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1日 星期一

政一B 鍾念葳

姓名:鍾念葳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27

[標題]防性騷搶劫 德國柏林跨年設「女性安全區」
[時間] 2017-12-31

[內文]
2年前科隆跨年夜多名女性被性侵或搶劫的陰影仍在,德國首都柏林今年跨年晚會首度為遭受攻擊或感覺受威脅的女性,設置專屬的「女性安全區」,由紅十字會人員與專業心理醫生駐守,在現場提供婦女協助與諮商,期盼讓女性能安心迎接新年。
柏林今年的跨年狂歡晚會照例在布蘭登堡門前舉行,估計將有數十萬人湧進現場,德國警方已設置門檻安檢,將嚴格檢查攜帶物品外,更明定禁止攜帶大型背包與酒精飲料入場。紅十字會則配合在艾伯特大街的「女性安全區」設站,支援被攻擊或被騷擾的女性。警方建議所有女性在感到受威脅時必須立刻求助,當日將有1600名警員及500名私人保全巡邏。
然而,柏林警察工會主席溫特抨擊此舉不當,認為設置女性安全區,形同告訴女性「在安全區外就無法免於攻擊」。跨年夜集體性侵陰影仍在
在前年跟去年的跨年晚會中,德國多個城市都發生集體性侵與性騷事件,當中以科隆的規模最大,也引發輿論最多的指責。這類型案件規模前所未見,加上受害者與媒體多將矛頭指向來自伊斯蘭國家的難民申請庇護者,引發德國民眾對總理梅克爾大開難民收容之門的憂慮,更助長德國極端右翼政黨的興起。
科隆跨年夜有多達1000名北非及阿拉伯裔男子群聚在中央火車站廣場,有組織地分組包抄女性施行騷擾與搶劫。在去年1月警方報案紀錄中,光是科隆就有超過800件案件,其中500多件涉性侵。至去年中有120名嫌犯身分確認,其中大部分來自北非和阿富汗,有超過半數是在2015年進入德國的「難民」。類似犯行也出現在漢堡、斯圖加特、杜塞道夫等大城市的跨年晚會中。德國警方事後公布有高達12個邦發生此類事件。科隆所在的北萊因西發利亞邦自2015年起已接收25萬難民,今年將部署5700名警力做跨年維安。

[相關憲法條文]
7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2 條本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係指觸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及其特別法之罪。本法所稱加害人,係指觸犯前項各罪經判決有罪確定之人。犯第一項各罪經緩起訴處分確定者及犯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判決有罪確定者,除第九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二條之一及第二十三條規定外,適用本法關於加害人之規定。

性騷擾防治法 2 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    、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    、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心得]
我覺得設立女性安全區這個措施是有問題的,只有女性會被性侵或者性騷擾嗎?而且如果女性一旦踏出那個安全區,他們的身心就會是安全的嗎?我們應該是如何避免性侵、性騷擾問題的發生或者透過一些措施方法去解決他,而不是用這種只有當下備受保護的感覺,一旦踏出了你的生命就備受威脅,我覺得可以加重刑責去懲罰那些嫌犯,然後真的要加派警力去巡邏,你現場有醫生駐守或者是女性可以請求協助的地方我認為沒什麼用,因為很多時候都是事情已經發生了之後才協助,我覺得我們應該要提前預防而不是等到事後才來協助。


政一B 林敬芳

政一B 林敬芳
姓名:林敬芳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42
【標題】美軍接受變性人入伍申請
【出處】自由時報 2017-12-31 http://news.ltn.com.tw/news/world/paper/1164697
【內文】
〔編譯孫宇青/綜合報導〕隨著美國聯邦政府放棄上訴,美國國防部二十九日表示,將遵守聯邦法院日前判決,於二○一八年元旦起接受跨性別人士申請入伍。不過,聯邦政府已表示,將等候五角大廈針對此議題的報告出爐,期間將繼續捍衛總統川普的法律權利。

