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5日 星期二

政一B 蔡博宇

姓名:蔡博宇

班級:政一B
學號: 06114244


【標題】

勞團斥民進黨背棄 一個月後返立院抗議

發稿時間:2017/12/04 22:41 最新更新:2017/12/04 22:41 中央社記者楊淑閔、王揚宇報導

出處:http://www.cna.com.tw/news/aipl/201712040352-1.aspx

【內文】

(中央社記者楊淑閔、王揚宇台北4日電)立法院外抗議修勞基法的勞團,今天晚間10時在中山南路上批評民進黨打包式修法背棄勞工,令人不能接受,只要進入二讀,一個月後要重返立法院抗議。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4日續審勞基法部份條文修正草案,晚間10時許,聯席初審表決通過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全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表決通過後,坐在中山南路、青島東路的勞團痛斥,儘管他們一整天在場外表達反對立場,民進黨仍決定把還沒有過的條文綁在一起,送出委員會,逕付二讀,做打包式修法,違反民主、背棄勞工,令人不能接受。

勞團強調,他們「反對勞基法修惡」,只要進入二讀,他們一個月後會重返立法院抗議。

勞團還說,南部將有反對修法遊行,要讓行政院長賴清德知道什麼是南部勞工的心聲。由於警方持續抬離抗議者,勞團約於10時18分宣布解散,隨後離去。1061204
【相關憲法條文】
第11條: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第14條: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第15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第22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第23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第152條:人民具有工作能力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工作機會。
第153條:國家為改良勞工及農民之生活,增進其生產技能,應制定保護勞工及農民之法律,實施保護勞工及農民之政策。 婦女兒童從事勞動者,應按其年齡及身體狀態,予以特別之保護。
第154條:勞資雙方應本協調合作原則,發展生產事業。勞資糾紛之調解與仲裁,以法律定之。
心得評論:
數月來勞基法所延燒的風波,到了通過勞基法修正草案的當下,又產生了愈演愈烈之勢。


我認為,在此次勞基法的推動過程中,無論是執政黨或是立院黨團,似乎都有些操之過急,反而讓人民有些無所適從,也是社會大眾、勞工團體所詬病之處。先不論勞基法的修法是否有侵犯勞工權益,整個法案的推動,絕不是在還未釐清所有部分、狀況的當下,就不斷冒進的。更何況在台北街頭上仍有許多參與靜坐、抗議的勞工團體,顯見該法案仍有許多爭議之處,更不該如此操切為之。

勞團今天所抗議的,是立院在審議法案時的程序問題。正如我前面所說,法案的推動,當要在釐清所有部分的基準上進行,並且要回應人民的意見與期待,才能更有效地推動之。然而從今天政府的作為當中我們可以看到,他們卻是以倒行逆施的手段,來強行送審法案,絲毫不理會外頭抗議的勞工團體,這是相當令人遺憾且憤怒的。政府的權力來自於人民,為何卻不傾聽人民的訴求?

比起正在審議勞基法的立委們,我對勞基法的具體內容並不了解透徹,故而不方便對法案的內容優劣做出評述。我唯一清楚的是,在整體法案的審議過程中,政府全然不顧勞團的聲音,也並不注重法案中可能有的爭議點,就逕行推動法案的審議程序,這是令人相當不解的。在不明不白的情況下強行審議、通過的法案,對人民而言真的是可以心甘情願接受的嗎?又或者是另一次抗爭的導火線?

