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3日 星期日

政一B 李威廷

政一B 李威廷

姓名:李威廷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23

標題:

觀點投書:正視李明哲案背後的紅色恐怖!

時間:2017年12月2日 上午6:10


內文:
NGO人權工作者李明哲28日以「顛覆國家政權罪」,被中共當局判處5年有期徒刑,《紐約時報》對此報導指出,對許多臺灣人來說,這一判決結果被視為「中國對臺灣心理戰的最新一擊」。報導並提及,中國大陸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今天依「顛覆國家政權罪」將李明哲判處有期徒刑5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並指稱這亦是中共首度以這一罪名對我國民眾定罪。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款的定義,「顛覆國家政權罪」泛指「組織、策劃、實施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為」。
然觀察相關報載資料,中共政府的「顛覆國家政權罪」,過往僅適用於其境內維權人士,如今我國民眾李明哲於中國大陸境內遭判「顛覆國家政權罪」被歸屬於內亂罪,等同於中共想要用自己的法律,將李當做是其國內執法對象,除了讓外界感受到中共將「法治及維穩」規範無限上綱與漠視人權的蠻橫外,更凸顯中共當局有意對外宣稱「臺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可知「顛覆國家政權罪」正被中共當局做為法律戰手段所濫用!
由事件最初來看,李明哲前於3月19日遭涉嫌違反相關規範而收押,其妻李凈瑜在4月中赴陸探夫時更遭告知,她仍在有效期限內的臺胞證已遭中共所註銷,此期間該案所有消息均被中共所封鎖,李失聯超過23天,而我國透過各項溝通管道洽詢亦無法取得中共當局的回應,時至9月11日公開播放李受審「被認罪」畫面,以及11月28其被叛處「顛覆國家政權罪」,正值中共十九大召開前及定調後,李案成為習近平召告中共鷹派人士其有手段處置兩岸問題之犧牲品,亦恫嚇關注中國大陸人權議題的國內外人士;觀察事件背後,中共國臺辦曾透過掮客私下與李妻聯繫,希望其不要在此問題上與中共對立,否則將會對李造成不利結果,對我國政府之多方溝通則以不理睬、不回應方式冷處理,乃至如今李被中共以「內規」判刑,可見中共對此案件於事前即有縝密規劃,亦企圖將結果導向我國政府公權力在該案中無法對李案施以有效協商及救援,降低民眾對政府之信賴度。
李明哲受非法拘捕及遭強制判刑案,除對李員及其家屬所造成的傷害外,就當前社會輿論對於此事件的看法而言,中共的一連串手段,確實已一定程度帶出分化我國團結之輿論風向,直呼「李明哲不守當地法律自找麻煩」、「政府救援不力」等言論不在少數,甚在中共網軍積極藉相關話題操弄下,引導成將「李明哲運用網路等媒介議論中國大陸時政而被捕」案件與「陸生周泓旭涉嫌利誘臺灣公務員洩密而遭捕」案件相提並論。諷刺的是,國內慣有的政治惡鬥及無所不用其極的名嘴議題運用,此時又帶動黨派民眾跟風,聚焦於政府及朝野間的對立及批評,孰不知傷害的仍是國家整體向心力,渾然不覺為匪所間接利用。
事實上,中共以此手段分化民眾對政府信任度的事件屢見不鮮,諸如陸客驟減的以商圍政、國際電信詐騙遣送案,或是年初中共介入臺商於墨西哥遇害事件,中共都藉機大肆宣傳我國政府職能失靈的不實消息來混淆視聽;另中共近來頻繁的軍機擾臺威懾行動,更再度顯現其不會放棄武力犯臺之企圖。身為民主國家民眾的我們,應珍惜的是主權在民的現有體制,言論自由的存在不是為了讓我們肆無忌憚的相互傷害,府提出適度的建議與改進方向,偏頗或過激的言論卻可能使國內向心分崩離析。對於李明哲案而言,除期待政府機關持續對中共表達嚴厲譴責並施以相關協商救助等具體行動,我們亦應將槍口一致對外,聲援及支持政府與相關非政府組織的援助行動,展現國人捍衛民主及人權價值的決心,莫讓中共操動的法律戰及輿論戰手法持續傷害國內氛圍。
相關憲法條文:
第十一條: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第十二條: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
第十四條: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第二十二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心得:
       人權工作者被中共當局起訴,判刑五年。我覺得中共當局竟然做出這種事情,感到中共漠視人權,現在已經是二十一世紀了,中共當局身為世界第二大國,竟可以如此對待人民,以這種不合理的罪行將他判刑。我想中共也是想順便分化台灣人民的心,想讓台灣民眾覺得台灣政府沒辦法處理這件事情,我覺得如果是這樣的話,那麼台灣人民更應該團結起來,不要讓中共當局給得逞了,我們要發揮我們的智慧,大家一起支持援助行動,一同捍衛民主與人權。

