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號:06114245
班級:政一B
【標題】:
王光祿:政府要我們傳承文化 又要抓我們
【時間】:
2017/09/28 19:52
【出處】:
http://www.cna.com.tw/news/asoc/201709280339-1.aspx(中央通訊社)
【內文】:
布農族獵人王光祿因違法持有獵槍釋憲案,最高法院認定有違憲之虞。王光祿今天獲悉後示,「政府要我們傳承文化,又要抓我們,很矛盾」。律師團則期待有機會到憲法法庭辯論,一次解決原住民獵槍和狩獵問題。台東縣海端鄉布農族獵人王光祿持獵槍,射殺保育動物山羌等,遭判刑定讞,經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受理開庭調查後,今天認定本案有違憲之虞,裁定停止審判並聲請釋憲。王光祿接受中央社記者電話訪問時,情緒上並沒有多大起伏,以平常的口說:「打獵本來就是原住民傳統,政府一直要我們傳承文化,又要抓我們,是很矛盾的事情。」王光祿說,他記得50年前常看到父親和長輩扛著獵槍在街上走,也不會被攔,現在「這個也不行,那個也不行」,要他們如何傳承文化?後代誰敢傳承?王光祿案辯護律師團陳采邑律師接受中央社記者電話訪問,她說,最高法院針對非常上訴沒有駁回,也沒有自行無罪判決或發回,而是認為有違憲之虞裁定停審,這對王光祿個人來說,可能還要一段折磨,但是對全國原住民獵槍和狩獵案件,可以透過釋憲做一次全部解決。
【相關憲法條文】:
《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
第11項: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並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
第12項: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 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 ,其辦法另以法律之。 對於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人民亦同。
《原住民基本法》第19條:
原住民得在原住民族地區依法從事下列非營利行為:
一、獵捕野生動物。
二、採集野生植物及菌類。
三、採取礦物、土石。
四、利用水資源。
前項各款,以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為限。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1條之1:
台灣原住民族基於其傳統文化、祭儀,而有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之必要者,不受第17條第1項、第1
8條第1項、第19條第1項,各款規定之限制。 前項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之行為應經主管機關核准,
其申請程序、獵捕方式、獵捕動物之種類、數量、獵捕期間、區域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
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
原住民未經核可,製造、運輸或持有自製之獵槍、魚槍,或漁民未經許可,製造、運輸或持有自製之魚槍,供
作生活工具之用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本條例有關刑罰之規定,不適用之。原住民相互間或漁
民相互間未經許可,販賣、轉讓、出租、出借或寄藏前項獵槍或魚槍,供作生活工具之用者,亦同。前二項之許可
申請、條件、期限、廢止、檢查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
四日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原住民單純僅犯未經許可製造、運輸、持有及相互間販賣、轉讓、出租、出借或寄藏自製
之獵槍、魚槍之罪,受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仍得申請自製獵槍、魚槍之許可。 主管機關應輔導原住民及
漁民依法申請自製獵槍、魚槍。第一項、第二項情形,於中央主管機關報經行政院核定辦理公告期間自動報繳者,免
除其處罰。
【心得】:
雖然王光祿自己對檢方闡述獵槍是"撿到的"讓我覺得這件事疑點重重,但回歸到原住民的基本權利可就不是一件
小事。站在原住民的觀點去感同身受狩獵對於原住民們的意義,打獵對他們來說代表的不只是樂趣,而是他們的傳統文
文化,更是他們一年一度的祭儀。個人認為本事件根本沒有以原住民的角度來看,如法院判決原住民獵捕保育類野生動
物違法,這個判決毫無疑問地就是侵犯到原住民族的權益。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祭儀,本來就可以獵殺包含保育類
動物的野生動物〔《野保法》第21-1條〕,另外還有一點,法官判決王光祿違反了《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只因為其
撿到的土製長槍在其部落無一人擁有一樣的及認定這槍不是原民文化所使用的。也許這就是王被判那麼重的關鍵因素,
但我覺得這也是有爭議的。首先法律本來就允許原住民"持有"自製獵槍,供生活工具使用,既然法律都明文規定可以供
原民作生活工具用,法官著眼的地方應該是其使用的目的是否符合原住民生活使用,而不是根據個人對原民文化的不理
解,甚至歧視,就如此斷定。我認為往後如果再發生類似的事件,調查時應該以原住民族的觀點出發,並查對其他文獻
和詢問相關學者意見再定論。畢竟在現在的社會中原住民屬於較弱勢的團體,所以我們更不能以主流文化去霸林其他較
弱勢的文化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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