未來勞基法相關議題的發展,且讓我們拭目以待。也期望政府能回心轉意,多聆聽人民的訴求。

政一B 邱榆婷

姓名:邱榆婷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05

【標題】
中央,我要錢!空汙政治學 鈔票滿天飛

【時間和出處】
l   2017/11/30 23:50

【內文】 (聯合報 都會社會中心記者)
各縣市 紛紛向中央要錢
空汙持續籠罩全台,民怨也明顯升溫;地方諸侯一手施壓台電減少燃煤用量,另一手伸向中央要錢,受空汙之苦的中南部都要求中央增加補助改善空汙金額,甚至調整空汙基金拆帳比例。這門「空汙政治學」讓中央備感壓力。

中市高市 砍電廠生煤量
繼台中市長林佳龍要求台中火力電廠減煤百分之廿四之後,高雄市長陳菊不但跟進削減興達火力電廠兩成用煤量,還不惜以重罰、停工相逼,迫使台電提前汰換興達電廠燃氣機組期程,讓經濟部更加憂心明年電力調度。

屏縣 籲中央補助重災區
要求中央提高補助的呼聲昨也浮出檯面。屏東縣環保局表示,研究顯示屏東的空汙以臭氧為主,境外汙染占逾六成,環保團體指毗鄰的高雄是「禍首」,一再呼籲屏縣府向高市府「施壓」、「求償」。

不過,屏縣府未將矛頭指向高雄,而是向中央喊話。環保局長魯臺營表示,屏東成為空汙重災區,三分之二汙染都來自縣外,雖沒證據顯示都來自高雄,這已不是單一縣市能解決的,中央應該站出來協助。縣長潘孟安更主張,中央應補助受災縣市改善。

屏縣府審計室去年的決算資料顯示,二○一三至二○一六年屏東縣獲中央分配的固定汙染源空汙基金為三七一七萬元,高雄市卻高達十七億二九七六萬餘元,相差四十六倍,但屏東的空汙沒比高雄少。高雄市環保局長蔡孟裕說,各縣市固定汙染源的空汙基金四成要上繳中央,六成地方留用,這項作法不合理,應全數歸地方使用防制空汙,他也建議中央應評估調高撥付屏東空汙基金的金額。

投縣 促重新分配空汙基金
南投縣長林明溱也說,南投工廠有限,卻被灰色髒空氣籠罩,情況和屏東類似,要求中央減少台中火力電廠空汙,也應重新分配空汙基金。環保局長方信雄說,之前他向環保署反映應增加地方的空汙基金,環保署都沒回應,「現在是該檢討的時候了」,不能讓汙染不多的縣市承受較多空汙苦果。

北市 「至少要撥一半才合理」
北市環保局長劉銘龍說,目前移動汙染源的空汙基金百分之百上繳中央,以明年為例,中央從北市徵收約三億元空汙基金,卻只給北市三二一○萬元補助,北市明年要擴大低汙染排放區,需要經費建置車牌辨識系統、空汙檢測儀器及補足稽查人力等,「至少要撥一半給地方才合理」。