川普今年七月以聯邦政府無法負擔「龐大醫療開支和混亂情況」為由,宣布禁止跨性別人士進入軍隊服務,但立即遭到馬里蘭州巴爾的摩市、華盛頓特區、西雅圖和加州河濱市四地的聯邦下級法院,以命令有違憲之虞,頒令阻止實行,並要求國防部於明年元旦起接納跨性別人士入伍。

聯邦政府隨後要求暫緩執行此命令,但本月遭到華盛頓州和維吉尼亞州的聯邦上訴法庭駁回,司法部匿名官員對此表示,聯邦政府暫時不再上訴。因此,五角大廈發表聲明指出,國防部將依據法院命令,於明年一月一日起接受跨性別者入伍申請。國防部也在本月八日公布新招募方針,列明醫療和生活要求等事項,要求跨性別申請者須符合條件。

不過,該名官員也強調,五角大廈已在九月成立專門小組,研擬如何執行禁止跨性別者從軍的總統命令,而該報告最晚將在明年二月廿一日送交川普。因此,與其針對這段「過渡期」內的法令上訴,聯邦政府決定等候報告出爐,並持續捍衛總統在下級法院的法律權利。

為目前軍中跨性別人士發聲、辯護的美國同志和跨性別族群聲援團體「GLAD」表示,他們原先認為政府將上訴至保守派為主的最高法院,不再上訴無疑是「好消息」。他們也希望,政府已經意識到,相關禁令並不正義,且將對軍隊和國家帶來不良影響。

【憲法條文】
7 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22 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世界人權宣言】
1條:人皆生而自由;在尊嚴及權利上均各平等。人各賦有理性良知,誠應和睦相處,情同手足。
(All human beings are born free and equal in dignity and rights. They are endowed with reason and conscience and should act towards one another in a spirit of brotherhood.)

7條:人人在法律上悉屬平等,且應一體享受法律之平等保護。人人有權享受平等保護,以防止違反本宣言之任何歧視及煽動此種歧視之任何行為。
(All are equal before the law and are entitled without any discrimination to equal protection of the law. All are entitled to equal protection against any discrimination in violation of this Declaration and against any incitement to such discrimination.)

【心得】
變性人與同志的議題在最近一直是被討論的,在美國雖然許多州通過了同性婚姻的法律,但是仍然有許多人會對他們有所歧視,在這個案例是川普以聯邦政府無法負擔「龐大醫療開支和混亂情況」為由,禁止跨性別人士進入軍隊服務,但是我認為這是不合理的理由,就如同人權宣言的第七條所說的,我們本不應該以自以為的「主流想法」去歧視、阻擋任何一個人的擁有的權利,在未妨礙到其他人的權利時,人人都應該是自由的。那些跨性別和同志族群的確是在這社會的相對少數,但是我們也應該要尊重每個人。

政一B 龔育婷

政一B 龔育婷 06114214

[標題] 信件被「監」視!更生人爆監獄潛規則 受刑人管受刑人

[時間] 2017-12-30

[出處]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2298475

[內文]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更生人、司改委員劉北元30日出席「監視/禁下的書寫─監所通信權座談會」,驚爆監獄潛規則,指監獄行刑法原規定監所長官才能檢查書信,但信件量太大,長官為了省事,又想規避個資法,於是說服想加快寄信速度的受刑人簽下「切結書」,賦予其他同為受刑人的雜役有權檢閱信件,出現「受刑人管受刑人」的怪象。

 司改會30日舉辦「監視/禁下的書寫—監所通信權座談會」,邀請律師周宇修、作家劉北元、宜蘭監獄管理員林文蔚、立法委員尤美女與會。(記者吳政峰攝)
司改會30日舉辦「監視/禁下的書寫—監所通信權座談會」,邀請律師周宇修、作家劉北元、宜蘭監獄管理員林文蔚、立法委員尤美女與會。(記者吳政峰攝)

