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莊易霖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15
【標題】
台灣毒販印尼走私 面臨重罪後悔已晚
【出處 】
http://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1712160102-1.aspx
【日期】
2017.12.16
【內文】
(中央社記者周永捷雅加達16日專電)台灣警方日前協助印尼,破獲印尼史上最大規模的安非他命走私案。遭逮捕的台嫌極可能被處死刑,他們由印尼警方押解至機場與海灘重建犯罪現場,3人神情沉重、不發一語。
印尼警方7月破獲印尼史上最大規模的安非他命走私案,共查獲來自中國的安非他命約1公噸。印尼警方表示,本案共4名台灣人涉案,其中1人為販毒首腦,已在拒捕過程中遭警方擊斃。
另外3名遭逮捕的台籍嫌犯,分別是35歲的徐勇立、22歲的廖冠宇、21歲的陳威全。他們3人日前遭印尼警方押解至雅加達國際機場及萬丹省安亞海灘(Anyer Beach)重建犯罪現場。
警方出動大批黑衣、黑面罩,手持自動步槍的特警,押解這3人重建犯罪現場。其中,陳威全因腿部中彈,行動不便,需要坐在輪椅上,由警方人員助行。
另一名22歲的台籍嫌犯廖冠宇,則是一臉稚氣未脫,加上身材瘦小,看上去像是高中才畢業的學生。
記者多次詢問陳威全和廖冠宇,有沒有什麼話想對在台灣的家人說?後不後悔替人帶毒闖關印尼?兩人聽到問題後,抬頭看了記者一眼,神情沉重,接著低頭輕聲回答「沒有什麼需要講的」。
根據印尼過往毒品犯罪案例,涉及一公斤安非他命毒品走私者,往往判處死刑。徐勇立、廖冠宇及陳威全涉及一公噸的安非他命走私,被印尼法院判處死刑的機率相當高。
事實上,中央社記者去年1月底即已前往唐格朗(Tangerang)的青年監獄訪問另外兩名因運毒闖關被判死刑的台籍羅姓及王姓毒販。
當時,羅姓毒販堅持自己沒有夾帶毒品闖關,但他表示就算將來面對處決,也不害怕死亡到來。
「如果兒女來雅加達看你?你會見他們嗎?」被問到如果家人前來探視,羅姓毒販則是瞬間語塞、說不出話。他沉思一會兒說,紅了眼眶說:「如果他們真的來,我想見見他們。」1061216
印尼警方7月破獲印尼史上最大規模的安非他命走私案,共查獲來自中國的安非他命約1公噸。印尼警方表示,本案共4名台灣人涉案,其中1人為販毒首腦,已在拒捕過程中遭警方擊斃。
另外3名遭逮捕的台籍嫌犯,分別是35歲的徐勇立、22歲的廖冠宇、21歲的陳威全。他們3人日前遭印尼警方押解至雅加達國際機場及萬丹省安亞海灘(Anyer Beach)重建犯罪現場。
警方出動大批黑衣、黑面罩,手持自動步槍的特警,押解這3人重建犯罪現場。其中,陳威全因腿部中彈,行動不便,需要坐在輪椅上,由警方人員助行。
另一名22歲的台籍嫌犯廖冠宇,則是一臉稚氣未脫,加上身材瘦小,看上去像是高中才畢業的學生。
記者多次詢問陳威全和廖冠宇,有沒有什麼話想對在台灣的家人說?後不後悔替人帶毒闖關印尼?兩人聽到問題後,抬頭看了記者一眼,神情沉重,接著低頭輕聲回答「沒有什麼需要講的」。
根據印尼過往毒品犯罪案例,涉及一公斤安非他命毒品走私者,往往判處死刑。徐勇立、廖冠宇及陳威全涉及一公噸的安非他命走私,被印尼法院判處死刑的機率相當高。
事實上,中央社記者去年1月底即已前往唐格朗(Tangerang)的青年監獄訪問另外兩名因運毒闖關被判死刑的台籍羅姓及王姓毒販。
當時,羅姓毒販堅持自己沒有夾帶毒品闖關,但他表示就算將來面對處決,也不害怕死亡到來。
「如果兒女來雅加達看你?你會見他們嗎?」被問到如果家人前來探視,羅姓毒販則是瞬間語塞、說不出話。他沉思一會兒說,紅了眼眶說:「如果他們真的來,我想見見他們。」1061216
【相關憲法條文】
第三條: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為中華民國國民。
第八條: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
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 。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 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 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 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 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 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 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第十五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世界人權宣言】
第3條:人人有權享有生命、自由與人身安全。
第6條:人人於任何所在有被承認為法律上主體之權利。
第13條:(二)、人人有權離去任何國家,連其本國在內,並有權歸返其本國。
【心得評論】
台灣人從國外運毒回台,在當地機場被攔檢,或是台灣人在國外涉及詐騙已經是屢見不鮮的新聞,在很多的資料中,大多數台灣被逮捕的運毒犯人,在當地皆被處以死刑或無期徒刑,涉及詐騙者,則多數被遣送中國審判,但他們在國外雖然是犯罪者的身分,但是他們同時也是持有中華民國護照,屬於中華民國國民,那政府能有所作為嗎?
我想要探討的,不是針對他們所犯之行是否真的是罪該萬死,而是以這一事件來思考,中華民國在國際之間的是否被承認,我想經過那麼多事件後,得到的答案是否定的。但他們是中華民國國籍,法理上應受我們憲法的保障,雖然犯罪者的刑法,在國際法上的審判權,是屬於屬地理論,但我國政府再針對其案件時,真的只能看著犯人遭遣送他國或在當地被處死之外,沒有任何作為嗎?政府在國際上或許真的站不住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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