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24日 星期日

中三A 朱凱莉 (補5/7)


【標題】五四運動99年,台大的「新五四」現場
【時間】20185419:43
【出處】https://theinitium.com/article/20180504-photo-ntu-students-protest/

【內文】
今天是五四運動99週年,台灣教育部日前駁回管中閔當選台大校長遴選結果,部分台大師生今天發起「新五四運動」,不少學生、校友、社會人士湧入椰林大道,前總統馬英九也到場聲援大學自主行動。挺管、反管勢力也在此交鋒。
台灣教育部日前駁回管中閔當選台大校長遴選結果,引發各界譁然。五四運動99週年之際,部分台大師生今天發起「新五四運動」,不少台大學生、教職員、校友、社會人士湧入椰林大道,前總統馬英九也到場聲援大學自主行動。

椰林大道旁,用以紀念已故校長傅斯年的台大校鐘「傅鐘」被掛上大大的「還我校長」布條與無數黃絲帶,現場集結不同背景的群眾,有人自費發放印有「挺管用的」、「管爺」字樣的潮T,亦有人發起反管中閔行動。挺管、反管勢力在台大傅鐘下發生對峙,引發推擠叫囂,衝突升高,場面一度緊張。傍晚至夜間的活動則順利進行;傅鐘敲響21聲後,台大學生朗讀陳情書,遊行到台大大門口,舉行燭光晚會。

台灣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15日選出台大教授管中閔為新校長,原訂2月上任,卻遭質疑擔任企業獨立董事、論文案、赴中國大陸兼課等爭議,教育部427日晚間以「有經濟法律上重大利益未迴避的適法疑慮」為由,駁回遴選結果。

對此,管中閔28日在個人臉書上發文回應,批評教育部的作為「外慚清議,內疚神明」,並且矢言「我們必將贏回大學自治」。管中閔的義務律師團則形容教育部「踐踏大學自治」,並聲明:「讀聖賢書,所學何事?!吾等身為管中閔先生之義務律師團,面對此等毫無公義之橫逆,必將本諸所學,為大學自治與學術自由,奮戰到底!」

【憲法條文】
中華民國憲法條文 14
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中華民國憲法條文 158
教育文化,應發展國民之民族精神、自治精神、國民道德、健全體格、科學及生活智能。

中華民國憲法條文 162
全國公私立之教育文化機關,依法律受國家之監督。

【心得評論】
54號的「新五四運動」時,因為在現場發起黃絲帶活動的蕭智鈞同學剛好是我認識的一個中文系同學,所以有去當一把免費勞工。
他們在傅鐘周圍綁上黃絲帶,要表達的是「還我校長,拒絕教育部不當干預大學自主」,但不歡迎有任何有政治色彩的標語出現,批評那些以藍綠來區分你我的職業學生「是垃圾」。現場學生演講的有點分岐,不少主題跟自治精神其實完全搭不上邊,但他們從兩點開始一直講到接近五點,前後大概有二十幾個學生,人多時長,還要待在台上給大家盯,偶而詞窮跑題也很OK!
下午的時候人還滿多的,傅鐘行政大樓那邊站到人都看不見路,但也只有曇花一現,大概四五點之後學生就不見了。晚上晚會大部分出席的都是校友以上或中老年紀的校外人士,沒看到太多跟我同年齡的學生,除了他們自己的工作人員。我自己也揪到同學就溜去吃飯了(咳咳

中三A 朱凱莉 (補4/30)


【標題】最高法院增設大法庭統一法律見解 立院初審通過
【時間】201842619:43
【出處】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2407839

【內文】
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今初審通過「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行政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草案明定,未來將在最高法院設置大法庭,以解決各級法院對法律見解不一的狀況,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會後受訪時表示,此應有助於縮短訴訟時間。

