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17日 星期日

政一B 陳品璇

姓名:陳品璇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29

【標題】18-20歲可以公投 但不能選總統
【出處】https://tw.news.yahoo.com/18-20-115928840.html
【內文】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其中包含投票年齡下降為18歲,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秘書長葉大華表示,這是18歲青年有公民權的第一步。不過由於憲法及選罷法未修改,滿18歲雖然有投權,但仍沒有選舉權,沒辦法投票選舉總統及各項公職民代。

在得知立院三讀通過公投法修下後,葉大華在臉書上貼文說「天啊~努力多年的下修公投年齡到十八歲的公投法,剛剛終於三讀了!」,她並留言「繼續往修憲挺進」、「感謝上帝我們終於衝破鳥籠了,接下來是修憲鐵籠」。

葉大華表示,公投法年齡下修門檻的結果,這也是對18歲青年有公民權的第一步。希望中央選舉委員會跟教育部可以積極做選民教育,讓學校透過公民課程,來實際模擬討論。

中選會粗估,由於公投年齡下修為18歲,投票權人將增加60萬人左右。以上次總統(副總統)選舉人數為18782991估算,公投投票權人將增為1938萬餘人。
不過由於選罷法第14條仍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年滿20歲,除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外,有選舉權」。憲法第130條也規定「年滿20歲者」,才「有依法選舉之權」。所以滿18歲雖有公投的投票權,但是卻仍沒有選舉的投票權。

【相關憲法條文】
17 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129 條本憲法所規定之各種選舉,除本憲法別有規定外,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之方法行之。

130 條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二十三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

136 創制複決兩權之行使,以法律定之。

【心得評論】

很開心這個拖很久的18歲公民權終於有一大進展,雖然還沒適用於全部的公投項目,也還沒擴及到憲法的選舉權,但這是一個美好的開端,希望未來能更進步、更積極推動修法,把人民的權利還給人民,也期許高中的公民教育,能藉由18歲公投權,讓青少年更了解這些議題背後的面向及選擇帶來的優缺,並更願意關心或參與國家大事。此外,在這次的三讀會議中,大幅下修公投提案、成案及通過門檻,有效同意票達選舉人總數1/4以上即為通過,我覺得也很棒,可以實行直接民主,在未來政黨扮演的角色會越來越少,民間團體可能會有較多公投的提案、也會成案,讓民眾更加行使公投權利,也是比較適當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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