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29日 星期五

政一B 楊明境

姓名 : 楊明境
班級 : 政一B                                                                                   
學號 : 06114212

【標題】18歲少女反同婚 老闆炒她魷魚因「散佈仇恨言論」

 

【出處】https://tw.news.yahoo.com/18%E6%AD%B2%E5%B0%91%E5%A5%B3%E5%8F%8D%E5%90%8C%E5%A9%9A-%E8%80%81%E9%97%86%E7%82%92%E5%A5%B9%E9%AD%B7%E9%AD%9A%E5%9B%A0-%E6%95%A3%E4%BD%88%E4%BB%87%E6%81%A8%E8%A8%80%E8%AB%96-013033531.html (YAHOO奇摩新聞、 風向新聞)

 

【時間】2017929 上午9:30


【內文】
       澳洲一名女子因為在臉書上發表不贊成同婚言論,被雇主發現後以「散佈仇恨言論」為由,將她解雇。她在接受媒體採訪時強調自己不是恐同,但決定不對前雇主採取法律行動。該事件也引起澳洲總理滕博爾(Malcolm Turnbull)的震驚,他再次呼籲民眾尊重不同的意見。
綜合外媒報導,18歲的瑪德琳(Madeline)是一名基督徒,日前她把個人臉書的大頭貼換上「投下反對是可以的」(It’s ok to vote NO),被雇主西姆絲(Madlin Sims)發現後以「散佈仇恨言論」為由,通知她「不用再來上班了」。不僅如此,這名雇主還將此事在臉書上公告:「我開除了一位在網路上公然散布『投下反對票是可以的』言論的員工。」該留言隨後遭到移除。
西姆絲在受訪時表示,不是因為瑪德琳反同婚的言論解雇她,而是她的「恐同」行為表明了「歧視弱勢族群」,公司有同志職員、也有幾個同志客戶,這樣的員工恐怕已造成客戶及小孩的風險,判斷她與公司理念不符,不適任這份工作。
面對指控,瑪德琳相當氣憤並表示,所任職的公司專為兒童籌劃派對,接觸小孩是她們的業務之一。她自認在工作上對待小朋友一視同仁。她強週,如果在工作上表現出歧視,早應該被老闆警告,但她從未聽過西姆絲對她的工作態度給予負評。
瑪德琳也把西姆絲傳給她的簡訊提供給媒體;內容提到的大多是西姆絲對她個人言論的不滿,與工作表現無關;顯示西姆絲完全在自打嘴巴。「所以我才是被她的『仇恨』所解雇,這真是虛偽。」瑪德琳說。
瑪德琳也強調,自己並非恐同,她接受LGBT社區的每個成員,但她也有權利表達不能接受同性婚姻的價值觀。她不諱言地說,主要原因來自她的基督教信仰,她說:「和許多宗教一樣,我認為婚姻就是一男一女的結合。」她也指出,在她周圍有很多年輕人都不敢講「不」,因為害怕會受排擠跟霸凌。
該事件也引起社會熱議。律師多伊(Karen Toohey)表示,西姆絲的行為恐已違反了歧視法,意即每個人有自由表達宗教及政治觀點,其言論受到保護。她建議瑪德琳直接訴諸法律途徑來獲得賠償。
前就業部長阿貝茲(Eric Abetz)則說:「若雇主根據職員個人的政治意見(包含這次同婚議題投票)解雇員工,基本上就是違反了工作公平法。希望政府能介入調查,將相關人士起訴。」
瑪德琳最後仍決定不對前雇主採取法律行動。但她坦言這起事件已造成她個人名譽損毀,對往後的就業前景感到憂心,「不過我還是會堅持住自己的觀點,為那些在職場遭受歧視的人發聲。」(謝婷婷/綜合外電報導)