政一B 胡雅淳

班級:政一B
姓名:胡雅淳
學號:06114202
【標題】「我是不是做了什麼壞事,要被台灣趕出去?」揭露外籍愛滋感染者20年恐懼黑歷史
【時間】2017.11.30
【內文】
感染了愛滋病毒,人生真會就此無望嗎?在世界愛滋日前夕的今(29)天,成立20年的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主辦之「+味人生」特展於剝皮寮開幕,展場回顧20年來感染者的恐懼、被前副總統呂秀蓮說是「天譴」、外籍人士被驅逐出境的歷史,也澄清常見誤解,期望大眾能更加友善看待愛滋感染者。
2015年,在人權團體多年抗爭下,《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簡稱愛滋條例)廢止外籍愛滋感染者要強制驅逐出境之規定,而早在規定廢止前,愛滋權促會就不斷為外籍感染者奔走。
「一個外籍人士面臨愛滋問題,表示他整個家庭受到影響,必須同時處理家屬問題,從一開始不願意了解、不敢相處,或是質疑女生是不是在外面討客兄,可能公婆會有很大的質疑,要自己小孩跟對方離婚,小朋友如何順利成長上學,這些都我們做……」權促會秘書長林宜慧說。
「只要把案子轉介出去說這個人有愛滋,可能就會得到無法協助的回應」
林宜慧表示,早期外籍感染者要面對家中的不諒解、就醫不便、無法求援等問題。雖然愛滋感染者只要穩定服藥就能控制病毒量、甚至控制到不具傳染力,但早年外籍感染者連吃藥都有困難,而台灣也極少民間團體協助愛滋感染者,「只要把案子轉介出去說這個人有愛滋,可能就會得到無法協助的回應。」
「社會再怎麼發達,變好變壞,對他們來說都一樣。」林宜慧表示,外籍愛滋感染者不僅背負污名,早年還會被驅逐出台灣,家人被迫分隔兩地,「制度迫使他成為單親家庭」。
策展人范順淵表示,常有情侶、家人因為《愛滋條例》的規定被迫分離,甚至有外籍人士被驅逐時絕望問:「我是不是做錯什麼事情了?我是不是做了什麼壞事,要被台灣趕出去?」讓范順淵感到相當難受。
而同志諮詢熱線政策推廣部主任杜思誠說,曾碰過一名男同志移工被發現感染時身體已經相當虛弱了,卻必須馬上被遣返,該名移工在台灣可接受藥物治療,回國後卻無法得到同樣的醫療資源;也有外籍學生被發現感染愛滋,被驅逐出境,不僅學業中斷,也難以向家人解釋自己為何被趕回來。
「外籍人士很難找到比較友善的醫護人員,尤其中文不那麼流利的時候,所以我們要陪他們去找便宜的醫療資源,協助轉介到比較友善的醫護人員。」杜思誠分享早期民間團體會提供給外籍愛滋感染者的協助。
「很多外籍人士在台灣待了10年、20年,卻失去他在台灣依賴的一切……」
為何要如此照顧外籍感染者?台灣愛滋病學會副秘書長顧文瑋表示是因「疾病不分國界,人權不分國籍」,「服務外籍感染者一個重要原因,是想到自己國家的人,本國籍感染者出去留學工作也會碰到一樣的問題;很多外籍人士在台灣已經待了10年、20年,卻失去他的親人、朋友、在台灣依賴的一切……」
「所有感染者都應有最基本權利,接受治療,不能因為政策上的落後,讓他們該做的事情不能做!」顧文瑋認為2015年的修法「讓台灣終於邁進人權國家一步」,不再將外籍感染者驅逐出境是一重大指標,修正原有的落後法律。
「如果你的觀念還停留在上個世紀,你就會覺得愛滋病是很可怕的,但只要大家拋開過去的誤解,愛滋並不可怕。」顧文瑋強調,目前愛滋感染者在穩定服藥下即可控制到不具傳染力,愛滋並不可怕,而本次展覽,便是希望澄清民眾對愛滋的誤解,歡迎任何群體來參加。
【相關憲法條文】
5條:中華民國各民族一律平等。
7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10條: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
15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22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23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補充條文】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
【心得評論】
對於愛滋病患,他們一直以來飽受社會歧視,甚至有人以為只要觸碰到他們,自己就會得病的荒謬情形。身為外籍人士,對於這個環境已經不熟悉,好不容易稍有依賴後,卻因罹患愛滋病必須承受汙名並驅逐出境,就算他們身體狀況已經很虛弱有死亡風險也不能留下來就診。很多家庭和伴侶因此被拆散,讓他們最後一無所有。我認為不管是何種疾病,病患都有求醫並生存的權利,就像文章中提到:「疾病不分國界,人權不分國籍」。修正愛滋條例使人民生存受到保障的同時,人民也應該接收有關愛滋的正確資訊,保護自己也保護他人的生理與心理。


