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15日 星期日

政一B桂學彥

姓名:桂學彥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34

標題: 同婚登記遭駁回 北市民政局:目前仍只能註記

出處: 聯合新聞網  https://udn.com/news/story/11555/2752723?from=udn-ch1_breaknews-1-0-news

時間: 2017/10/12

內文:
女同志方敏、林于立(糖糖)為了戶政機關不讓其登記結婚提告,請求司法發揮彌補立法瑕疵及行政怠惰,撤銷原處分並直接命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上午宣判,法官判決撤銷中正區戶政事務所不准同婚登記的處分,但也駁回兩人要求法院命戶所接受同婚登記的訴求,等於全案回到原點。
對此,北市戶籍科長洪進達指出,法院駁回同婚登記的訴求,因現在沒有相關法令依據,同性來戶所辦理同婚仍是用「註記」,無法辦登記,必須等待修法,且現在的戶役政系統也無法用同性的身分證登記,必須要有全國一制性的做法。
相關憲法條文: 
憲法第七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憲法第二十二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
心得:雖然台灣的民主政體已相當成熟,思想也漸趨自由,但同性問題仍充滿爭議,等到同婚登記正式開始實施,反同與支持同性婚姻的勢必又會產生思想上的種種衝突,而就法律的觀點上來看,仍找不出一個相當明確的判定,就憲法第7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本條明文揭示之5種禁止歧視事由,僅是例示,而非窮盡列舉。是如以其他事,例0如身心障礙、性傾向等為分類標準,所為之差別待遇,亦屬本條平等權規範之範圍,且民法的現行婚姻章僅規定一男一女之永久結合關係,而未使相同性別二人亦得成立相同之永久結合關係,若以性傾向為分類標準,而使同性性傾向者之婚姻自由受有相對不利之差別待遇。按憲法第22條保障之婚姻自由與人格自由、人性尊嚴密切相關,屬重要之基本權,應予以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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