若干人,由總統提名,經監察院
同意任命之。


【心得】:
台灣自從蔡政府上任後的年金改革,全國軍公教譁然,上街抗議,造成許許多多的衝突以及世代歧異,從新聞的報導以及身邊的人談論起年金改革,都是贊成並且認為那群800壯士對於他們退休金的爭取,顯得如此貪得無厭,但在最近聽過一場年金改革的真相的演講,卻發現除了原本他們高喊的政府信賴保護等等的原因,還有其實最應該先動刀的是勞保等國民保險,雖然軍公教人員領的退休金看起來很多,但是之前的時代相對困苦,政府與他們簽下的合約,清清楚楚說明了未來有怎樣的待遇,但是現在卻利用我們仇富的心態去合理化政府的欺騙,我覺得實在不應該啦,該給的就應該照實給,不然這樣的政府,我們如何能安穩的相信未來不會把刀子指向我們呢?
    

政一B 張維淩


姓名:張維淩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36

【標題】法國國會辯論反假新聞法必要性引質疑
【出處 日期】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5641/31928322018.06.11。經濟日報
【內文】
台灣、新加坡等地近期討論立法打擊假新聞的可行性,法國國會也準備立法,草案已經提出。但爭議在於假新聞難以精確定義,不少人質疑控制資訊反而有害民主,須要延長辯論。
費加洛報報導,法國國民議會近日針對共和前進黨提出的反假新聞法草案進行全天辯論,但還有多達150處需要修正。
總統馬克宏去年在競選期間,飽嘗網路謠言之苦。他今年初在新年媒體茶會中,承諾提出新法,專門對付選舉期間在社群網站上流竄的假新聞,防止外國政府藉謠言干預選情。
他所創立的共和前進黨提出草案,主旨是防止有心人在選舉期間操縱資訊,避免有人利用錯誤消息從外部破壞法國的穩定。
但草案內容和立法意圖本身引起不小爭議,問題之一就是「假新聞」的定義。
草案內容所指的假新聞,是「對於事實的不完整或欺騙式的斷言或非難」。文化部長FrancoiseNyssen認為定義太廣泛,希望草案送到參議院審議時,定義修得更精確。
根據草案的其他內容,網路平台應公開接受匯款的金額,建置使用者舉報假新聞的系統,並在演算法上更加透明,還要接受法國最高視聽委員會監督。
此外,若電視台的放送服務被外國政府控制或影響,有害國家基本利益,最高視聽委員會有權阻止或暫停放送服務。
左派和右派議員擔心,法案在預防假新聞的同時,會傷害媒體報導自由和言論自由,進一步危害民主,且現有法規對錯誤資訊已有規範。
因此,爭議不僅在於如何定義假新聞,還在於到底有沒有必要新訂定一套「反假新聞法」。
法國現有法律規定,無論以任何方式惡意出版、散布或再製假消息,危及公共安寧,可罰至少45000歐元(約新台幣158萬元)。
報導引述巴黎政治學院教授Dominique Reynie的意見,法國1881年的法規早就能把假新聞定罪,記者的工作本來就是釐清假消息。決定一則消息對或錯的,不應該是國家。
右派的共和黨籍國會議員Christian Jacob認為,新法意在成立「思想警察」。極左傾向的「不屈法國」一派認為,這是企圖控制資訊。極右派領袖Marine Le Pen表示,草案會扼殺自由,雖然確實該打擊謾罵、造謠和謊言,但現有法律應對已綽綽有餘。
共和前進國民議會黨團主席RichardFerrand表示,草案不是針對記者,也不影響媒體調查自由,只是在選舉時期防止外來勢力影響結果。
根據報導,記者工會和媒體多不看好草案,批評不僅沒有用處,還有新聞審查的潛在風險。
這項備受爭議的草案原應於7日在國民議會表決,因有待討論的問題太多,可能要延到7月再處理。
【相關條文】
憲法第11 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憲法第63 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憲法第67 立法院得設各種委員會。各種委員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
憲法第71 立法院開會時,關係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得列席陳述意見。
【心得】
如今社會網路發達,面臨這種資訊快速流竄,卻零碎、片段不完整,真假難辨,往往讓人看得眼花繚亂。關於假新聞現象,網路上的社群媒體像FacebookTwitter比起主流媒體來說更加嚴重。根據數據顯示,成年的美國人當中有62%每天從社群媒體閱讀新聞,這表示社群媒體已經是一般人獲取新聞消息的重要管道,以至於社群媒體已成為假新聞的樂土。
因此許多人提出制定相關法律來打壓假新聞,但這就會牽涉到「言論自由」與「新聞自由」,需要討論的問題太多,而且立法並不是一時一刻馬上就能完成的,與其期待立法遏止假新聞,不如自己多多閱讀新聞,閱讀新聞的範圍愈廣,閱讀的量愈多,愈能分別出真新聞與假消息,不要被譁眾取寵的內容欺騙。