社二B 潘建丞

學號:05115224
系級:社二B
姓名:潘建丞

《標題》:政院與綠委達共識 鬆綁七休一、輪班間隔把關機制入法

《出處》:https://tw.news.appledaily.com/politics/realtime/20171203/1252493/
蘋果新聞網 陳雅芃 台北報導

《日期》:20171203

《內文》:
《勞動基準法》修正草案明將繼續在立院衛環委員會審查,其中輪班間隔11小時,例外狀況可縮短為8小時,引發各界質疑。傳行政院長賴清德已經與民進黨籍立委達成共識,將把主管機關把關機制入法。行政院發言人徐國勇證實,賴揆在和綠委餐敘時,有就輪班間隔原則11小時、經勞資協商或工會同意可允許8小時例外,達成共識,至於後續法案上面《勞基法》修正案再做文字修正,這部分就尊重民進黨立法院黨團。

此外,行政院官員指出,勞動部長林美珠12月1日也赴民進黨立法院黨團會議說明,關於鬆綁七休一,將不再更動《勞基法》修正案內容,但勞動部'有3道行政措施。第一道把關機制,是針對去年9月勞動部函釋一例一休有3例外,將檢視是否有調整必要;第二道是勞動部將召集各部會討論後,一併公告放寬七休一的產業;第三道是公告放寬產業,會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附放寬七休一的條件、期限。


《憲法相關條文》:
憲法第五十八條:行政院設行政院會議,由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組織之,以院長為主席。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須將應行提出於立法院之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其他重要事項,或涉及各部會
共同關係之事項,提出於行政院會議議決之。
憲法第六十三條: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
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心得》:一例一休從去年的落實休假日和加班日,到現在的政策急轉彎,搭配上執政多數黨與黨內立委
的協商,不免讓大家覺得這是政治利益分配下與政治現實的結果,就憲法而言,行政院提出修正案,而透過
立法院朝野立委來審議,並藉由黨團協商、行政法規的運用、投票決,為了就是想達成自己的政治立場和方向,
憲法雖然訂立了大方向來讓官員與立委能有依循的標準去審議法案,但事實上我認為細項的行政法則需再被好好檢視,
例如立法院議事錄的規定,以免有多數黨暴力或立院空轉的狀況 

