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14日 星期六

政一B 杜鎧佑

系級:政一B
姓名:杜鎧佑
學號:06114241

跨黨派立委呼籲 深澳電廠重啟環評

出處:http://www.cna.com.tw/news/aipl/201804120078-1.aspx(中央社)

民主進步黨立法委員劉建國今天表示,政府應傾聽跨黨派立委、相關團體聲音,不是用環差報告就可以決定當地居民未來生活品質,對深澳電廠重啟環評,才能更嚴謹地把關。

民進黨立委劉建國、時代力量立委高潞·以用與台灣健康空氣行動聯盟理事長葉光芃上午在立法院舉行記者會。

劉建國說,昨天空氣污染防制法已經在立法院完成初審送出委員會,今天開記者會特別有意義。深澳電廠不只是用環境差異分析報告就可以決定當地居民未來生活品質,「應該要做環評」,政府要聽到相關團體、不分黨派立委意見。

劉建國表示,深澳電廠一旦啟用後,只與瑞濱國小相距500公尺,其中有1/3學生是原住民、1/4學生是新台灣之子,原本就是經濟弱勢,相信許厝國小的紛擾大家都還記憶猶新,「呼籲執政當局對深澳電廠重啟環評」,更嚴謹地把關,還給居民更好的環境。

高潞·以用說,她要為當地新住民、原住民發聲,這些大型電廠往往是為了成就多數需求,犧牲少數權益,從1960年代蓋了深澳火力發電廠,是因為旁邊有建基煤礦,當時吸引很多阿美族人過去工作。這幾十年來受到空污影響,居民因不明原因得到肺部相關疾病,但都無法證明為何有這樣的狀況,推估都是空氣污染造成。

高潞·以用表示,燃煤電廠都是空氣污染、健康殺手,深澳火力發電廠好不容易在2007年除役,沒想到環差又讓它有條件通過,對居民非常不公平,電廠開發不只是能源發展問題,也要照顧在地居民健康,不要為了0.1%發電量浪費人民納稅錢、犧牲周遭少數人權益。

【相關法律條文】
憲法第十一條:「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環評施行細則第三十七條:「開發單位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申請變更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內容或審查結論,無須依第三十八條重新進行環境影響評估者,應提出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後,轉送主管機關核准。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檢附變更內容對照表,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後,轉送主管機關核准...」
環評施行細則第三十八條:「開發單位變更原申請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就申請變更部分,重新辦理環境影響評估:...五、對環境品質之維護,有不利影響者。...」
【心得】
環保署認為深澳電廠已經在2006年通過只是都尚未執行,就算現在要重啟計畫也是只需要做環差而不用重新做環評,因為環保署認為他們把「超臨界」改為更良好的「超超臨界」的機組。但在環評施行細則第三十八條的「五、對環境品質之維護,有不利影響者」,我認為深澳電廠已經符合該條,對周邊的地區造成不利影響。而且即便是環差,環保署也有職責要為民眾的健康和生活把關,環保署副署長詹順貴也不一定要在會議中投贊成票。
我覺得在深澳電廠事件中,我們可以看到政府的能源政策其實是有疏漏的,「2025非核家園」的目標在蔡政府的規劃中應該是要將核能改成再生能源,而不是加開燃煤電廠,比起核廢料,火力發電產生的污染對於環保和我們的健康有更大的危害。因此我認為,在再生能源的開發尚未完善之下,核電廠的效率應該是最高的,造成的污染也不會太多,而政府應該要重新思考是否重啟核能,才能應對接下來要到來的夏天高載用電。

2018年4月11日 星期三

政一B王亭勛


姓名:王亭勛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20
日期: 2018/04/11
標題】限制通俄案調查 川普恐開除司法部副部長
【內文】
多名瞭解相關討論的人士告訴媒體,美國總統川普考慮開除司法部副部長羅森斯坦,而且在川普私人律師柯恩的辦公室遭搜索後,炒掉任命穆勒調查通俄門的羅森斯坦將更具急迫性。

美國有線電視新聞網(CNN)報導,川普若這麼做,可能會更加接近他的目標,即對調查通俄門的特別檢察官穆勒(Robert Mueller)施加更大限制。

這是在聯邦調查局(FBI9日決定搜索柯恩(Michael Cohen)的辦公室後,川普目前斟酌的若干選項之一,其中甚至也包括將司法部長塞申斯(Jeff Sessions)革職。官員透露,川普若採取行動,最有可能對羅森斯坦(Rod Rosenstein)下手;但即使是這樣的大動作,也不確定川普是否會感到足夠。