2018年6月15日 星期五

政一B 龔育婷


政一B 龔育婷 06114214

[標題] 位於邵族正式傳統領域內 日月潭孔雀園BOT案仍通過環評

[時間] 2018-06-12


[內容]
/公庫記者許詩愷
 
經原民會第一波正式公告位於「邵族傳統領域」內,日月潭孔雀園BOT案今日仍再闖地方環評,並成功過關,成為劃設辦法實際上路後的首戰。當地族人質疑南投縣府在過度飽和、遊客量供大於求的湖畔興建飯店,毫無益處更擴大環境破壞,並且依《原民法》第21條規定,既然地點已被劃入邵族傳統領域,在邵族民族議會早已投票反對BOT案的情況下,根本不應進行開發,他們在得知結果後非常憤怒,將對此提起訴訟。

根據原民會統計資料,全台登記的邵族人口僅剩790人,而孔雀園位於他們居住的聚落之一「伊達邵」北方,邵族語中稱為Filhaw,是祭拜祖靈、防衛部落的重要領域,但先是遭清、日政府被迫遷徙,1968Filhaw又被國民黨政府徵收興建孔雀園,族人離故居越來越遠,孔雀園卻成為日月潭知名賞鳥景點。2009年南投縣府依《促參法》推動BOT案,同年將園址變更為旅遊事業用區,隔年再轉為旅館區,最後在2016年由一音投資公司得標,開始環評程序。

本案進入環評程序後面臨三個關鍵,最重要者便是昨天剛正式公佈的「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劃設範圍,日月潭周遭的邵族土地包含了本案的開發場址,原民會甚至在610日的新聞稿中點名「孔雀灣BOT案應適用原基法第21條」,開發前須依法諮商取得原住民族同意。該結果加強了族人立場,以及5月監察院調查報告指出,縣府未尊重當地部落意願,有程序疏失的正當性。

另一項則是今年411日環保署修訂《環評法》實行細則,其中第12條將國家風景區的開發案收回由中央審查,在711日上路前,地方政府必須先盤點相關案件,族人們因此譴責縣府,不應在政策轉換期間召開環評。

而前兩次環評都因污水排放、用水量過大、垃圾處理仍有缺失退回再審。環評委員之一暨南大學土木系系主任蔡勇斌認為,本次開發單位報告中雖減少抽水量,卻仍未附上影響值的測量根據,以及水文變化後的詳細應變措施;另一名委員、雲林科技大學環安系教授溫志超則指出「用水、污水回收」兩者之間的損耗量還是偏高,南投林區管理處代表更評論,當地是石虎棲息地,開發單位過度輕忽野生動物因施工受害的程度。

「坦白講,我個人還真的是因為開這個會才聽到原基法三個字。」會議主席、大葉大學環境工程系教授李清華直言,本案讓他獲益良多,會審慎進行決議。蔡勇斌也表示,雖然會議審查的是「環境影響」評估,但過程牽涉了政治、經濟、文化等層面,涉及多項不同法令,開發單位應尊重原基法精神向族人諮詢,並仔細完成計畫書,讓委員們具體了解。

上述各方意見讓族人一度安心,委員開始閉門討論後,30餘人便要搭車返回部落,不料遊覽車才剛發動,場內突然來訊「環評通過」,他們只得再調頭到會場外抗議。耆老憤怒痛斥縣府早就內定環評結果,審議過程都是打假球,邵族袁氏頭目Quan. Lhkashnawanan強調,政府半個世紀來不斷侵佔日月潭僅存的部落土地,連對他們意義重大的孔雀園(Filhaw)都要被搶走,無視部落全體反對,讓族人忍無可忍。

「主席連原基法都不懂了,憑什麼通過?」邵族民族議會秘書長Malihan Lhkahihihan直言,環評會議的決議藐視原基法,他們絕對會對本案提起行政訴訟。惜根台灣協會祕書長林子淩進一步解釋,雖然邵族民族議會已在2016年投票反對開發,但從法律上來看,611日公佈邵族傳統領域後,邵議會還能再次「依法拒絕」,即使今天環評通過了,未來仍有機會擋下動工。

