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15日 星期日

政一B 蔡孟軒


姓名:蔡孟軒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07

〔標題降假釋門檻解決監獄超額?李茂生:想看立委腦袋裝什麼

〔出處〕https://udn.com/news/story/7321/3086063

時間:20180414
〔內文〕監獄人滿為患,立委林岱樺、陳雪生等提案修改刑法,盼降低假釋門檻,規定若犯人是初犯且再犯率低的罪行,只要執行刑期逾1/3,就可以申請假釋,引發爭議。對此,台大法律系教授李茂生在臉書表示,聽聞某些立委想要降低假釋門檻,解決監獄擁擠問題。「真的想撬開他們的腦袋瓜,看看到底裡面裝了什麼」。
他說,我國確實超額收容,目前也有計畫增加收容量,來解決這個問題。如果完成北監、八德監等的改建,那麼增加萬名收容量,也是沒問題的。
他指出,日本12000萬人口,除21世紀初,收容量高達8萬以外,都維持在6萬人左右的收容。而我國2300萬人口,同樣也是收容6萬餘人。以人口比而言,我國確實是個監禁大國。問題是用降低假釋門檻可不可能解決問題?假釋的申請權掌握在監獄當局,而核可權則是掌握在矯正署手中,只要政策明確,或許可以暫時減輕收容負擔,但是就長久的眼光而言,他不相信,假釋制度的修訂會改變收容量。
「我國6萬餘受刑人中,3萬為毒,1萬為酒」。李茂生說,酒與毒的問題不僅單純是個成癮的事情而已,更重要的是社會連結。這些人在進入監獄時,被強制地切斷了社會聯繫,出獄後也無能修復社會聯繫,再度入獄,幾乎是避免不了。換句話說,縱然當局配合假釋門檻降低的政策,積極適用假釋制度,減短服刑期間,但是這僅是加快旋轉門的速度而已。以往要花個3分鐘才能進出的人,將來僅需花費1分鐘就可以進出。矯正當局與立法當局,僅是在旋轉門上加了潤滑油而已。
「所以問題不是假釋制度,而是矯治與更生制度」。李茂生說,更重要的是我們到底有沒有反省,是不是過度地使用了積極效果不佳、負面效果滿滿的監禁制度。一方面,恣意地加重犯罪的刑罰,隨性地增加犯罪種類,另一方面,又要在旋轉門上加油。怎麼看都怎麼不對。
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民國憲法
62條: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
63條: 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64條:立法院立法委員,依左列規定選出之:
一 各省、各直轄市選出者,其人口在三百萬以下者五人,其人口超過三百萬者,每滿一百萬人增選一人。
二 蒙古各盟旗選出者。
三 西藏選出者。
四 各民族在邊疆地區選出者。
五 僑居國外之國民選出者。
六 職業團體選出者。
立法委員之選舉及前項第二款至第六款立法委員名額之分配,以法律定之。婦女在第一項各款之名額,以法律定之。
65立法委員之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其選舉於每屆任滿前三個月內完成
之。
73條: 立法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
76條: 立法院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刑法
 
77條: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
前項關於有期徒刑假釋之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
一、有期徒刑執行未滿六個月者。
二、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累犯,於假釋期間,受徒刑之執
    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最輕本刑為五年
    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三、犯第九十一條之一所列之罪,於徒刑執行期間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
    鑑定、評估其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者。
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逾一年部分之羈押日數算入第一項已執行之期間內。
心得評論:
    刑法第77條假釋門檻已歷經多次修正,像是八十三年時曾調低有期徒刑假釋門檻為三分之一,但於八十六年時又調高為二分之一,該次修正之立法理由指出,自調降門檻以來,入監受刑人之累再犯比例日漸上昇,可見假釋要件未能適當發揮監獄教化功能,所以有必要再嚴謹假釋要件,因此再將有期徒刑執行期間重修正為逾二分之一並加上累犯逾三分之二的限制。又九十四年修法因為考量重刑犯罪者,易有累犯之傾向,且矯正不易,再犯率比一般犯罪者高,所以提高無期徒刑假釋門檻
    提案立委表示,目前受刑人假釋後再犯率仍然偏高,原因之一即是假釋門檻過高,導致實際假釋期間不長,即使再犯撤銷假釋,其必須重新服滿假釋期之嚇阻效果卻相對減弱,不符合獄政管理之原理邏輯問題不是假釋制度,而是矯治與更生制度」李茂生強調,而我認為若是社會大多數朝速食的方式看待問題,那麼重刑化刑事政策的結果不會意外。對於監獄超收的問題也是我們應該思考的,絕不僅是立法者的責任

政一B 西村優伽

姓名:西村優伽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71

【標題】
立委提案 公營文教設施免收老人門票
【出處 日期】
發稿時間:2018/04/13 13:34 http://www.cna.com.tw/news/aipl/201804130144-1.aspx
【內文】
(中央社記者范正祥台北13日電)時代力量立委徐永明今天表示,為達到友善長者,已提老人福利法第25條條文修正草案,主張65歲以上老人參觀公營風景區、康樂場所及文教設施,平日或假日都免費,希望儘速完成修法。