川普對司法部高層不滿很久了,認為他們在穆勒目前對通俄門的調查中,沒有盡力保護他。不過2名消息人士透露,搜索事件可能是個臨界點,將促使川普對穆勒採取比較激烈行動。

開除穆勒可能讓川普的總統生涯陷入危機,而且並非他所有法律顧問都認為該這麼做。一名消息人士透露,羅森斯坦不會丟官。

不過川普的某些法律顧問告訴他,他們現在有比較充分理由可對付羅森斯坦,即羅森斯坦在能追究和不能追究之間越線;同時他是通俄門調查的潛在證人而具利益衝突,他寫的備忘錄成了FBI前局長柯米(James Comey)遭川普開除的依據。這些法律顧問並認為,他們已經成功告訴美國大眾,FBI染上了污點,如今也能對羅森斯坦如法炮製。

一名政府高層表示,白宮正與共和黨國會領袖討論潛在選項,惟恐使他們「大感訝異」。瞭解此對話的人士說,一名共和黨國會領袖建議白宮,別動羅森斯坦。

事實上,炒羅森斯坦魷魚不保證能達成川普防堵穆勒和其調查行動的目標,因為監督穆勒調查工作的羅森斯坦接班人可能採取類似做法。
【相關憲法條文】
56: 行政院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心得評論:
看完之後,我認為川普的一舉一動不免俗都給人一種此地無銀三百兩的感覺。從先前的炒掉柯米,到現在的羅森斯坦,我認為川普的行為都一再地激起美國民眾更想知道到底有沒有通俄門這件事。然而,無論川普有無通俄門事件,讓我想一這則新聞為大世紀的理由是,為什麼川普能說換就換他的行政幕僚,那台灣的行政首長可以嗎?
在美國,因為美國為總統制,故其沒有所謂的內閣。總統有權提名,並於取得參議院的意見和同意後,任命大使、公使及領事、最高法院的法官,以及一切其它在本憲法中未經明定、但以後將依法律的規定而設置之合眾國官員;國會可以制定法律,酌情把這些較低級官員的任命權,授予總統本人,授予法院,或授予各行政部門的首長。
美國憲法並沒有規定內閣的必然存在,不過,從華盛頓開始,歷屆總統都設立內閣輔助其行使行政權。所以,美國內閣就成了一個常態存在。不過,從法理上說,美國總統從是美國的聯邦政府行政分支的領導人和負責人,而內閣不過是總統的輔助結構和下屬,沒有憲法上的獨立地位和法人代表權。因此我認為,美國總統能這樣開除他的行政首長是因為他們不具有獨立的地位。
但在台灣,由於我國是雙首長制,很奇妙的我國最高行政首長是行政院長,但其對各部會的首長卻是要提請總統向立法院提請同意任命。這時我的疑惑就來了,若今日內閣的意思與行政院長有出入,行政院長亦可以撤換之,即為內閣改組,但奇怪的是,行政院的各部會首長是經由立法院同意才能上任的,又立法院代表民意,則若要撤換之的話不也是由立法院來執行比較恰當不是嗎?假使那位部會首長是深得民心,正如同柯米那樣呢,那行政院長還能說換就換嗎?那些部會首長並不向美國一樣式總統的下屬,那倘若今天得罪的是總統,總統亦無權說要開除之,然行政院長為總統任命之,難保其成為總統的劊子手。
正因這樣的亂象,在我國若與高層意見不合時,通常都是由部會首長自己掛官求去,也不願淪為鬥爭的對象,那我個人認為,關於部會首長的任命及去留應該統一由立法院執行,如此一來既有正當性,在下台時也比較不會有怨言或是與人民期待不符的情況發生。

