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教年改引訴願潮 兩教團不同路
2018-06-18 14:23台灣醒報 記者楊蕓╱台北報導
https://udn.com/news/story/12193/3204808?from=udn-catelistnews_ch2
[內文]
針對退休公教不滿年改大砍退休金,兩大教團分別採不同途徑捍衛權益。全教產理事長黃耀南18日受訪時表示,將主張年改違反不朔及既往原則提「團體訴願」,目前已收到5千多份委託書;全教總理事長張旭政則認為,全教產主張的勝訴機率極低,將朝年改砍太多已違反「比例原則」,以及年資補償金不符「平等原則」兩大方向爭取釋憲,盼釋憲成功後,從法律層面改變。
全教產打團體訴願
公教年金改革將於7月1日上路,退休公教人員已陸續收到「退休所得重算處分書」,有的老師一砍就將近4萬元,衝擊相當大,連清大榮譽教授李家同都感慨「晚景淒涼」。為彌補年改造成的損失,全教產著手受理退休教師打集體訴訟。理事長黃耀南受訪時指出,考量個人提訴願的裁判費加律師費動輒萬元,全教產決定採「團體訴願」的方式,為退休公教爭取權益。
「從寄發處分書至今一週,全台各辦公室已收到至少5千份委託書,預計7月初提起團體訴願。」黃耀南說,根據規定,退休人員如對此年金改革無法接受,須在收到處分書起30天內,各級教師提出訴願丶公務人員提複審,期限內未提起訴願或復審就代表接受,他也呼籲,各級退休教師把握最後爭取權益的機會,盡快尋求法律救濟。
全教總目標釋憲
另一教團全教總則有不同規劃,理事長張旭政受訪時表示,既然打退休制度訴訟的目標都在最終的「釋憲」,只要有一例判政府敗訴,訴訟人認為是法律疑慮問題,就可申請釋憲,若釋憲能成功,改變的是法律面,每人都適用,非僅限訴訟人,「沒有必要勞動所有退休教師打訴訟,不如就讓教師組織為大家爭取。」
張旭政認為,公教年改砍太多違反「比例原則」,另外因「年資補償金」部分規定,今年6月30日前退休者,可一次全領取,但對於7月1日以後退休者卻一毛都領不到,違反「平等原則」;至於全教產主張的年改溯及既往、違反信賴保護原則違憲,張旭政表示,依大法官釋字717解釋,政府是可依公益考量修改規定,若以全教產的主張提起訴願,勝訴率極低。
相關憲法條文:
第 57 條 | 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
一 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
,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
二 立法院對於行政院之重要政策不贊同時,得以決議移請行政院變更之
。行政院對於立法院之決議,得經總統之核可,移請立法院覆議。覆
議時,如經出席立法委員三分之二維持原決議,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
該決議或辭職。
三 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
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
覆議。覆議時,如經出席立法委員三分之二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
即接受該決議或辭職。
|
| 第 62 條 | 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代表人民行 使立法權。 |
| 第 67 條 | 立法院得設各種委員會。 各種委員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 |
| 第 78 條 | 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 |
| 第 16 條 | 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
相關法治國原則內涵:信賴保護原則、比例原則
釋字717號相關內容:
信賴保護原則涉及法秩序安定與國家行為可預期性,屬法治國原理重要內涵,其作用非僅在保障人民權益,更寓有藉以實現公益之目的。人民對依法規而取得之有利法律地位或可合理預期取得之利益,於客觀上有表現其信賴之事實,而非純為願望或期待,並具有值得保護之價值者(本院釋字第五二五號解釋參照),其信賴之利益即應加以保護。法規變動(制定、修正或廢止)時,在無涉禁止法律溯及既往原則之情形,對於人民既存之有利法律地位(本院釋字第五二九號解釋參照)或可得預期之利益(本院釋字第六0五號解釋參照),國家除因有憲政制度之特殊考量外(本院釋字第五八九號解釋參照),原則上固有決定是否予以維持以及如何維持之形成空間,惟仍應注意人民對於舊法有無值得保護之信賴及是否符合比例原則。
[心得]
自從年金改革政策一提出後便鬧得沸沸揚揚,擁有相關權益關係的軍公教人員想當然勢必會對此政策提出質疑,這項政策是一個極大的變動,但其實專家也說到年改其實並無違憲之虞,因此提出訴願的勝訴率極低。而我認為基於無違憲之理由以及我國的財政狀況,年改是必然且必須的。有許多軍公教人員他們本身其實也是支持年金改革的,原因就是因為他們也認為自己領得太多,有些退休後月領6、7萬,都比正在工作的年輕人收入還高了2~3倍之多,以任職30年的七職等年功俸六級公務員計算,他每個月自本俸中提撥12%到退撫基金,到退休前共繳出約120萬;而退休後以平均壽命80歲,至少領20年的月退俸計算,總共可以領回1125萬(幾乎是繳一元領回十元),這樣的制度設計,難怪退撫基金會破產。法律本就應隨著時代與大環境的變遷而改變,不過現今年金改革的政策內容影響到了跨職業及跨世代的利害,確實是會讓人覺得有利益過度受損的疑慮。至於年金改革要如何改,才能符合憲政精神中真正的「實現公益」以及「避免其規範對象利益遭受過度之減損」我認為才是需要大家共同討論的一大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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