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王志筠
班級:政一B學號:06114232
【標題】攬才法恐放任外國白領「實習」領低薪 立委提警訊時間:2017.10.15 | 13:16出處:https://newtalk.tw/news/view/2017-10-15/100594
【內文】
班級:政一B學號:06114232
【標題】攬才法恐放任外國白領「實習」領低薪 立委提警訊時間:2017.10.15 | 13:16出處:https://newtalk.tw/news/view/2017-10-15/100594
【內文】
新北市民進黨籍立法委員林淑芬今 (15) 日稍早在臉書上呼籲內閣,針對預定下周四審查的「外國專業人才及延攬故法草案」(攬才法),須注意外國新鮮人以實習生名義來台,用極低薪與國內年輕人競爭的問題,如此恐造成台灣白領人才外流問題嚴重惡化,對此林淑芬希望刪除草案中第二十條開放外國畢業兩年內人才來台實習的規定。
林淑芬表示,目前經濟部和金管會已經證實,台灣現在絕大多數的外國籍實習生所領到的「實習津貼」僅接近基本工資,而且中央主管機關僅就形式上書審,勞動條件皆由實習單位與外籍學生自行約定金額與時數,未設有實習訪視或受理申訴機制,若有假實習真工作的情形,主管機關無法及時掌握。遑論開放大量外國實習生後,主管機關亦無力管理。
國發會主委陳美伶對此曾多次表示攬才法是參考美國鼓勵外籍實習生至企業實習的政策,但陳淑芬認為,即使美國廣納人才仍設計有防弊的機制,防止企業濫用實習,因此台灣政策不能只抄半套,實習的認定必須要回歸主關機關勞動部認定的指導原則,為爭議的案件做最後定奪,利實習生不能取代正式員工、企業提供培訓、實習生利益為主等。
陳淑芬表示國內仍有每月領不要3萬的受雇者191萬人,青年學子畢業後遭到外國低價實習生競爭,在沒有防弊機制和國內就業衝擊評估的配套方案下,不該貿然開放外國畢業兩年內新鮮人來台實習。呼籲政府如過真的有服務產業的壓力,應設定總額管制,並說明如何盤點國內產業需要和需求是真是假,通過立法院審查後才可以實施。
【相關憲法條文】
第十條: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
第十五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第一百五十一條:國家對於僑居國外之國民,應扶助並保護其經濟事業之發展。
增修第十條:國家應獎勵科學技術發展及投資,促進產業升級,推動農漁業現代化,重視水資源之開發利用,加強國際經濟合作。經濟及科學技術發展,應與環境及生態保護兼籌並顧。國家對於人民興辦之中小型經濟事業,應扶助並保護其生存與發展。國家對於公營金融機構之管理,應本企業化經營之原則;其管理、人事、預算、決算及審計,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國家應推行全民健康保險,並促進現代和傳統醫藥之研究發展。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國家對於身心障礙者之保險與就醫、無障礙環境之建構、教育訓練與就業輔導及生活維護與救助,應予保障,並扶助其自立與發展。國家應重視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國民就業、社會保險及醫療保健等社會福利工作,對於社會救助和國民就業等救濟性支出應優先編列。國家應尊重軍人對社會之貢獻,並對其退役後之就學、就業、就醫、就養予以保障。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尤其國民教育之經費應優先編列,不受憲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之限制。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並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其辦法另以法律定之。對於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人民亦同。國家對於僑居國外國民之政治參與,應予保障。
心得評論:
台灣勞動環境對社會新鮮人的不友善已是老話題,對於資方而言,能用最低的成本造就最高的公司利潤是最好不過,但政府應該要適度的限制資方,提供勞方更好的就業環境,以提高國家競爭力的前提下達成勞資雙方皆能接受的規範。
但就目前而言,政府在規範上仍然是以資方為優先考量,整體的勞動環境對勞方而言並不公平,以至於許多社會新鮮人寧可放棄工作繼續深造,甚至出國尋求更優渥的工作環境,高知識技術性人才甚至可能直接被國外攏絡、移民。
立法者不應短視近利,或許開放國外的專業人才進駐本國會對台灣經濟有一定程度的幫助,但相對台灣人民的工作機會也因此減少、被取代,而變相需要至國外做「台勞」。也許政府會被資方造成的壓力影響,如何確保台灣國民的工作權以及生存權才是首要目標,若為了追求經濟發展放棄台灣國民的基本人權,只是本末倒置的行為。對於未來的影響不單只是國民失業率上升、少子化問題越劇嚴重,無法保障國民的基本人權對於國家整體而言更是在退步回未開發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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