政一B 張維淩


姓名:張維淩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36

【標題】立委盼廢監試法 考試院:宜修不宜廢
【出處 日期】https://udn.com/news/story/6656/30759622018.04.09
【內文】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審查,由多名民進黨立委提案要求廢除監試法,不過,考試院認為,監試法「宜修不宜廢」,有檢討修正的必要,但不宜貿然廢除。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審查廢止「監察院監察委員行署組織條例」、「監察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廢止「監試法」案等案。
根據民進黨立委蔡適應提案指出,監試法自民國39年修訂迄今沒有再修正,81年修憲後,監察院已不是民意機關,監察委員也不是民意代表,考試院不須向監察院負責,且現行憲法明定,監察院有行使同意、彈劾、糾舉、審計的權力,沒有監督國家考試之權,且監委並非考試專業,由監委監試不符專業分工,因此提案廢止監試法。
考選部長蔡宗珍說,在國家考試現制架構下,沒有配套機制,不宜貿然廢止監試法。
她說,目前國家考試重要的典試階段與試務工作,是建立在典試事務與監試任務分立的前提上,重要的是典試階段與試務工作,例如試卷與應考人姓名的彌封、開封、考試成績的審查等,都應有監試人員適時監察。
蔡宗珍說,監試法施行60多年沒有修正,相關法制環境與適用條件已經有重大變化,有檢討修正必要,但監試法宜修不宜廢,如果沒有配套機制就廢止監試法,恐怕會有難以預料的弊害。
監察院監察業務處長巫慶文說,監委的監試權目的在確保國家考試的公平、公正、公開,為國家考試制度中的「他律」功能,且監委擔任監試工作,並沒有領取監試費用。
他表示,監委經由監試權的行使,得以及時發現各項缺失,並即時促進改善,監察院行使監試權,並沒有違背憲法五權分立的精神。
【相關條文】
憲法第8 考試
憲法第9 監察
【心得評論】
監察院通常為民意機關,國家考試由其監督。而現今監察院已是獨立的機關,不是民意機關。監試法施行已長達六十多年,雖然相關法制環境與適用條件已經有重大變化,有檢討修正必要,考量法律必須要有時宜性須配合現今的社會環境,但是突然全套廢除操之於過急,必須要想好配套機制,以面對突發狀況。
將監察考試從行政立法獨立出來,就是要避免立法行政機關權力過大無法制衡,所以監試的存在有其必要性。若因沒有監試法,而導致國家考試無法如期舉行,則會影響考生權益。若一定要廢除此法應修改相關法條,避免這種情形發生。

2018年4月10日 星期二

政一B 劉宗諺

姓名:劉宗諺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26


【標題】

蘇煥智:財劃法如何修才能振興台灣經濟?


【出處】
https://tw.news.appledaily.com/forum/realtime/20180410/1331747/
蘋果即時2018/04/10 15:22

【內文】
蘇煥智/前台南縣長、執業律師

近日行政院長賴清德準備修正的《財政收支劃分法》,並列為本會期立院優先通過法案。而且預計將増加400億元供地方政府分配,而且統籌分配稅款未來將不再將直轄市與一般縣市區分,同時統籌分配稅款的參考指標除了過去既有的人口數、土地面積、營利事業營業額之外,將增加農地面積、污染指數等指標。我有以下看法:

一丶《財劃法》一國兩制:

我認為《財政收支劃分法》的確有修法的必要,因為在這十年之間,台灣的直轄市由兩個直轄市(台北市與高雄市)增加為六個,而且部分鄉鎮市已經廢止改制為區,而且依「統籌分配稅款分配辦法」,目前將直轄市與一般縣市的統籌分配稅款的分配公式不同,也顯然有一國兩制,而坐實「都縣不平等」的問題。但目前這個修正案不但計算公式太複雜,而且似乎祗強調在財源分配,卻缺乏如何提供地方政府拚經濟創稅收的誘因。

二丶如何賦予地方政府創稅誘因?

《財政收支劃分法》目前最嚴重的問題,應該是「中央集權集錢」的問題。依據該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跟經濟發展相關的稅,例如營業稅丶所得稅、貨物貨丶菸酒稅都是國稅,由國家「統收統支」。並依該條第二項規定,其中「40%的營業稅丶10%的所得稅、10%貨物稅」再由中央統籌分配給地方政府。「營業稅丶所得稅丶貨物稅丶菸酒稅」那一項跟地方人民沒有關係,但這些稅卻全部由「中央統收統支」,中央再從中拿出一部分來作統籌分配稅款的制度,此項制度不但計算公式煩複難懂,而且根本上剝奪地方經濟活動地方政府應合理分得的財源,及地方自主發展所需的財源。因為地方缺乏創稅增加稅收的誘因,導致地方政府缺乏主動招商丶發展經濟的直接誘因;而且也容易造成地方政府養成處處依賴中央政府,而缺乏發展經濟丶創造稅收的責任感。

三丶分稅制地方政府才會拚經濟:

所以我主張這一次《財劃法》修法看應該廢止「中央統收統支」的「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制,而採取類似德國丶西歐各國及中國的「分稅制」。將跟經濟發展直接有關的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丶菸酒稅,由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直接分稅,並各分配得一半,如此地方政府自然有拚經濟的創稅誘因。

四丶分稅制的配套方案:

採取分稅制可能面臨了二個問題:

(一)丶是營業稅是否造成公司設籍在那裡的爭議:目前直轄市統籌分配稅款分配辦法,有50%跟該直轄市最近三年轄區營業事業營業額有關,因而衍生營業稅因總公司設籍在那裡有直接利害關係,而造成營利事業單位非常大的困擾。德國的解決方法是按照公司在各地方政府轄區所聘用的勞工數來分配其營業稅,就可以得到雨露均霑的效果。所以配套方案應該是引進德國這一套按照各地方行政區就業人口比例來作營業稅的分配。

(二)城鄉區域平衡基金:分稅制另一個令人擔心的是「富者愈富,窮者愈窮」,各地方政府因為地方發展程度不一,可能造成這種更不利於較偏遠貧窮地區的問題,如何解決此一問題呢?

