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張哲毅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52
【出處】中央通訊社
12/12
【內文】
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大幅下修公投提案、成案及通過門檻,有效同意票達選舉人總數1/4以上即為通過;廢除公審會、18歲有公投權,並可不在籍投票。
公民投票法最早是民國82年,由前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蔡同榮提出草案;92年時公投法完成三讀,國民黨、親民黨以席次優勢,通過門檻較高的「雙二一」條款,歷年來6次全國性公投均未通過。
現行公投法的提案門檻為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人總數千分之1,成案門檻為選舉人總數5%,投票人數達投票權人1/2以上,且有效投票超過1/2同意,即為通過,也被稱作為「雙二一門檻」。
三讀條文明定,提案門檻調降為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人總數萬分之1,以2016年總統副總統選舉人數估算,約為1879人;成案門檻為選舉人總數1.5%(約28萬人);同意票多於不同意票,且同意票達投票權人總額1/4(約469.5萬人)以上即為通過。公告公投結果後2年內,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行提出。
全國性公投適用項目,民進黨立法院黨團在初審時就主張,排除修憲及領土變更案等敏感議題,回歸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處理。三讀通過條文明定,依憲法規定外,其他適用事項包括法律複決、立法原則創制、重大政策創制或複決。
三讀條文中,主管機關也由行政院,改為中央選舉委員會,並廢除公投審議委員會;為避免資源浪費與方便提案人連署,主管機關應 建置電子系統,提供提案人之領銜人徵求提案及連署。
現行法規定,行政機關不得藉用任何形式對各項議題辦理公投。三讀修正通過條文明定,行政院對於「重大政策創制或複決」,認為有進行公投必要時,得經立法院同意交由主管機關辦理公投;行政院提案經立法院否決者,2年內不得重行提出。
三讀條文明定,中華民國國民,除憲法另有規定外,年滿18歲,未受監護宣告者,有公民投票權;國民黨立法院黨團要求納入不在籍投票,最後通過民進黨團版修正動議,條文明定,主管機關辦理全國性公民投票,得以不在籍投票方式為之,但實施方式另以法律定之。
另外,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提出修正動議,兩岸間政治協商,應經公民投票通過後,始得進行協商。但經表決後不通過。民進黨團主張,應回歸兩岸協議監督條例中處理。
公民投票法最早是民國82年,由前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蔡同榮提出草案;92年時公投法完成三讀,國民黨、親民黨以席次優勢,通過門檻較高的「雙二一」條款,歷年來6次全國性公投均未通過。
現行公投法的提案門檻為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人總數千分之1,成案門檻為選舉人總數5%,投票人數達投票權人1/2以上,且有效投票超過1/2同意,即為通過,也被稱作為「雙二一門檻」。
三讀條文明定,提案門檻調降為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人總數萬分之1,以2016年總統副總統選舉人數估算,約為1879人;成案門檻為選舉人總數1.5%(約28萬人);同意票多於不同意票,且同意票達投票權人總額1/4(約469.5萬人)以上即為通過。公告公投結果後2年內,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行提出。
全國性公投適用項目,民進黨立法院黨團在初審時就主張,排除修憲及領土變更案等敏感議題,回歸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處理。三讀通過條文明定,依憲法規定外,其他適用事項包括法律複決、立法原則創制、重大政策創制或複決。
三讀條文中,主管機關也由行政院,改為中央選舉委員會,並廢除公投審議委員會;為避免資源浪費與方便提案人連署,主管機關應 建置電子系統,提供提案人之領銜人徵求提案及連署。
現行法規定,行政機關不得藉用任何形式對各項議題辦理公投。三讀修正通過條文明定,行政院對於「重大政策創制或複決」,認為有進行公投必要時,得經立法院同意交由主管機關辦理公投;行政院提案經立法院否決者,2年內不得重行提出。
三讀條文明定,中華民國國民,除憲法另有規定外,年滿18歲,未受監護宣告者,有公民投票權;國民黨立法院黨團要求納入不在籍投票,最後通過民進黨團版修正動議,條文明定,主管機關辦理全國性公民投票,得以不在籍投票方式為之,但實施方式另以法律定之。
另外,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提出修正動議,兩岸間政治協商,應經公民投票通過後,始得進行協商。但經表決後不通過。民進黨團主張,應回歸兩岸協議監督條例中處理。
【相關憲法條文】
憲法第22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世界人權宣言第21條:
一、人人有權直接或以自由選舉之代表參加其本國政府。
二、人人有以平等機會參加其本國公務之權。
三、人民意志應為攻府權力之基礎;人民意志應以定期且真實之選舉表現之,其選舉權必須普及而平等,並當以不記名投票或相等之自由投票程序為之。
【心得評論】
根據我國憲法第22條以及世界人權宣言第21條,人民都應該要享有參政權。而所謂的參政權當然包刮投票的權利。
且我國對於成年的定義為18歲(刑法上),故我們既然認為滿18歲就可以在刑事上負起完全責任能力,那為什麼投票要20歲?投票有什麼特殊的嗎?又假設真的有特殊之處,那比18歲多2歲為什麼就具備投票能力?投票的能力是什麼?
以上這些問題都沒有被清楚的回答以及論證,所以在這樣的情況下,我認為在法理上以及邏輯上都是相違背的。
故此,立法院在此時通過這個法案,我認為並沒有不妥之處,除非對於我上述提出的疑問有了充分的探討並形成共識,否則不該限制已滿18歲人民之投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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