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8日 星期日

政一B 蔡孟軒


姓名:蔡孟軒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07
〔標題巴西首位貪腐入獄前總統 魯拉開始吃牢飯

姓名:蔡孟軒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07

〔標題〕巴西首位貪腐入獄前總統 魯拉開始吃牢飯

〔出處〕http://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1804080177-1.aspx

時間:2018年04月08日

〔內文〕(中央社巴西古里提巴8日綜合外電報導)巴西左派政治偶像魯拉遭大規模反貪調查扳倒後,今天在調查當局總部牢房度過12年刑期的第一天,成為巴西首位因普通罪行遭監禁的前總統。


法新社報導,這是魯拉(Luiz Inacio Lula da Silva12年徒刑的第一天,標誌這位昔日全球數一數二受歡迎政治家的垮台。

巴西近代歷史上,歷任總統經常以身陷劫難告終,有些被彈劾或遭遇政變,甚至還有一人自殺。儘管如此,魯拉仍是第一位因貪腐遭定罪並入監的巴西總統。

他的新家位於南部古里提巴市(Curitiba),是聯邦警察總部內的一間牢房,約15平方公尺大。當地是調查撼動巴西政界貪腐案的「洗車行動」(Car Wash)大本營。

調查人員最初在一處洗車場偵破小型洗錢活動,「洗車」行動因此得名,而後成為全球歷來類似調查中的最大行動,許多巴西政界高層和富裕商人相繼落網,震撼拉丁美洲。

魯拉因涉嫌接受建設公司贈予的豪宅賄賂,去年遭到定罪,成為「洗車」行動扳倒的最大咖政治人物。

曾出任兩屆總統的魯拉昨天晚間搭乘警方直升機,抵達古里提巴牢房所在的屋頂。

直升機降落時,外頭的示威人士接連燃放煙火,鎮暴警察則施放催淚瓦斯,爆炸聲不斷,空氣中充滿煙霧。消防單位表示,共有8人輕傷,其中一人遭橡膠子彈擊中。

魯拉被逮捕後,在巴西利亞、里約熱內盧、聖保羅等城市的部分地區,長期認為他該為巴西政壇貪腐猖獗負責的人們大肆慶祝歡呼,並施放煙火。

然而,他的支持者則公開痛哭。在他們記憶裡,魯拉將千百萬人從貧困中解救出來,對選民極具親和力,現代巴西政客幾乎無人能企及。(譯者:陳乃瑜/核稿:林治平)1070408
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民國憲法
35條:總統為國家元首,對外代表中華民國。
46總統、副總統之選舉,以法律定之。
52條: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
 心得評論:
       巴西前總統魯拉是該國上世紀80年代恢復民主以來,最受選民歡迎的政治人物,美國總統歐巴馬甚至稱他是「全世界民調最高的總統」。有些文章表示過去幾年來,魯拉一直是被政治追殺的檢調目標。然而自始至終,檢方都不曾提出有力的定罪證據;相反地,辯護律師團為了當事人清白所提出的海量事證,反而都被法院刻意無視。有罪判決出爐後,魯拉也透過律師表達上訴之意,並再次譴責巴西司法與現任總統特梅爾的共謀迫害。
        另外根據巴西選舉法規,入監並不代表立即失去競選資格魯拉能否在獄中參選還得交由選舉法庭來決定。魯拉所屬的勞工黨已經對外宣稱魯拉是遭政治迫害,將繼續推舉魯拉代表勞工黨來參選總統。無論如何,這件事情已2018年的巴西大選陷入迷霧之中。



補充: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26條: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刑確定者。
         二、曾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者。
         三、曾犯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八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及其未遂
             犯、第八十六條第一項、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八十八條第一
             項、第八十九條第一項、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八十九條第一項、第
             二項、第九十條第一項第一款及其未遂犯、第九十條之一第一項、第
             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項、刑法第一百四十二
             條或第一百四十四條之罪,經判刑確定者。
         四、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判刑確定者。
         五、犯前四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
             畢或於緩刑期間者。
         六、受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判決尚未確定者。
         七、受宣告強制工作之保安處分或流氓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
             執行未畢或執行完畢未滿十年者。
         八、受其他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
         九、受破產宣告確定,尚未復權者。
         十、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者。
         十一、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十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


