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24日 星期日

政一 B 黃斐成

班級:政一B
姓名:黃斐成
學號:06114238

【標題】

嘉市災難醫療救護隊 成軍


出處:https://tw.news.yahoo.com/%E5%98%89%E5%B8%82%E7%81%BD%E9%9B%A3%E9%86%AB%E7%99%82%E6%95%91%E8%AD%B7%E9%9A%8A-%E6%88%90%E8%BB%8D-215004415.html

時間:2017年12月24日 上午5:50

【內文】
中國時報【廖素慧╱嘉市報導】
嘉義市災難醫療救護隊(DMAT)23日正式成軍,共有50多位醫護人員,由市長涂醒哲授旗,今年在台南進行災害事故演練,訓練精良,為地震頻仍的嘉義地區建立醫療急救衝鋒隊,以備不時之需。
涂醒哲表示,嘉義市地處地震帶且人口密集,一旦發生如921大地震等級或塵爆等災難,緊急應變救災刻不容緩,災難醫療救護隊即時搶救能有效減少死傷損失。
嘉義市災難醫療救護隊在重大災難發生第一時間發揮最佳時效、特殊專業、最高機動力,一有重大災變,嘉義市政府衛生局啟動災難醫療救護機制,災難醫療救護隊於2小時內出動,到災難現場建置醫療團,展開即刻救援。
災難醫療救護隊成員至少有4名醫師、8名護士(護理師或急救技術員)、4名行政人員及醫療輔助人員等共16人,特殊型醫療救護則至少有4名特殊型(Medical Operation Unit)專科醫師、8名護理人員(特殊技術人員)及3至4名行政及輔助人員。
這支團隊平時即有災難醫療進階課程的特殊專業訓練,包括爆炸傷、壓迫症候群、腔室症候群、緊急截肢、創傷性窒息、創傷後症候群、微粒吸入傷害、局限空間搜索與救援、生物性危害物質之醫療處置、災難的健康及公共衛生衝擊、災難流行病學。
【相關憲法條文】
第十五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第一五五條:國家為謀社會福利,應實施社會保險制度。人民之老弱殘廢,無力生活,及受非常災害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扶助與救濟。
第一五七條:國家為增進民族健康,應普遍推行衛生保健事業及公醫制度。
【心得評論】
我認為這是一個對台灣地區而言十分有意義的一項建設,台灣因處板塊交界地震帶,地震發生次數頻繁。
而這種災害通常在地狹人稠的地方又特別的嚴重,那像現在這篇報導中的嘉義市常常是震央附近區域,災害往往特別的嚴重。
組這個災難醫療救護隊可以說是以防不時之需,各縣市政府應該也要積極地推行這類災害防範或災後重建的措施,基於政府應保障人民之生存、財產權,以及憲法第一五五條之對受非常災害者應給予扶持與救濟這幾項,政府有必要著手重視這幾點,能將之視作為是一個必要的建設,已達防範未然,未雨綢繆之功效。

政一B 林敬芳

政一B 林敬芳
姓名:林敬芳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42
【標題】反勞基法修惡 學者怒批:拿勞工的命來救資本家的錢
【出處】自由時報 2017-12-23 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2292058
【內文】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包含五一行動聯盟等多個勞工團體今天(23日)舉行「我血汗過勞,你功德個屁」反對《勞基法》修惡大遊行,多所大專院校學生團體也現身力挺,遠從南台灣包遊覽車帶學生北上的屏東大學社會發展學系助理教授邱毓斌指出,《勞基法》的目的是要限制雇主權力龐大,抑止社會不公平現象,並強調它不是救經濟產業的法令,而是一部勞工的救命法令。

民眾與勞團今天聯合發起「我過勞血汗、你功德個屁,反對勞基法修惡大遊行」,台北市警察局估計共有約500人參與,據《風傳媒》報導,邱毓斌批評,通過法令救台灣經濟,分明就是拿勞工的命來救資本家的錢,他強調,《勞基法》是一部勞工救命的法令,目的是要限制雇主權力龐大,抑止社會不公平現象,而不是拿來救經濟,並感慨「真的不知道自己教勞工、勞動政策是在教什麼!」

邱毓斌也質疑本次修法根本是撤底違反程序、民主,他說,傳統修法應由勞動部旗下相關處室研擬,但現在勞動部內卻沒人承認現行修法版本,擺明是從賴清德「功德院」口袋自己拿出來,完全沒過問勞工。