在德國則透過設立「城鄉區域平衡基金」(undesergänzungszuweisungen)的方式,由富裕地區地方政府及中央政府提撥一定比例的經費設立固定的區域平衡基金,專門用於對偏鄉貧困地區補助。而這樣的城鄉平衡基金在德國、丹麥與葡萄牙等國都有長期的運作經驗。

五丶分稅分權,振興台灣:

當前台灣的悶經濟困局,原因的癥結在於中央集權集錢,導致行政層級太多流程變長,行政官僚化,不合理的管制太多,而且沒有人願意擔當責任;導致中央官僚體系沒有接地氣,而地方政府沒權丶沒錢丶沒能,缺乏發展動能。當務之急應效法先進國家,採取分稅制,將財稅下放丶權力下放,重新建立一個「中央與地方對等」的「新伙伴關係」。地方政府有拚經濟創稅收的誘因,各級地方政府自然在創稅增加稅收,稅收增加了自然可以增加建設及福利,自然可以從地方引導出發展動能,重建在地經濟的活力。

小英政府要重建人民的信賴,應該把握這次《財劃法》修法機會,廢除統籌分配稅款制度而直接改採分稅制。

【憲法條文】
第   107  條   左列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
一  外交。
二  國防與國防軍事。
三  國籍法及刑事、民事、商事之法律。
四  司法制度。
五  航空、國道、國有鐵路、航政、郵政及電政。
六  中央財政與國稅。
七  國稅與省稅、縣稅之劃分。
八  國營經濟事業。
九  幣制及國家銀行。
十  度量衡。
十一  國際貿易政策。
十二  涉外之財政經濟事項。
十三  其他依本憲法所定關於中央之事項。
第   111   條   除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零九條及第一百十條列舉事項外
,如有未列舉事項發生時,其事務有全國一致之性質者屬於中央,有全省
一致之性質者屬於省,有一縣之性質者屬於縣。遇有爭議時,由立法院解
決之。

心得評論:
財政收支劃分法,簡稱財劃法,其內容所規定及稅款的分配,對於直轄市以及一般區域的分配並不相同,再加上其形式及公式過於複雜,且現今直轄市已從原本兩個(台北、高雄)增加為六個,桃園也晉升為直轄市,許多鄉鎮市也不再繼續使用,將其改為區,所以有修改的必要。
以現今的財劃法,僅歸納財源的分配,卻缺乏可以使地方拚經濟的誘因,因此我覺得應該以地方經濟為最終目的,若繼續使用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則會出現因為責任過大,沒人願意去擔當那個責任,且中央統籌分配稅款的內容為稅款全部由中央統收統支,最後再拿出一部分出來做稅款分配,這會壓抑限制地方政府發展經濟的突破,也容易使地方政府仰賴於中央政府。
但若這樣規劃,仍有其他風險,以企業來說,若分公司在於全台各地,那總公司所設籍的地點就會引起爭議,到底是要以何種方式來算,還有,若以各個地方行政區作各自稅款的規畫分配,那麼極有可能導致出現富者越富,貧者越貧的現象發生,若以德國城鄉區域平衡基金來實施,設立固定的區域平衡基金,給予偏鄉貧窮的區域補助,那麼會不會為了補助偏鄉區域,而導致引響了中央的經濟,將過多的財經都花費在偏鄉區域呢?我覺得這個問題可以再思考。

政一B 蔡博宇

姓名:蔡博宇

班級:政一B
學號: 06114244


【標題】

賴揆:續推修法 建立保障原民的法制體系

發稿時間:2018/04/09 18:23 最新更新:2018/04/09 18:23 中央社記者侯姿瑩報導

出處:http://www.cna.com.tw/news/aipl/201804090253-1.aspx

【內文】

(中央社記者侯姿瑩台北9日電)行政院長賴清德表示,政府未來將持續推動原住民族基本法相關配套法案的立法與修法,建立保障原住民族的法制體系;針對尚未完成立、修法的原基法相關法令,請相關部會積極推動。