【相關憲法條文】
7:
    (平等權)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憲法11:
    (表現自由)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憲法13:
    (信教自由)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
憲法第15:
    (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憲法第22:
    (基本人權保障)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憲法第154:
     (勞資關係)勞資雙方應本協調合作原則,發展生產事業。勞資糾紛之調解與仲裁,以法律定之。 
憲法增修條文 10:
     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 
大法官第748號釋憲文:
      …現行法律未保障同性婚姻已違憲
【相關世界人權宣言條文】
1:
   人皆生而自由;在尊嚴及權利上均各平等。人各賦有理性良知,誠應和睦相處,情同手足。
2:
   人人皆得享受本宣言所載之一切權利與自由,不分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見或他種主張、國籍或門第、財產、出生或他種身分。且不得因一人所隸國家或地區之政治、行政或國際地位之不同而有所區別,無論該地區係獨立、託管、非自治或受有其他主權上之限制。
12:
    任何個人之私生活、家庭、住所或通訊不容無理侵犯,其榮譽及信用亦不容侵害。人人為防止此種侵犯或侵害有權受法律保護。
18:
    人人有思想、良心與宗教自由之權;此項權利包括其改變宗教或信抑之自由,及其單獨或集體、公開或私自以教義、躬行、禮拜及戒律表示其宗教或信仰之自由。
19:
    人人有主張及發表自由之權;此項權利包括保持主張而不受干涉之自由,及經由任何方法不分國界以尋求、接收並傳播消息意見之自由。

【心得評論】
        同性戀議題在國內或國外早已爭論許久,我國大法官在第748號釋憲文中也表示現行法律未保障同性婚姻已違憲,但無論挺同方認為制度應該與時俱進、基本人權應該受到保障且差別待遇違反平等權等,或是反同方表示同性戀不符合子女最佳利益會造成小孩性別認同的障礙同性戀不能生小孩,皆有可能直接或間接影響到每個人的生活,因此,我認為,「尊重」才是最基本且重要的觀念,同時也是本新聞內文中的雇主­­‑西姆絲所欠缺的觀念。
                 本新聞內文員工瑪德琳,在臉書的大頭貼換上「投下反對是可以的」(It’s ok to vote NO),這是她自由權的行使,但卻遭雇主解雇,更誇張的是以「散佈仇恨言論」為由,雇主­­‑西姆絲因為自己井底之蛙的眼光,開除了瑪德琳,同時也歧視瑪德琳反同的觀點,對照我國憲法,此行為侵犯了15條所保障的工作權。我國憲法在7條的平等權及第11條的表現自由中除了希望促進多元觀點的交流與新觀點的產生,使之免於國家侵害,更是要提醒大眾,在尊重與包容的基礎下,才能建構平等且自由的社會。
        至於在世界人權宣言裡,指出人人皆得享受本宣言所載之一切權利與自由,不分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見或他種主張、國籍或門第、財產、出生或他種身分。且不得因一人所隸國家或地區之政治、行政或國際地位之不同而有所區別等等主張,更是將人的自由權提升到國際的層次,顯示主張及發表自由之權,已是普遍的觀念。
        現代社會發展迅速,各種言論不斷出現,有些人認同有些人則否,只要不去侵害他人,我們都應該給予最完全的尊重。法蘭西思想之父伏爾泰曾說:「我不同意你的說法,但我誓死捍衛你說話的權利。」這是致言論自由最崇高的敬意。


政一B劉宗諺

姓名:劉宗諺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26


【標題】

西班牙學生示威 力挺加泰隆尼亞獨立公投


【出處】

http://m.ltn.com.tw/news/world/breakingnews/2207865
自由時報

【內文】
〔中央社〕西班牙今天至少有一萬名罷課的高中生和大學生在巴塞隆納進行示威,捍衛加泰隆尼亞舉行獨立公投的權利。西班牙中央政府禁止舉行這項公投。
學生們披著加泰隆尼亞紅黃相間的獨立旗幟,齊聚市中心巴塞隆納大學一棟建築外。
他們走在巴塞隆納一條主要大街上,高喊「我們會投票,爭取獨立」。
16歲高中生葛梅茲(Aina Gomez)告訴記者:「多數年輕人都是分離主義者,即使不是,但在看見西班牙這幾週做了什麼後,都成了分離主義者。」
民調顯示,加泰隆尼亞人對獨立議題意見分歧,但多數人希望能進行投票,以解決爭議。

【相關憲法條文】
第    11   條      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第  14  條   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第  22  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心得評論:
現在民主意識的高漲,導致集體抗議的聲波不斷,公民投票在台灣已經是習以為常的事了,但在其他國家裡還隱藏著一些我們看不到,實際上他們雖然有公民投票,但私下卻被政府擋住,那麼這樣真的算是民主嗎?