青年代表郭書成則說,據教育部2012年的統計,約有50萬人申請助學貸款,近8萬人申請助學金來支撐自身的生活費,導致剛畢業的社會新鮮人每月賺來的生活費有超過一半都在付房租跟學貸還款。台灣工人先鋒協會秘書長吳昭儒則指出,從多所大專院校學生團體製作的「學生打工地圖」中可以發現,在10所大學周邊的500多間店家就有8成店家違法,其中又以沒保勞保為最多數,其他則是國定假日沒雙倍薪資、薪資低於《勞基法》最低限制等。

郭書成也提到,根據教育部數據統計,有95的大專院校學生在外打工,多數卻沒有勞健保保障,甚至領著低於最低基本工資的時薪,教育部更帶頭以學習型助理在規避學生勞工的勞健保費

【憲法條文】
14 條: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15 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22 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23 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心得】

我認為勞基法的修改是更需要被詳細檢視的,因為它影響的就是社會上大多數的人,而在前一次的勞基法修改—一例一修,其實就影響很多企業以及勞工,但是現在卻又要再重新修法,甚至要把它修得看起來似乎對資方相對有利,不免讓人懷疑到底勞基法是在保障勞工還是在討好資方。或許我們現在還沒有工作或只是做簡單的打工,但是現在的修法其實也是會影響到未來的我們,就如同上面文章所說的,現在大學生幾乎身上都背了幾十萬的學貸,有些還得負擔房租,因此基本薪資以及相關保障更顯得重要,勞基法是為了保障勞工而設,但是在修改時,所有的版本卻從未過問勞工們的意見,我也認為這次的大遊行也是必然的,希望能藉由這次的活動,讓政府瞭接勞工的心聲,而不是只會做承諾,卻不會實現。

政一B 杜鎧佑

系級:政一B
姓名:杜鎧佑
學號:06114241

沙烏地富豪親王 傳天價保釋金1800億元

2017/12/23 20:04 | 中央社
http://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1712230178-1.aspx
【內文】
「華爾街日報」(WSJ)報導,沙烏地阿拉伯億萬富豪阿瓦里德親王因為涉貪而在11月初被捕,沙國當局要求他至少得支付60億美元(新台幣1800億元)才能換得自由之身。

華爾街日報引述消息人士報導,這是當局要求的最高額保釋金之一。

根據彭博億萬富翁指數(Bloomberg Billionaires Index),62歲的阿瓦里德親王(Prince Alwaleed bin Talal)在全球富豪榜上排名第57,有180億美元身家。他因投資包括花旗集團(Citigroup Inc.)、蘋果公司(Apple Inc.)、推特公司(Twitter Inc.)等,在國際上赫赫有名。

根據富比世雜誌(Forbes),阿瓦里德親王是沙國首富。

華爾街日報報導,阿瓦里德親王正與沙國政府磋商,接受他釋出對沙烏地阿拉伯王國控股公司(Kingdom Holding Co.)的大量持股來支付保釋金。沙烏地阿拉伯王國控股公司為沙國證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司,市值達將近90億美元。
【相關憲法條文】
・第八條:「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第十條:「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
・第十五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第二十二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其他相關法律】
・世界人權宣言:
第三條:「人人有權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
第十條:「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權由一個獨立而無偏倚的法庭進行公正和公開的審訊,以確
定他的權利和義務並判定對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
第十七條:「人人得有單獨的財產所有權以及同他人合有的所有權。任何人的財產不得任意剝奪。」
【心得】
在我看的其他資料顯示,或許因為近期國際的國際油價狂跌而無漲勢,且無力與美國頁岩油抗衡,因此仰賴石油輸出的沙烏地阿拉伯的財政已經出現了很嚴重的赤字,皇室領導階層才會想透過逮捕、加罪許多富豪和皇室成員,收取他們龐大的財產來填補國內的赤字。
沙國是君主專制國家,國家憲法為伊斯蘭教的可蘭經,因此迫害人權、歧視女性的情況也是時有可聞。雖然每個國家都有不同的宗教信仰和社會背景,但是我認為在世界人權宣言中對人權的保障應該是普世價值,這樣任意逮捕人民和迫害人權的事件,應該儘早將其改善和根除。
雖然近幾年來沙烏地阿拉伯也已對婦女的權利增加了許多改善的措施,也是值得鼓勵的,但離性別平權和禁止實施酷刑的目標仍有一大段路要走。