劉北元說,濫用「切結書」成為監獄常態,獄方透過技術性手段讓受刑人「放棄」權利,換取更便捷或不受刁難的對待,原本應得的資源變成獎勵,部分雜役也樂於協助檢查信件,探取個資,等到出獄後,就循線找到獄友家屬,試圖從中牟利。

劉北元呼籲法務部正視這個問題,避免日後就算憲法保障受刑人的秘密通信自由,監所仍透過「切結書」方式窺視。

「封閉是權力濫用的溫床。」立法委員尤美女援引北歐監所管理的開放性原則,指監禁只能限制人身自由,不能剝奪其他權利,受刑人與外界的暢通通信,有利賦歸社會,因此,北歐的再犯率僅34%,遠低於我國。

尤美女肯定修法保障受刑人通信權,並正面看待修法提供受刑人司法救濟管道,她認為,不論是刑事聲明異議,或行政訴訟,只要能保障人權都好。

律師周宇修則肯定大法官解釋保障受刑人通信自由,但也提醒,一般人往往只關切法院最後的判決,並將法院視作獨立而不受社會影響的組織,殊不知,一個經典判決,尤其是民權運動判決的作成,其實不知累積了多少運動資源與歷史,沒有多年的民權運動、社會運動與其他政治因素相配合,法院不可能憑空想像並採行一套新論述。

宜蘭監獄管理員林文蔚則不看好修法,認為「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管理者的心態一日不改,不論面對什麼新法令,都會用技術性手段架空,最核心的管理還是得回歸觀念與心態。

林文蔚舉例,現行管理者只要認為受刑人情緒不穩而受違規處罰,就可能減少他與親朋好友的面會次數,但反過來說,不就是因為情緒不穩,才更需要外界探視給予心理支持嗎?這樣反而有助管理。

座談會與會者均認為,修法保障受刑人秘密通信自由,人權躍進,也提醒監所應跳脫舊式管理思維,以開放性思維迎接新條文。

大法官本月1日作成755756號解釋,監所不得全面檢閱受刑人信件,及受刑人若不滿管理,應有司法救濟管道;法務部為避免違憲,已指示監所權宜調整,並研修「監獄行刑法」,若立法院能於下一個會期通過,將是監獄人權里程碑,也終結我國最後一塊特別權力關係。

[相關條文]
憲法
12條: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
16條: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22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心得]
近年來全球人權意識提升,一直以來被忽略的受刑人人權議題也逐漸浮上檯面,但在台灣社會中,往往提到受刑人權益問題都會換來報復性的言論和消極的回饋,然而受刑人難道就不是國民嗎?就沒有人權嗎?憲法保障的基本人權應該要適用於全體人民,無論其是受刑人還是一般人民都有享有國家保障的權利。目前台灣監獄環境和制度極為惡劣,原因乃是監獄數量不足、受刑人人數過多、制度不夠透明等等因素造成,而這正應該是司改的一大重點。
而監獄環境和制度對於受刑人重新踏入社會之再犯率有極高的關聯性,但現今台灣人民卻忘了刑罰制度的初衷是所謂的教化和防止再犯,大多數的人民不願花錢改善監獄環境和關懷受刑人的權益,導致受刑人在獄中待遇不佳,間接影響其心態等等,而其重出社會後又被社會邊緣,無專業技能、無法在社會中立足乃大多更生人選擇再次犯罪的原因。因此我認為改善受刑人權益乃近年司改之重要議題,政府因更積極宣導和教育人民對於相關議題的資訊,以讓人民能在掌握充分資訊和有足夠了解的情況下去進行司法改革。

政一B 張哲毅

姓名:張哲毅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52
【出處】 中央通訊社 12/27
【內文】
 南韓調查認定,2015年韓日慰安婦協議因未符合受害者對日本支付法定賠償金的要求,而未能「從根本解決」慰安婦爭議。南韓外長康京和為因此造成受害者及其家人心靈傷害致歉。
 
