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17日 星期日

政一B 龔育婷

政一B 龔育婷 06114214

[標題] 西班牙121台嫌將引渡中國 法務部:仍有上訴機會

[時間] 2017-12-16

[出處] http://m.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2285408

[內文]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20161213日,200餘名台籍電信詐欺嫌犯在西班牙被捕,西班牙法院日前依「一中原則」,判部分台籍嫌犯應遣送中國受審,引發法務部不滿,痛批西班牙之前向我申請司法互助時,均全力協助,反之,西國卻未回應台灣的司法互助請求,甚至傷害我國主權,深感遺憾。

法務部表示,西班牙此次在馬德里、阿利坎特、巴塞隆納等地逮捕200餘名台籍、數十名中國電信詐欺犯,因我方與西國無警政合作與司法互助協定,僅能先透過駐西使館聯繫,國內則由高檢署緊急召開「跨境電信詐騙追贓平台」會議,研擬後續策略。

台中地檢署接獲指示,去年12月底派人趕赴西班牙洽詢司法合作事宜,今年1月與3月提出引渡及司法互助請求,但西國回應因與中國簽有司法互助與引渡條約,需先審理中籍嫌犯引渡案,未積極面對我方請求。

未料,西班牙法院本月15日同意中國請求,判決首批121名台籍嫌犯引渡中國,理由竟是依據「一中原則」,認為我國非屬於聯合國會員國,且台灣與西班牙、歐盟均不具外交關係,從而認為我國係中國之一部分。

法務部獲悉深表不滿,痛批西方無視我國主權獨立及司法法域現狀,「嚴重傷害我國主權」,背棄先前向我國請求司法互助時,所稱尊重我國司法主權之立場。

法務部表示,本案發生以前,西班牙曾多次檢具聲明,依照平等互惠原則向我國請求司法互助案件,我國皆協助執行;然對於我國所請求之本件司法互助案件,西國卻未予積極回應,深表遺憾。

法務部強調,此次遭判決引渡中國的台灣人,依西國法律規定,仍有上訴機會,將密切關注後續進展,持續與外交部及相關機關共商對策。

據悉,該判決理由除了依據一中原則,另一個原因是,中國公安獲准長驅直入西班牙逮人,節省西國警方不少麻煩,雙方早有默契,偵破後將犯嫌引渡中國受審,西國移民單位今年3月間也同意這個作法。

[相關條文]
憲法
8: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16: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刑法
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心得]
雖詐欺不論是在西班牙、中國大陸或台灣都是屬不合法之行為,但在他國犯罪之我國罪犯理應遣送回本國,西班牙政府卻將我國詐欺犯遣送至中國大陸,此舉已明顯危害到我國主權,有辱我國之國格。
而我認為此事件正凸顯了中華民國對外主權之不確定性,雖說在國內對於主權之想法或許是視其為理所當然之存在,但在國際上卻不被大多數國家所認同,我認為台灣在國際上之地位要提升是有一定之困難度,而要如何在不危害到本國之國安的情況下,同時又能保住我國最低限度之主權,並把握對於我國主權之侵害的分際乃是我國政府和人民所必須思考之共同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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