以美國獨立來說,北美十三殖民地脫離大英帝國,並創建美利堅合眾國,在思想上受到了自由主義、啟蒙運動及宗教革命的影響,在這時候開始,自由的思維已經開始蔓延。

而我覺得這個狀況跟伊拉克、庫德斯坦的油田爭奪戰爭很像,庫德斯坦在25日以獨立公投,最後以92.7%贊成比例順利過關,但是伊拉克政府不承認這個結果,不只頒布對庫德斯坦的國際航班禁飛令,伊拉克國會還授權政府嚴懲庫德斯坦自治政府。

政一B王茗禾

政一B 王茗禾

姓名 : 王茗禾
班級 : 政一B
學號 : 06114258

[ 標題]

涉電信詐騙 3名台灣車手泰國被捕

[出處]
http://www.cna.com.tw/news/aopl/201709280260-1.aspx
時間:2017/09/28 17:48
[內文]
泰國警方昨天逮捕3名台灣籍人士,涉案者與泰國本地人組成電信詐騙集團,聯手詐騙泰國民眾。
           泰國警方指出,警方接到民眾報案,指收到自稱官員的不明人士電話,對方告知他們的銀行帳戶涉及洗錢,必須接管處理。其中一名受害者轉帳12萬泰銖(約新台幣11萬4000元)至設定帳戶,察覺有異後報警。
警方追查,於27日行動逮捕7名嫌疑人,其中3人持中華民國護照,4人為泰國籍。
           泰國警方同時查扣13本存摺和13張提款卡,提款超過40萬泰銖,台灣車手每次得手可分得2%的報酬。3名涉案台灣人士已多次入出境,警方認為幕後人士在背後操控,屬跨國電信詐騙集團,可能有更多受害者。
            中華民國駐泰國辦事處獲得訊息後與泰國警方聯繫,泰警將依泰國法律將涉案的台灣及泰國人士移送偵辦。
            駐泰辦事處指出,依照泰國刑法,詐騙刑責不輕,非法持有或使用他人提款卡,一張最高可判處2年有期徒刑,並採一罪一罰,刑度相當重。

             9月以來已發生3起持台灣護照人士,因涉嫌詐騙被泰國警方捕。

[相關憲法條文]
            第十五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心得]
           台灣人在國外詐騙事件層出不窮,國內也不例外。面對猖獗的詐騙集團,政府應當馬上想出解決方法與應對政策。
           詐騙集團猶如鼠疫一般。肆虐全球。被詐騙者絕大部分都是老年人。每當看見新聞裡頭,老年人被詐騙,只能哭著求警察、社會大眾幫幫他們,我除了心中的怒火熊熊燃起,也會打電話回去問我的爺爺奶奶,叫他們要小心防範。曾經,我的奶奶也被詐騙集團騙錢,因此我對他們恨之入骨。那些老年人窮其一生,一點一滴累積的退休養老金就這樣一夕消失,而那些詐騙集團卻逍遙法外,真的是狼心狗肺。而被抓到的犯人,只要被關個幾年,就又可以出來繼續詐騙,惡性循環就此展開。
           現在的我們因為解決不了問題的政府與犯罪手法日益精進的詐騙集團,只能時常叮嚀家中的長輩,教他們如何分辨別詐騙集團,祈求他們不要輕易相信他人而受騙

政一B 梅冠禹

姓名:梅冠禹
學號:06114245
班級:政一B

【標題】:

  王光祿:政府要我們傳承文化 又要抓我們

【時間】:
   2017/09/28 19:52
【出處】:
    http://www.cna.com.tw/news/asoc/201709280339-1.aspx(中央通訊社)
【內文】:
        布農族獵人王光祿因違法持有獵槍釋憲案,最高法院認定有違憲之虞。王光祿今天獲悉後示,「政府要我們傳承文化,又要抓我們,很矛盾」。律師團則期待有機會到憲法法庭辯論,一次解決原住民獵槍和狩獵問題。台東縣海端鄉布農族獵人王光祿持獵槍,射殺保育動物山羌等,遭判刑定讞,經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受理開庭調查後,今天認定本案有違憲之虞,裁定停止審判並聲請釋憲。王光祿接受中央社記者電話訪問時,情緒上並沒有多大起伏,以平常的口說:「打獵本來就是原住民傳統,政府一直要我們傳承文化,又要抓我們,是很矛盾的事情。」王光祿說,他記得50年前常看到父親和長輩扛著獵槍在街上走,也不會被攔,現在「這個也不行,那個也不行」,要他們如何傳承文化?後代誰敢傳承?王光祿案辯護律師團陳采邑律師接受中央社記者電話訪問,她說,最高法院針對非常上訴沒有駁回,也沒有自行無罪判決或發回,而是認為有違憲之虞裁定停審,這對王光祿個人來說,可能還要一段折磨,但是對全國原住民獵槍和狩獵案件,可以透過釋憲做一次全部解決。
【相關憲法條文】:
    《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  
        第11項: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並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
        第12項: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                         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 ,其辦法另以法律之。                         對於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人民亦同。
     《原住民基本法第19條:     
             原住民得在原住民族地區依法從事下列非營利行為:
            一、獵捕野生動物。
            二、採集野生植物及菌類。
            三、採取礦物、土石。
            四、利用水資源。 
                      前項各款,以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為限。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1條之1:
       台灣原住民族基於其傳統文化、祭儀,而有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之必要者,不受第17條第1項、第1
       8條第1項、第19條第1項,各款規定之限制。 前項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之行為應經主管機關核准,
       其申請程序、獵捕方式、獵捕動物之種類、數量、獵捕期間、區域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
       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
     原住民未經核可,製造、運輸或持有自製之獵槍、魚槍,或漁民未經許可,製造、運輸或持有自製之魚槍,供
   作生活工具之用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本條例有關刑罰之規定,不適用之。原住民相互間或漁
   民相互間未經許可,販賣、轉讓、出租、出借或寄藏前項獵槍或魚槍,供作生活工具之用者,亦同。前二項之許可
   申請、條件、期限、廢止、檢查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
   四日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原住民單純僅犯未經許可製造、運輸、持有及相互間販賣、轉讓、出租、出借或寄藏自製
   之獵槍、魚槍之罪,受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仍得申請自製獵槍、魚槍之許可。 主管機關應輔導原住民及
   漁民依法申請自製獵槍、魚槍。第一項、第二項情形,於中央主管機關報經行政院核定辦理公告期間自動報繳者,免
   除其處罰。
 【心得】:
     雖然王光祿自己對檢方闡述獵槍是"撿到的"讓我覺得這件事疑點重重,但回歸到原住民的基本權利可就不是一件
 小事。站在原住民的觀點去感同身受狩獵對於原住民們的意義,打獵對他們來說代表的不只是樂趣,而是他們的傳統文
 文化,更是他們一年一度的祭儀。個人認為本事件根本沒有以原住民的角度來看,如法院判決原住民獵捕保育類野生動
 物違法,這個判決毫無疑問地就是侵犯到原住民族的權益。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祭儀,本來就可以獵殺包含保育類
 動物的野生動物〔《野保法》第21-1條〕,另外還有一點,法官判決王光祿違反了《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只因為其
 撿到的土製長槍在其部落無一人擁有一樣的及認定這槍不是原民文化所使用的。也許這就是王被判那麼重的關鍵因素,
 但我覺得這也是有爭議的。首先法律本來就允許原住民"持有"自製獵槍,供生活工具使用,既然法律都明文規定可以供
 原民作生活工具用,法官著眼的地方應該是其使用的目的是否符合原住民生活使用,而不是根據個人對原民文化的不理
 解,甚至歧視,就如此斷定。我認為往後如果再發生類似的事件,調查時應該以原住民族的觀點出發,並查對其他文獻
 和詢問相關學者意見再定論。畢竟在現在的社會中原住民屬於較弱勢的團體,所以我們更不能以主流文化去霸林其他較
 弱勢的文化團體。
 