路透社報導,康京和7月指派委員會,調查2015年韓日慰安婦協議協商過程,並於今天公布調查結果。
 
在南韓與日本設法約束北韓行為的此時,南韓這項調查結果對韓日關係投下變數。
 
康京和在記者會上說:「由於這項協議未遵守解決人權議題的普世標準,即採取充分考量受害者的作法,因此我要為造成受害者、他們的家人、協助他們的公民社會,以及其他所有人心靈創傷表達歉意。」
 
調查結果論定,慰安婦爭議未能「從根本上解決」,因為受害者對日本支付法定賠償金的要求並未獲得滿足。
 2015
年的協議獲有南韓前總統朴槿惠與日本首相安倍晉三支持。根據協議,日本對前慰安婦致歉,並提供10億日圓基金協助她們。
 
當時兩國政府協議,只要雙方都履行義務,慰安婦問題即獲得「不可逆轉的解決」。
 
但現任南韓總統文在寅表示,南韓人民不接受這項協議。
 
日本官房長官菅義偉說,韓日雙方政府在協議中確認,這個問題已「最終且不可逆轉地」解決。
 
他在南韓公布調查報告前的例行記者會中表示:「極為重要的是,這項協議必須持續執行。」(譯者:中央社陳妍君)1061227
 
南韓公布慰安婦報告 日要求履行協議

 
(中央社記者黃名璽東京27日專電)南韓外交部工作小組今天公布慰安婦問題調查結果,認為當初日韓達成的協議沒有完整匯整被害者意見。日本外務大臣河野太郎表示,會強烈要求南韓政府履行協議。
 
日本與南韓在201512月對慰安婦問題達成「最終且不可逆的解決」協議,但南韓輿論始終強烈反彈,南韓總統文在寅政府在外交部設置工作小組,調查日韓達成協議的過程。
 
工作小組今天公布結果,認為並沒有完整匯整被害者意見,而是以政府立場為主達成協議;在被害者無法接受的情況下,即使宣稱慰安婦問題已解決,問題只會重演。
 
河野太郎今天晚間透過新聞稿表示,這份報告書批判南韓談判體制及協議內容,也對兩國已履行的協議,向南韓政府表達仍有疑義的看法。
 
他說,日韓在慰安婦問題達成協議,是經過兩國政府正當的談判過程,達成協議的過程不可能有任何問題;對日本政府來說,南韓政府若基於報告書,想變更已在實施的協議,日韓關係將變得難以經營,日本斷然無法接受。
 
河野太郎說,會向南韓方面強烈要求,必須以「最終且不可逆」繼續確實履行協議。
【相關憲法條文】
憲法第22: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世界人權宣言第1: 人皆生而自由;在尊嚴及權利上均各平等。人各賦有理性良知,誠應和睦相處,情同手足。
世界人權宣言第2: 人既為社會之一員,自有權享受社會保障,並有權享受個人尊嚴及人格自由發展所必需之經濟、社會及文化各種權利之實現;此種實現之促成,端賴國家措施與國際合作並當依各國之機構與資源量力為之。
民法第18: 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民法第195: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
已起訴者,不在此限。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心得評論】
   說到慰安婦,便又與人性尊嚴有關,即所謂的人格權。而以歷史來看,人格權算是一種新興人權,在法規上並不是擁有很完整的制定及保障,但是我們還是可以試圖從世界人權宣言第12條、我國憲法第22條以及民法第18195條發現我國法律欲保障人格權的意味。所謂人格權除了隱私等意涵之外,最重要的便是人性尊嚴。人性尊嚴是我們對於身為人類的想像,對於身為人類的期許。我們認為這是人存在的價值及意義,當人類失去了人性尊嚴,便頓時失去了意義,對於人權的保障上是一重大侵害。
  論述完人性尊嚴的重要性後,我們必須回到慰安婦。慰安婦事實上在議題定位上就是歷史錯誤及歷史悲劇。而慰安婦所遭遇的種種對待及當時所身處的環境,早就是現在的我們所無法像想的。早已脫離了我們對於身為人的期許及想像。對於強迫的性、對於任意的剝奪、對於血腥,我們早已無法忍受。這些屈辱及踐踏本質上已經否定了人的尊嚴、人的存在,根本無法用金錢彌補,何況今天南韓前總統還犧牲慰安婦權益與日本簽協定一事。除了譴責南韓前總統外,我必須要一併譴責日本。日本政府從來就一直在逃避他們民族自己所造成的歷史悲劇,包刮甚至對於許多跟家根本不承認有慰安婦一事,對於許多自己造成的大屠殺也都語帶保留。甚至在今天南韓慰安婦一事上,明明就無法獲得慰安婦的認同,依然事緊咬著白紙黑字上寫的: 最終且不可逆的解決。在我看來,日本政府根本無心解決此事,只是希望形式上匆匆帶過,表現得似乎解決了一般。