徐永明在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召開「公立設施變相漲價.老人福利開倒車」記者會,時代力量台中市南屯區議員參選人吳佩芸、桃園市中壢區議員參選人劉祐龍及銘傳大學副教授王國治與會,質疑現行老人福利法第25條條文有違時代潮流。

徐永明表示,根據現行老人福利法第25條規定,65歲以上老人參觀中央機構文教設施,平日免費,但是假日是以全票半價收費。他質疑,假日收錢,無助鼓勵周末假日一家人帶著老年人闔家出遊,凝聚家庭情感,提高老年人戶外活動意願。

檢討現行老人福利法第25條,徐永明也提及,過去一些公營文教設施原本對65歲以上老人假日都免費或比法規規定的全票半價還要優惠,若依法「回歸」現行法律規定全票半價辦理,政府形同是「變相漲價」,根本是「老人福利開倒車」。

徐永明主張老人福利法第25條修正條文:「老人搭乘國內公、民營水、陸、空大眾運輸工具,進入風景區、康樂場所及參觀文教設施,應予以半價優待。前項風景區、康樂場所及文教設施為中央機關(構)、行政法人經營者,應予免費。」

他說,為什麼主張這樣調整?就是希望修法後,不論是平日或假日,老人到公營的風景區、康樂場所及文教設施,都免收門票。也歡迎民營單位向公部門跟進。

出席記者會的王國治指出,國際間博物館免費參觀已是潮流,台灣應更友善免費參觀公營文教設施,而不是走相反的路線,甚至還計較向老人要假日參觀門票費。

王國治舉例英國2001年宣布全國國立博物館不收門票費用,他以英國為例說明,從收費到不收費,英國是採取漸進措施,先是兒童和老人免費,之後再推進至全國民眾免費。至於因此短收的門票費用,來源改由國家彩券基金的收入,再加上週邊商品及商業捐贈等,可以做為台灣的借鏡。(編輯:黃國倫)1070413

【相關憲法條文】
第 62 條
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代表人民行
使立法權。
第 72 條
立法院法律案通過後,移送總統及行政院,總統應於收到後十日內公布之
,但總統得依照本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辦理 。

【心得評論】
我最近看到有一個新聞,根據內政部最新統計資料,台灣65歲以上人口突破14%,正式邁入「高齡社會」,而且依照數據和趨勢推估,8年後台灣恐將進入「超高齡社會」。政府要針對高齡化的變遷,我覺得這個公營文教設施免收老人門票是一個好的政策,可能讓高齡者出去玩促進他們的健康。但也有可能高齡者會多開車、汽車,發生交通事故,根據成功大學交通管理科學系教授魏健宏分析,高齡者有8成出門會騎汽機車或腳踏車,搭乘公共運輸者僅2成,接下來政府要對應高齡者的交通狀態。
政府要各式各樣的角度來未來提供高齡者一個具有活力、充滿自由且獨立自主的老年生活。