政一B 張淨雯

姓名:張淨雯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59


【標題】:

外來投資減7成 加泰漸嘗「獨」果



【時間】:2017-12-23 17:09世界日報 編譯中心/綜合22日電


【出處】:https://udn.com/news/story/11532/2891576?from=udn_ch2cate7225sub11532_pulldownmenu


【內文】:獨立公投以來,西班牙加泰隆尼亞逐漸為此付出經濟代價,不僅觀光人數大幅下滑,外來投資更銳減70%以上。
環境穩定是吸引商業投資的要因之一,但加泰區支持獨派政黨在議會改選中取得過半議席,意味著與中央政府的拉鋸,可能還要延續。
法國費加羅報報導,自獨立公投以來,加泰地區已有逾3000家企業把註冊地址遷到西國其他地區,這些企業經濟貢獻可能占加泰區域生產總額的30%。
而由於觀光客減少,西班牙埃薩德商學院調查顯示,46%的加泰區雇主暫緩投資,25%預計明年減少聘雇。
此外,政治風波也降低了人民消費意願。報導指出,在全國零售消費額維持穩定的狀況下,加泰隆尼亞10月的零售消費額比去年同期減少4%。


【相關憲法條文】:
第 2 條: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
第 4 條: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
第 17 條: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第 108 條:左列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省縣執行之:
一  省縣自治通則。
二  行政區劃 。
第 112 條;省得召集省民代表大會,依據省縣自治通則,制定省自治法,但不得與憲
法牴觸。省民代表大會之組織及選舉,以法律定之。
第 116 條:省法規與國家法律牴觸者無效。
第 117 條:省法規與國家法律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之。




【心得】:加泰隆尼亞的獨立公投,我之前也寫過大事記,當時其中一個加泰隆尼亞希望獨立的原因是,他們認為自己本身的經濟實力
大過於西班牙太多太多,以至於加泰隆尼亞認為自己因為是自治區,卻必須承擔西班牙的爛經濟,還需要繳交高額的稅金,除了其他
文化上的差異,經濟就是最主要的原因,但是從目前的報導看來,獨立並沒有給加泰隆尼亞帶來他們所期望的,相反的是政治的不穩
反而讓許多廠商卻步,去別處尋求投資,這可能也是加泰隆尼亞始料未及的。
我認為,自治區的獨立,不只是一個國家的領土及主權變動,他是會關乎到國際間的種種關係,跟我們所有人都是密不可分的,從國
際放眼台灣我覺得獨不獨立在台灣也是一個大眾討論的話題,但是看過了加泰隆尼亞的例子,我們真的能夠認為追求獨立之後的後果
,是我們能夠承擔的嗎?而不只是所謂意識形態支配我們的想法。


