而在稍早會議開始前,雙方因程序問題發生爭執,南投縣環保局綜合計畫科科長張宗義以「今日旁聽人數過多」為由,將歷次的3分鐘發言時間縮減為2分鐘。林子凌立刻出言反對,接著聲援團體再抗議,南投縣環保局要求旁聽席的民眾、媒體在「發言階段」結束後便要清空,無法參與委員詢答,開發單位卻可留到委員閉門討論前。出身南投縣魚池鄉的民進黨立委蔡培慧對張宗義喊話「你所蓋的每一個章、每一份公文,都會成為之後的法律證據。」環保署明文規定居民、開發單位雙方有平等的參與權,媒體也能旁聽閉門討論,南投縣府的做法和中央環保署的旁聽規則完全不符,應修正開放。
 
張宗義同意3分鐘發言時間,不過仍針對旁聽問題反駁,地方有執行上的彈性空間;多位民眾再追問法源依據,張宗義脫口而出,南投縣沒有訂立旁聽相關辦法,而是「包含環評、都市開發等委員會多年來的慣例。」原住民族青年Savungaz Valincinan不滿強調,若無法律規定,政府單位應以法律保留原則開放民眾參與,否則便是限制人民權利,恐背負法律責任。主席李清華數次將決定權丟回張宗義身上,更說「我也不想當主席,還要被告。」最後縣府堅持慣例立場,拒絕向外界開放第二階段,僅同意開發單位在民眾發言後回覆,再清空旁聽席。

旁聽發言約11點結束,休息10分鐘後縣府要求民眾、媒體離場,僅留開發單位和環評委員進行第二階段討論,現場一名攝影呼籲他們尊重採訪權,蔡培慧則重申環保署做法,要求縣府開放民眾續留,或開發方也要一起離開,並讓記者待到最後;李清華和張宗義拒絕答應,接著再度宣佈休息,然後和4名委員、環保局人員走出會場,臨走前還強調「我們是要去休息哦。」

會議約1140分重啟,委員和縣府人員決定放行旁聽,並紛紛提出對開發方的建議,最後在下午1點公佈通過。張宗義解釋,只要開發單位向政府申請審查,他們就必須依法承辦,至於原基法則非環保局職權,雖會列為委員們的參考項目之一,未來確認諮商同意權時,仍須交由其它局處執行。

據開發單位簡報,孔雀園BOT案面積約1.6公頃,未來將興建地上6樓、地下2樓、共226間住房,除了持續向族人溝通外,還會提供弱勢就學、創業補助等回饋,每年至少舉辦1500小時的邵族表演,協助族人改建房舍等。

「祭祀地蓋飯店後,邵族要如何延續傳統文化?」上述說法引發Savungaz Valincinan質疑,開發單位說會尊重族人同意,卻只羅列各種數字,絲毫不重視文化層面。邀請族人表演也遭民眾批評是加深歧視,把原住民族當成只會唱歌跳舞的窮人,他們反對開發只是因為拿到的錢不夠多,刻意扭曲本議題。

邵族民族議會議長巴努‧巴嘎暮暮痛批,南投縣府偷偷變更地目,只想侵害邵族權益進行開發,侵占族人祭祀地,更不維護和人民生活息息相關的水土資源,他們會堅決反對,甚至「用生命阻止開發。」

[相關條文]
憲法
77條: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
原住民基本法
21條:政府或私人於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從事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及學術研究,應諮商並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
同意或參與,原住民得分享相關利益。政府或法令限制原住民族利用前項土地及自然資源時,應與原住民族、部落或原住民諮商,並取得其同意;受限制所生之損失,應由該主管機關寬列預算補償之。前二項營利所得,應提撥一定比例納入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作為回饋或補償經費。前三項有關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之劃設、諮商及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之同意或參與方式、受限制所生損失之補償辦法,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另定之。

[心得]
原民會於今年611日公布自原住民族土地及部落範圍土地劃設辦法頒布後之原住民族傳統領域範圍,包含日月潭邵族傳統領域及烏來區泰雅族之傳統領域,而早在2016年時邵族民族議會早已否決關於孔雀園的BOT案,但南投縣政府卻仍不顧邵族人之意願,執意開發,而我認為就算環評過關,邵族人仍是有權利主張其已違反邵族人意願及其屬原住民族傳統領域,而同時我認為原民會及政府應盡速理清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及環評之關係,由此次事件可知環評委員對原民法及傳統領域所知甚少,而目前舉凡環評本身及環評委員對原民法之了解等等都無法甚至無能力使環評實質審查納入複雜的原住民族傳統領域相關規範,而邵族部落會議在12日環評通過後仍可再次藉由部落會議否決此BOT案,藉此行使知情同意權,此案更是原住民族土地及部落土地範圍劃設辦法通過後政府第一個須面對之案件,而由地方及中央種種回覆及行為可看出雖原民法及土地劃設辦法已設立,而此案也是屬較無疑慮之公有地之傳統領域,但卻仍無法有效解決所有紛爭,甚至連其歸屬及行政機關是何者都仍有疑慮,因此我認為政府應盡速回應並解決原民法及劃設辦法在實際運作上之困難,否則若再有關於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權之問題發生,原住民之權益及地位將會日漸被忽視及冷落。