社三B 李筱珺


姓名:李筱珺
班級:社三B
學號:04115242

標題: 台男赴澳留學遭拘留 駐處派員探視確保權益
http://www.cna.com.tw/news/aipl/201804130326-1.aspx
出處:中央通訊社 政治版 2018/4/13 21:36
內文:
  (中央社記者侯姿瑩台北13日電)台灣公民吳澤濬赴澳洲留學,因捲入一起司法案件,被拘留在外國人收容所。知情官員今天說,駐布里斯本辦事處已派員探視,全力確保吳澤濬受到合理對待,並即時提供協助。
吳澤濬的哥哥日前與立委在立法院召開記者會表示,外交部以不干涉司法為由,不幫忙向澳洲政府抗議或協商,態度消極。
吳澤濬2011年赴澳洲打工,2013年申請到學校就讀,201712月因被澳洲警方認為涉嫌一件恐嚇案件,被羈押在警局及看守所一個月,保釋後澳洲移民局認為吳因涉案,將學生簽證取消。吳澤濬至今仍未被正式起訴,卻從201712月起,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被拘留在外國人收容所。
對此,知情官員今天表示,外交部已要求駐布里斯本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就此案與澳洲政府保持聯繫,但案子已進入司法程序,駐處尊重澳洲司法,無法介入任何司法個案。
官員說,吳澤濬目前依澳洲昆士蘭警方所獲事證,控以恐嚇、人身攻擊及蓄意傷害等罪嫌;全案已進入司法程序,檢方蒐證約為46個月,至地方法院起訴審理時間則需約10個月。
官員表示,吳澤濬因涉案導致簽證遭註銷,後續申請過橋簽證也因理由不足遭拒,目前處於無簽證狀態且涉及刑案,無法遣送出境,因此由澳洲當局暫安置於布里斯本移民安置中心。之後,駐處獲知安置中心因空間不足,故將吳澤濬移往聖誕島移民拘留中心安置,隨即與中心聯繫並與吳澤濬通話,吳澤濬表示生活良好。
官員指出,駐處已向吳澤濬家屬轉述相關進展,並於今天派員親往聖誕島探視,預計明天可抵達。
對於吳澤濬家人擔心他在收容所的狀況,官員表示,吳澤濬遭拘留於布里斯本移民安置中心期間,駐處曾派員前往探視,並與他本人及他的委任律師保持聯繫,主動致電吳澤濬表示關懷共9次,未聽聞他抱怨受到非人道待遇。
官員表示,外交部與駐處將在尊重澳洲法律前提下,派員遠赴安置中心探視吳澤濬,全力保障他在受審及羈押過程中,受到合理、公平的對待,並即時提供協助。
此外,官員質疑吳澤濬的委任律師似欠缺法律專業;據刑事專業律師處理經驗,這個案子不宜再執著澳方撤銷簽證適法性,應該儘速終結司法程序,以解除吳澤濬被拘留於安置中心的狀態。
相關憲法條文:
141                    
中華民國之外交,應本獨立自主之精神,平等互惠之原則,敦睦邦交,尊
重條約及聯合國憲章,以保護僑民權益,促進國際合作,提倡國際正義,
確保世界和平。
補充條文:
刑法 第 5                 
本法於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下列各罪者,適用之:
一、內亂罪。
二、外患罪。
三、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六條及第一百三十八條之妨害公務罪。
四、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二之公共危險罪。
五、偽造貨幣罪。
六、第二百零一條至第二百零二條之偽造有價證券罪。
七、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十八條及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
    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三條、第二百十四條文書之偽造文書罪。
八、毒品罪。但施用毒品及持有毒品、種子、施用毒品器具罪,不在此限
   
九、第二百九十六條及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之妨害自由罪。
十、第三百三十三條及第三百三十四條之海盜罪。
十一、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之加重詐欺罪。
刑法 第 6                 
本法於中華民國公務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左列各罪者,適用之:
一、第一百二十一條至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二十六
    條、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百三十二條及第一百三
    十四條之瀆職罪。
二、第一百六十三條之脫逃罪。
三、第二百十三條之偽造文書罪。
四、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項之侵占罪。
刑法 第七條:
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
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
(一)中華民國人民,在國外犯刑法第五條、第六條之罪者,不論法定刑度多寡,我國法院均得以訴追。
(二)中華民國人民,在國外犯刑法第五條、第六條以外之罪者,該行為之外國地法律處罰者,其法定刑度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者,不處罰。
(三)中華民國人民,在國外犯刑法第五條、第六條以外之罪者,該行為之外國地法律處罰者,其法定刑度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我國法院得加以訴追處罰。
心得:
台灣人民在海外犯罪之情形最近最大宗且議論度最高的應該是孫安佐的案子,但這則新聞也非常相同於孫安佐案,同樣的外交部都聲明,尊重他國法律的程序與處置,而在刑法中我們也看到了犯了刑法第五、六條的人,回到台灣仍會受到中華民國法律的制裁,而違反其他的法律則遵循他國的判決嚴重程度來訂定,這真的可以說是雙倍的處罰,在國外違反他國法律被抓,也算是蠻丟台灣人臉的一件事,所以情況嚴重者回台灣繼續追訴似乎也不為過。
另外,這則新聞中吳澤濬的哥哥說台灣的外交部以尊重澳洲司法為由不協助協商,這點我認為外交部要做的應該是第一時間去了解整個案情經過,因為畢竟是自己國家的人民,如果是被誤會受到冤屈,但因為尊重他國司法而不挺身而出,那豈不是在國外害了自己的人民嗎?

2018年4月14日 星期六

政一B 杜孟瑀

【標題】政院函請立院同意促轉會名單 主委黃煌雄現為無黨籍

時間: 2018.04.13 | 16:23
出處:https://newtalk.tw/news/view/2018-04-13/120779

【內文】

行政院今(13)日表示,已將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提名人選黃煌雄、張天欽、楊翠、葉虹靈、彭仁郁、高天惠Eleng Tjaljimaraw、尤伯祥、許雪姬、花亦芬等9人名單函送立法院審查。其中,民進黨的創黨成員之一黃煌雄,目前的黨籍情況則是無黨籍。

政院指出,去年12月27日總統公布「促進轉型正義條例」,依該條例規定,促轉會為行政院轄下之二級獨立機關,並置委員9人,除正、副主任委員及其他委員3人為專任,其餘4人為兼任,同一政黨人數不得逾3人,同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3人,均由行政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

本次促轉會委員之提名,為促進轉型正義及落實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經行政院審慎考量,並就相關領域遴選優秀人才;另外,行政院在提名時已併同考量政黨及性別比例,以符合促轉條例之規定。本次提名作業期盼立法院能儘早依法定程序完成審查,以利促轉會業務得以順利運作。