過去各級法院審理案件時,若對法律見解不一,例如有沒有貪污的認定,是採用「實質影響力說」或「法定職務說」,通常是參考過去的判例或透過最高法院決議機制來採用哪種說法;不過因參考判例導致訴訟時間拉長,且最高法院決議機制以閉門會議方式決定法律見解,長期以來被質疑有違憲疑慮,因此司法院參考德國法院制度,新增大法庭,以統一法律見解。

初審通過條文明定,未來最高法院將設置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成員各11人,由最高法院院長或其指定的庭長1人擔任審判長,其他成員包括提案庭指定的1名法官,另9名則由最高法院法官推選。

條文明定,最高法院民事庭、刑事庭各庭審理案件,經評議後認採為裁判基礎的法律見解,與之前判決的法律見解不一致時,就可由大法庭開庭作出認定,統一法律見解。

條文明定,大法庭裁判法律爭議,應進行言詞辯論;大法庭裁判法律爭議,應以裁定記載主文與理由;大法庭的裁定,對提案庭提交的案件有拘束力。未來修法三讀通過後,判例制度與最高法院決議制度將走入歷史。

呂太郎會後受訪時指出,大法庭制度最重要是能避免裁判歧視,不會有不同意見,見解一致的話,案件比較不會在三審、二審間來回;呂太郎說,雖然三審時間可能會因為組成大法庭而延長審議時間,「但整個訴訟的時間應該會縮短」。

呂太郎說,現行每個庭可能有不同意見,造成「判決像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樣」,雖然現在件數很少、但還是要避免,讓最高法院見解能統一,讓同樣案件受到同樣的法律對待。

【憲法條文】
中華民國憲法條文 7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中華民國憲法條文 77
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

中華民國憲法條文 82
司法院及各級法院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心得】
依判例裁決案件,似乎是大部分國家法院的慣例? 以前在上比較政府與政治,王皓昱老師就極為推崇英國判例體系下的法律模式,用無數個巡迴法庭、無數個法官判例來製造出一個軟性,但非常堅固穩定的司法系統。
當時心中就有一個疑問,這樣用判例來進行法律習慣塑造是否適用其他社會? 一個法律價值的形成,無疑得經過相當之長的一段時間,而等這個法律概念實際成形後,是否又適用當下社會狀態呢? 而且人們解釋同一個判例都可以解釋出很多意思,要怎麼樣才能讓穩定健全的法律概念從無數各式各樣的案件中建立成形?
「判決像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樣」以前汽機車碰撞,汽車一方無論如何往往會占較重的責任比,而後隨著機動車交通安全意識提升,交通意外裁判也越來越趨進步,然而汽機車碰撞時的責任比仍然常常會被裁決人主觀判斷。

中三A 朱凱莉 (補4/23)


【標題】監察院提再審法官性騷助理案,改輕判的法官卻已全數請辭
【時間】2018418 23:46
【出處】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93870

【內文】
接連請辭,形成史上首次合議庭法官全數辭職的奇觀。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陳鴻斌涉騷擾助理,職務法庭上月再審改判罰薪1年,不用免職,引發社會質疑。

為此監察院昨(17)日召開記者會,指出再審漠視女助理的重要證詞,而法官謝靜慧提出再審合議庭的法官組成有瑕疵,簽呈給審判長的公文也疑似遭到「隱匿」,監察院表示絕對會追查到底。而再審法庭的法官們,包括審判長林文舟在內的5人,也全請辭職務法庭。
法官陳鴻斌被控性騷擾女助理,職務法庭原判定他8大言行不檢,轉調司法事務官,薪水剩三分之一。但陳鴻斌以職務法庭合議庭的法官組成有沒迴避的人,主張判決違法,提起再審獲准。
再審合議庭由審判長林文舟、受命法官陳志祥、陪席法官謝靜慧、郭瑞祥、陳添喜5人組成,結果卻翻盤以41的評議結果,認定陳鴻彬只有3項言行不當,改判罰薪1年,而主張應維持原判的法官謝靜慧也在判決出爐後,憤而辭去職務法庭法官一職。