政一B莊易霖

姓名 : 莊易霖

班級 : 政一B

學號  06114215

【標題】

 滿23歲 就有機會當國民法官


【新聞來源】
http://news.ltn.com.tw/news/focus/paper/1156566
【時間】
2017-12-01

【內文】

參審草案出爐 人民有義務參與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只要年滿廿三歲,人人都有機會當法官!司法院研擬人民參與審判制度長達三十年,昨天邁開一大步,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昨天在高等法院宣佈,人民參與審判是世界上大多數國家採取的制度,未來台灣國民只要年滿廿三歲,就有機會擔任國民法官,預定明年二月和行政院完成草案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
  • 司法院祕書長呂太郎(中),宣布國民參審制草案出爐。(記者項程鎮攝)
    司法院祕書長呂太郎(中),宣布國民參審制草案出爐。(記者項程鎮攝)

6國民法官、3職業法官合審

根據司法院「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適用於一審非少年、毒品罪,且最輕本刑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以及故意行為致人於死案件,每件案子由六名國民法官與三名職業法官合議審理,合議庭須有六票以上認為被告有罪,且其中至少一票是職業法官所投,才能判決有罪。
草案規定,民眾一旦被遴選為國民法官,就有義務參與審判,無故不出庭將可處六萬元以下罰鍰,萬一被選上後突然罹患重病或遭遇重大事故,無法繼續擔任,由備位的國民法官遞補。
另外,國民法官屬於廣義公務員,如到處散布審判內容,或手癢把審判內容PO上網,都會觸犯洩密罪,可處一年以下徒刑;收賄者罰更重,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徒刑。
該草案也擬定以刑罰保護國民法官的個資和人身安全,如洩漏國民法官的照片、地址等個資,可處一年以下徒刑,若意圖影響國民法官行使職務或意圖報復國民法官,甚至對國民法官本人、配偶、八親等內血親、五親等內姻親或家長、家屬進行傷害等犯罪,還要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由於此制度是要讓一般國民有機會擔任法官,因此包括正副總統、行政機關首長、民意代表等均不能擔任國民法官,司法機關與司法警察機關人員等具有法律專業背景者、與個案有關者也不能擔任,如檢辯雙方篩選國民法官成員時,發現其中有人對案件有成見,不能公平審判,就有權將其剔除。

每案約開庭7天 日領3000元

司法院估計,國民法官每年約審理一千兩百起案件,每案開庭時間約為七天,每天可領到約三千元費用,合計國民參審制每年須編列審判業務費、國民法官日費、旅費等經常性經費約二億二千多萬元
司法院指出,過去幾十年來,我國都是由考試合格、受過法律專業訓練的職業法官全權負責審判工作,雖然多數法官都很認真地從事審判,但人民對於司法的信賴程度仍始終無法提升,對審判也有不少誤解,希望藉由推動國民法官制度,讓國人可以零距離地接觸司法,同時可以與職業法官進行意見交流和觀念澄清,不但能提升司法的透明度,也應能有效提高人民對於司法的信賴


【相關法律條文】

第18條: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
 77 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
 79 司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總統提名,經監察院同意任命之。司法院設大法官若干人,掌理本憲法第七十八條規定事項,由總統提名,

經監察院同意任命之。

 80 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81 法官為終身職,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