根據政院提供的資料,備受爭議的主委黃煌雄目前74歲,為9位被提名者年紀最大;他的黨籍則是無黨籍。此外,除了張天欽、高天惠兩人具有民進黨黨籍、 葉虹靈具有社會民主黨黨籍外,其餘六人都是無黨籍身份。

【中華民國憲法】

第 61 條:行政院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第 63 條: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
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憲法增修條文】

第3條:
一、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
各機關之組織、編制及員額,應依前項法律,基於政策或業務需要決定之


【心得】

對於轉型正義,我有一點點想法。我認為轉型正義不僅是在追求歷史一路以來的真相,同時也在檢驗人們如何在面對權力以及誘惑之下,仍可以堅定理想。而其中主委是相當重要的角色,更可以說是門面,甚至他能代表這個機構的價值。但在一些新聞以及資訊中,我得知了一些黃煌雄主委的相關消息。他曾經為了自己能繼續提名為監委,討好總統,甚至在當時洩密的檢察總長案中投下不同意罷免票,也曾經有類似消費蔣渭水、利用台灣史的行為出現,為了自己的利益,不惜做出不適合的事。這些,會讓人懷疑他對於轉型正義的代表性是否足夠,進而對於行政院函送立法院審查的名單有了些遲疑。或許我的想法可能沒有非常客觀,也或許有被媒體混淆視聽,但這些是我目前閱讀完此新聞的些許疑惑。也希望立法院能盡快依法定程序完成審查,好讓促轉會的任務可以順利運作。

政一B 龔育婷


政一B 龔育婷 06114214
[標題] 深澳電廠爭議下周一再戰立院 李應元:涉保育區爭點已釐清

[時間] 2018-04-14


[內文]
深澳電廠與瑞芳保育區爭議,環保署長李應元說,環評變更申請所涉保育區等爭點,在審查過程已釐清,並經各主管機關確認,待資料補正後,將整體考量本案的定位與開發必要性。

新北市政府環保局長劉和然10日舉行記者會表示,新北市府民國103年在深澳灣附近公告畫設「瑞芳保育區」,依內政部相關規定,都不得任意開發;台電開發深澳發電廠應先協調,確認保育區爭議處理完成後,再作環差審議,而不是先通過環差後,再以此逼迫新北市府同意調整保育區。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16日將邀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經濟部、內政部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等專案報告「深澳發電廠內保育區範圍劃定及環評爭議」並備質詢。

根據環保署送達立法院的書面報告,李應元指出,「深澳發電廠更新擴建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是經環保署在95年審查有條件通過,經濟部106年轉送環保署審查「深澳發電廠更新擴建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第1次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暨變更審查結論」,依法提出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

李應元說,環差分析報告的審查標的是變更前、後差異分析,並在314日環保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第328次會議表決決議「審核修正通過」。

李應元表示,至於「水產動植物繁殖保育區」議題不是環保署主管法規的爭點,專案小組第1次初審會議時,就要求經濟部辦理釐清作業,經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發函表示,將依漁業法規定辦理。

他說,後續專案小組初審及環評委員會審查過程,農委會漁業署沒有新增意見,新北市政府、瑞芳區公所則多就空氣污染議題表達反對意見,沒有以該地區公告為「瑞芳水產動植物繁殖保育區」為訴求,提出不得興建堤防及相關適法性疑義;環保署辦理本案環評審查過程,尊重漁業法主管機關的法規認定及程序判斷。

另外,李應元說,內政部營建署在專案小組初審提出本案具海岸管理法及國土計畫法等疑義,台電在初審會議中,回應後續會依海岸管理法相關規定,另提出申請程序等答覆,經內政部確認後,表示「原則無意見」。

李應元表示,因此本案環評變更申請所涉「水產動植物繁殖保育區」、海岸管理法及國土計畫法等不屬環保署主管法規爭點,都在審查過程釐清討論,且經法規主管機關確認。

李應元說,台電後續應就審查委員及相關機關意見補充修正資料,再提到環保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報告確認,屆時將請經濟部說明西元2025年台灣能源占比燃氣50%、燃煤30%及再生能源20%目標的逐年配比,並在能源配比路徑下,整體考量本案的定位與開發必要性,待相關單位補正說明完備後,環保署才能作成行政處分。

[相關條文]
憲法
57條: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
  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
  立法院對於行政院之重要政策不贊同時,得以決議移請行政院變更之。行政院對於立法院之決議,得經總統之核可,移請立法院覆議。覆議時,如經出席立法委員三分之二維持原決議,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或辭職。
  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覆議時,如經出席立法委員三分之二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或辭職。
71條:立法院開會時,關係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得列席陳述意見。