   在現代社會中,人存在的意義及價值漸漸的被廣泛探討,我們對於人的期許也越來越高。所以希望在這樣的現況底下,各方能夠將人性尊嚴納入考慮,實現對於人的期待,讓世界更加和諧那麼一點。

政一B 黃斐成

班級:政一B
姓名:黃斐成
學號:06114238
【標題】

廢除富人稅 近半民眾反對

(時間)2018年1月1日 上午5:50
(出處)
https://tw.news.yahoo.com/%E5%BB%A2%E9%99%A4%E5%AF%8C%E4%BA%BA%E7%A8%85-%E8%BF%91%E5%8D%8A%E6%B0%91%E7%9C%BE%E5%8F%8D%E5%B0%8D-215007888--finance.html
【內文】
中國時報【崔慈悌╱台北報導】
立法院臨時會將處理《勞基法》、稅改及水利會改制等修法,台灣民意基金會昨天公布民調,在稅改方面,不贊同廢除富人稅者比贊成者要多,水利會改制也有5成1民眾反對,基金會董事長游盈隆表示,政府不論基於何種理由要強渡關山,必將面對強烈質疑和反彈。
行政院長賴清德日前與綠委達成共識,明天將由民進黨團連署遞案召開臨時會,周三(3日)進行朝野協商,預計周五(5日)至1月31日開臨時會,處理總預算案、勞基法修法、稅改、監委同意權與《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修法等5大法案。
台灣民意基金會昨天公布民調,對於水利會會長及會務委員改由官派,有14.9%非常贊成,22.7%還算贊成,23.1%不太贊成,27.5%一點也不贊成。游盈隆表示,換句話說,有約3成8的人贊成水利會改制,但有5成1反對,「而且有高達2成8的人強烈反對」。
他說,這意味著台灣社會約略過半數的人反對此一改革,贊成者是少數。未來,蔡政府不論基於何種光明正大的理由要強渡關山,必將面對在野黨和社會強烈質疑和反彈。
在稅改方面,除行政院宣稱的「全民大減稅」外,此次修法也包括廢除富人稅45%級距、提高營所稅至20%,以及內外資股利所得課稅計算方式等。
民調顯示,對於綜合所得淨額超過1千萬元者原需繳納45%綜所稅將調降成40%,11.8%表示非常贊成、31.8%還算贊成,25%不太贊成,22.4%一點也不贊成,9.1%沒意見、不知道或拒答。
游盈隆表示,雖然有4成4基本上贊成廢除45%級距的綜所稅率,但有4成7反對,而且強烈反對的人高達2成2,顯示台灣社會多數人對廢除「富人稅」仍有疑慮。
調高營利事業所得稅有4成8的人贊成,但有4成2反對,而且有1成9強烈反對。他說,台灣社會多數人對調高企業營所稅是支持的,但反對者也不在少數,距離社會共識的形成仍相當遙遠。
至於勞基法修法,有5成3贊成行政院「一例一休」的修法行動,3成3反對。相較於11月的調查發現,支持行政院修法行動的人減少了7.4個百分點,反對修法的人增加6.7個百分點,但仍有過半數贊成。
【相關憲法條文】
第一五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應予保障。
第一九條: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
第六三條: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心得評論】
針對富人稅,我認為基於縮短貧富差距,徵課富人稅是必要的手段,而這次新聞提到的稅改中之富人稅廢除是指級距上的降低,講的詳細一點就是對於綜合所得淨額超過1000萬的人原本需要繳納45%綜所稅調降為40%的意思。但是這5%是否會影響或侵犯到人民的財產權,我覺得是政府首要該評估的方向,基於憲法第十五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應予保障。
這次的稅制改革可以說是一個很大的變革,而且我覺得會對台灣的經濟否十分重大的影響,至於是好還是壞,皆取決自政府最後施行的結果及人民對這方面認知的多寡,人民在這裏扮演十分重要的腳色,因為若是人民對稅制方面一頭霧水,就容易被政府牽著鼻子走,到時候就就會有某些階層的人關注不到,所以我覺得以上就是目前對於稅改應該要採取的目標措施。

