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11日 星期日

政一B 林毅


姓名 : 林毅

班級 : 政一B

學號 06114225



【標題】集遊法目的 學者:應是保障參與集遊者

【新聞來源】2018/03/09 19:01 中央社記者蔡佳伶台北9日電




【內文】

    台灣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蘇慧婕今天說,集遊法應是要保障參與集會遊行者,而非如何有效控制集遊參與者,但執法機關的角度仍未修改過來,禁制區劃再大,都沒理由阻止醫護和律師進入。

    台灣人權促進會今天在立法院舉行集會遊行法修法公聽會,邀請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及學者專家進行討論。黃國昌表示,時力今年初為了抗議執政黨透過粗暴手段,強制表決通過勞基法修正案,到總統府前靜坐抗議,但警方劃設超級大禁制區,必要性到底在哪裡。

    他說,目前集遊法修法只剩3個爭點,分別是禁制區到底要不要廢除、協助保護集會遊行,行政機關所派的人,是否要配戴易於辨識身分的名牌和臂章,以及警察職權行使法已經賦予警察很多權力,是否還有必要在已經改變思維的集遊保障法中賦予他們命令解散的權限。

    黃國昌表示,集遊法修法自出立法院委員會後,從此不見天日,過去這一年多院會都沒有排審;承諾要把集遊權還給大家、集遊法改成集遊保障法的民進黨,為何遲遲不肯完成應有的修正,是不是因為這個權力太好用了,捨不得放,上癮到做過的承諾全忘了。

    蘇慧婕表示,集遊法目的應該是要保障參與集會遊行者,而非如何有效控制集遊參與者,但執法機關的角度仍未修改過來。如果禁制區有正當的立法目的,但無論如何絕對不是去干預集遊參與者的有效權力行使,禁制區劃再大,都沒理由阻止醫護和法律人員進入。

    台灣人權促進會副會長周宇修表示,當集遊法屬於低密度管制時,警察裁量權就高,也就是警察要用什麼樣的法律處理問題,會有很大的詮釋空間;如何有效規範警察權的行使,是未來修改集遊法等法規需考慮到的。



【相關法律條文】

憲法

14 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15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22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23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釋字445 & 718



集會遊行法



【心得】

        談論基本人權時,集會結社權」往往是其核心價值之一。在過去戒嚴時期,集會遊行曾受到嚴格的監管,其目的就是擔心任何示威遊行,從地區性擴散為全國性暴動;從少數人抗議政府的不公不義,成為啟迪民智民心,掀起社會改革,撼動黨國體制的有力震撼彈。

        但現今時代不同了,在90年代民主化後,民主改革與基本人權保障成為普世價值,我們看待集會遊行如家常便飯,更視之為理所當然。儘管台灣的集會遊行自由已漸趨成熟,但這當中仍藏有過去諸多不合理之法令限制,也許有些仍有其必要性,但必要性是否該隨著時代的進步改變與放寬限制,例如禁制區的劃立與警察職權的增減,皆是目前可討論、可改善之處。

       以劃設巨大禁制區來看,在禁制區內,警方嚴格限制,只有政府認定的「主要媒體」方能進入採訪,嚴重侵害記者的「新聞自由」與「採訪權」,甚至間接影響到人民「知的權利」;以周邊地區的封路與交通管制,透過封閉道路對人民的行動自由加以限制或禁止,其空間限制和時間限制都必須符合「目的性」、「比例原則」、「必要性」的檢視。此外,不准律師進入禁制區簽署委任狀,律師最後只能隔著拒馬簽署委任狀,也嚴重侵害律師與當事人的權益;不准醫生進入探視絕食者,甚至拆除絕食者的遮雨帳篷,並進行強制驅離,對於抗議者的身體健康毫不給予最基本的人道考量,亦違反憲法保障之比例原則。

        過去民進黨政府一直承諾將修改勞基法與集遊法,但如今勞基法問題並未圓滿解決。當民眾上街陳抗,立委靜坐絕食,抗議政府失職時,民進黨卻一方面遲遲不將集遊法排審,甚至連召開集遊法修正之公聽會與公民論壇的意願都沒有,一方面再利用當中的不當法條限制人民,再三逃避政府職責,如此的執政態度,與對修法承諾的跳票,人民還要給他們第二次機會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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