行政院發布新聞稿指出,賴清德今天主持「行政院原住民族基本法推動會第8次委員會議」時表示,政府未來將持續推動原基法相關配套法案的立法及修法,以建立保障原住民族的法制體系,讓原住民族權利獲得更周全的保障。

針對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的推動情形,賴清德在會中指出,政府在民國96年立法通過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104年公布相關子法,逐步建立相關機制;歷經2年多,去年10月首度核發7項傳統智慧創作專用權,進一步保障原住民族的集體權利與傳統智慧。

賴清德進一步表示,對於相關法律執行後遭遇的困難,請原民會務實解決,並積極研修法規,讓更多原住民族的文化創作獲得保障。

有關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及造林回饋條例的推動情形,賴清德表示,為落實原基法第21條有關原住民族土地受限制應予補償的精神,政府推動「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工作,去年讓超過2萬7000名原住民族人獲得應有權益,並在水源涵養、防災及減災方面帶來效益。

賴清德表示,有關原民會在會中提出禁伐補償條例修正事宜,請相關部會持續積極配合修法。

此外,有關原住民族基本法相關配套法令,賴清德表示,針對目前尚未完成立法、修法的原基法相關法令,請相關部會積極推動。

同時,新聞稿指出,今天會中委員與相關部會也針對原住民族的教育、原住民族土地活化及非原住民族承租原住民族保留地等,廣泛交換意見。(編輯:鄭雪文)1070409
【相關憲法條文】
第1條:中華民國基於三民主義,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
第2條: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
第5條:中華民國各民族一律平等。
第7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15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第22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第23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第53條: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
第58條:行政院設行政院會議,由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組織之,以院長為主席。
            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須將應行提出於立法院之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其他重要事項,或涉及各部會共同
            關係之事項,提出於行政院會議議決之。
第62條: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
第63條: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心得評論:
本次行政院召開之原住民族基本法推動會第8次委員會議,主要是本著當初立法院通過原住民族基本法之精神,希望能透過持續修訂相關配套法案,落實原住民族實質平等之保障。就臺灣政治生態而論,這種行政、立法分權並行的方式,雖對立法效率稍有影響,卻更能從專業、細緻的角度,完善法律之訂定。


近年來,由於民眾社會參與意識之抬頭,許多弱勢族群、社會議題得以被大眾關注,甚至願意不遺餘力地推動法律之訂定,原住民族基本法即由此誕生。然而,礙於母法之概括性質,勢必得藉由許多子法的訂定及相關行政命令的生成,才能從大方向到小角落,均實現當初保障原民權益之立法精神。

然而,原住民族部分之文化傳統包含伐林、狩獵,必然會與政府之山林相關規範有所衝突。當今政府則採取「禁伐補償」的折衷方式,一方面希望能達到山林保護,另一方面也希望能透過這些補償,使原住民族之生活不致匱乏。我認為折衷方式是一種比較好的手段,未來亦可朝持續完善補償措施的方向努力。

對現代民主國家而言,不同政府機關都有各自職掌的權力,也都彼此監視、制衡著。對人民而言,政府機關除了互相監督,更該互相合作,當以民眾安居樂業為政府施政之第一要務。倘若臺灣政治社會能摒棄不同黨派、意識形態間之對立,我想,那樣的政府,才是值得民眾信賴、付託的。