[心得]
在極度缺電及缺乏發電原料的台灣,新建發電廠仍備受爭議,原因乃不外乎對其安全性及汙染之疑慮,而蔡政府立法將於2025年時達到所謂的非核家園,因此更侷限了台灣發電的多元可能性,使台灣僅能往燃煤、燃氣和再生能源發展,然而要在2025年使再生能源達發電總額的20%,就目前狀況來說根本天方夜譚,而燃煤的汙染疑慮如此之高,新建燃煤發電廠於首都圈不僅使民眾健康置於危險中,更使原先的保育區遭受危害。而賴清德口中的「乾淨的煤」所指的也並非是真正乾淨的燃料,而是所謂的淨煤技術, 然而台灣的淨煤技術其實還未達到完整無汙染的層次,只能勉強說是有效的淨化,因此我認為與其再次興建或復興深澳燃煤電廠,倒不如重啟核四工程,雖說廢核是台灣能源發展的終極目標,但就現狀來說一味的廢核電廠,單純仰賴燃煤及燃氣來供電之風險仍極高,在再生能源及燃料發電都尚未能獨立供給台灣所需之電力時,是否應就現實情況先妥協於核電,便把心力著重於如何使核電廠之運作和意外發生之措施更完善則是執政者及台灣所有人民應該思考的問題。

政一B 林敬芳

政一B 林敬芳
姓名:林敬芳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42
【標題】綠能業務量暴增 彰縣擬增設「綠能發展處」
【出處】自由時報   2018-04-13 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2394719       
【內文】
〔記者張聰秋/彰化報導〕因應開發綠能暴增的業務量,彰化縣政府調整組織編制,擬組織擴編新增「綠能發展處」,處下建置4個科別,其中,2個科別將由建設處現有的科別分出,若議會同意修改「彰化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6條」修正草案,「綠能發展處」將可宣告成立,同時可望成為全國第1個因應中央能源轉型於縣市成立的專責單位,未來相關業務的中央窗口就是經濟部能源局。

縣府人事處副處長高上富表示,全案需議會同意通過修法,才能執行後續組織架構的調整,議會即將開定期會,縣府已把彰化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5條、第6條修正草案送交議會審議,希望可以排進本次定期會議程討論。

建設處長劉玉平指出,縣府初步規劃,「綠能發展處」設置1處長、1副處長,下設4個科別,2個科別是建設處既有的產業發展科和公用事業科,另外2個新科別,等議會通過縣府組織自治條例的修正草案再決定。

縣府構思,未來擬由「綠能發展處」掌理綠能產業發展政策研訂、媒合、招商引資,推動管理再生能源,規劃彰化能源公司、輔導綠電認證、規劃離岸風電運維碼頭、輔導民營電廠申請設置、輔導石油業、電業、煤氣事業與自來水事業等等。

彰化縣政府現有18個處屬府內組織,「綠能發展處」未來若成軍,將會是第19個府內處室,組織規模擴編。

【憲法條文】
110 條:左列事項,由縣立法並執行之:
一 縣教育、衛生、實業及交通。
二 縣財產之經營及處分。
三 縣公營事業。
四 縣合作事業。
五 縣農林、水利、漁牧及工程。
六 縣財政及縣稅。
七 縣債。
八 縣銀行。
九 縣警衛之實施。
十 縣慈善及公益事項。
十一 其他依國家法律及省自治法賦予之事項。
前項各款,有涉及二縣以上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由有關各縣共同辦理。

【彰化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
第五條:本府置參議,承縣長之命,辦理縣政設計、法案審核、協調各處局業務,並備諮詢有關縣政府等事項。

【彰化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
第六條:本府設下列各處,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民政處掌理自治行政、戶籍行政、宗教禮俗、殯葬設施之設置及管理、公共造產事業、兵役行政、調解行政、原住民行政、客家行政等事項。
二、財政處掌理財務收支及管理、公共債務、縣產之經營及處分、信用合作社管理、菸酒管理、出納等事項。
三、建設處掌理產業發展及工商輔導管理、建築管理及使用管理、公用及公營事業(石油業、 電業、煤氣事業及自來水事業)輔導管理、都市計畫之擬訂、審議及執行等事項。
四、教育處掌理學前教育、各級學校教育及社會教育之興辦及管理、體育活動、 社會教育、體育機構之設置、營運及管理等事項。
五、工務處掌理大眾運輸、道路橋樑之規劃、建設及道路養護維護管理、運輸管理業務等事項。
六、水利資源處掌理水利工程、防洪排水設施整治及管理、水權管理、土石管理、水土保持、下水道建設及管理業務等事項。
七、城市暨觀光發展處掌理觀光整體發展及遊憩資源之規劃與開發、城鄉景觀發展與推動、觀光行銷及服務、公園之設立及管理、風景區管理等事項。
八、農業處掌理農、林、漁、牧業之輔導及管理、環境綠美化及維護、野生動物保育及農漁會業務、金融輔導等事項。
九、社會處掌理社會福利、公益慈善事業及社會救助、人民團體之輔導、合作事業等事項。
十、勞工處掌理勞資關係、勞工安全衛生等事項。
十一、地政處掌理土地行政事項。
十二、新聞處掌理廣播影視管理、新聞行政、視聽編譯、新聞發布及公共關係等事項。
十三、行政處掌理文書、檔案、印信、庶務及採購等事項。
十四、計畫處掌理綜合規劃、研究發展、管制考核、資訊業務及推動為民服務等事項。
十五、法制處掌理法制、國家賠償、訴願、消費者保護、消費爭議調解等事項。
前項各處職掌內容,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必要時得依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八條之規定調整之。

