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15日 星期日

社三B 李筱珺


姓名:李筱珺
班級:社三B
學號:04115242

標題: 台男赴澳留學遭拘留 駐處派員探視確保權益
http://www.cna.com.tw/news/aipl/201804130326-1.aspx
出處:中央通訊社 政治版 2018/4/13 21:36
內文:
  (中央社記者侯姿瑩台北13日電)台灣公民吳澤濬赴澳洲留學,因捲入一起司法案件,被拘留在外國人收容所。知情官員今天說,駐布里斯本辦事處已派員探視,全力確保吳澤濬受到合理對待,並即時提供協助。
吳澤濬的哥哥日前與立委在立法院召開記者會表示,外交部以不干涉司法為由,不幫忙向澳洲政府抗議或協商,態度消極。
吳澤濬2011年赴澳洲打工,2013年申請到學校就讀,201712月因被澳洲警方認為涉嫌一件恐嚇案件,被羈押在警局及看守所一個月,保釋後澳洲移民局認為吳因涉案,將學生簽證取消。吳澤濬至今仍未被正式起訴,卻從201712月起,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被拘留在外國人收容所。
對此,知情官員今天表示,外交部已要求駐布里斯本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就此案與澳洲政府保持聯繫,但案子已進入司法程序,駐處尊重澳洲司法,無法介入任何司法個案。
官員說,吳澤濬目前依澳洲昆士蘭警方所獲事證,控以恐嚇、人身攻擊及蓄意傷害等罪嫌;全案已進入司法程序,檢方蒐證約為46個月,至地方法院起訴審理時間則需約10個月。
官員表示,吳澤濬因涉案導致簽證遭註銷,後續申請過橋簽證也因理由不足遭拒,目前處於無簽證狀態且涉及刑案,無法遣送出境,因此由澳洲當局暫安置於布里斯本移民安置中心。之後,駐處獲知安置中心因空間不足,故將吳澤濬移往聖誕島移民拘留中心安置,隨即與中心聯繫並與吳澤濬通話,吳澤濬表示生活良好。
官員指出,駐處已向吳澤濬家屬轉述相關進展,並於今天派員親往聖誕島探視,預計明天可抵達。
對於吳澤濬家人擔心他在收容所的狀況,官員表示,吳澤濬遭拘留於布里斯本移民安置中心期間,駐處曾派員前往探視,並與他本人及他的委任律師保持聯繫,主動致電吳澤濬表示關懷共9次,未聽聞他抱怨受到非人道待遇。
官員表示,外交部與駐處將在尊重澳洲法律前提下,派員遠赴安置中心探視吳澤濬,全力保障他在受審及羈押過程中,受到合理、公平的對待,並即時提供協助。
此外,官員質疑吳澤濬的委任律師似欠缺法律專業;據刑事專業律師處理經驗,這個案子不宜再執著澳方撤銷簽證適法性,應該儘速終結司法程序,以解除吳澤濬被拘留於安置中心的狀態。
相關憲法條文:
141                    
中華民國之外交,應本獨立自主之精神,平等互惠之原則,敦睦邦交,尊
重條約及聯合國憲章,以保護僑民權益,促進國際合作,提倡國際正義,
確保世界和平。
補充條文:
刑法 第 5                 
本法於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下列各罪者,適用之:
一、內亂罪。
二、外患罪。
三、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六條及第一百三十八條之妨害公務罪。
四、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二之公共危險罪。
五、偽造貨幣罪。
六、第二百零一條至第二百零二條之偽造有價證券罪。
七、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十八條及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
    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三條、第二百十四條文書之偽造文書罪。
八、毒品罪。但施用毒品及持有毒品、種子、施用毒品器具罪,不在此限
   
九、第二百九十六條及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之妨害自由罪。
十、第三百三十三條及第三百三十四條之海盜罪。
十一、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之加重詐欺罪。
刑法 第 6                 
本法於中華民國公務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左列各罪者,適用之:
一、第一百二十一條至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二十六
    條、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百三十二條及第一百三
    十四條之瀆職罪。
二、第一百六十三條之脫逃罪。
三、第二百十三條之偽造文書罪。
四、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項之侵占罪。
刑法 第七條:
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
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
(一)中華民國人民,在國外犯刑法第五條、第六條之罪者,不論法定刑度多寡,我國法院均得以訴追。
(二)中華民國人民,在國外犯刑法第五條、第六條以外之罪者,該行為之外國地法律處罰者,其法定刑度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者,不處罰。
(三)中華民國人民,在國外犯刑法第五條、第六條以外之罪者,該行為之外國地法律處罰者,其法定刑度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我國法院得加以訴追處罰。
心得:
台灣人民在海外犯罪之情形最近最大宗且議論度最高的應該是孫安佐的案子,但這則新聞也非常相同於孫安佐案,同樣的外交部都聲明,尊重他國法律的程序與處置,而在刑法中我們也看到了犯了刑法第五、六條的人,回到台灣仍會受到中華民國法律的制裁,而違反其他的法律則遵循他國的判決嚴重程度來訂定,這真的可以說是雙倍的處罰,在國外違反他國法律被抓,也算是蠻丟台灣人臉的一件事,所以情況嚴重者回台灣繼續追訴似乎也不為過。
另外,這則新聞中吳澤濬的哥哥說台灣的外交部以尊重澳洲司法為由不協助協商,這點我認為外交部要做的應該是第一時間去了解整個案情經過,因為畢竟是自己國家的人民,如果是被誤會受到冤屈,但因為尊重他國司法而不挺身而出,那豈不是在國外害了自己的人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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