 82 司法院及各級法院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心得】
                 對於國民法官的立案方向,深入的去瞭解,司法院對此事,據司法官員說,他們已經研擬超過了三十多的年頭,在今年才真正有實際的做為去起草法案。在過去的日子中,相較於韓國於2008年施行的「國民參與審判制」〈類似陪審〉與日本在2009年實施的「裁判員制」〈類似參審〉,台灣所推動的僅是對於審判無實質干預能力的「觀審」制度。
               想當然而,這樣的司法改革,在社會上目前還存有諸多的爭議,在持有同意意見與不同意意見的兩肇雙方,對此也爭論不休,然而我想,這樣的制度是好是壞,現在的我們還無法去完全的定奪,或許同意的人會說這是司法制度公開化的最佳做為,然而持有反對意見的人則會說,台灣目前的人土〈陋習〉風情〈收紅包〉還是屢見不鮮的,而且這所花費的經費實在是多餘且無效率的,如果真正推行,他會是使司法更加腐敗的推手。
            是福是禍,我想這是需要時間與實例去親証的,然而,對此我們也需要投有更大的關注才行,畢竟這是我們在生活中息息相關的,因為如果這真正的推行了,我們每一個人就都有機會能成為國民的法官。

政一B 桂學彥

班級: 政一B
學號: 06114234
姓名: 桂學彥

標題: 罷免黃國昌可能成功嗎?黃暐瀚分析後稱有可能
時間: 2017/11/29
出處: http://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71129001791-260407

內文: 

「北北基安定聯盟」所發起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罷免案,將在12月16日舉行投票,有可能出現台灣史上第一起「罷免立委成功案」。對此,資深媒體人黃暐瀚分析後表示「罷免黃國昌可能成功嗎?真的可能。」
黃暐瀚在《ETtoday東森新聞雲》雲論中指出,過去要罷免成功很困難,除了提案門檻高之外,正式投票當天,必須得有過半的「有效選舉人」出來投票,並投下過半以上的同意票數,才算罷免成功。然而,「雙二一」的超高門檻於去年11月29日被廢除。現行的制度,只要同意票多於反對票,且同意票數超過總選舉人的四分之一就算過關。而選罷法去年修法降低罷免門檻後首件罷免案,對象就是當初積極推動修法的黃國昌。
「罷免黃國昌可能成功嗎?」黃暐瀚認為真的可能成功。他分析道,2016年黃國昌以8萬0508票,當選新北市第12選區立委,但現在要罷免黃國昌,只需6萬2798票,這數字比當年輸給黃國昌的國民黨立委參選人李慶華拿到的6萬8318票還低!黃暐瀚說只要兩年前投票給李慶華的選民,12月16日當天出來再次投票反對黃國昌,且不計算這兩年不滿黃國昌的地方選民,「黃國昌,就會被罷免成功」。
相關憲法條文:  
憲法第17條: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憲法第133條:選舉人得由原選舉區依法罷免之。
心得:
雖然台灣是一個民主意識相當強盛的國家,但在某些方面,例如: 公投、罷免案等的議題卻很難達成共識,使得每一次的發起最後都沒有成功,且造成資源浪費,而眼看此一罷免案在門檻變低以後即將成功,但若大部分的人民都抱持著不差自己一票的想法而不去實施自己的投票權,則這一罷免案最終也將以失敗告終,因此我認為人民須對擁有投票權更為重視。

政一B 陳采淇

姓名:陳采淇
班別:政一B
學號:06114237

【標題】北醫護理師疑過勞猝死 醫勞盟:勞基法通過後恐更嚴重
出處:http://m.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2271715
日期:2017/12/2 20:28

【內容】
台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在日前傳出,有護理師疑似因連續上13天的班,加上安排休息的3天又拿去實習,導致最後在宿舍猝死的事件。對此,醫勞盟發言人姜冠宇今表示,依該護理師的班表,小夜班與大夜班間隔並無休息滿24小時,《勞基法》也沒有將學習工時納入,未來《勞基法》若通過,過勞的情形恐更嚴重。
根據《蘋果》報導,姜冠宇今天對台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護理師心肌梗塞猝死的事件表示,這名護理師班表小夜班隔天直接大夜班,中間沒有休息滿24小時,連續上班對身體影響很大,輪班之間必須有足夠的休息時間,班表必須檢討。
另外,對於護理人員必須在職學習,休假時間也必須到醫院,姜冠宇指出,學習工時與正常工時是分開的,但《勞基法》卻未涵蓋學習工時。
姜冠宇進一步表示,《勞基法》修法擬將輪班的間隔時間從11小時縮短到8小時,護理人員是三班制,若輪班間隔為11小時,至少還可以保障休息2班的時間,但若輪班間隔縮短至8小時,等同只能休1班又得在上工,實際睡眠時間恐怕不到4小時。
姜冠宇強調,根據上述的說明,若未來《勞基法》通過,護理人員過勞的情形恐更嚴重。