是她「主動討好」?第二次判決女助理重要證詞「被消失」
監察院昨(17)日對前法官陳鴻斌性騷擾改判案提出再審。監察委員王美玉表示,第二次判決漠視助理與法官之間權力不對等,女助理證詞「被消失」,凸顯司法系統的性別平等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中央社)王美玉指出,再審判決稱陳鴻斌購相機贈助理是「示好的表現」,但陳鴻斌在原審明確表示,沒有贈與助理的意思,助理也表示不敢收受,領了獎金就把相機的錢還給他,再審判決卻視而不見。再審也沒有陳鴻斌在辦公室撩撥助理頭髮部分(原審判決有認定),顯然對影響判決的重要證物,漏未斟酌,且沒有任何說明。
王美玉說,法官對助理續聘有決定權,權力本不對等,陳鴻斌不只一次明示或暗示助理,陪席法官討厭她,使助理擔心續聘,但陳鴻斌又說會協助不用擔心;女助理也擔心提起性平申訴反而使工作不保,在房貸與生計壓力下,採取「隱忍」與「未予拒絕」態度。
監委指出,女助理的同事曾證述,女助理多次自陳鴻斌辦公室返回座位心情低落,對陳鴻斌的要求與行為反感,足證陳鴻斌的行為已經讓助理陷入敵意的工作環境中。這些在監察院的彈劾案文、原審判決都有立論,到了再審判決中都「被消失」。
王美玉指出,再審判決將背景抹煞後,只引用助理承認「有討好陳鴻斌」心態的句子,便直接導出「助理主動討好、對於辦公室擁抱、續聘會議前晚於河堤散步的牽手等不違反助理本意」的結論。
王美玉說,陳鴻斌對助理要求擁抱、握手,或撩撥助理頭髮,親嘴等,已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的敵意工作環境性騷擾和《性騷擾防治法》。再審判決顯然忽略國際公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的意涵,不具性別意識且帶有性別歧視。
王美玉指出,再審判決後,司法院破天荒公開表示再審判決結果與社會期待不符,請監察院審酌是否提起再審,監察院毫無疑問且義無反顧要提起再審,尤其本案凸顯司法系統的性別平等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另外,再審判決的受命法官陳志祥多次上媒體指陳鴻斌只是「婚外情未遂」,不構成性騷擾,為此監委也痛批,彈劾案文沒有以性騷擾立論,是因為將陳送懲戒已包括追究性騷擾責任,不代表陳鴻斌不構成性騷擾。相同地,也不能因為助理隱忍未提出性平申訴,而逆向推論陳鴻斌無性騷擾事實。

合議庭組成有瑕疵,申請討論卻被審判長「處理掉」
監察院對前法官陳鴻斌性騷擾改判案提出再審,也意外爆出公文隱匿案,前職務法庭法官謝靜慧提出要求召開法官會議的簽呈,疑似被審判長林文舟「吃案」,監察院也將此移送法務部,追究林文舟的刑事責任。
(中央社)監委方萬富昨(17)日表示,依《法官法》規定,職務法庭的審理及裁判,以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為審判長,照理應由公懲會委員長石木欽擔任審判長,但林文舟卻以備考欄的職務法庭順序表擔任審判長,說法牽強,且罔顧《法官法》規定。
監委更指出,職務法庭前陪席法官謝靜慧32日提出簽呈請求召開法官會議,討論合議庭組成的適法性,原簽居然消失。
方萬富指出,謝靜慧在32日曾提出簽呈,請求召開法官會議,討論合議庭組成的適法性,但原簽卻就此消失。而根據職務法庭的公務電話紀錄,職務法庭書記官長林玉婷曾為此打給林文舟,林文舟則回應,謝靜慧有就合議庭組成及合法性等問題簽呈給他,但他已和審判長溝通過,無須核轉簽呈,「原簽我也處理掉了。」
監委為了解謝靜慧辭職理由,要求職務法庭提供當天評議內容,司法院411日函文監察院後,才發現有人可能涉嫌隱匿公文。
方萬富指出,謝靜慧認為涉及職務法庭合法性,事關重大,以公文形式要求林文舟轉給石木欽。但根據司法院函復結果卻指出,石木欽和職務法庭都沒有收到簽呈,「百年來鮮見有公文寫得這麼直白。」
方萬富說,林文舟不知道是不是在一般法院法官當久了,沒有深切理解職務法庭的特殊性,而用自己的認知行事。監察院不准許官官相護,知道有人違法涉及刑責,應該舉發。