【心得】


綠能是目前全世界都在發展的趨勢,也是我們一直要往前邁進的目標,像是許多國家也在致力於零排碳或是將全國的能源完全轉換成再生能源,亦或著是共同簽署合約一起控制全球的排碳量,而我們台灣雖然在國際地位上可能還不足以讓我們能共同簽署,但我認為我們至少要從我們自己內部做起,將我們自己的「綠能」發展的更好,像是我們目前討論度很高的核能發電和煤。現在彰化縣準備多編制一個局處組織來負責綠能,我認為這是很好的決策,因為現在在綠能方面的業務越來越多的情況下,如果有一個專門的政府組織能夠專責,不僅可以讓這個專責組織能更專注處理,我也相信在這方面我們應該可以做得更好,也能另外發展綠能更多的方向。

政一B 張淨雯

姓名:張淨雯

班級:政一B
學號: 06114259

【標題】:
管中閔兼課案 北檢密訊5證人

【出處】:

http://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80413004312-260402
 中時 
張孝義

【內文】:

台大獲選校長卻一直未能就任的管中閔,被告發赴大陸兼課案,台北地檢署13日以證人身分傳喚5名台大教務處職員,查證校長遴選過程及管是否兼課的案情,5名證人在訊後都被請回。
台大校長遴選衍生的「卡管案」,台大師生日前才赴台北地檢署告發教育部長潘文忠瀆職,北檢13日就祕密傳喚5名台大教務處人員,不過,偵查內容卻主要是管中閔兼課案。
據了解,北檢早先在民眾剪報告發管中閔之際,就向台大函調的部分資料,與民眾發告的剪報資料進行比對,被傳喚的這5名台大教務處證人都參與了校長遴選委員會的作業,檢方同時要求證人將遴選委員會的會議紀錄及校務會報資料帶到北檢呈送檢察官勾稽比對。
管中閔兼課風波經廈門大學公開表示管並未在廈大兼課,卻仍遭北檢質疑,因此仍就台大校長遴選的部分深入查證,同時,不排除未來傳喚中研院經濟研究所人員,查證管中閔是否兼課的事實。
至於何時傳喚管中閔新自說明?北檢檢察長邢泰釗表示,檢察官將就相關事證調查比對後,再決定是否傳管及傳喚的時機。

【相關憲法條文】:

第162條:全國公私立之教育文化機關,依法律受國家之監督。

【心得】:
       憲法中有明文規定公私立教育機關需要受到國家的監督,但是監督的細節以及到底監督到哪個層面就不太清楚了,但是我上網查後發現,公立大學的校長遴選,是由所謂的遴選委員會組成,其中包含了教育部所派的委員以及校友以及代表學校的委員,從教育部在校長遴選委員會中出現,其實就已經讓教育部干涉了大學自治,選擇校長,因為假如教育部對某一候選人有反對意見,他可以從選票就讓他難以通過,而即使最後依然當選,仍需要向教育部報到並通過核定,那是要怎樣的瑕疵會可以讓教育部不通過核定,這就不得而知了。 
      我認為應該公立大學也應該向私立大學一樣,不需要那麼多教育部的介入,才可以實現大學自治,如果怕遴選出來的校長不符合社會規範或有怎樣的弊端,可以在最後在審核,並且有明確的審核規定,但其實他們在成為校長候選人時,就應該要把關好候選人的相關背景,而不是如同管中閔已經被遴選成功,卻因為又爆發各種事件遲遲無法就任。



政一B 杜鎧佑

系級:政一B
姓名:杜鎧佑
學號:06114241

跨黨派立委呼籲 深澳電廠重啟環評

出處:http://www.cna.com.tw/news/aipl/201804120078-1.aspx(中央社)

民主進步黨立法委員劉建國今天表示,政府應傾聽跨黨派立委、相關團體聲音,不是用環差報告就可以決定當地居民未來生活品質,對深澳電廠重啟環評,才能更嚴謹地把關。

民進黨立委劉建國、時代力量立委高潞·以用與台灣健康空氣行動聯盟理事長葉光芃上午在立法院舉行記者會。

劉建國說,昨天空氣污染防制法已經在立法院完成初審送出委員會,今天開記者會特別有意義。深澳電廠不只是用環境差異分析報告就可以決定當地居民未來生活品質,「應該要做環評」,政府要聽到相關團體、不分黨派立委意見。