【相關法條】
憲法
15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154 勞資雙方應本協調合作原則,發展生產事業。勞資糾紛之調解與仲裁,以法律定之。
勞基法
8 雇主對於僱用之勞工,應預防職業上災害,建立適當之工作環境及福利設施。其有關安全衛生及福利事項,依有關法律之規定。
30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
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
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
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
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
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前二項規定,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
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其
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
雇主不得以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之修正,作為減少勞工工資之事由。
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三十條之一之正常工作時間,雇主得視勞工照顧家庭
成員需要,允許勞工於不變更每日正常工作時數下,在一小時範圍內,彈
性調整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

【心得】

台灣在勞動者權益上一直呈現非常不平衡、不公平的對待,除了法律上的漏洞,還有立法者對於勞工不夠設想,在《勞基法》中雖然明顯可以看出政府也努力想讓勞工不受虧待,想在資方與勞方之間取平衡,但各種解釋之下反而扭曲了立法原本的目的。而現今的台灣將會慢慢進入勞力缺乏的狀況,而那時便是需要勞力的時候,但現今的法律只會讓未來的勞力選擇出走,而對於外籍移工的不友善和剝削也只會讓台灣進入勞力空洞。我想這是目前台灣最需要解決的問題,雖然已將兩公約納入國內法8年了,但需要改進、加強的部分還有很多。

政一B 林敬芳

政一B 林敬芳
姓名:林敬芳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42
【標題】李明哲判刑 美國務院促中國放人
【出處】自由時報 2017-11-30 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paper/1156192
【內文】
歐洲議會也聲援李 質疑中國審判不公
〔駐美特派員曹郁芬、記者呂伊萱、彭琬馨/綜合報導〕針對台灣非政府組織工作者李明哲遭中國政府重判五年徒刑,美國國務院東亞局發言人崔葛瑞絲廿八日表示,本案以模糊的「顛覆國家」罪名判刑,「美國感到失望」。

中國以顛覆國家罪名判刑 美國表失望
崔葛瑞絲在答覆本報記者的電郵中表示,「我們敦促中國當局釋放李明哲,讓他可以與家人團聚。」美國在台協會(AIT)發言人游詩雅昨回答記者提問時也表示,對於中國以「模糊的罪名」判處李明哲五年徒刑,美國感到失望;AIT並敦促北京當局釋放李,讓其與家人團聚。

美國布魯金斯研究所東北亞中心主任卜睿哲則說,李明哲案只會使兩岸關係的氣氛進一步惡化。

卜睿哲在電郵中表示,北京增加了一個懲罰台灣或台灣人的新領域,這樣的行動無助於中國在台灣的名聲。 他說,中國藉李案給台灣人的訊息很簡單,台灣人民必須在倡議人權和到中國大陸旅行之間做出選擇,「他們不能嘗試兩者兼顧。如果他們這麼做,連自己的自由也會失去。」

智庫「全國亞洲研究局」負責政治與安全事務的資深主任馬翊庭在「二○四九計畫室」舉辦的一場美台關係研討會上表示,李案有高度政治性,是中國對台心理戰的一部分,藉此展示對台灣政府的不滿意。她表示,美國可以採取幾個動作反制,除了質疑中國法律制度的透明性,也應該採取外交行動,與中國討論這類案件。