政一B張哲毅

姓名:張哲毅
班級:正一B
學號:06114252
【出處】中央社9/28
【內文】
最近賴清德在接受質詢時表態「台灣已經是主權獨立國家,名字叫中華民國」,雖然因為「台灣不另行宣布獨立」而引起爭議,但身為行政院長維護台灣主權的主張讓人激賞。
但奇妙的是,中國不爽就算了,美國國務院也跟著來湊熱鬧,說是「鼓勵北京與台北官方進行建設性對話」——但怎麼想這都只是嘴砲。怎麼可能建設性對談?難道要再派柯文哲去辦個「雙首都論壇」嗎?
賴清德 26 日在立法院答詢時說,「台灣已經是主權獨立國家 ,名字叫中華民國」。中國國台辦發言人馬曉光今天表示,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台灣從不是一個國家,也永遠不可能成為一個國家。
賴清德中午主持「加速投資台灣專案會議」會後記者會,媒體詢問怎麼看馬曉光的談話?賴清德則回應,「台灣是一個國家是事實 」,國家的構成要素包括人民、土地跟主權,「台灣這個國家的名稱叫中華民國,兩岸是互不隸屬的關係。」
賴清德說,台灣有 2300 萬國人,3 6000 多平方公里的土地,自己選舉總統、立法委員跟縣市長,政府有課稅跟公共支出,「不管哪個角度看,都是主權獨立國家,任何國家都應該正視中華民國存在的事實 」。
對此,美國國務院今天重申美國的「一中政策」,並鼓勵兩岸對話,以雙方人民都可接受的方式,和平解決分歧。
美國國務院東亞暨太平洋事務局發言人崔葛瑞斯(Grace Choi27 日以電子郵件回覆台灣記者詢問時重申,美國的「一中政策」沒有改變,美國基於美中「三個公報」與「台灣關係法」的「一中政策」有所承諾。
她還指出,美國長期關注兩岸的和平穩定,也鼓勵北京與台北官方進行建設性對話,尋求以台海兩岸人民都能接受的方式,和平解決分歧。
【相關憲法條文】
憲法第4: 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
憲法增修條文第11: 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
【心得評論】
這次談的問題是一直以來就在我們這片土地上爭論不休的議題---國家定位。
我認為在談這個問題前,先讓我們拋開個人的情感因素及認知,畢竟這太複雜,牽涉的範圍太廣。
我們先從純粹的法律角度來看,我們國家的法理態度是什麼,我們國家的法律與我們想的一樣嗎?
首先從憲法第4條可看出,其對於領土的定義在法理上是【固有疆域】。但憲法在來台灣前就定了,所以固有疆域基本上就是有包含大陸地區。要改變疆域必須提出領土變更案,所以目前為止在憲法上我國領土還是包括中國大陸,只是我們無法實際控制。在這個狀況底下,我國憲法對於我國領土的描述事實上是背離我們所想的。
甚至據我所知,所謂的蒙藏生在台灣教育層面我們亦有給其保障(加分)。那我國法律對於我們和中國關係的態度到底是什麼?
談完上述我對於現況法理的看法後,我認為賴清德說,台灣有 2300 萬國人,3 6000 多平方公里的土地,自己選舉總統、立法委員跟縣市長,政府有課稅跟公共支出,「不管哪個角度看,都是主權獨立國家,任何國家都應該正視中華民國存在的事實 」。這句話非常有感召力,可能我們大部分的人民是這麼想的,這也確實是事實。但是這個疆域的輪廓並不包含中國大陸。