【相關法律條文】
憲法
l   15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l   107條:左列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
  外交。
  國防與國防軍事。
  國籍法及刑事、民事、商事之法律。
  司法制度。
  航空、國道、國有鐵路、航政、郵政及電政。
  中央財政與國稅。
  國稅與省稅、縣稅之劃分。
  國營經濟事業。
  幣制及國家銀行。
  度量衡。
十一  國際貿易政策。
十二  涉外之財政經濟事項。
十三  其他依本憲法所定關於中央之事項。
空氣汙染防制法
l   1條:為防制空氣污染,維護國民健康、生活環境,以提高生活品質,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l   10條:符合空氣品質標準之總量管制區,其總量管制計畫應包括污染物容許增量限值、
     避免空氣品質惡化措施、新增或變更固定污染源審核規則、組織運作方式及其他事項。
   未符合空氣品質標準之總量管制區,其總量管制計畫應包括污染物種類、減量目標、減量期程、
   區內各直轄市、縣 (巿) 主管機關須執行污染物削減量與期程、新增或變更固定污染源審核規則、組織運作方式及其他事項。
l   16條:各級主管機關得對排放空氣污染物之固定污染源及移動污染源徵收空氣污染防制費,其徵收對象如下:
一、固定污染源:依其排放空氣污染物之種類及數量,向污染源之所有人    徵收,其所有人非使用人或管理人者,向實際使用人或管理人徵收;
        其為營建工程者,向營建業主徵收;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物質,得依該物質之銷售數量,向銷售者或進口者徵收。
二、移動污染源:依其排放空氣污染物之種類及數量,向銷售者或使用者徵收,或依油燃料之種類成分與數量,向銷售者或進口者徵收。
        空氣污染防制費徵收方式、計算方式、繳費流程、繳納期限、繳費金額不足之追補繳、污染物排放量之計算方法等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收費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心得評論】
        空氣汙染的問題近年來在臺灣越來越被重視,除了冬季由東北季風一同帶來的霾害問題外,臺灣自身工廠(如:發電廠)之空氣汙染也是元兇之一。在此日漸嚴重的情形之下,以空汙法第16條為根據之空氣汙染防制費,似是徵收得理所當然。先從地方上繳中央,再由中央分配統籌;然而,這樣的做法不免引發爭端與衝突。
        首先,如文章中所述之分配問題。每一縣市上繳之金額不同,重新分配後所得之可用額度也不盡相同,就已收到之經費分配,「要如何能公平地分發至各城市」,這是問題其一;「如何防止金額貢獻多的城市同時承擔其他城市的開銷」,這是其二;對於空汙造成的影響,「如何避免少汙染之城市承受多汙染之城市所造成的後果」,這是問題其三。再來,「空氣汙染防治基金」是以減少臺灣之空氣汙染為設立目標;然而,這個制度是否真能達成其效用,也是我認為在這個議題當中相當重要的一環。此基金的設立是真正能改善空氣品質的政策嗎?抑或其最終可能會淪為一個付了錢就能解決所有問題的手段?這個問題亦相當值得我們深思。
        綜上所述,我認為空氣汙染是人民生存權保障所包含的重要指標之一,政府對此提出之解決方法勢必得達成其改善空氣品質的目標,才不枉耗費國家之行政成本。在這之中,基金的分配便是此政策成功的重要關鍵,中央需得審慎思考並謹慎作為。

6人运毒到港 外交部关注

姓名:劉威億
班級:政四A
學號:03114173

【標題】:6人运毒到港 外交部关注

【時間】:2017年12月2日 18时08分

【出處】:http://www.orientaldaily.com.my/s/222575

【內文】
(吉隆坡2日讯)大马外交部证实,6名日前涉及偷运总值200万令吉毒品到香港的大马籍男子,目前以已被当地警方拘留以协助调查。
外交部今日发文告指出,当局已经確认6名大马人因於身上藏毒遭识破,而被香港警方拘留的消息。另外,外交部也表示將严密监督此事进展,並在必要时向6人提供外交援助。
据瞭解,6名年龄介於18岁至28岁的大马籍毒驴,以为跟隨旅行团较易过关入境,因此便报名一家旅行团,跟著大队於週三抵达香港国际机场。
未料6人在入境大厅前交头接耳且形跡可疑,更在通过海关检查时刻意分批行动,而被机场海关人员趋前截停並逐一检查。
官员调查后发现,其中4人竟將多个包装袋以透明胶布及绷带,绑在臀部、大腿及小腿的位置,调查结果证实,袋子內装有8.3公斤的克他命,价值约400万港幣(约200万令吉),6人当场人赃並获被捕。
【相關憲法】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製造販運毒品罪):
1.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并科新台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2.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3.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4.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并科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5.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使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四級毒品者,得并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2017年12月4日 星期一