王美玉也直指這是官官相護底下,膽大妄為的隱匿公文行為,「有人吃了公文」,她與方萬富堅持移送法務部,追究林文舟的刑事責任。

熟悉法律人士分析,全案可能涉及是否隱匿公文罪,依中華民國刑法規定,「毀棄、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圖畫、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蘋果日報》報導,對此,林文舟17日強調絕無所謂隱匿公文之事,當時謝靜慧把一份簽呈「副本」交給他,另將一份相同內容的簽呈交給石木欽,內容為「請委員長召開法官會議,釐清職務法庭組織」,意思是希望釐清陳鴻斌案是否應該改由石當審判長。但因合議庭投票認為無須更換審判長,石也認為不用召開法官會議,因此他將謝的簽呈視為「不同意見書」的一部分,放在評議簿中,保管至今。主觀、客觀都沒有隱匿公文。
不過,林文舟也在昨日辭去職務法庭法官職務,接著受命法官陳志祥與其他2名陪席法官接連請辭,形成史上首次合議庭法官全數辭職的奇觀。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則表示,因為法官辭任茲事重大,必須經過遴選委員會開會通過才能生效,目前尚未定案。

另外,《民視新聞》報導,由於再審改判的處分從輕,與前審落差太大,外界質疑再審法官林文舟等人缺乏性別意識,司法院因此宣布每位法官每年都須上3小時的性平課程,並將任務編組的職務法庭改為公懲會下的二審制常設法庭。


【憲法條文】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7-1
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不適用憲法第九
十條及第九十四條有關同意權之規定。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7-3
監察院對於中央、地方公務人員及司法院、考試院人員之彈劾案,須經監
察委員二人以上之提議,九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始得提出,不受憲法第
九十八條之限制。

中華民國憲法 7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10-6
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
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

【補充法律條文】
法官法 4-1
司法院設人事審議委員會,依法審議法官之任免、轉任、解職、遷調、考
核、獎懲、專業法官資格認定或授與、第十一條所規定之延任事項及其他
法律規定應由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之事項。


【心得】
普遍網路評價上,大家對之前職務法庭將免職改判為罰款兩百萬的判決相當反對,有輿論表示此事件顯示了司法界沉痾已久,需要進行制度改革。
司法院常設的職務法庭,用來審理法官懲戒等事項,採一級一審制,由法官5人組成合議庭,公懲會委員長為法定審判長。不過,在陳鴻斌案判決之後,為了達到監督的目的,司法院擬將職務法庭設在公懲會下,改為二審制,讓當事人有救濟機會。

2018年6月23日 星期六

政一B 鍾念葳 (補5/14)