所以我個人認為,法律面應該要更加具體的對於我國領土及各層面做出精確的定義,也給人民一個法理上的依歸。

2017年9月28日 星期四

政一B 郭南宏

姓名 : 郭南宏
班級 : 政一B
學號 : 06114254

【標題】 修憲推總統制 藍指算計綠說還早

2017/09/27 19:56最新更新:2017/09/27 20:18

【內文】
(中央社記者陳俊華、劉冠廷、王承中台北27日電)國民黨團首席副書記長李彥秀今天說,民進黨從支持內閣制轉向為總統制,恐怕都是政治算計;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說,現在談還太早,要等黨內成立憲改小組處理。
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蘇巧慧提出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修正草案,希望修憲將台灣由雙首長制改為總統制。目前全案已獲41席立委連署,超過成案連署數。
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首席副書記長李彥秀向中央社記者表示,過去民進黨幾乎是朝支持內閣制論述,執政後卻轉向為總統制,恐怕真的都是政治算計。
她說,政治體制推向總統制、內閣制或由現在雙首長制微調,應有更多討論程序凝聚共識,更要有符合台灣民主制度的調整。
民主進步黨團總召集人柯建銘告訴中央社記者,現在談這個還太早,黨內要先成立憲改小組再處理,都還沒開始作業;有些立委很急,關心黨最後共識是怎樣。中央政府體制要變更,到底要總統制、內閣制,要等黨團成立小組後再形成共識。
親民黨團總召李鴻鈞向中央社記者表示,這是在炒議題,修憲應先取得共識,不然都是玩假的。首先應先有朝野對話、接著開國是會議尋求共識,立法院才成立修憲委員會,最後才是修憲。前面階段不走就要修憲,都是空話。
時代力量黨團總召徐永明告訴中央社記者,時力下週會推院會決議文,希望組修憲委員會,時力也會提修憲版本,依黨綱是較偏向總統制,未來憲政體制要改造,應往總統制走。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規定,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委1/4提議,3/4出席,及出席委員3/4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

【相關憲法條文】
17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65立法委員之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其選舉於每屆任滿前三個月內完成之。

憲法增修條文 :
12 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
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
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心得】

鑒於民進黨立委提出修改原本台灣的中央政府體制,近日不管執政黨或是在野黨各說各話,作為一個國家的人民,希望黨團之間能達成共識並以全體人民的利益為首要目標,而非以各自的利益或政治前途為出發點思考; 另外政府也須多與人民溝通以防人民對於政府的不諒解。

政一B 張淨雯

姓名:張淨雯
班級:政一B學號: 06114259

【標題】
蔡英文推修憲 41綠委連署總統制


總統蔡英文日前宣示啟動修憲,綠委蘇巧慧提出《憲法》增修條文修正草案,希望將台灣由雙首長制改為總統制,目前已獲四十一席立委連署,超過成案連署數。資深綠委指出,目前立委任期已過半,修憲討論程序曠日廢時,要預留處理時間,此時提出是最好的時機。

總統兼為行政首長


蔡英文日前在民進黨全代會宣示,要建立一個權責相符的政府體制。據了解,在蔡英文宣布啟動憲改後,修憲議題在黨團內獲得廣泛討論,黨團許多成員認為此時是修憲的好時機,因此蘇巧慧提案後,這兩天很多人都有連署。
蘇巧慧表示,在總統直接民選以後,我國憲政制度如要採內閣制,等於逆勢操作,法制上與實務上皆相當困難,所以採總統制是多數民意較能接受的體制。
草案內容主張應廢除行政院及行政院長,各部會首長及政務委員由總統任命,聽總統指揮,總統除係國家元首外,並為最高行政首長;總統於立法院單數會期開議後一個月內,必須至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並送交立法計劃。
綠委李俊俋昨說,將在明天黨團大會中提議,希望黨團成立修憲小組,進行憲政改革的討論。