2018年4月9日 星期一

政一B 郭安柔


姓名:郭安柔
班級:政ㄧB
學號:06114221
       中央通訊社
日期:2018/04/09 11:26
【標題】立委盼廢監試法 考試院:宜修不宜廢

【內文】
(中央社記者蘇龍麒台北9日電)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審查,由多名民進黨立委提案要求廢除監試法,不過,考試院認為,監試法「宜修不宜廢」,有檢討修正的必要,但不宜貿然廢除。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審查廢止「監察院監察委員行署組織條例」、「監察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廢止「監試法」案等案。
根據民進黨立委蔡適應提案指出,監試法自民國39年修訂迄今沒有再修正,81年修憲後,監察院已不是民意機關,監察委員也不是民意代表,考試院不須向監察院負責,且現行憲法明定,監察院有行使同意、彈劾、糾舉、審計的權力,沒有監督國家考試之權,且監委並非考試專業,由監委監試不符專業分工,因此提案廢止監試法。
考選部長蔡宗珍說,在國家考試現制架構下,沒有配套機制,不宜貿然廢止監試法。
她說,目前國家考試重要的典試階段與試務工作,是建立在典試事務與監試任務分立的前提上,重要的是典試階段與試務工作,例如試卷與應考人姓名的彌封、開封、考試成績的審查等,都應有監試人員適時監察。
蔡宗珍說,監試法施行60多年沒有修正,相關法制環境與適用條件已經有重大變化,有檢討修正必要,但監試法宜修不宜廢,如果沒有配套機制就廢止監試法,恐怕會有難以預料的弊害。
監察院監察業務處長巫慶文說,監委的監試權目的在確保國家考試的公平、公正、公開,為國家考試制度中的「他律」功能,且監委擔任監試工作,並沒有領取監試費用。
他表示,監委經由監試權的行使,得以及時發現各項缺失,並即時促進改善,監察院行使監試權,並沒有違背憲法五權分立的精神。
【心得評論】
監察院在以往為民意機關,國家考試由民意機關監督。而現今監察院已是獨立的機關,不是民意機關,故立院近期初審廢除監試法。然而,正如同上文所述,監試法施行已長達六十多年,在此期間並無修正。考量現今的社會環境,是有修改並使其更符合時代適宜性。但是,若全盤廢除似乎考慮欠周。國家考試講求公平、公正及公開的民主程序,監試的存在有其必要性。只是若遇到立院未行使監委人事同意權的狀況,導致國家考試無法如期舉行,則會影響考生權益。在此面向,應修改相關法條,使這種狀況得以避免,國家考試能夠如期舉行。再者,如同考選部長蔡宗珍所說,在國家考試現制架構下,沒有配套機制,不應貿然廢止監試法。我認為監試機制有其存在之必要,然而其規範顯然有諸多需要修正之處,立院未行使監委人事同意權的狀況,導致國家考試無法如期舉行一例即是。考選部對此事的回應為認為現行體制下,由監委擔任監試人員還是最為妥當的。但這並非是長久之計,未來不管是修法抑或是廢除監試法,政府應將監試相關配套措施規劃完善。而我認為由考試院分配並管理監試國家考試,使各院各司其職,專業分工,似較為妥當。

政一B 蔡雨珊

姓名:蔡雨珊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10



【標題】江惠民將任檢察總長 時代力量提十六問
【出處】https://www.nownews.com/news/20180403/2729268?from=politiclist
【時間】2018-04-03 11:14
【內文】
總統蔡英文提名現任台中高分檢檢察長江惠民為新任檢察總長,對此,立院時代力量黨團今(3)日召開記者會,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對江惠民提出「十六問」,其中還包括是否認為前檢察總長黃世銘應該受到彈劾。
黃國昌指出,過去偵查不公開原則屢屢遭破壞,他想問新任檢察總長對偵查不公開原則,有什麼措施或應對;檢察體系監督究責體系,又如何改革,汰換不適任的檢察官。
黃國昌強調,美國的檢察總長可說是第十位大法官,對刑事審判體系、刑事追溯犯罪,在檢察一體下,可說位高權重,是必須經總統提名、國會同意的重要職位;因此希望未來立院審查程序中,江惠民能對時力的提問具體表達看法。
此外,黃國昌說過去檢察總長不是被彈劾、就是辭職,從來沒有人幹滿任期;而即將卸任的檢察總長顏大和只是「少數例外」,長期下來,是嚴重傷害人民對司法的信心。
以下為時代力量對檢察總長被提名人提出十六道問題,分為「檢察總長操守分際」、「人事改革」、「公開透明的檢察體系與權責」三大項:
 一、檢察總長操守分際
(1)2014馬英九總統是否曾徵詢您出任檢察總長一職,請問您為何不接任?
(2)請問您是否認為黃世銘應該受到彈劾?
(3)對於政治高層,是否能拒絕任何形式之私下接觸行為,同時嚴守不主動「報告」個案,不因受總統提名而對其洩漏偵查中案件內容?
(4)是否同意建立關切回報機制,對於承辦中案件杜絕關說,如實回報並接受檢驗?

 二、人事改革
(1)請問您是否同意檢察人事應朝向內外部民主化之發展,例如就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之組成,加入外部委員,以平衡法務部長、檢察總長權力;及改善檢察官內部票選推薦制度,如廢除論資排輩的勾選名單制?
(2)請問您是否支持一審主任檢察官之產生,應以檢察官票選推薦為原則?
(3)請問您是否支持檢察官一二審人事採輪調制度?