政一B 劉宗諺

姓名:劉宗諺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26


【標題】

反勞基法抗議群眾聚集北車 警方01:40全部驅散


【出處】
http://m.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2292223
自由時報2017-12-24 01:45
【內文】
〔記者劉慶侯、邱俊福、陳恩惠/台北報導〕昨天展開的反勞基法修法遊行,在晚間6點宣布解散之後,仍有數百位陳抗人士不願散去,在台北市西區街頭繼續流竄遊行,直到今天凌晨0點46分,台北市警方展開強勢作為,強行帶離聚集在台北車站東三門的群眾進行保護管束,直到凌晨1點40分,警方已將台北車站陳抗民眾全部驅散。
昨天11點55分時,約百名陳抗民眾,見警方將北車東三門周邊封阻,假意作勢搭捷運離開,但自中山站下車,佔據南京西路23巷口,但民眾自己內鬨,覺得在這裡不知要做什麼大家又決定要徒步走捷運線型公園路線,回到北車支援東三鬥的民眾,約18分鐘後走回北車東三門。
聚集在台北車站東三門的陳抗民眾,揚言要搭12時40分的最後一班捷運各自返家,警方表示要派員護衛搭車,但陳抗民眾拒絕,雙方再次形成對峙況。
在凌晨1點2分時,警方維安人員強制保護管束34名陳抗民眾,分2輛警備車載運駛離台北車站,警方並持續將陳抗民眾送上警備車。
原在北市中山北路與北平東路口與警對峙的陳抗人士,與另一小股陳抗人士共約60人,沿市民大道往東方向徒步流竄行進。
凌晨1點10分 警方再將控制在北車三門前的45名陳抗民眾進行保護管束,分成三車載往北市南港展覽、天母、北市動物後飭回。
凌晨1時11分 有4名陳抗人士不滿自由台灣的李嘉瑜被警方帶去保護管束,在中山北路與北平東路口靜坐抗議。
凌晨1點28分,陳抗人士葉瑾瑜仍與約40餘人聚集在長安東路1段52巷口,但未有滋擾等行為發生,警方持續監控中。
至凌晨1點40分左右,台北車站附近的陳抗民眾已全部驅散。
【憲法條文】
第   10   條   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
第   14   條   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第   15   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第   22   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第   23   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
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心得評論:
對於勞基法的修改我相信我們已經有些許的認識,所以我認為不用在這裡討論,但後續所發生的問題,可能就大大影響到我們在憲法保障上的權力。首先,我們先來看遷徙自由,指的是空間上的移動,對於我們每個人,只要是公共區域,都有權利可以任意自由的移動,不管地點為何,不應該被限制住。而集會結社自由,雖然說我們有集會且具有遊行的自由,但並不代表就可以過分的集會結社,例如我們在各院及總統府都不可以集會結社,這樣所設置的禁制區是為了避免公共危險所給予的限制,而且這裡還有較重要的一點是,警察應該以公共秩序、交通安全的維護為主,並不能以訴求的內容來判斷驅離的標準,所以我覺得他們在這裡的處理方式是正確的。因為在這裡集會遊行,已經確確實實的阻擋了主要交通路線,造成了許多地方的交通癱瘓,因此我認為有驅離的必要。

2017年12月23日 星期六

政三A 陳又端

政三A 陳又端
姓名:陳又端
班級:政三A
學號:04114158
【標題】
帶子上課差點「被休學」 原民母控霸凌
https://tw.news.yahoo.com/video/%E5%B8%B6%E5%AD%90%E4%B8%8A%E8%AA%B2%E5%B7%AE%E9%BB%9E-%E8%A2%AB%E4%BC%91%E5%AD%B8-%E5%8E%9F%E6%B0%91%E6%AF%8D%E6%8E%A7%E9%9C%B8%E5%87%8C-124210451.html
【內文】
【壹電視報導】因為身分比較不同,就要「被休學」嗎? 花蓮一名就讀玉里高中進修部二年級的連姓婦人控訴,自己長期在班上,受到原住民身分的酸言酸語,最近甚至因為必須帶著小孩上課,被學校主任暗示退學。但翻找了半天,校規中根本沒有這一條規定,現在校方出面澄清,會維護每一位學生的受教權。

【相關憲法條文】
第 5 條
中華民國各民族一律平等。
第 7 條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 158 條
教育文化,應發展國民之民族精神、自治精神、國民道德、健全體格、科
學及生活智能。
第 159 條
國民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
第 160 條
六歲至十二歲之學齡兒童,一律受基本教育,免納學費。其貧苦者,由政
府供給書籍。
已逾學齡未受基本教育之國民,一律受補習教育,免納學費,其書籍亦由
政府供給。

【心得】
我認為霸凌是世界上最幼稚的事情。
從小到大看到了無數霸凌的事件,也知道了不少關於霸凌的知識。 霸凌別人的往往都是家庭不完整,或是曾經被霸凌過的人,所以我們看見有人霸凌別人時, 應該要出手制止,而不是在旁邊附和。而看見別人被霸凌時,我們更應該出手保護他們,不要讓他們心中殘留陰影,也不要讓他們因此受傷,把自己的情緒轉移到別人身上,讓下一個人成為受害者。從最基本的做起,我們應該要杜絕霸凌的行為,如果身邊有被霸凌者,我們應該要鼓勵他們把事情說出來;而那些霸凌者,則一定要讓他們受到處罰,要讓霸凌者了解所作所為須受到代價,也要了解為何霸凌者會欺負同儕,是否為家庭因素,或是同時也是被霸凌者;旁觀者也要加以輔導,免得助長霸凌。
我認為與其指責霸凌的孩子及其家庭,老師應更積極理解大人肩負的教育責任,給孩子一個沒有懼怕的上學環境。