相關憲法條文
第17條: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第55條:行政院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立法院休會期間,行政院院長辭職或出缺時,由行政院副院長代理其職務但總統須於四十
       日內咨請立法院召集會議,提出行政院院長人選,徵求同意。行政院院長職務,在總統所
       提行政院院長人選未經立法院同意前,由行政院副院長暫行代理。
增修條文:
第12條: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
                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
                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    
                四條之規定

【心得】
修憲是蔡政府一直以來的政見,而修憲門檻也很高,想必是非常大的挑戰。而且修憲之後改成的總統制,將會擴大台灣總統職權,必然會牽動對岸敏感神經,而且民進黨的席次尚未過半,如果修憲要通過則必須獲得民眾支持,國民黨才有可能一同聯署修憲,所以民意仍然是重要的一環。










政一B王亭勛

姓名:王亭勛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20

日期:2017/9/27
標題】蘇巧慧號召41綠委提修憲案 改成總統制廢行政院長
【內文】
綠委蘇巧慧提出《憲法》增修條文修正草案,希望修憲將台灣由雙首長制改為總統制,目前獲41席立委連署,超過成案連署數。不具名資深綠委認為,本會期面臨總預算的審議,以及許多法案的修正,就算要修憲也無法馬上完成,但是必須先拋出修憲議題。該綠委指出,總統蔡英文剛在全代會時,呼籲應該啟動憲政改革,等明年立委任期過半,修憲討論廢時,要預留處理時間,才會在此時提出。
蔡英文日前在民進黨全代會時,宣布啟動憲政改革,要打造更完善運作的民主憲政體系,前總統陳水扁則主張修憲改實施內閣制,讓總統成虛位元首,修憲議題近來獲得社會關注。除了蘇巧慧提案修憲外,綠委李俊俋昨受訪時表示,將在本週五黨團大會中提議,由黨團成立修憲小組,進行憲政改革的討論,屆時他也會提出整部《憲法》的完整修正案。
據了解,在蔡英文宣布將啟動憲改後,修憲議題在黨團內獲得廣泛討論,黨團有許多成員認為此時是修憲的好時機,因此蘇巧慧提案後,這兩天就很多人都有連署。蘇巧慧認為,修法思考很多、討論很久,最近不論是蔡總統,或是陳前總統等,都相繼表示憲政體制應該要改變,由於修憲門檻很高,重點是要凝聚共識讓民眾接受,建立一個符合權責相符的政府體制。
蘇巧慧、綠委張宏陸等人提案《憲法》增修條文修正草案說明,在總統直接民選以後,我國憲政制度如要採內閣制,等於逆勢操作,法制上與實務上皆相當困難,是以,採總統制顯係多數民意較能接受之體制。草案認為,應廢除行政院及行政院長,各部會首長及政務委員由總統任命,聽由總統指揮,總統除係國家元首外,並為最高行政首長。
草案明定,總統應每年向立法院國情報告,並送交立法計畫,總統應於會計年度開始4個月前,將下年度預算案送交立法院,各部會首長應立法院邀請,參加立法院各委員會舉行的聽證會,不得拒絕。此外,草案中明訂,選舉權下修到18歲,除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外,年滿18歲者,有依法被選舉權。
【相關憲法條文】
憲法增修條文第1: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於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經公告
半年,應於三個月內投票複決,不適用憲法第四條、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
定。
憲法第二十五條至第三十四條及第一百三十五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憲法增修條文第12: 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
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
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
,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憲法第35: 總統為國家元首,對外代表中華民國。
心得評論:
我認為這時候提出修憲要改正體是一件合理的事,甚至,還有些太晚了。因為就我國目前採行的雙首長制是一件非常荒謬的事,總統要推行任何政務都要透過行政院長來執行,但進立法院接受質詢的卻都不是總統?萬一政策推行得宜,大家會誇讚的是總統,但萬一政策是不得民心的,行政院長豈不是變成代罪羔羊嗎?因此,我支持台灣改成總統制,雖然總統制的國家元首一樣不用進立院備詢,但成敗至少是總統自己來承擔。而且,確定只有一個行政首長後也不用擔心行政院長和總統又心結的事會發生了。然而,是要走向總統制或內閣制都是可以再討論的話題。