政一B 周子筠


政一B

06114203

周子筠

【標題】縣市長等參選人 25日起可設政治獻金專戶

【出處】http://www.cna.com.tw/news/aipl/201804080043-1.aspx

【內文】
(中央社記者謝佳珍台北8日電)地方公職人員選舉1124日舉行,監察院表示,直轄市長、直轄市議員、縣市長及縣市議員等4類擬參選人,25日起得申請設立政治獻金專戶,可收受期間自許可收受日起至1123日。

今年1124日將舉行的九合一選舉包括直轄市長、縣市長、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長、鄉鎮市民代表、村里長、直轄市原住民區長及區民代表選舉。

根據政治獻金法,直轄市長、直轄市議員、縣市長及縣市議員等4類擬參選人,得自425日起,向監察院申請設立政治獻金專戶;鄉鎮市長、鄉鎮市民代表及村里長等3類擬參選人,得自825日起,向監察院申請設立政治獻金專戶。

監察院日前透過新聞稿表示,410日將於監察院陽光法案主題網(http://sunshine.cy.gov.tw)公告「107年直轄市市長、直轄市議員、縣市長、縣市議員選舉擬參選人申請開立政治獻金專戶許可注意事項」、「政治獻金專戶許可設立申請表」等,有意願申請設立政治獻金專戶的擬參選人,可自行上網下載。

監察院指出,依據政治獻金法,擬參選人應經監察院許可設立政治獻金專戶後,始得收受政治獻金,並應依法設立收支帳簿,按日逐筆記載政治獻金的收支時間、對象及金額等明細,於選舉投票日後3個月內,向監察院申報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

監察院說,如未經許可設立專戶而收受政治獻金者,依政治獻金法規定,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金。(編輯:蘇志宗)1070408
【相關憲法條文】
      
17             
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96              
監察院得按行政院及其各部會之工作,分設若干委員會,調查一切設施,
注意其是否違法或失職。

131           
本憲法所規定各種選舉之候選人,一律公開競選。

134           
各種選舉,應規定婦女當選名額,其辦法以法律定之。

政治獻金法:
2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政治獻金:指對從事競選活動或其他政治相關活動之個人或團體,無
    償提供之動產或不動產、不相當對價之給付、債務之免除或其他經濟
    利益。但黨費、會費或義工之服務,不包括在內。
二、政黨:指依人民團體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備案成立之團體。
三、政治團體:指依人民團體法規定經許可設立之政治團體。
四、人民團體:指依人民團體法規定經許可設立之職業團體、社會團體及
    政治團體。
五、擬參選人:指於第十二條規定之期間內,已依法完成登記或有意登記
    參選公職之人員。

4        
受理政治獻金申報之機關為監察院。
監察院得委託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辦理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所
定擬參選人之政治獻金申報與專戶許可、變更及廢止事項。
前項委託所需費用,由監察院支付之。

7        
得捐贈政治獻金者,以下列各款以外之個人、政黨、人民團體及營利事業
為限:
一、公營事業或政府持有資本達百分之二十之民營企業。
二、與政府機關(構)有巨額採購或重大公共建設投資契約,且在履約期
    間之廠商。
三、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之營利事業。
四、宗教團體。
五、其他政黨或同一種選舉擬參選人。但依法共同推薦候選人政黨,對於
    其所推薦同一組候選人之捐贈,不在此限。
六、未具有選舉權之人。
七、外國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主要成員為外國人民、法人、
    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八、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主要成員為大陸地區人民
    、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九、香港、澳門居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主要成員為香港、澳門
    居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十、政黨經營或投資之事業。
十一、與政黨經營或投資之事業有巨額採購契約,且在履約期間之廠商。
前項第三款所定累積虧損之認定,以營利事業前一年度之財務報表為準。
第一項第七款至第九款所定主要成員,指下列各款所列情形之一:
一、擔任本國團體或法人之董事長職務。
二、占本國團體或法人之董事、監察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等各
    項職務總名額超過三分之一以上者。
三、占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權百分之三十以上或無限公司、兩合公司、有
    限公司之股東及一般法人、團體之社員人數超過三分之一以上者。
為利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查證所收受獻金,是否符合第一項規定,
下列機關應將相關資料建置於機關網站,以供查詢;未建置之資料,政黨
、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得以書面請求查詢,受請求之機關,不得拒絕:
一、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七款至第九款有關事業部分、第十款:經
    濟部及相關業務主管機關。
二、第一項第二款: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財政部。
三、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有關政黨部分、第六款、第七款至第九款有關
    個人及團體部分、第十一款:內政部。
四、第一項第五款有關擬參選人部分,已依法完成登記之參選人:中央選
    舉委員會;有意登記參選者:監察院。