姓名:鍾念葳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27

[標題]職場不友善 13%女醫被要求不能懷孕
[時間] 2018-05-10

[內文]
〔記者林惠琴/台北報導〕醫師勞動條件改革小組與台北市醫師職業工會昨公布「醫師職場性別友善調查」報告(下圖,記者林惠琴攝),彙整近六百位醫師量化問卷與十三位醫師質性訪談,發現十三%女醫師被要求簽署文件承諾不得懷孕,三十七%女醫師未請滿八週產假,且不少大醫院哺集乳室低於五間不夠用,直呼女醫師難兼顧母親角色,生育意願低。
4成未請滿產假 難兼母職
醫勞小組執行委員魏若庭表示,女醫師不願懷孕原因前三名是擔心影響訓練時程、院內或科別人力不足、工作場所孕婦或育兒設施等完善程度;女醫師未請滿八週產假則是工作環境不方便、沒有此需求、擔心訓練中斷等因素。
醫勞小組執行委員柯皓禎說明,有些專科醫師訓練期間要求中斷不得超過一次,且中斷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各專科醫師考試一年一次,考試時間與住院醫師完訓時間間距約一至兩個月,萬一請產假、育嬰假會導致延遲一年考試。
6成對醫院哺乳設施不滿意
柯皓禎並指出,高達六十一%女醫師對醫院哺乳設施不滿意或非常不滿意,以台大醫院、台北榮總、新光醫院、馬偕醫院為例,哺集乳室僅約一至四間不等,還要與民眾共用,不符需求。
一名不具名的女醫師直言,有些女醫師可能孕期前三個月仍要值夜班,挺了大肚子還是得開刀,產後哺集乳又要大老遠跑到哺集乳室,現場往往大排長龍,真是對媽咪很不友善的職場。
醫勞小組與台北市醫師職業工會呼籲,各專科醫學會應規範訓練年限與專科考試之間大於三個月,醫療機構要安排人力補足孕產育兒導致的職務缺口,依員工人數設足量的哺集乳室,還要納入醫院評鑑等。
衛福部醫事司簡任技正劉越萍表示,保障醫師勞動權益相關事宜均持續討論、研議中。

[相關憲法條文]
第 7 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 15 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 8 條雇主為受僱者舉辦或提供教育、訓練或其他類似活動,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第 11 條雇主對受僱者之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亦不得以其為解僱之理由。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規定或約定無效;勞動契約之終止不生效力。

[心得]

女性在工作方面很常有不公平的待遇,例如像是升職的問題,很多高層人員幾乎都是男性,因為女性升遷工作可能會因為家庭因素而有所耽誤,所以機會往往都會流失到男性身上,女性是醫生的同時,如果要去生小孩就需要長期的請假,醫院又會面臨缺醫生的問題,要臨時找一個專業的醫生也是有困難的,導致女性都不敢懷孕請假,就算生了孩子醫院的設備不完善,無法讓緊急狀況發生時,女性醫生能夠快速的找到哺集乳室,這也會讓她們造成不便,降低她們想生孩子的意願,政府應該多方面去思考,不僅讓設備完善,也要讓制度確實的去落實,該請假的時候也要保障他們能留職停薪,不會遭到院方的壓迫,然後職缺的部分也要能夠去補齊,這樣就能照顧到女性醫生的權利了。

2018年6月19日 星期二

政一B 梁書寧

公教年改引訴願潮 兩教團不同路

2018-06-18 14:23台灣醒報 記者楊蕓╱台北報導
https://udn.com/news/story/12193/3204808?from=udn-catelistnews_ch2

[內文]
針對退休公教不滿年改大砍退休金,兩大教團分別採不同途徑捍衛權益。全教產理事長黃耀南18日受訪時表示,將主張年改違反不朔及既往原則提「團體訴願」,目前已收到5千多份委託書;全教總理事長張旭政則認為,全教產主張的勝訴機率極低,將朝年改砍太多已違反「比例原則」,以及年資補償金不符「平等原則」兩大方向爭取釋憲,盼釋憲成功後,從法律層面改變。

