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蔡孟軒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07
〔標題〕降假釋門檻解決監獄超額?李茂生:想看立委腦袋裝什麼
〔出處〕https://udn.com/news/story/7321/3086063
時間:2018年04月14日
〔內文〕監獄人滿為患,立委林岱樺、陳雪生等提案修改刑法,盼降低假釋門檻,規定若犯人是初犯且再犯率低的罪行,只要執行刑期逾1/3,就可以申請假釋,引發爭議。對此,台大法律系教授李茂生在臉書表示,聽聞某些立委想要降低假釋門檻,解決監獄擁擠問題。「真的想撬開他們的腦袋瓜,看看到底裡面裝了什麼」。
他說,我國確實超額收容,目前也有計畫增加收容量,來解決這個問題。如果完成北監、八德監等的改建,那麼增加萬名收容量,也是沒問題的。
他指出,日本1億2000萬人口,除21世紀初,收容量高達8萬以外,都維持在6萬人左右的收容。而我國2300萬人口,同樣也是收容6萬餘人。以人口比而言,我國確實是個監禁大國。問題是用降低假釋門檻可不可能解決問題?假釋的申請權掌握在監獄當局,而核可權則是掌握在矯正署手中,只要政策明確,或許可以暫時減輕收容負擔,但是就長久的眼光而言,他不相信,假釋制度的修訂會改變收容量。
「我國6萬餘受刑人中,3萬為毒,1萬為酒」。李茂生說,酒與毒的問題不僅單純是個成癮的事情而已,更重要的是社會連結。這些人在進入監獄時,被強制地切斷了社會聯繫,出獄後也無能修復社會聯繫,再度入獄,幾乎是避免不了。換句話說,縱然當局配合假釋門檻降低的政策,積極適用假釋制度,減短服刑期間,但是這僅是加快旋轉門的速度而已。以往要花個3分鐘才能進出的人,將來僅需花費1分鐘就可以進出。矯正當局與立法當局,僅是在旋轉門上加了潤滑油而已。
「所以問題不是假釋制度,而是矯治與更生制度」。李茂生說,更重要的是我們到底有沒有反省,是不是過度地使用了積極效果不佳、負面效果滿滿的監禁制度。一方面,恣意地加重犯罪的刑罰,隨性地增加犯罪種類,另一方面,又要在旋轉門上加油。怎麼看都怎麼不對。
〔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民國憲法
第62條: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
第63條: 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第64條:立法院立法委員,依左列規定選出之:
一 各省、各直轄市選出者,其人口在三百萬以下者五人,其人口超過三百萬者,每滿一百萬人增選一人。
二 蒙古各盟旗選出者。
三 西藏選出者。
四 各民族在邊疆地區選出者。
五 僑居國外之國民選出者。
六 職業團體選出者。
立法委員之選舉及前項第二款至第六款立法委員名額之分配,以法律定之。婦女在第一項各款之名額,以法律定之。
第65條:立法委員之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其選舉於每屆任滿前三個月內完成
之。
第73條: 立法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
第76條: 立法院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刑法
第77條: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
前項關於有期徒刑假釋之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
一、有期徒刑執行未滿六個月者。
二、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累犯,於假釋期間,受徒刑之執
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最輕本刑為五年
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三、犯第九十一條之一所列之罪,於徒刑執行期間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
鑑定、評估其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者。
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逾一年部分之羈押日數算入第一項已執行之期間內。
心得評論:
刑法第77條假釋門檻已歷經多次修正,像是八十三年時曾調低有期徒刑假釋門檻為三分之一,但於八十六年時又調高為二分之一,該次修正之立法理由指出,自調降門檻以來,入監受刑人之累再犯比例日漸上昇,可見假釋要件未能適當發揮監獄教化功能,所以有必要再嚴謹假釋要件,因此再將有期徒刑執行期間重修正為逾二分之一並加上累犯逾三分之二的限制。又九十四年修法因為考量重刑犯罪者,易有累犯之傾向,且矯正不易,再犯率比一般犯罪者高,所以提高無期徒刑假釋門檻。
提案立委表示,目前受刑人假釋後再犯率仍然偏高,原因之一即是假釋門檻過高,導致實際假釋期間不長,即使再犯撤銷假釋,其必須重新服滿假釋期之嚇阻效果卻相對減弱,不符合獄政管理之原理邏輯。「問題不是假釋制度,而是矯治與更生制度」李茂生強調,而我認為若是社會大多數朝速食的方式看待問題,那麼重刑化刑事政策的結果不會意外。對於監獄超收的問題也是我們應該思考的,絕不僅是立法者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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