政一B 郭安柔

姓名:郭安柔
班級:政ㄧB
學號:06114221
       中央通訊社
日期:2017/12/02 13:44

【標題】台北市內湖民宅頂加冒火煙 幸無人傷亡

【內文】
(中央社記者劉建邦台北2日電)台北市新明路巷弄一處民宅今天發生火警,警消獲報後派人車赴現場,到場發現,民宅為4樓建物,頂樓加蓋冒出火煙,火勢半小時撲滅,所幸無人傷亡,起火原因待查。
台北市消防局勤務指揮中心近中午時獲報,內湖區新明路巷弄一處民宅發生火警,派出水箱車15輛、雲梯車3輛、特種車一輛、救護車4輛,共56名消防救災人員趕赴現場,到場時發現建物4樓頂樓加蓋處已有火煙冒出,屬於3級火警,立即拉水線搶救並進行疏散民眾。
消防局在中午1239分撲滅火勢,所幸無人受困或傷亡,詳細起火原因仍待進一步調查釐清。1061202
【相關憲法條文】
憲法第10 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 
憲法第15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憲法第108 左列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省縣執行之:
  省縣自治通則。
  行政區劃
  森林、工礦及商業。
  教育制度。
  銀行及交易所制度。
  航業及海洋漁業。
  公用事業。
  合作事業。
  二省以上之水陸交通運輸。
  二省以上之水利、河道及農牧事業。
十一  中央及地方官吏之銓敘、任用、糾察及保障。
十二  土地法。
十三  勞動法及其他社會立法。
十四  公用徵收。
十五  全國戶口調查及統計。
十六  移民及墾殖。
十七  警察制度。
十八  公共衛生。
十九  振濟、撫卹及失業救濟。
二十  有關文化之古籍、古物及古蹟之保存。
前項各款,省於不牴觸國家法律內,得制定單行法規。

憲法第145 國家對於私人財富及私營事業,認為有妨害國計民生之平衡發展者,應以法律限制之。合作事業應受國家之獎勵與扶助。國民生產事業及對外貿易,應受國家之獎勵、指導及保護。

【心得評論】

  都市生活大不易昂貴的土地房屋價格與租屋價格陷許多經濟較為拮据的人民於無家可歸的狀況。故有些房東會將住宅的頂樓加蓋,便宜租給房客。但這件事本身卻是一體兩面的,房客因為便宜的租金,至少能夠在都市中有一個棲身之處,不至流離失所。但頂樓加蓋的住處卻隱藏了種種問題。第一,這些違章建築大多使用鐵皮搭建,冬冷夏熱。第二,它大多與原建築共用電力或從公共電力盤另配電線,極易跳電。第三,也是我認為最嚴重的問題,就是頂樓加蓋遇到天災人禍時,無完整規劃的安全逃生路線,代表居住於內的人若遇到火災、地震等狀況,可能來不及逃生。頂樓加蓋還有種種問題,例如原建築載重能力不足,可能面臨傾斜、倒塌危機以及遭闖空門的機率也較高。近期,因頂樓加蓋傳出有人因火警而喪命的消息,政府終於承諾在12/8起強拆違建出租的套房,此舉勢必會動用到大量的人力與物力資源,我認為這些不肖房東根本在浪費國家的公家資源。當然,拆除這些違章建築後,可能又會使部分人民流離失所,甚至以後會有許多人面臨到租不起房子的狀況。根據經濟社會文化公約第11條要求締約國必須「確認人人有權享受其本人及家屬所需之適當生活程度,包括適當之衣食住及不斷改善之生活環境」。我認為政府不應只考慮到違章建築的危險性,也應深入去思考這麼危險,為什麼還會有人民不得已得居住於內。不是拆完就算了。應回過頭檢視是否有政策上的錯誤,房價為何會如此高昂以致許多人根本租不起或買不起。再者,我國雖然憲法並未明確提到居住權的相關保障,但從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生存權、第10條居住遷徙自由等等皆包含了保障居住權的內涵,我認為拆完這些違章建築後,政府下一步即應積極思考如何規劃環境及價格完善合理且友善的社會住宅給人民居住。

政一B張峰瑋 [賀衛方譴責當局清理外來人口 製造納粹式語言]

姓名:張峰瑋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51

【標題】
賀衛方譴責當局清理外來人口 製造納粹式語言

【時間 出處】
2017-12-03 6:18 AM 大紀元

【內文】
北京當局藉出租公寓「聚福緣」大火驅趕低端人口引發大陸數千名學者聯署反對。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賀衛方也公開批當局為了驅離外來人口,創造了「低端人口」這樣納粹式的語言。