全教產打團體訴願

公教年金改革將於7月1日上路,退休公教人員已陸續收到「退休所得重算處分書」,有的老師一砍就將近4萬元,衝擊相當大,連清大榮譽教授李家同都感慨「晚景淒涼」。為彌補年改造成的損失,全教產著手受理退休教師打集體訴訟。理事長黃耀南受訪時指出,考量個人提訴願的裁判費加律師費動輒萬元,全教產決定採「團體訴願」的方式,為退休公教爭取權益。
「從寄發處分書至今一週,全台各辦公室已收到至少5千份委託書,預計7月初提起團體訴願。」黃耀南說,根據規定,退休人員如對此年金改革無法接受,須在收到處分書起30天內,各級教師提出訴願丶公務人員提複審,期限內未提起訴願或復審就代表接受,他也呼籲,各級退休教師把握最後爭取權益的機會,盡快尋求法律救濟。

全教總目標釋憲

另一教團全教總則有不同規劃,理事長張旭政受訪時表示,既然打退休制度訴訟的目標都在最終的「釋憲」,只要有一例判政府敗訴,訴訟人認為是法律疑慮問題,就可申請釋憲,若釋憲能成功,改變的是法律面,每人都適用,非僅限訴訟人,「沒有必要勞動所有退休教師打訴訟,不如就讓教師組織為大家爭取。」
張旭政認為,公教年改砍太多違反「比例原則」,另外因「年資補償金」部分規定,今年6月30日前退休者,可一次全領取,但對於7月1日以後退休者卻一毛都領不到,違反「平等原則」;至於全教產主張的年改溯及既往、違反信賴保護原則違憲,張旭政表示,依大法官釋字717解釋,政府是可依公益考量修改規定,若以全教產的主張提起訴願,勝訴率極低。
相關憲法條文:

第 57 條
 

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
一  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
    ,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
二  立法院對於行政院之重要政策不贊同時,得以決議移請行政院變更之
    。行政院對於立法院之決議,得經總統之核可,移請立法院覆議。覆
    議時,如經出席立法委員三分之二維持原決議,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
    該決議或辭職。
三  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
    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
    覆議。覆議時,如經出席立法委員三分之二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
    即接受該決議或辭職。
第 62 條 
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代表人民行
使立法權。
第 67 條 
立法院得設各種委員會。
各種委員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
第 78 條 
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

第 16 條 
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相關法治國原則內涵:信賴保護原則、比例原則

釋字717號相關內容:

信賴保護原則涉及法秩序安定與國家行為可預期性,屬法治國原理重要內涵,其作用非僅在保障人民權益,更寓有藉以實現公益之目的。人民對依法規而取得之有利法律地位或可合理預期取得之利益,於客觀上有表現其信賴之事實,而非純為願望或期待,並具有值得保護之價值者(本院釋字第五二五號解釋參照),其信賴之利益即應加以保護。法規變動(制定、修正或廢止)時,在無涉禁止法律溯及既往原則之情形,對於人民既存之有利法律地位(本院釋字第五二九號解釋參照)或可得預期之利益(本院釋字第六0五號解釋參照),國家除因有憲政制度之特殊考量外(本院釋字第五八九號解釋參照),原則上固有決定是否予以維持以及如何維持之形成空間,惟仍應注意人民對於舊法有無值得保護之信賴及是否符合比例原則。

[心得]

自從年金改革政策一提出後便鬧得沸沸揚揚,擁有相關權益關係的軍公教人員想當然勢必會對此政策提出質疑,這項政策是一個極大的變動,但其實專家也說到年改其實並無違憲之虞,因此提出訴願的勝訴率極低。而我認為基於無違憲之理由以及我國的財政狀況,年改是必然且必須的。有許多軍公教人員他們本身其實也是支持年金改革的,原因就是因為他們也認為自己領得太多,有些退休後月領6、7萬,都比正在工作的年輕人收入還高了2~3倍之多,以任職30年的七職等年功俸六級公務員計算,他每個月自本俸中提撥12%到退撫基金,到退休前共繳出約120萬;而退休後以平均壽命80歲,至少領20年的月退俸計算,總共可以領回1125萬(幾乎是繳一元領回十元),這樣的制度設計,難怪退撫基金會破產。法律本就應隨著時代與大環境的變遷而改變,不過現今年金改革的政策內容影響到了跨職業及跨世代的利害,確實是會讓人覺得有利益過度受損的疑慮。至於年金改革要如何改,才能符合憲政精神中真正的「實現公益」以及「避免其規範對象利益遭受過度之減損」我認為才是需要大家共同討論的一大問題。
