劉建國表示,深澳電廠一旦啟用後,只與瑞濱國小相距500公尺,其中有1/3學生是原住民、1/4學生是新台灣之子,原本就是經濟弱勢,相信許厝國小的紛擾大家都還記憶猶新,「呼籲執政當局對深澳電廠重啟環評」,更嚴謹地把關,還給居民更好的環境。

高潞·以用說,她要為當地新住民、原住民發聲,這些大型電廠往往是為了成就多數需求,犧牲少數權益,從1960年代蓋了深澳火力發電廠,是因為旁邊有建基煤礦,當時吸引很多阿美族人過去工作。這幾十年來受到空污影響,居民因不明原因得到肺部相關疾病,但都無法證明為何有這樣的狀況,推估都是空氣污染造成。

高潞·以用表示,燃煤電廠都是空氣污染、健康殺手,深澳火力發電廠好不容易在2007年除役,沒想到環差又讓它有條件通過,對居民非常不公平,電廠開發不只是能源發展問題,也要照顧在地居民健康,不要為了0.1%發電量浪費人民納稅錢、犧牲周遭少數人權益。

【相關法律條文】
憲法第十一條:「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環評施行細則第三十七條:「開發單位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申請變更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內容或審查結論,無須依第三十八條重新進行環境影響評估者,應提出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後,轉送主管機關核准。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檢附變更內容對照表,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後,轉送主管機關核准...」
環評施行細則第三十八條:「開發單位變更原申請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就申請變更部分,重新辦理環境影響評估:...五、對環境品質之維護,有不利影響者。...」
【心得】
環保署認為深澳電廠已經在2006年通過只是都尚未執行,就算現在要重啟計畫也是只需要做環差而不用重新做環評,因為環保署認為他們把「超臨界」改為更良好的「超超臨界」的機組。但在環評施行細則第三十八條的「五、對環境品質之維護,有不利影響者」,我認為深澳電廠已經符合該條,對周邊的地區造成不利影響。而且即便是環差,環保署也有職責要為民眾的健康和生活把關,環保署副署長詹順貴也不一定要在會議中投贊成票。
我覺得在深澳電廠事件中,我們可以看到政府的能源政策其實是有疏漏的,「2025非核家園」的目標在蔡政府的規劃中應該是要將核能改成再生能源,而不是加開燃煤電廠,比起核廢料,火力發電產生的污染對於環保和我們的健康有更大的危害。因此我認為,在再生能源的開發尚未完善之下,核電廠的效率應該是最高的,造成的污染也不會太多,而政府應該要重新思考是否重啟核能,才能應對接下來要到來的夏天高載用電。

2018年4月11日 星期三

政一B王亭勛


姓名:王亭勛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20
日期: 2018/04/11
標題】限制通俄案調查 川普恐開除司法部副部長
【內文】
多名瞭解相關討論的人士告訴媒體,美國總統川普考慮開除司法部副部長羅森斯坦,而且在川普私人律師柯恩的辦公室遭搜索後,炒掉任命穆勒調查通俄門的羅森斯坦將更具急迫性。

美國有線電視新聞網(CNN)報導,川普若這麼做,可能會更加接近他的目標,即對調查通俄門的特別檢察官穆勒(Robert Mueller)施加更大限制。

這是在聯邦調查局(FBI9日決定搜索柯恩(Michael Cohen)的辦公室後,川普目前斟酌的若干選項之一,其中甚至也包括將司法部長塞申斯(Jeff Sessions)革職。官員透露,川普若採取行動,最有可能對羅森斯坦(Rod Rosenstein)下手;但即使是這樣的大動作,也不確定川普是否會感到足夠。

川普對司法部高層不滿很久了,認為他們在穆勒目前對通俄門的調查中,沒有盡力保護他。不過2名消息人士透露,搜索事件可能是個臨界點,將促使川普對穆勒採取比較激烈行動。

開除穆勒可能讓川普的總統生涯陷入危機,而且並非他所有法律顧問都認為該這麼做。一名消息人士透露,羅森斯坦不會丟官。

不過川普的某些法律顧問告訴他,他們現在有比較充分理由可對付羅森斯坦,即羅森斯坦在能追究和不能追究之間越線;同時他是通俄門調查的潛在證人而具利益衝突,他寫的備忘錄成了FBI前局長柯米(James Comey)遭川普開除的依據。這些法律顧問並認為,他們已經成功告訴美國大眾,FBI染上了污點,如今也能對羅森斯坦如法炮製。