此外,歐洲議會人權小組委員會主席潘茲瑞昨晚發表聲明,對於中國是否進行公正審判「深感懷疑」。他認為,李明哲可能被迫在一個不該有的審判中,被強迫發表談話。

潘茲瑞說,李明哲從事的和平活動屬於國際法界定的言論自由範圍,「我們必須堅持這些國際定義和標準」,呼籲中國應釋放李,讓他和家人早日團聚。

【憲法條文】
8 條: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11 條: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12 條: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
14 條: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22 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心得】

從李明哲的事件來看,我認為中國的確利用此事件,間接壓抑所謂的民主自由以及人權概念,此外也是要台灣在人權與到中國之間做選擇。在這場審判中完全看不見公平正義,李明哲的所有言論及承認其犯行,極大可能都是「被迫」,而我最大的疑問依舊是,為何台灣的人民能夠在對岸被判刑、限制其自由,而政府始終處於弱勢,並無較明顯的作為,我認為這是應該要積極處理的,畢竟在憲法裡第11條就有明說,人民有其言論自由,但是我們的人民現在卻因為言論,在對岸被以「顛覆國家」的罪名,而被判刑。

政三A 許家豪

姓名:許家豪
班級:政三A
學號:04114159

【標題】許宗力:釋憲制度 司改重點
【時間】2017-12-03 00:03
【出處】https://udn.com/news/story/11669/2852989?from=udn-relatednews_ch2
【內文】
司法院長許宗力昨天表示,大法官釋憲制度的變革,是司法院推動司法改革的重要項目之一;他坦言,這部分讓終審法院有些法官感到冒犯,但為使人民基本權利獲得無缺漏的保障,司法院會堅持貫徹改革目標。
司法院昨天在法官學院舉行大法官學術研討會,除針對憲法解釋與憲法上未列舉之權利,有四場學者發表的論文與講評外,許宗力在致詞提及包括婚姻自由(含同婚釋憲案)、隱私權、人格權等多號大法官解釋,都屬於憲法廿二條的非列舉權利。
許宗力表示,在多元價值衝突與社會快速變遷的情境下,未來會有越來越多非憲法上列舉權利的保障問題,進入到法院尋求訴訟救濟,甚至在窮盡法院審級救濟途徑後,進而聲請大法官違憲審查,是司法體系無可迴避的課題。
許宗力也指出,大法官釋憲制度是司改重要項目,未來大法官審理案件將司法化、裁判化及全面法庭化,並使大法官釋憲業務更加公開透明。
許宗力談到,為使人民基本權獲得完整無缺漏的憲法保障,司法院研議引進德國「裁判憲法審查制度」;對個案裁判法律見解有誤用或忽略基本權重要意義、或是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的憲法價值等情形,都將新增納入大法官違憲審查的標的。
他坦言這部分讓終審法院法官感到有點冒犯,但為無缺漏的保障人權,仍是值得引進、有意義的改革措施,也強調司法院會堅持貫徹改革目標,透過修正「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落實。
許宗力表示,從民國卅八年作出大法官釋字第一號解釋,至前天作出釋字七五六號解釋,將近七十年,不管是社會趨勢的追隨者或社會工程師,大法官都扮演著重要角色。

【相關憲法條文】
7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15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16      
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77      
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
78      
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
171     
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
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之。
173     
憲法之解釋,由司法院為之。

【心得】

隨著時代的進步與開放,愈來愈多非憲法上列舉權利的保障問題,婚姻自由便是最好的例子,人民對於法律上沒有列入之問題,需窮盡救濟途徑才能聲請釋憲,而這段過程中得需要花多少心力與時間,此次司法院院長所發表之釋憲改革,雖對大法官而言可能對其專業度有所冒犯,但為了人民的基本權利獲得保障,勢必得做出改變,許宗力也提到,未來大法官審理案件將司法化、裁判化及全面法庭化、釋憲業務更加公開透明,目的在於因應社會進步的推移,期望有天,人民的基本權力能在受保障的情況下完全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