社三b 李筱珺


姓名:李筱珺
班級:社三B
學號:04115242

標題:反制中國 總統府:避免個別企業單獨面對中國壓力
http://m.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2461947
出處:自由時報 政治板 2018/6/18 22:05
內文:
 〔記者蘇永耀/台北報導〕中國無理要求外國航空公司更改其官網上對台灣的稱呼,並將台灣列在中國之下,有部分國際航空就範。總統府今晚表示,將提出反制措施,包括正與各理念相近國家交涉,共同研商因應,以避免個別國家或企業在單獨面臨中國壓力下,讓市場秩序與國家自主性受到傷害。

英國「金融時報」在今日報導時提到中國在蔡政府上台後加大施壓力道,包括中國無理要求外國航空公司更改其官網上對台灣的稱呼,而台灣將提出反制措施。

報導並引述國安會秘書長李大維說法指出,「我們將告訴人民,要不要搭乘這些屈服於中國的航空,是你們的選擇」。

李大維於訪談裡提到,針對中國這種過分的侵略性行為,台灣會採取的反制措施,包括對於這些把台灣列在中國一部分的航空公司採取法律行動。但他也坦言,這可能會是一個複雜的過程,可能需要二到三年才會獲得最後裁決。但李強調,這是一個重要的訊號,「我們會反擊,不是只有坐著無作為」。

總統府發言人黃重諺也表示,越來越多的事實證明,透過威脅、恐嚇的粗暴手段,無論是企圖把台灣的名稱從國際上消除,或者對台灣,乃至於對區域各方進行軍事上的威脅,不但不會改變台灣就是一個國家的事實,也不會改變台灣人民對於自由民主的熱愛與信念,相反的,這樣的作法,只會拉開兩岸間的距離,也正讓國際社會正視中國這樣的粗暴做法,甚至已經侵害到了各國企業、國民的自由跟權利,更將對中國失去尊敬與期待。

黃重諺強調,有鑒於中國以航權威脅各國航空公司,不僅是對自由經濟與市場秩序的破壞,更是公然的介入各國內政。對此,我們正與各理念相近國家交涉,共同研商因應,以避免個別國家或企業在單獨面臨中國壓力下,讓市場秩序與國家自主性受到傷害。
相關憲法條文:
1                      
中華民國基於三民主義,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
2                      
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
心得:
 雖然說這樣的事情登上新聞以屢見不鮮,但是因為要符合中華民國憲法的條文,還是必須拿出來講下,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而國民即是台灣人而非中國人,國安會祕書長這次也跳出來提出要採取反制措施,並且對這些屈服於中國的航空採取法律行動,積極的要維護台灣的主權。事實上中國不段採取這樣貶低台灣的行為只會讓台灣更加不想與中國接近,硬碰硬的手法完全無法拉近台灣與中國的關係。也希望各國的航空公司能夠有獨立思考的能力,守護台灣的主權與尊嚴。

政一B 蔡博宇

姓名:蔡博宇

班級:政一B
學號: 06114244


【標題】

立院19日處理軍改案 藍綠皆甲動備戰

發稿時間:2018/06/18 19:46 最新更新:2018/06/18 20:09 中央社記者王承中報導

出處:http://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1806180229-1.aspx

【內文】

(中央社記者王承中台北18日電)立法院會擬19日處理軍改案。綠委何欣純今天說,民進黨有誠意談,也有讓步空間,但也有徹夜表決的心理準備。藍委李彥秀說,若民進黨推翻協商共識,國民黨一定翻臉。