政一B 西村優伽

姓名:西村優伽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71

【標題】
西班牙法院駁回「台灣非中國一部分」 將再引渡93詐騙犯
【出處 日期】
2017年12月23日 08:26 中時電子報 孫曜樟 http://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71223001104-260402
【內文】
西班牙法院在繼12月15日同意將121名電信詐騙犯引渡到中國後,23日再同意引渡第二批93人,總計將引渡電信詐騙犯214人,其中有絕大部分是台灣人,在第一批遭引渡人犯中有辯護律師以「台灣非中國一部分」抗辨,但卻遭西班牙公聽法院以「獨立不能是單方面形式」駁回。

據中央社報導西班牙和中國警方聯手;去年在當地共逮捕269名電信詐騙的嫌疑人,其中218人是台灣人,受害者則多數為中國居民。由於,中國與西班牙訂有引渡協定,中國乃據此提出引渡要求,2017年2月西班牙內閣會議同意將269名嫌疑人引渡至大陸,司法程序同時進行。

西班牙公聽法院12月15日在同意引渡第一批121人前,曾有辯護律師提出「台灣並非中國一部分」,主張嫌疑人是台灣人,不應被送往中華人民共和國,他們可能在中國遭受虐待,並受嚴厲處分至無期徒刑等說法抗辨。

但最後法官認為,涉案罪名是電信詐騙,與台灣的政治處境無關,中國以法律規範保證不會採行無期徒刑,引渡請求中也說不會處以死刑,且以「獨立不能是單方面形式」駁回了辯護律師不將人犯引渡的請求。全案目前司法程序進行至二審,涉嫌人和辯護律師在收到判決書後仍可上訴。

(中時電子報)

【相關憲法條文】
第 8 條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
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
。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
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
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
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
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
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
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第 80 條
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第 141 條
中華民國之外交,應本獨立自主之精神,平等互惠之原則,敦睦邦交,尊
重條約及聯合國憲章,以保護僑民權益,促進國際合作,提倡國際正義,
確保世界和平。

【心得評論】
  我認為這件事情呈現國際社會上台灣還是被不承認一國家,雖然憲法第141條有外交的規定,但國際社會上台灣的影響力有點小也就是說中國的影響力非常大。
然後辯護律師說:台灣並非中國的一部份,他們可能在中國遭受虐待,並受嚴厲處分至無期徒刑等說法抗辨我覺得不應該說這些話,應該要說:台灣有台灣的法律,嫌疑人是台灣人的話就把他們引渡台灣。 即使主張引渡中國的負面影響只是造成兩岸關係的惡化,最好是避免刺激中國表示台灣也有司法架構。我覺得台灣國內確實發展台灣民主主義,但也許對其他國來說中國和台灣差不多,如果這些國內外的意識差異越大以後可能會發生要求獨立之類的活動。藉由這件事情可以思考台灣的國際社會上的立場和好複雜的兩岸關係,我也想更多了解這個議題。

政一B 徐崇祐

姓名:徐崇祐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49

標題:西班牙法院再判 第二批台灣詐騙犯將引渡中國
時間:2017-12-23 10:30
出處: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2291548

內容: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西班牙國家法院15日同意中國要求,將首批121名包括台灣人在內的嫌犯引渡到中國,今天再度同意第二批93人,總計214人,其中大部分來自台灣。目前法院進行到二審,嫌犯仍可上訴。

西班牙與北京政府合作逮捕269名中國籍和台灣籍的詐騙犯,其中218人是台灣人,騙取中國境內民眾金錢,涉案金額高達1200萬歐元。該詐騙集團冒充受害人的親友或警察,要求將款項匯入犯罪組織的帳戶。

據《中央社》引述當地媒體報導,西班牙法院今天再度同意引渡93名詐騙犯到中國,原本預計明年初才會做出第二批引渡決定,判決明顯比預期的早。

報導提到,嫌犯辯護律師表示,台灣並非中國的一部份,台灣人不應該被引渡到中國,他們能會因此受到虐待,被判無期徒刑,但遭到法院駁回。西班牙法院認為,該案為電信詐騙,與台灣的政治處境無關,且中國法律規範不會採行無期徒刑,也不會處以死刑。