政一B蔡孟軒


姓名:蔡孟軒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07

〔標題〕律改學陣再抗議 考選部:明年400分新制不會變

〔出處〕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2296533
 
時間:20171228

〔內文〕〔記者林彥彤/台北報導〕考選部今年8月公布針對律師考試要加設400分門檻,新制預計明年11日上路,引發「律師考試改革學生陣線」反對,今天該團體再上國家考場抗議,希望考選部退回400分門檻。考選部回應,相關法定程序已完成,不太可能再變動。

律師考試改革學生陣線不滿,考選部日前所公告的400分新制,估計每年將會有200500名考生受影響,今天再赴國家考場抗議。

律師考試改革學生陣線認為,相關的政策或修法應有數據或資料,且從公告到現在,他們都沒有收到考選部對其意見的回覆。他們質疑,考選部的400分規定是否有經過詳細評估,希望考選部可以重新檢視並退回新加設的門檻。

考選部專技考試司副司長楊天來回應,目前各類專技人員考試中,只有律師與其他專技人員考試不同,是獨特完全以全程到考人數的固定比例決定考試及格制,未設有考試應達的最低標準,因此邀集各專業人士討論。

楊天來說,最低標準的訂定除了參考職業團體建議,改訂440分門檻外,也同時參考美國、日本與韓國等律師考試規定,最後決定,二試專業科目應達400分之門檻,並訂有緩衝期,自明年才開始實施。

楊天來表示,由於相關的法制程序皆已完成,因此不太可能再退回,但他強調,各界的意見都會尊重,未來司法改革會議上,也會一併匯整納入研議。

相關憲法條文

11條: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14條: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18條: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
22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23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
83條: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考試、任用、銓敘、考績、級俸、陞遷、保障、褒獎、撫卹、退休、養老等事項。
86條:左列資格,應經考試院依法考選銓定之:
                一  公務人員任用資格。
                二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
87條:考試院關於所掌事項,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
89條:考試院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相關法規條文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
19條:本考試第一試錄取人數按應考人第一試成績高低順序,以全程到考人數前百分之三十三為錄取,計算錄取人數遇小數點時,採整數予以進位,如其尾數有二人以上成績相同者,均予錄取。

本考試第二試及格人數按應考人第二試成績高低順序,分別以第十二條第二項第五款各該選試科目全程到考人數前百分之三十三為及格。計算及格人數遇小數點時,採整數予以進位,如其尾數有二人以上成績相同者,均予及格。但第二試筆試應試科目有一科目成績為零分或除國文、選試科目以外其他各科目合計成績未達四百分者,均不予及格。各試錄取標準,應經典試委員會決議之。
本規則106.08.16修正之第341216192122條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施行。