日前,參與聯署的賀衛方,其公開譴責北京當局野蠻驅趕外來人口的行徑的信件曝光。

賀衛方在信中說,北京政府單方面採取將已經居住在北京並在此謀生計的人們驅趕出城,無法律授權、無人大討論,毫不顧忌公民的人身權和財產權,且手段野蠻,不計後果,真正是對所謂「核心價值觀」的莫大諷刺。

賀衛方還批評,更甚者,官方居然製造出了所謂「低端人口」這樣的納粹式語言,並以此作為驅離他們的原因。

賀衛方質問北京當局,何為低端、高端(人口)?以官位論,抑或以收入、學位論?過去四十年來,北京的發展根本離不開外地人口所做的辛勤勞作、低償奉獻。同時作為一個大都市,也需要不同階層的生活與勞動的互補。


事件起因於北京大興區西紅門鎮二層樓聚福緣公寓1118日發生重大火災,造成19人死亡、8人受傷的慘劇。

大火之後,北京當局在沒有任何過渡措施和安置方案的前提下,展開為期40天的所謂「攻堅戰」,大規模清理低檔住房,加快驅逐以底層勞動者為主的外來人員,導致成千上萬的底層民眾一夜間流離失所,不少民眾不得不在寒夜中露宿街頭。

1124日,大陸知識界人士,包括賀衛方、崔衛平、章立凡、笑蜀、展江、周濂、張千帆等,逾5300名學者和藝術家,聯名向中共高層多個部門發出公開信,呼籲官方檢討己責,停止違反中共自己制定的憲法、粗暴干預居民居住權等野蠻行為。

公開信指,北京當局在沒有任何安置方案和過渡措施的前提下驟然強令外地人口無條件搬離,以停水停電和隨意處置其財產和物品的行為,是對公民生存權、居住權、經營權、就業權、財產權和人格尊嚴等基本人權的肆意侵犯。

信中強調,北京的今天離不開全國人民長期的犧牲和奉獻。因此北京有義務感恩全國人民,回饋全國人民,而不是忘恩負義,以傲慢、歧視和羞辱回報全國人民尤其是底層民眾。北京的發展必須具有人性、包容性,為包括底層民眾在內的「外地人口」留出空間。

信中呼籲當局責令有關部門及有關官員向受害者和全社會公開道歉,同時追究他們的法律責任和政治責任;補償因強力「清理」外地人口對相關人員造成的損失。

【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民國憲法第15: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中華民國憲法第23: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中華民國憲法第24: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1: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
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社會主義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13:國家保護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儲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財產的所有權。
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的繼承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9: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心得評論】
    中華人民共和國以社會主義立國,農產階級、無產階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最應保障的階級,近期卻以各種理由不斷打壓大城市中的低端分子,大約十年前各大城市歡迎來自各地的人們進駐城市,提供了城市低廉的勞動力也撐起了各個大城市的基本建設,而現在許多地方也出現了「清退低端人人有責」的布條,在人民眼中看來十分諷刺。

    而現在許多知識界人士站出來,為這群低端人口發聲,指責當局的做法違憲,應先讓流離失所的低端人口有地方可住,再行尋找其他配套措施,再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當局會如何回應國內知識界人士,值得我們持續關注。

政三B 郭維軒

班級:政三B
學號:04114232
姓名:郭維軒


標題:原民代表盼傳統領域納私有地 賴揆裁示再研議
出處:今日新聞  2017年11月28日 20:58 (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71128/1249767/)
作者:陳雅芃


報導內文:
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今年3月公布《原住民族土地劃設辦法》,但對於原住民傳統領域土地劃設卻排除私有土地,引起原住民團體不滿,行政院長賴清德上任後今首度主持 「行政院原住民族基本法推動會第7次委員會議」上,在場有多位委員希望傳統領域可以擴及私有地,賴揆對此在會上裁示請原民會等單位再進行研議。

