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17日 星期日

政一B 黃子維

政一B 黃子維
姓名:黃子維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39
【標題】同意票僅48693人 黃國昌罷免案確定不通過!
【出處】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71216/1073837.htm?ercamp=sorted_hot_news
【時間】20171216 18:22
【相關憲法條文】
17條(參政權)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133條(罷免權)被選舉人得由原選舉區依法罷免之。
【內文】
「北北基安定力量聯盟」所發起的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罷免案,12168時至16時正式投票。黃國昌上午850分親自前往白雲里民活動中心投票;安定力量主席孫繼正則在上午10時到汐止國小投票。根據新北市選委會晚間統計開票結果,同意罷免票數僅4.8萬、不同意票數2.1萬,罷免案確定未過關。

黃國昌罷免案16日舉行投票,這也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在2016年修法降低門檻後,首次適用的投票案,舉行範圍則為新北市第12選區,涵蓋汐止區、金山區、萬里區、瑞芳區、平溪區、雙溪區、貢寮區等7區,選舉人總共有255551人,共240個投票所。罷免門檻為同意罷免達63888票,且多於不同意才能通過。

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罷免門檻必須滿足兩大條件,一是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另一個就是同意罷免票數須達到總選舉人數四分之一以上,換算下來為63888票,罷免案才算通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也規定,若罷免案未通過,在該被罷免人之任期內,不得對其再為罷免案之提議。

另外,若罷免案通過或否決之票數不實,足認有影響投票結果之虞,選委會、檢察官、被罷免人或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得於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30日內,以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或被罷免人為被告,向管轄法院提起罷免案通過或否決無效之訴。
心得評論:

我認為安定力量以黃國昌支持同婚修法、力挺婚姻平權,所以發起罷免案,這個理由不太充分。因為支持婚姻平權的政治人物並不只有他,很明顯是要針對個人,藉此理由吸引反同性戀者的支持,容易造成社會對立,我認為非常不切當。這次的罷免案亦體現出台灣的民主,證明了即使選上了立委,人民仍有權力將其罷免,充分展現了主權在民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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