心得評論:
        律改學陣指出,考選部在今年1月曾召開公聽會,卻僅邀請大法官、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立委、律師公會、司法院、法務部等與會,卻沒請深受影響的法律學生代表參與,這點實在荒謬,完全忽略考生的基本權利。不到一年便通過修正案,過程如此倉促,使人懷疑僅是透過改制為既得利益者找理由罷了。
        考選部增加律師考試門檻一事引發眾人的討論,支持的人認為,另設成績門檻有助於提升律師素質;反對者則認為,考試與法學素養無太大關連,沒有必要另設門檻,應該透過開放市場來讓律師公平競爭,而我是站在反對方的。法律素養並不能透過考試來評判,且律師為一職業,沒必要提高門檻,使名額由九百多人大幅減至四五百人。律師素質的提升重要的應該是訓練課程的規劃,找到良好實習場所,累積實戰經驗,才是真正養成核心。又貧富階級的差距會相當程度的反應在受教育者的大學學歷之上。大學排名較後的學生,通常家庭背景與資源也會較前段大學的學生差,連帶可以拿來比評的條件也較少,如此改制其實相當程度的剝奪了弱勢考生藉由考試來翻身的機會。






         






































 









                      

政一B 陳芊蓉

姓名:陳芊蓉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40

【標題】劉昌坪/沒說謊何必怕測謊?測謊辦案卻辦出江國慶冤案
【出處】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71229/1082312.htm
【時間】106年12月29日