行政院《原住民族基本法》推動會委員、部落會議5主席胡進德今受訪說,今天會議上大家對於原住民族傳統領域討論很久,有委員主張原住民族土地早於中華民國政府成立,因此就不該跟公有、私有,應該一併劃視為傳統領域,另也有委員主張解決私有土地納入的問題,應透過《原住民土海法》立法解決。胡說,賴清德最後對此議題指示原民會等單位再行研議。

此外,胡進德說,包括他在內的多位委員也提案請內政部、原民會與地方政府積極協力推動全國國土計畫案,保障族人土地權益。胡舉例說,原住民族在台灣東部的一些土地在日據時代就開始耕作,但後來林務局用一只行政命令稱是水源區不能耕作,但是將原住民驅離後,又承租給非原住民耕作、另一些承租人甚至沒有耕作。多位委員提案希望林務局可以研議,未來讓原住民可以優先可以使用相關土地。對此,賴揆也請林務局、原委會等有關單位研議。

相關條文:
1.憲法第 5 條:中華民國各民族一律平等。
2.憲法第 14 條: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3.憲法 第 15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心得:
原住民族的公平正義議題存在已久,從原住民族正名運動以來,他們的社會、經濟、文化等,儘管有逐漸受到重視,也從而生出針對原住民族的政策;多方面的補助油然而生,從醫療到住宅皆有;也賦予他們補償正義,考試加分就是個例子。
但是,這些物質層面上的補償真的有讓原住民族們重獲他們應有的生活、應有的尊嚴嗎?其實不然,如同文中所述,根深蒂固的偏見依然存在,原住民族仍然是社會中的弱勢。
像之前蔡總統在就職典禮上史無前例地,以總統的身分向原住民族道歉,這是十分被樂見的,但是除了道歉之外,能否實踐演說中的允諾又是另一回事了。此外,我認為除了已經提到的「重建原民史觀、逐步推動自治、復育語言文化,提升生活照顧」之外,在新政府的「轉型正義」政策中,更不應該遺忘原住民族的部分,他們所受到的迫害,可是不遠於漢人們,甚至還更長遠更深層。因此,時代力量黨團所提出的《歷史正義與權利回復法》若能順利通過,便是原住民族轉型正義的一大進步,新政府也應當要實踐此法的意義,真正為原住民族Do somethings。

政一B 潘柏涵 06114201

班級:政一B
姓名:潘柏涵
學號:06114201
標題:

一例一休修法再叩關 力拚本周初審通過

出處:https://udn.com/news/story/11475/2854290?from=udn-catelistnews_ch2
內文:一例一休修法,今天再度叩關,行政院與執政黨立委上周就修正鬆綁七休一及輪班制達成共識,將由黨團在今天提案修法。其中輪班間隔例外允許八小時,將以「把關機制入法」方式化解疑慮;鬆綁七休一則在不修正政院版條文下,以行政措施嚴增三道把關機制。微調過的勞基法修正草案,執政黨力拚在本周立法院委員會初審通過。
立法院衛環及經濟委員會今天再度聯席審查勞基法修正案,原本傳出民進黨今天就要完成初審,戰線雖拉長為本周內,但立院內外已是山雨欲來,院方上周五起已以拒馬和鐵柵欄封閉群賢樓大門等三個出入口,昨天更強化警力守備,包括勞團及軍公教團體等也號召到現場抗議。
在兩周前委員會表決慘遭挫敗,民進黨積極整軍飭紀,行政院長賴清德連日安排媒體專訪澄清外界疑慮並宣示修法決心,今天上午並再度接受廣播媒體訪問,同一時間,民進黨立院黨團也會針對政院版草案提出修正動議公布最後確認文字,作為與在野黨溝通的基礎。國民黨主席吳敦義昨天表達反對急修法的立場,呼籲政府多辦幾場公聽會,讓勞資雙方達成基本共識,達到勞資平衡才是正確作法。
根據政院與民進黨立委達成的修法共識,在輪班制間隔方面,行政院版訂為原則十一小時,經勞資協商或工會同意可允許例外八小時,將放寬八小時需要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中央主管機關,依特殊行業、特殊情況核准」的把關機制入法。避免讓外界認為將例外淪為常態。
在七休一部分,以不修正政院版條文下,增加三道把關機制的行政措施。包括:一、所有產業都會面臨的情況,即出國出差、員工訓練等通案情形,勞動部將主動重新檢視並予以調整;二、針對特定行業之特殊狀況,勞動部將召集各部會盤點後,主動對外公告,並定期檢討,但不採企業申請制,若是因人力不足,勞動部不同意放寬;三、前述兩項之外的產業,可向勞動部反應,經勞資學政平台進行審理並認定。
儘管民進黨看似「安內」成功,但反彈一例一休再修法的青年及勞團聲浪並無減弱跡象,昨天已有勞團赴行政院前舉辦「過勞大悲功德大法會」,十名青年當場剃度抗議勞基法修惡。社運團體今天也將到立院抗議,立院拒馬嚴陣以待。
相關條文:
中華民國憲法
1.第15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2.第145條:國家對於私人財富及私營事業,認為有妨害國計民生之平衡發展者,應以
法律限制之。
3.第153條:國家為改良勞工及農民之生活,增進其生產技能,應制定保護勞工及農民
之法律,實施保護勞工及農民之政策。
心得:
勞資雙方在年初時就因為一例一休的修法鬧得沸沸揚揚,而事到如今政府又再度修法,但此次修法政府
又更加袒護資方,拉長了勞工可以合法工作的時間,這樣的做法不只會使台灣社會的勞工可能受到更多
的壓榨,如果想的更遠一點就是更可能造成更多的人才流失,現在的台灣社會已經面臨大量的人才流失
問題,更何況這次的修法使的勞工處在一個更劣勢的地位,又要如何防止人才外流呢?再者,過度的疲
勞工作不只是工作效率差,更可能導致壓力病或過勞死,就國家的經濟面而言豈不就要承擔更大的壓力
嗎?這麼做政府真的有修對了嗎?政府有權並且有義務要保障人民的工作及生命權,故應該更加慎重每
次的修法和改革,即便要在資方和勞方之間作平衡事件非常難的事情,但也別忘了勞工是驅使這個社會
前進的重要齒輪。

政三B 劉闓毅

姓名:劉闓毅
班級:政三B
學號:04114286

【標題】監獄拆閱死囚回憶錄 宣告違憲
【內文】蘋果日報網 2017/12/02 綜合報導
受刑人人權大躍進!定讞死囚邱和順多年前欲從獄中寄出回憶錄文稿,卻被台北看守所拆閱、修改內容,律師團為邱聲請釋憲,大法官昨一次公布2個解釋案,宣告《監獄行刑法》、「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一概拆閱受刑人書信、限制受刑人對監所管理措施只能內部申訴、不能提告救濟的作法,違反《憲法》保障秘密通訊、表現自由與訴訟權等,應於2年內完成修法。

犯下新竹國小學童陸正綁架撕票案的邱和順,6年前被判死定讞,他從1988年到案被羈押,其間有意出版回憶錄,但北所認為部分內容影響機關聲譽,要他修改否則不准寄出,司改會為此替邱聲請釋憲。

不服監獄管理僅能內部申訴不得提告部分,另有3名受刑人、1名法官提出類似聲請案,大法官整合為第755號解釋,宣告《監獄行刑法》、「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相關限制受刑人訴訟權的規定違憲,應於2年內完成修法。至於受刑人收發書信部分,大法官另以第756號單獨解釋,宣告相關准許監獄拆閱受刑人書信規定,過度限制受刑人秘密通訊自由,也屬違憲,最慢2年失效。

大法官書記處處長王碧芳表示,受刑人也有人性尊嚴,言論自由不能事前審查,「不能還沒讓他講話,就把他的嘴巴堵上。」邱的律師團昨肯定大法官維護人權。法務部表示,先前已研擬「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解釋文出爐後會重新研擬。