2017年9月27日 星期三

政一B 陳偉典

姓名:陳偉典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53

[標題]
奈及利亞農牧民衝突嚴重 恐危及國安
 [內文出處]
中央通訊社2017/09/26 22:05

[內文]
非洲國家奈及利亞農民與牧民為爭奪資源發生衝突,2016年死傷人數已超過叛軍博科聖地恐攻造成的傷亡,國家安全受到威脅。

總部位於布魯塞爾的國際危機組織(International Crisis Group)報告「奈及利亞致命衝突蔓延:牧民對抗農民」顯示,2016年農民與牧民武力衝突至少造成2500人喪生,數以萬計民眾被迫離開家園,不安全感逐漸擴散。

奈及利亞農民與牧民爆發武力衝突主因是,乾旱氣候導致北方的沙赫爾沙漠(Sahel Desert)面積擴大,牧民被迫向南遷徙,發生爭奪土地與水源的武裝衝突。

南非媒體「時報即時消息」(Times LIVE)引述報告提出的警告,大量奈國北方穆斯林南下以基督徒為主的南方,可能引發更多暴力衝突,危機並不亞於東北方伊斯蘭激進組織博科聖地(Boko Haram)。

報告顯示,受衝突波及最嚴重的4個州,每年經濟損失與社會成本估計達140億美元。除非奈國政府有效處理衝突,採取系列措施,包括改善農村安全、指定牧民活動區域及解決衝突加強合作,否則將危及國家安全。

奈及利亞人口約1億9000萬,是非洲人口最多的國家。龐大人口中,基督徒與穆斯林各占一半。基督徒集中在富庶繁榮產油的南方,穆斯林則在貧窮缺少建設的北方。

[相關憲法條文]
第 10 條 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

第 15 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第 22 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第 142 條 國民經濟應以民生主義為基本原則,實施平均地權,節制資本,以謀國計民生之均足。

第 146 條 國家應運用科學技術,以興修水利,增進地力,改善農業環境,規劃土地利用,開發農業資源,促成農業之工業化。

第 155 條 國家為謀社會福利,應實施社會保險制度。人民之老弱殘廢,無力生活,及受非常災害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扶助與救濟。

第 169 條 國家對於邊疆地區各民族之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及其他經濟、社會事業,應積極舉辦,並扶助其發展,對於土地使用,應依其氣候、土壤性質,及人民生活習慣之所宜,予以保障及發展。

[心得評論]
在沙漠擴大之後,北方牧民被迫南遷,使原本在南方的農民生活空間受到壓迫然後發生衝突,沒有好好的安置受到天災侵襲的人民這就是政府失職的地方了,但我覺得北方的牧民南下絕對不是單純地針對水源及土地而來,就像文中也有提到,基督徒集中在富庶繁榮產油的南方 穆斯林則在貧窮缺少建設的北方長期的資源不對等可能才是這次事件的主因吧,希望奈及利亞政府將來可以好好的改善這些問題。
這件事情也讓我想到一部很有名的電影叫盧安達大飯店電影的背景一樣是生活習慣各異的兩個族群互相仇視,進而爆發武裝衝突,造成近代最著名的民族清洗事件盧安達大屠殺雖然這兩件事還是有很多差異存在,不過像是兩個民族所掌握的社會資源不對等,兩個民族生活習慣上的不同,政府不重視各民族之間的和諧也沒有落實所謂的社會正義,這就是他們之間的共通點了。
反觀台灣,我認為台灣政府在處理這些問題上就顯得成熟許多,雖然還是有少數的個案發生,但是比起一些爆發嚴重衝突的國家來說,台灣政府所制定來落實各族群之間平等的法條是相對完善的,雖然如此,還是希望政府要重視那些許的個案,使台灣社會更加和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