相關憲法條文:
第 2 條
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
第 77 條
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
之懲戒。
第 141 條
中華民國之外交,應本獨立自主之精神,平等互惠之原則,敦睦邦交,尊
重條約及聯合國憲章,以保護僑民權益,促進國際合作,提倡國際正義,
確保世界和平。

心得:
先前北京法院已經對於肯亞詐騙案作出判決,現在西班牙政府與北京政府合作,再度將當地台灣詐騙犯移送中國處理,先前肯亞案發生時,就有立委痛批這已侵害到我國主權,而這次又再度發生類似事件,如同清朝末年,清廷因受列強侵略被迫放棄司法裁判權,在中國土地上違法的外國人清廷無力管轄,此舉讓中國毫無國家尊嚴,現在台灣的處境也是如此,在他國犯法的台灣無法送回台灣審判,而是送到中國去處理,這使我國的司法主權蕩然無存,台灣被迫接受北京政府的管轄。

不過一般民眾對於此事件,許多人倒是拍手叫好,認為這些詐騙罪犯可惡至極,送到中國去被判重刑大快人心,這種心態可以理解,身在台灣不時就會接到詐騙電話,而社會新聞也常看到有人遭詐騙高額鉅款,台灣人早就對於詐騙集團恨之入骨,而且過去遭逮捕的詐騙犯,在台灣受到的判決社會大眾都認為輕判,使人無法接受,詐騙犯罪的歪風在台灣也沒有改善的跡象,因此也就默認了國外詐騙犯送審中國的事件。

雖然詐騙集團很可惡,但我想這樣下去不是辦法,目前的狀況是台灣詐騙犯罪猖獗,而且遍部海外,不只是台灣,許多中國地區居民受害,因此北京政府才會如此積極的處理此事件,而海外詐騙犯遭送審中國,我國政府也無力介入干涉,造成此問題的原因除了我國國際力量不足,無法與北京抗衡維護我國司法主權,此外就是台灣詐騙犯罪的情形過於嚴重,已經影響到中國地區的居民,我覺得目前現階段最能夠也最應該要解決的便是此問題,對於詐騙犯罪我國似乎無法有效遏止,目前就好像是自己家的小孩犯錯管不了,只好讓別人來管,這對我國來說是很丟臉的一件事,因此最根本的做法應該要想辦法打擊這些詐騙集團,除了能夠提升我國國際形象,最重要的是能夠降低國人遭詐騙的風險,符合本國利益。

正如同過去抗戰時期蔣介石曾說過的:「攘外必先安內,安內以攘外」如果連我國民眾對於政府制裁詐騙犯罪都沒有信心,又如何能夠對外大聲保證能夠處理此問題呢?因此希望未來政府能夠有效遏止此歪風,使國內對於國家及司法有信心,如此便能夠一致對外捍衛國家的主權。

政一B 黃子維

政一B 黃子維
姓名:黃子維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39
【標題】勞團萬人上街反勞基法 行政院:不必刻意拿極端案例
【出處】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71223/1078369.htm
【時間】20171223 11:18
【相關憲法條文】
憲法第14: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憲法第22: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內文】
政府啟動攸關一例一休的《勞基法》部分條文修法程序,卻引發勞團不滿,直言修惡,23日更串連發動「我血汗過勞、你功德個屁!反《勞基法》修惡大遊行」;對此,行政院發言人徐國勇表示,尊重人民集會遊行的權利,但也盼外界不需刻意拿出極端案例,政府絕對會照顧勞工權益。

一例一休上路以來爭議不斷,賴清德接任閣揆後承諾修法,針對加班上限經勞資協商同意,一個月不得超過54小時,每三個月不得過138小時;例假可以於每7日內的週期挪移;休息日加班依實際出勤時間計算;輪班間隔至少11小時,但若勞資協商同意後則可變更為8小時;特休部分經勞資雙方同意後可遞延1年。

不過,行政院公布《勞基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卻引來各界質疑過度傾向資方,儘管總統蔡英文出面強調會顧及勞工,且將負起最後責任,仍難息民眾怒火,各勞團23日發起「我血汗過勞、你功德個屁!反《勞基法》修惡大遊行」,預計中午12點先在北市北平東路的民進黨中央黨部前集合抗議,行經中山南路、忠孝西路、重慶南路、青島東路,最終在立法院前的濟南路集合,表達訴求。