立法院會擬19日處理軍改案,立法院長蘇嘉全將在19日上午召開最後的朝野協商,朝野立法院黨團不敢大意,民進黨、國民黨團紛紛在明天召開黨團大會,並發布甲動因應。

民進黨立法院黨團幹事長何欣純今天下午告訴中央社記者,民進黨團明天發布甲動,並在上午8時召開黨團大會,針對軍改案再進行討論及確認,蘇嘉全也將在明天上午9時30分召集朝野協商,針對軍改案未達共識或可能有共識的條文再討論一下。

何欣純說,軍改案肯定會進入表決,若國民黨堅持不撤回所提出的500多案修正動議,也不排除徹夜表決,民進黨團已有心理準備。她說,就看明天上午的協商做最後確認。

何欣純表示,民進黨對於軍改案很有誠意要談,有些條文也有讓步空間,如退伍軍人任職私校中低薪行政職將可續領退俸,但國民黨仍未接受。

針對媒體報導指行政院長賴清德要求軍人年改案須維持行政院版本,一字不讓,何欣純說,絕對沒有這回事,明天上午召開黨團大會,行政院也會派人與會,做最後的確認。

國民黨立法院黨團書記長李彥秀下午告訴中央社記者,明天上午將召開黨團大會針對軍改案做最後的決定,若民進黨因為行政院的指導,就改變立法院的協商,推翻之前朝野協商所取得的共識,國民黨一定翻臉。

她說,對於軍改關鍵條文,國民黨也有所堅持,還是希望明天兩黨各自召開黨團大會後,還可以有一些轉圜空間,在朝野協商時能討論一下。

對於進入表決後是否會逐條發言,李彥秀說,該講的國民黨一定會講,對於關鍵條文,國民黨一定要講到足夠把立場做非常清楚的表達,但對於部分有共識的條文,應該會有空間,最後的決定還要看明天黨團大會的討論。(編輯:張良知)1070618
【相關憲法條文】
第1條:中華民國基於三民主義,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
第2條: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
第53條: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
第57條: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一、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
第61條:行政院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第62條: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
第63條: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第67條:立法院得設各種委員會。各種委員會得邀請政府官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
第76條:立法院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心得評論:
數週以來,立法院最大的議案焦點,莫過於軍改案的審查通過。在明天的黨團協商中,民進黨意在使法案順利通過;國民黨則利用海量修正動議力圖擋下法案,在朝在野各有所謀。在這樣的情形下,兩方黨團都進行了甲級動員,希望能凝聚黨內委員的影響力,進而對明日的議案審查、投票表決發揮決定性的作用。


然而,這樣的情形,真的是我們所樂見的嗎?正如我上週所說,軍改案涉及我國國防根基,事關中華民國國體,何以竟流於意識形態之爭?我認為,國、民兩黨無論在朝在野,總歸是臺灣的一份子,那麼為何不能同心同德、為了臺灣這片土地盡心盡力?這樣的民主,早已背離民主的初衷,淪入藍綠終日惡鬥的可笑局面。

我認為,民主不該是這樣的,尤其對民主引以為榮的我們臺灣更不該如此。真正的民主並非各抒己見、相互箝制,而是在理性地表述、溝通後尋找共識,並集眾人之力一以貫之的推動、實踐它。民主之國,乃是由民眾當家做主之國。代表民意的立法委員、縣市議員,更當慎而重之地傾聽民意、轉達民意予執政者。

一件法案的通過與否,若是不能憑藉委員們審慎思量的政治智慧,而是藉由非理性的政治鬥爭作為最終判斷依據,那樣的法案,只不過是一紙充滿仇恨的虛文罷了,最終受害的還是老百姓。期望我國政黨政治並非以票數、說話大小聲來進行,而應以理性、尊重的態度相互溝通。那樣的民主,才是值得引以為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