【內文】

我國辦理刑事案件的律師,絕大多數都會遇到以下的問題:「律師,測謊真的有用嗎?能夠還我清白嗎?」、「如果拒絕測謊,法官會不會覺得我作賊心虛,反而判我有罪?」

先從測謊的歷史談起,1895年「犯罪學之父」龍布羅縮(Ceaser Lombroso),最早使用科學測謊儀器從事犯罪偵查;1940年美國人基勒(Leonard Keeler)進一步結合呼吸、脈搏及生物電流,改良創造了今日的測謊器;1922年美國加州舊金山警察局,正式將測謊器運用於犯罪調查。但是,截至目前為止,我國司法實務對於測謊究竟有無「證據能力」,仍然存有正反不同的見解。
肯定見解認為,測謊的基本原理,乃是一般人若下意識刻意隱瞞事實真相時,會產生微妙的心理變化,導致外部的生理狀況亦隨之變化,例如呼吸急促、心跳加快、聲音降低、大量流汗等情形,藉由測謊員對受測者提問與待證事實相關的問題,以及測謊機紀錄受測者所產生的細微生理變化,分析受測者是否下意識刻意隱瞞事實真相。採肯定立場者,認為測謊乃是屬於《刑事訴訟法》所規定,法院囑託鑑定的一種方式,如果被告、被害人或證人同意測謊,並依相關程序為之,該鑑定報告即具有證據能力,除不得作為有罪判決的唯一證據外,證明力強弱則由法官依自由心證判斷。
反對見解則認為,測謊受測的對象為人,每個人的生理、心理及情緒狀態,在不同時間不可能完全相同,此與「指紋比對」、「毒品鑑驗」等科學鑑識技術,可藉由一再檢驗均獲得相同結果,即所謂「再現性」,而在審判上獲得確信的情形不同,故測謊縱使可作為偵查手段,以排除或指出偵查方向,但在審判上,尚無法作為認定有無犯罪事實的基礎。反對見解並進一步指出,人的生理反應極容易受外在因素影響,諸如疾病、高度冷靜的自我抑制、受測以外其他事件的干擾影響等,且與人格特質亦有相當關係,縱使今日的測謊技術要求對受測者於施測前後,均須進行會談,以避免其他因素的干擾,但科學上仍不能證明此等干擾可因此完全除去,是以生理反應之變化與有無說謊之間,並不能認為有絕對的因果關係。
但即便是採取肯定見解,實務上還是要求至少須遵守以下五項要求:(一)經受測人同意配合,並已告知得拒絕受測,以減輕受測者不必要之壓力。(二)測謊員須經良好之專業訓練與相當之經驗。(三)測謊儀器品質良好且運作正常。(四)受測人身心及意識狀態正常。(五)測謊環境良好,無不當之外力干擾。
雖然實務上已設有至少五項標準,但刑事程序的測謊,不可避免具有侵害個人內心自由及意思活動的性質,故有實務見解認為其對於人民的人格權侵害,甚至猶勝於違反緘默權之規定(參照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254號判決意旨)。因此,測謊所應遵守的程序,自應要求具備高度嚴謹性。例如,測謊員的專業及經驗,以美國測謊人員的訓練為例,正統基礎訓練部分,必須至美國測謊協會(APA)認可的測謊學校受訓,至少要完成400小時的訓練,所有訓練須在10至17週內完成,經由測謊學校考試及格,方取得訓練合格證書。不僅如此,實務工作者每年尚須至少完成30個小時的再教育課程。
反觀我國,因測謊品質不佳而發生冤案者,最著名的就是江國慶案,該案就曾發生關鍵的測謊報告錯誤,以致誤導偵辦方向,最終導致冤案發生。此外,實務上也曾經發生不同單位對相同受測者的測謊結果,竟得出完全不同的結果,例如民國88年空軍桃園基地彈藥庫發生槍彈失竊案,當時涉案的3名士兵經調查局測謊顯示「有說謊反應」,事後經刑事警察局再測謊,結果卻是3人「無說謊反應」,證實確是遭到冤枉。此外,經監察院調查後,發現法務部調查局前測謊專家李復國,實施測謊的多宗重大案件,恐有重大瑕疵,乃要求行政院重新檢視李復國退休前「20年」,所實施的測謊有無判讀不當或程序瑕疵。
另一個更應該被重視的問題則是,如果對照《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0條第3項第6款明文規定,觀護人對於付保護管束之加害人(即觸犯性侵害犯罪,並經「判決有罪確定者」),得報請檢察官、軍事檢察官許可,對其實施測謊,同條第8項並就測謊實施機關(構)、人員、方式及程序,授權法務部會商相關機關訂定「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測謊實施辦法」。然而,對於「尚未判決確定」的刑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的測謊,《刑事訴訟法》卻反而欠缺明文規定,以致現行實務上對被告採行測謊鑑定,恐有違反法律保留原則的疑慮。

測謊除了有違反法律保留原則的疑慮外,也有侵害人權之虞。以德國為例,實務上原則禁止對被告進行任何形式的測謊,理由在於測謊不可避免地將影響被告「意思決定及意思活動的自由」,因為測謊的原理,正是藉由受測人不可支配、無法控制的生理反應,來探知其可能不欲人知的訊息,德國認為此已侵害當事人的人格自由及人性尊嚴。
刑事被告常因擔心自己不願接受測謊,而遭到不利認定的無形心理壓力,而不得不選擇接受測謊。因此,至少在立法者尚未整體通盤考量,在不違憲的前提下為最終決定前,恐不宜由偵查或審判機關主動要求測謊,以免發生「形式上」同意,實質上卻侵害被告人權之情形。
【相關條文】
中華民國憲法:
第7條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心得評論】
此篇新聞也相同的在保障犯罪嫌疑人在憲法上擁有的權利,測謊一直以來都有極大的爭議,而我認為測謊極有可能在犯罪嫌疑人不諳法律知識而產生的恐懼害怕,或心理狀態不自由之情況下進行,此時的測謊結果應不具有證據能力,因其很可能做出不真實或是非任意的陳述。縱然其身分為犯罪嫌疑人,根據憲法第七條,在憲法上也應與任何人平等,不會因為今天他身為犯罪嫌疑人,而抹滅他在憲法上擁有的人權。

刑訴法應對測謊程序及其細部內容有所明文規定,在保障犯罪嫌疑人之人權下做出確定性內容,以確保測謊實務得以讓人民信服,同時也遵守法律保留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