針對備受爭議的輪班間隔,徐國勇回應,整體工時與休息時間並未改變,只是更具彈性,「不必特意去找那些在事實不會發生的極端案例,我們現在社會上有哪一個機關、哪一個工廠是給你這樣排班,找個例子給我們看,沒有嘛。」

徐國勇指出,有立委表示在現行規定下,有30%的勞工想加班卻無法加班,所以為了百分之百保障勞工權益,行政院要解決這個問題,但不會把例外變原則。
心得評論:

一例一休的爭議持續延燒,雖然行政院不斷的對修法的內容進行修改,但似乎始終無法和勞工團體取得共識,更在本周六進行大規模的遊行抗議,我認為不論是政府還是勞工團體都不應該過於武斷,例如勞工團體認為此法完全是圖利資方,但的確有勞工是需要加班的,不過也使不肖的資方有法律可以依循,強迫勞工加班。另外行政院認為勞方提的許多極端案例不可能發生,但如果真的發生了政府部門似乎沒有制定任何的配套措施,但勞工部門也不該將此情形塑造成,要是修法必定皆會是此情況,雙方都應再多加思考,也希望這次的風波能盡快圓滿的落幕。

政一B莊易霖

姓名:莊易霖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15

【標題】

指警察像流氓 周玉蔻遭起訴


【出處 】
 https://udn.com/news/story/11315/2890833


【日期】
   2017.12.22

【內文】
資深媒體人周玉蔻今年在政論節目中,指節目來賓雲林縣退休警察協會執行長賴坤柚、現職警員陳志傑兩人行為像「流氓」、「黑道」,賴、陳事後分別向台北地院提自訴及向台北地檢署控告周女妨害名譽;北檢認為「流氓」、「黑道」等字眼已構成公然侮辱,雙方沒有和解,昨天將周提起公訴。
賴坤柚提告部分,北院上月開庭審理,周玉蔻不認罪,辯稱她沒有妨害名譽的惡意與主觀犯意,是針對賴在節目中的發言進行合理評論。
律師則指控,周玉蔻今年四月十日在電視政論節目中,多次以言語辱罵賴,包括「你剛才那樣就是流氓」、「我現在覺得你像流氓,警察上節目像流氓」、「警察像流氓就是這種嘴臉」、「你就是流氓!退休警察的形象都被你搞壞了」等語。
賴坤柚主張,他擔任警察卅餘年退休,現任雲林縣退休警察協會執行長,為爭取退休警員權益,上節目表達退休警察對於年金改革的理念與訴求,卻遭周玉蔻在節目中公然侮辱名譽,還透過節目向全國播出,致使他的名譽遭受重大損害,因此提告。
周玉蔻答辯指出,賴在節目開場回答主持人的問題時,使用大量暴力抗爭的激烈言詞,她才會批評。
周玉蔻在同場節目也發言指現職警察陳志傑上節目「像流氓」,陳認為周把警察的尊嚴、榮譽踩在腳底下,也提出告訴。


【相關憲法條文】
第十一條: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第十六條: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第二十二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世界人權宣言】

第十二條:任何個人之私生活、家庭、住所或通訊不容無理侵犯,其榮譽及信用亦不容侵害。人人為防止此種侵犯或侵害有權受法律保護。


第十九條:人人有主張及發表自由之權;此項權利包括保持主張而不受干涉之自由,及經由任何方法不分國界以尋求、接收並傳播消息意見之自由。



【心得評論】
在日常生活中,所謂的言論自由的界線是我們最難以去拿捏的限度,憲法在第十一條與世界人權宣言的第十九條,雖明文的保障了人們發表言論的自由,但言論自由的保障並不能去做無限的延伸,因為當我們越過了那言論自由保障所畫的分際線後,我們就是侵犯到人家自身所具有的人格權,造成了妨礙名譽或公然侮辱等等的其他違法行為。
此篇新聞中,兩造雙方都各持己見,周女士說他只是在做事實的呈述,然而警官認為他的人格權遭受了損害。我認為在此事件當中,身為一個媒體人,周女士應該有一個媒體人所該具有的素養,在鎂光燈下應該要更有對於言論自由分際線劃分的素養所在,不然人民從媒體上所得知的訊息,有關於言論自由的分際,就會因此而模糊不清,造成了社會更多不必要的爭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