三、公開透明的檢察體系與權責
(1)請問您認為應如何落實偵查不公開,減少媒體干預及人民公審等情形?
(2)請問您是否認同檢察體系應建立完整監督及究責機制,例如具指揮監督權之上級檢察長、主任檢察官,於承辦檢察官對於其所起訴或不起訴案件,具程序或實體面上重大缺失時,應一同究責?
(3)對於落實檢察官候補與試署制度有何看法?
(4)請問您是否支持就檢察官評鑑機制進行變革,以適時淘汰不適任或濫權(濫權起訴、上訴、誘導訊問等)之檢察官?對於目前檢察官淘汰機制是否滿意?
(5)請問您對於檢審分立所持之立場為何? 是否贊成將培養法官與檢察官之訓練過程分開獨立?
(6)請問您認為「檢察一體」與檢察官偵查犯罪獨立不受干涉之概念,是否相衝突,若具衝突時,兩者間該如何協調權衡?又實務上應如何避免「檢察一體」受到濫用?
(7)請問您對於法務部日前成立之「檢察機關辦理有罪確定案件審查作業要點」運行成效,是否滿意?
(8)請問您對於現行冤案審查機制,如非常上訴、再審等是否支持,及對於防止冤案產生有何具體想法?
(9)請問您未來若就任檢察總長,對於近日重開啟再審程序之蘇炳坤案,將採何種上訴立場?
【相關憲法條文】
憲法 第62條: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
第63條: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法院組織法 第66條: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任期四年,不得連任。
總統應於前項規定生效後一個月內,向立法院提出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人選。
【心得】
如黃國昌委員所述,檢查總長的重要性不可忽視,歷任以來所發生事件的影響姓性,若不能透過新任來彌補,長期下來人民若對司法失去信心,這絕對是不樂觀的。
時代力量黨團對此事召開記者會,針對行政院法務部的運作確由立法委員來監督部分是合理的,只是這讓我對應到從行政國家到立法國家這篇文章,在全球化、資訊化的環境下,文章裡對於立法權的職責定義是監督行政的濫權,是為了幫助增加行政權有更多回應挑戰的空間,但如今臺灣政府發展現況不夠成熟,行政權如果沒有這樣的能力,畢竟立法委員是代表來自各地的民意,有沒有透過增加立法權來使政府運作更有規則可依循的可能?

政三B 劉闓毅


姓名:劉闓毅
班級:政三B
學號:04114286

【標題】悼念鄭南榕 蘇嘉全:言論自由得來不易
【出處】2018-04-07 19:36中央社 記者陳俊華台北7日電
【內文】
今天是言論自由日,立法院長蘇嘉全說,正因得來不易,更需要時時提醒與紀念;回想台灣在戒嚴時期,有著不同世代的民主鬥士,前仆後繼為追求自由民主而失去一切,但這些壓迫與苦難,無法熄滅台灣人追求自由民主的熱情。

蘇嘉全晚間在臉書發文表示,80年代末台灣終於解嚴,自由開始露出曙光,但民主仍待發芽,在那個時代,能夠與鄭南榕(Nylon)及眾多有志一同的夥伴,一起為台灣的民主改革共同打拚,是烙印亦是榮耀。

蘇嘉全說,如今台灣自由民主的成就已經被世界看見,年初加拿大菲莎研究中心(Fraser Institute)公布2017人類自由指數排行,台灣排行世界第18,比前一年進步8名。而德國智庫貝圖斯曼基金會(BertelsmannStiftung)發表的全球轉型指數顯示,台灣在調查中的129個國家中,更是排名第3

蘇嘉全指出,Nylon曾經說過,「假如我們不能一蹴而得民主,我們至少可以先追求公義和人道。」謝謝鄭南榕,如今台灣已經是一個自由民主的國家,但對於公義和人道的追求,永遠沒有停止的一天,「我們永遠記得你」。

鄭南榕創辦「自由時代週刊」倡議「百分之百的言論自由」,198947日,鄭南榕自焚身亡,他的主張獲得社會廣泛迴響。行政院2016年底將47日定為「言論自由日」,希望各界重視及重新省思言論自由意義。(編輯:郭萍英/張良知)

【相關憲法條文】
11 條 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心得評析】
上週六為鄭南榕的忌日,在談到台灣的言論自由時無法被忽略的存在,雖然憲法第十一條明文指出人民有言論自由,但在1991年前廢止刑法第一百條前,這條憲法並沒有實質的用處。
如今天的我們視言論自由為理所當然,但每年到這個時間點,或許我們都可多認識一些,前人替我們爭取過的權利,並繼續努力。

政一B王志筠

姓名:王志筠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32



【標題】中國大舉挖角威脅不斷 台灣半導體廠高度警戒
時間:發布 2018.04.07 | 09:05
出處:https://newtalk.tw/news/view/2018-04-07/120019