一名政府高層表示,白宮正與共和黨國會領袖討論潛在選項,惟恐使他們「大感訝異」。瞭解此對話的人士說,一名共和黨國會領袖建議白宮,別動羅森斯坦。

事實上,炒羅森斯坦魷魚不保證能達成川普防堵穆勒和其調查行動的目標,因為監督穆勒調查工作的羅森斯坦接班人可能採取類似做法。
【相關憲法條文】
56: 行政院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心得評論:
看完之後,我認為川普的一舉一動不免俗都給人一種此地無銀三百兩的感覺。從先前的炒掉柯米,到現在的羅森斯坦,我認為川普的行為都一再地激起美國民眾更想知道到底有沒有通俄門這件事。然而,無論川普有無通俄門事件,讓我想一這則新聞為大世紀的理由是,為什麼川普能說換就換他的行政幕僚,那台灣的行政首長可以嗎?
在美國,因為美國為總統制,故其沒有所謂的內閣。總統有權提名,並於取得參議院的意見和同意後,任命大使、公使及領事、最高法院的法官,以及一切其它在本憲法中未經明定、但以後將依法律的規定而設置之合眾國官員;國會可以制定法律,酌情把這些較低級官員的任命權,授予總統本人,授予法院,或授予各行政部門的首長。
美國憲法並沒有規定內閣的必然存在,不過,從華盛頓開始,歷屆總統都設立內閣輔助其行使行政權。所以,美國內閣就成了一個常態存在。不過,從法理上說,美國總統從是美國的聯邦政府行政分支的領導人和負責人,而內閣不過是總統的輔助結構和下屬,沒有憲法上的獨立地位和法人代表權。因此我認為,美國總統能這樣開除他的行政首長是因為他們不具有獨立的地位。
但在台灣,由於我國是雙首長制,很奇妙的我國最高行政首長是行政院長,但其對各部會的首長卻是要提請總統向立法院提請同意任命。這時我的疑惑就來了,若今日內閣的意思與行政院長有出入,行政院長亦可以撤換之,即為內閣改組,但奇怪的是,行政院的各部會首長是經由立法院同意才能上任的,又立法院代表民意,則若要撤換之的話不也是由立法院來執行比較恰當不是嗎?假使那位部會首長是深得民心,正如同柯米那樣呢,那行政院長還能說換就換嗎?那些部會首長並不向美國一樣式總統的下屬,那倘若今天得罪的是總統,總統亦無權說要開除之,然行政院長為總統任命之,難保其成為總統的劊子手。
正因這樣的亂象,在我國若與高層意見不合時,通常都是由部會首長自己掛官求去,也不願淪為鬥爭的對象,那我個人認為,關於部會首長的任命及去留應該統一由立法院執行,如此一來既有正當性,在下台時也比較不會有怨言或是與人民期待不符的情況發生。

政一B 張維淩


姓名:張維淩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36

【標題】立委盼廢監試法 考試院:宜修不宜廢
【出處 日期】https://udn.com/news/story/6656/30759622018.04.09
【內文】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審查,由多名民進黨立委提案要求廢除監試法,不過,考試院認為,監試法「宜修不宜廢」,有檢討修正的必要,但不宜貿然廢除。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審查廢止「監察院監察委員行署組織條例」、「監察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廢止「監試法」案等案。
根據民進黨立委蔡適應提案指出,監試法自民國39年修訂迄今沒有再修正,81年修憲後,監察院已不是民意機關,監察委員也不是民意代表,考試院不須向監察院負責,且現行憲法明定,監察院有行使同意、彈劾、糾舉、審計的權力,沒有監督國家考試之權,且監委並非考試專業,由監委監試不符專業分工,因此提案廢止監試法。
考選部長蔡宗珍說,在國家考試現制架構下,沒有配套機制,不宜貿然廢止監試法。
她說,目前國家考試重要的典試階段與試務工作,是建立在典試事務與監試任務分立的前提上,重要的是典試階段與試務工作,例如試卷與應考人姓名的彌封、開封、考試成績的審查等,都應有監試人員適時監察。
蔡宗珍說,監試法施行60多年沒有修正,相關法制環境與適用條件已經有重大變化,有檢討修正必要,但監試法宜修不宜廢,如果沒有配套機制就廢止監試法,恐怕會有難以預料的弊害。
監察院監察業務處長巫慶文說,監委的監試權目的在確保國家考試的公平、公正、公開,為國家考試制度中的「他律」功能,且監委擔任監試工作,並沒有領取監試費用。
他表示,監委經由監試權的行使,得以及時發現各項缺失,並即時促進改善,監察院行使監試權,並沒有違背憲法五權分立的精神。
【相關條文】
憲法第8 考試
憲法第9 監察
【心得評論】
監察院通常為民意機關,國家考試由其監督。而現今監察院已是獨立的機關,不是民意機關。監試法施行已長達六十多年,雖然相關法制環境與適用條件已經有重大變化,有檢討修正必要,考量法律必須要有時宜性須配合現今的社會環境,但是突然全套廢除操之於過急,必須要想好配套機制,以面對突發狀況。
將監察考試從行政立法獨立出來,就是要避免立法行政機關權力過大無法制衡,所以監試的存在有其必要性。若因沒有監試法,而導致國家考試無法如期舉行,則會影響考生權益。若一定要廢除此法應修改相關法條,避免這種情形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