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最高法院增設大法庭統一法律見解 立院初審通過
【時間】2018年4月26日19:43
【出處】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2407839
【內文】
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今初審通過「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行政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草案明定,未來將在最高法院設置大法庭,以解決各級法院對法律見解不一的狀況,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會後受訪時表示,此應有助於縮短訴訟時間。
過去各級法院審理案件時,若對法律見解不一,例如有沒有貪污的認定,是採用「實質影響力說」或「法定職務說」,通常是參考過去的判例或透過最高法院決議機制來採用哪種說法;不過因參考判例導致訴訟時間拉長,且最高法院決議機制以閉門會議方式決定法律見解,長期以來被質疑有違憲疑慮,因此司法院參考德國法院制度,新增大法庭,以統一法律見解。
初審通過條文明定,未來最高法院將設置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成員各11人,由最高法院院長或其指定的庭長1人擔任審判長,其他成員包括提案庭指定的1名法官,另9名則由最高法院法官推選。
條文明定,最高法院民事庭、刑事庭各庭審理案件,經評議後認採為裁判基礎的法律見解,與之前判決的法律見解不一致時,就可由大法庭開庭作出認定,統一法律見解。
條文明定,大法庭裁判法律爭議,應進行言詞辯論;大法庭裁判法律爭議,應以裁定記載主文與理由;大法庭的裁定,對提案庭提交的案件有拘束力。未來修法三讀通過後,判例制度與最高法院決議制度將走入歷史。
呂太郎會後受訪時指出,大法庭制度最重要是能避免裁判歧視,不會有不同意見,見解一致的話,案件比較不會在三審、二審間來回;呂太郎說,雖然三審時間可能會因為組成大法庭而延長審議時間,「但整個訴訟的時間應該會縮短」。
呂太郎說,現行每個庭可能有不同意見,造成「判決像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樣」,雖然現在件數很少、但還是要避免,讓最高法院見解能統一,讓同樣案件受到同樣的法律對待。
【憲法條文】
中華民國憲法條文 第7條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中華民國憲法條文 第77條
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
中華民國憲法條文 第82條
司法院及各級法院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心得】
依判例裁決案件,似乎是大部分國家法院的慣例? 以前在上比較政府與政治,王皓昱老師就極為推崇英國判例體系下的法律模式,用無數個巡迴法庭、無數個法官判例來製造出一個軟性,但非常堅固穩定的司法系統。
當時心中就有一個疑問,這樣用判例來進行法律習慣塑造是否適用其他社會? 一個法律價值的形成,無疑得經過相當之長的一段時間,而等這個法律概念實際成形後,是否又適用當下社會狀態呢? 而且人們解釋同一個判例都可以解釋出很多意思,要怎麼樣才能讓穩定健全的法律概念從無數各式各樣的案件中建立成形?
「判決像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樣」以前汽機車碰撞,汽車一方無論如何往往會占較重的責任比,而後隨著機動車交通安全意識提升,交通意外裁判也越來越趨進步,然而汽機車碰撞時的責任比仍然常常會被裁決人主觀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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