政一B 林敬芳

政一B 林敬芳
姓名:林敬芳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42
【標題】法國國會辯論反假新聞法 必要性引質疑
【出處】中央社   2018-06-11   http://www.cna.com.tw/news/aopl/201806110294-1.aspx
【內文】
(中央社記者曾依璇巴黎11日專電)台灣、新加坡等地近期討論立法打擊假新聞的可行性,法國國會也準備立法,草案已經提出。但爭議在於假新聞難以精確定義,不少人質疑控制資訊反而有害民主,須要延長辯論。

費加洛報(Le Figaro)報導,法國國民議會近日針對共和前進黨(LREM)提出的反假新聞法草案進行全天辯論,但還有多達150處需要修正。

總統馬克宏(Emmanuel Macron)去年在競選期間,飽嘗網路謠言之苦。他今年初在新年媒體茶會中,承諾提出新法,專門對付選舉期間在社群網站上流竄的假新聞,防止外國政府藉謠言干預選情。

他所創立的共和前進黨提出草案,主旨是防止有心人在選舉期間操縱資訊,避免有人利用錯誤消息從外部破壞法國的穩定。

但草案內容和立法意圖本身引起不小爭議,問題之一就是「假新聞」的定義。

草案內容所指的假新聞,是「對於事實的不完整或欺騙式的斷言或非難」。文化部長尼仙(Francoise Nyssen)認為定義太廣泛,希望草案送到參議院審議時,定義修得更精確。

根據草案的其他內容,網路平台應公開接受匯款的金額,建置使用者舉報假新聞的系統,並在演算法上更加透明,還要接受法國最高視聽委員會(CSA)監督。

此外,若電視台的放送服務被外國政府控制或影響,有害國家基本利益,最高視聽委員會有權阻止或暫停放送服務。

左派和右派議員擔心,法案在預防假新聞的同時,會傷害媒體報導自由和言論自由,進一步危害民主,且現有法規對錯誤資訊已有規範。

因此,爭議不僅在於如何定義假新聞,還在於到底有沒有必要新訂定一套「反假新聞法」。

法國現有法律規定,無論以任何方式惡意出版、散布或再製假消息,危及公共安寧,可罰至少45000歐元(約新台幣158萬元)。

報導引述巴黎政治學院(Sciences Po)教授芮尼耶(Dominique Reynie)的意見,法國1881年的法規早就能把假新聞定罪,記者的工作本來就是釐清假消息。決定(一則消息)對或錯的,不應該是國家。

右派的共和黨籍(LR)國會議員賈可布(Christian Jacob)認為,新法意在成立「思想警察」。極左傾向的「不屈法國」(FI)一派認為,這是企圖控制資訊。極右派領袖瑪琳‧雷朋(Marine Le Pen)表示,草案會扼殺自由,雖然確實該打擊謾罵、造謠和謊言,但現有法律應對已綽綽有餘。

共和前進國民議會黨團主席費宏(Richard Ferrand)表示,草案不是針對記者,也不影響媒體調查自由,只是在選舉時期防止外來勢力影響結果。

根據報導,記者工會和媒體多不看好草案,批評不僅沒有用處,還有新聞審查的潛在風險。

這項備受爭議的草案原應於7日在國民議會表決,因有待討論的問題太多,可能要延到7月再處理。

【憲法條文】
63 條: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67 條:立法院得設各種委員會。各種委員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

71 條:立法院開會時,關係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得列席陳述意見。

【心得】
現在網路發達,許多人都依賴著手機來獲取需多資訊,像是臉書或是LINE都目前大眾手機裡必備的軟體。但是在我們獲取的資訊裡有幾成是真實,幾成是假的?有句諺語這麼說:「謊言環遊了半個地球的時候,真相還在穿鞋」,假消息總是傳得比真實還快,不斷被轉貼、分享。近幾年假新聞的數量不斷地攀升,甚至有專門經營假新聞的網站藉此圖利,而目前大家比較關注的是在影響選舉的方面,許多人會藉由假新聞干擾選情,所以有許多人提出制定相關法律來遏止假新聞的猖狂,但這就牽涉到所謂的「言論自由」與「新聞自由」,雖然文中提到法國本身是有對無論以任何方式惡意出版、散布或再製假消息,危及公共安寧的行為之規定,只不過他們目前是聚焦在選舉期間,反觀台灣,對於這方面的規範較弱,因此也有立委提出相關法案,但是要如何在言論自由跟社會秩序中找出平衡點,避免成為「新聞審查」,應該是我們要討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