【內文】


中國大陸產業來台挖角動作持續不斷,台灣半導體廠尤其高度警戒,紛紛提高員工福利因應,期能留住人才。
中國大陸積極投入記憶體領域發展,動態隨機存取記憶體(DRAM)廠南亞科遭大陸鎖定大舉挖角,總經理李培瑛先前透露,在大陸提出優厚條件下,約有50名員工遭挖角。
面對大陸挖角威脅,李培瑛說,內部不僅強化門禁、手機、電腦、電腦配件與印表機管理,提升資訊安全保護,並全力配合檢調機關偵查與追訴。
南亞科同時積極強化競爭力,力求營運能有好成績,並與員工分享,改善員工酬勞。南亞科2017年員工酬勞達新台幣13.64億元,年增近2倍。
記憶體製造廠華邦電同樣面臨大陸挖角威脅,不過,據華邦電觀察,人員流動還在正常範圍,並無遭大量挖角的情況。
華邦電表示,近幾年營運好轉,將有利提升員工薪資結構與福利,有助留才。華邦電董事長焦佑鈞先前說,將每年加薪,薪資水準將向台積電看齊。
手機晶片廠聯發科近年營運面臨衰退壓力,為提振士氣,董事長蔡明介還特地於去年運動會時送給員工一個紅包,9月30日前到職的員工每人可收到1萬元獎金。
聯發科並決定自建幼兒園,預計2019年9月開始招生,讓有小孩的員工能夠兼顧工作與家庭,以增加員工向心力達到留才及攬才效果。


【相關憲法條文】
第141條:中華民國之外交,應本獨立自主之精神,平等互惠之原則,敦睦邦交,尊重條約及聯合國憲章,以保護僑民權益,促進國際合作,提倡國際正義,確保世界和平。
第142條:國民經濟應以民生主義為基本原則,實施平均地權,節制資本,以謀國計民生之均足。
第151條:國家對於僑居國外之國民,應扶助並保護其經濟事業之發展。



心得評論:台灣的產業多以出口為主,在目前外交上持續碰壁的情況下造成台灣企業的營運不佳,薪水也停滯許久。
許多人才為了追求更高的薪資,更大的企業規模,更好的出口市場,所以到中國發展。
政府除了應該要保障人民的工作權,也應該設法讓人民有辦法規求更好的生活,並且在外交上應該持續突破中國對我們的施壓,設法找到新的外交方式,讓出口產業有更大的市場,更大的競爭力,影響企業的營收,讓薪資有辦法再上升,而非物價持續上升而薪水停滯不前。

社三B 李筱珺

標題:

美助台潛艦國造 中官媒怒嗆:逼降、武統 中國說了算


出處: 自由時報 國際新聞 
時間:2018-4-9 10:06

內文: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美國國務院日前公告對我國潛艦國造行銷核准證,對此,中國官媒今早發表社論指出,美國不應頻頻拿台灣當籌碼,台灣問題最終以什麼方式解決,是逼降台當局,還是武力統一,中國說了算。
《環球時報》今發表社論說明,美國國務院將允許廠商提供台灣建造潛艦的相關技術和設備,而外傳白宮新任國家安全顧問波頓(John Bolton)也將於6月赴台參加美國在台協會台北辦事處大樓落成典禮,這將成為1979中美建交以來,美國訪台的最高層級官員。文章認為,美國的種種行動,都像是拿台灣當籌碼,和中國進行談判。其中更強調,台灣問題最終以什麼方式解決,是逼降台當局,還是武力統一台灣島,中國說了算。
川普就職以來,多名主張友台的鷹派人物獲得任用,包括美國新國家安全顧問波頓(John Bolton)、國務院東亞暨太平洋事務局副助卿黃之瀚(Alex Wong),與國防部亞太助理部長薛瑞福(Randall Schriver)等。而中國官媒《環球時報》則說明,台海局勢的盡頭很可能還是軍事攤牌,而且這種攤牌提前到來的概率也在增高。中國要劃清楚底線,也要讓台灣社會了解鄰近軍事攤牌的危險區,避免戰爭在美台的嚴重誤判中爆發。
相關憲法條文:
137條 中華民國之國防,以保衛國家安全,維護世界和平為目的。
國防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第 138 條
全國陸海空軍,須超出個人、地域及黨派關係以外,效忠國家,愛護人民
。
心得:
從這篇新聞中看見美國對於台灣的軍事協助背後的某些計畫以及因素,這樣的軍事協助 明顯就是為了拿台灣當籌碼與中國談判,台灣的軍方應該融合政治因素的考量去與他國做交涉,以防自己國家被當作人質般的被出賣 況且美方強調台灣問題以什麼方式解決中國說了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