【相關憲法條文】              
第一一條: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第一二條: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
第一六條: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第二三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相關國際條約】
《世界人權宣言》第一二條
任何個人之私生活、家庭、住所或通訊不容無理侵犯,其榮譽及信用亦不容侵害。人人為防止此種侵犯或侵害有權受法律保護。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第七條
任何人不得施以酷刑,或予以殘忍、不人道或侮辱之處遇或懲罰。非經本人自願同意,尤不得對任何人作醫學或科學試驗。
第十條
一、自由被剝奪之人,應受合於人道及尊重其天賦人格尊嚴之處遇。
二、(一)除特殊情形外,被告應與判決有罪之人分別羈押,且應另予與其未經判決有罪之身分相稱之處遇;
  (二)少年被告應與成年被告分別羈押,並應儘速即予判決。
三、監獄制度所定監犯之處遇,應以使其悛悔自新,重適社會生活為基本目的。少年犯人應與成年犯人分別拘禁,且其處遇應與其年齡及法律身分相稱。

《囚犯待遇基本原則》(聯合國大會A/RES/45/111號決議)
5.    除了監禁顯然所需的那些限制外,所有囚犯應保有《世界人權宣言》和──如果有關國家為締約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盟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盟約》及其《任擇議定書》所規定的人權和基本自由,以其聯合國其他公約所規定的其他權利。
6.    所有囚犯均應有權利參加使人格得到充分發展的文化活動和教育。

【相關法律條文】
《監獄行刑法》
第六條第一款:受刑人不服監獄之處分時,得經由典獄長申訴於監督機關或視察人員。但在未決定以前,無停止處分之效力。
第六六條:發受書信,由監獄長官檢閱之。如認為有妨害監獄紀律之虞,受刑人發信者,得述明理由,令其刪除後再行發出;受刑人受信者,得述明理由,逕予刪除再行收受。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第五條第一項:
受刑人不服監獄處分之申訴事件,依左列規定處理之:
受刑人不服監獄之處分,應於處分後十日內個別以言詞或書面提出申訴,其以言詞申訴者,由監獄主管人員將申訴事實詳記於申訴簿,以文書申訴者,應敘明姓名、罪名、刑期、原處分事實及日期,不服處分之理由、簽名、蓋章或按指印,並記明申訴之年月日。
第八一條第三項:
受刑人撰寫之文稿,如題意正確且無礙監獄紀律及信譽者,得准許投寄報章雜誌。
第八二條第一項:
一、顯為虛偽不實、誘騙、侮辱或恐嚇之不當陳述,使他人有受騙、造成心理壓力或不安之虞。
二、對受刑人矯正處遇公平、適切實施,有妨礙之虞。
七、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及第六款、第七款、第九款受刑人入監應遵守事項之虞。

【心得評析】

邱和順案廣為周知的是因有多處判案疑點,在各界救援和申請再審下甚至創下全台最長羈押紀錄,經過多次抗告且非常上訴失敗,目前邱和順被判決死刑定讞,然而現在邱和順這個名字又再台灣司法史上被記上一筆。

此次大法官一次做出兩個解釋文,755號認為監獄行刑法及該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侵害受刑人的訴訟權,而756號則認為准許獄政機關拆閱受刑人信件亦屬違憲,規定前者兩年內修法,後者兩年內失效。

新聞開頭的一句「受刑人人權大躍進!」的確是為這兩個解釋文下了最精確的註解,隨著對人權關注的程度越高,受刑人的人權也漸漸被人們注意。不論是受刑人於監獄中的居住環境列入司改國是會議討論項目,以至各項憲法保障權利權衡獲得大法官認可,都在在凸顯台灣法界學界對受刑人權益的重(ㄓㄨㄥˋ)視和重(ㄔㄨㄥˊ)視,且結果令人感到相當欣慰。


但在歡欣之餘,不禁再次想到,在台灣這個反對廢死高達九成,支持鞭刑納入刑責連署短時間衝破五萬人的社會裡,會為了「受刑人人權大躍進!」而感到開心的,又有多少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