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 : 楊明境
班級 : 政一B
學號 : 06114212
【標題】18歲少女反同婚 老闆炒她魷魚因「散佈仇恨言論」
【出處】https://tw.news.yahoo.com/18%E6%AD%B2%E5%B0%91%E5%A5%B3%E5%8F%8D%E5%90%8C%E5%A9%9A-%E8%80%81%E9%97%86%E7%82%92%E5%A5%B9%E9%AD%B7%E9%AD%9A%E5%9B%A0-%E6%95%A3%E4%BD%88%E4%BB%87%E6%81%A8%E8%A8%80%E8%AB%96-013033531.html (YAHOO奇摩新聞、 風向新聞)
【時間】2017年9月29日 上午9:30
【內文】
澳洲一名女子因為在臉書上發表不贊成同婚言論,被雇主發現後以「散佈仇恨言論」為由,將她解雇。她在接受媒體採訪時強調自己不是恐同,但決定不對前雇主採取法律行動。該事件也引起澳洲總理滕博爾(Malcolm Turnbull)的震驚,他再次呼籲民眾尊重不同的意見。
綜合外媒報導,18歲的瑪德琳(Madeline)是一名基督徒,日前她把個人臉書的大頭貼換上「投下反對是可以的」(It’s ok to vote NO),被雇主西姆絲(Madlin Sims)發現後以「散佈仇恨言論」為由,通知她「不用再來上班了」。不僅如此,這名雇主還將此事在臉書上公告:「我開除了一位在網路上公然散布『投下反對票是可以的』言論的員工。」該留言隨後遭到移除。
西姆絲在受訪時表示,不是因為瑪德琳反同婚的言論解雇她,而是她的「恐同」行為表明了「歧視弱勢族群」,公司有同志職員、也有幾個同志客戶,這樣的員工恐怕已造成客戶及小孩的風險,判斷她與公司理念不符,不適任這份工作。
面對指控,瑪德琳相當氣憤並表示,所任職的公司專為兒童籌劃派對,接觸小孩是她們的業務之一。她自認在工作上對待小朋友一視同仁。她強週,如果在工作上表現出歧視,早應該被老闆警告,但她從未聽過西姆絲對她的工作態度給予負評。
瑪德琳也把西姆絲傳給她的簡訊提供給媒體;內容提到的大多是西姆絲對她個人言論的不滿,與工作表現無關;顯示西姆絲完全在自打嘴巴。「所以我才是被她的『仇恨』所解雇,這真是虛偽。」瑪德琳說。
瑪德琳也強調,自己並非恐同,她接受LGBT社區的每個成員,但她也有權利表達不能接受同性婚姻的價值觀。她不諱言地說,主要原因來自她的基督教信仰,她說:「和許多宗教一樣,我認為婚姻就是一男一女的結合。」她也指出,在她周圍有很多年輕人都不敢講「不」,因為害怕會受排擠跟霸凌。
該事件也引起社會熱議。律師多伊(Karen Toohey)表示,西姆絲的行為恐已違反了歧視法,意即每個人有自由表達宗教及政治觀點,其言論受到保護。她建議瑪德琳直接訴諸法律途徑來獲得賠償。
前就業部長阿貝茲(Eric Abetz)則說:「若雇主根據職員個人的政治意見(包含這次同婚議題投票)解雇員工,基本上就是違反了工作公平法。希望政府能介入調查,將相關人士起訴。」
瑪德琳最後仍決定不對前雇主採取法律行動。但她坦言這起事件已造成她個人名譽損毀,對往後的就業前景感到憂心,「不過我還是會堅持住自己的觀點,為那些在職場遭受歧視的人發聲。」(謝婷婷/綜合外電報導)
【相關憲法條文】
第7條:
(平等權)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憲法第11條:
(表現自由)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憲法第13條:
(信教自由)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
憲法第15條:
(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憲法第22條:
(基本人權保障)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憲法第154條:
(勞資關係)勞資雙方應本協調合作原則,發展生產事業。勞資糾紛之調解與仲裁,以法律定之。
憲法增修條文 第10條:
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
大法官第748號釋憲文:
…現行法律未保障同性婚姻已違憲…
【相關世界人權宣言條文】
第1條:
人皆生而自由;在尊嚴及權利上均各平等。人各賦有理性良知,誠應和睦相處,情同手足。
第2條:
人人皆得享受本宣言所載之一切權利與自由,不分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見或他種主張、國籍或門第、財產、出生或他種身分。且不得因一人所隸國家或地區之政治、行政或國際地位之不同而有所區別,無論該地區係獨立、託管、非自治或受有其他主權上之限制。
第12條:
任何個人之私生活、家庭、住所或通訊不容無理侵犯,其榮譽及信用亦不容侵害。人人為防止此種侵犯或侵害有權受法律保護。
第18條:
人人有思想、良心與宗教自由之權;此項權利包括其改變宗教或信抑之自由,及其單獨或集體、公開或私自以教義、躬行、禮拜及戒律表示其宗教或信仰之自由。
第19條:
人人有主張及發表自由之權;此項權利包括保持主張而不受干涉之自由,及經由任何方法不分國界以尋求、接收並傳播消息意見之自由。
【心得評論】
同性戀議題在國內或國外早已爭論許久,我國大法官在第748號釋憲文中也表示現行法律未保障同性婚姻已違憲,但無論挺同方認為制度應該與時俱進、基本人權應該受到保障且差別待遇違反平等權…等,或是反同方表示同性戀不符合子女最佳利益、會造成小孩性別認同的障礙、同性戀不能生小孩…等,皆有可能直接或間接影響到每個人的生活,因此,我認為,「尊重」才是最基本且重要的觀念,同時也是本新聞內文中的雇主‑西姆絲所欠缺的觀念。
本新聞內文員工‑瑪德琳,在臉書的大頭貼換上「投下反對是可以的」(It’s ok to vote NO),這是她自由權的行使,但卻遭雇主解雇,更誇張的是以「散佈仇恨言論」為由,雇主‑西姆絲因為自己井底之蛙的眼光,開除了瑪德琳,同時也歧視瑪德琳反同的觀點,對照我國憲法,此行為侵犯了第15條所保障的工作權。我國憲法在第7條的平等權及第11條的表現自由中,除了希望促進多元觀點的交流與新觀點的產生,使之免於國家侵害,更是要提醒大眾,在尊重與包容的基礎下,才能建構平等且自由的社會。
至於在世界人權宣言裡,指出人人皆得享受本宣言所載之一切權利與自由,不分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見或他種主張、國籍或門第、財產、出生或他種身分。且不得因一人所隸國家或地區之政治、行政或國際地位之不同而有所區別…等等主張,更是將人的自由權提升到國際的層次,顯示主張及發表自由之權,已是普遍的觀念。
現代社會發展迅速,各種言論不斷出現,有些人認同有些人則否,只要不去侵害他人,我們都應該給予最完全的尊重。法蘭西思想之父伏爾泰曾說:「我不同意你的說法,但我誓死捍衛你說話的權利。」這是致言論自由最崇高的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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