【心得評論】
我認為選舉期間的金流比須清楚透明,尤其是政治獻金的部分,要讓選民和支持者清楚知道自己所捐獻的每一分錢是如何被利用在選舉上的。所以開設政治獻金專戶便是很重要的一環,且讓監察院能夠持續追蹤以免有不法行為產生。

政一B 西村優伽

姓名:西村優伽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71

【標題】
美國核發武器行銷許可 台灣「潛艦國造」前進一大步

【出處 日期】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80408/1146044.htm 2018年04月08日 11:03
【內文】
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美國國務院傳出,核准以「商售管道」提供台灣潛艦國造所需儎台技術協助,以及相關裝備商售案輸出許可。對此,國防部7日也證實這項消息。有分析指出,這代表美方鬆綁過去非常敏感的潛艦項目,對潛艦國造來說是一大機會,不過值得注意的是,這並不直接代表他們會出售關鍵的「紅區裝備」。

消息人士說,美國將透過非對外軍售(FMS)的管道,輸出潛艦國造所需技術,使我國更快速推動潛艦國造達成目標,這項消息不僅是川普政府要對台灣傳遞的一項消息,也告訴盟友可以依靠美國來維持台海和平,雖然還不清楚國務院是否會公布這項消息,但相信這事會受到國務院重視。

據《中央社》報導,一名我國前海軍官員表示,目前潛艦國造最大的挑戰仍在所謂系統工程的部分,要如何把這麼多「綠區裝備」、「黃區裝備」組合在一起,十分考驗造艦團隊的規劃能力與設計能力,而且之後還要考量到後續測試評估等。另外,當然還有關於美國裝備與這些台灣潛艦平台的搭配問題。

他表示,潛艦國造計畫現在有若有了美國廠商的幫助,等同於前邁了一大步,而且也可以進一步解讀為美方支持台灣的國艦國造計畫。


【相關憲法條文】
第 107 條
左列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
一  外交。
二  國防與國防軍事。
三  國籍法及刑事、民事、商事之法律。
四  司法制度。
五  航空、國道、國有鐵路、航政、郵政及電政。
六  中央財政與國稅。
七  國稅與省稅、縣稅之劃分。
八  國營經濟事業。
九  幣制及國家銀行。
十  度量衡。
十一  國際貿易政策。
十二  涉外之財政經濟事項。
十三  其他依本憲法所定關於中央之事項。
第 137 條
中華民國之國防,以保衛國家安全,維護世界和平為目的。
國防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第 141 條
中華民國之外交,應本獨立自主之精神,平等互惠之原則,敦睦邦交,尊
重條約及聯合國憲章,以保護僑民權益,促進國際合作,提倡國際正義,
確保世界和平。

【心得評論】
國防就是一個政府要負責的一件事,目前台灣的軍事力靠外國提供的技術,在國防的方面來講如果這樣下去台灣永遠不會自己保護自己的國家,為了避免被外國太干涉趕快把台灣的技術發展。要注意的是國防的目的就是保護國家而不是攻擊其他國家,不然越充實軍事越被世界上的國家懷疑台灣是不是要開戰什麼的。中華民國憲法上明明有確保世界和平,不可能侵害平安。台灣透過外交要和外國維持距離,避免依賴外國的軍事力。

政一B莊易霖

姓名:莊易霖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15

【標題】

蔡總統11日宣布府秘人選 陳菊月底上任


【時間和出處】

2018/04/08 12:11
http://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1804085005-1.aspx

【內文】 
(中央社記者呂欣憓台北8日電)總統府發言人林鶴明今天表示,有關總統府新任秘書長人選,總統蔡英文將在11日舉行記者會,宣布由高雄市長陳菊出任。

總統府前秘書長吳釗燮在2月底出任外交部長,秘書長一職懸缺,由副秘書長劉建忻暫代,蔡總統11日親自舉行記者會宣布由陳菊接任秘書長,不過府方人士表示,陳菊將等到蔡總統21日從非洲友邦史瓦濟蘭返國後,才會正式上任。(編輯:溫貴香)1070408

總統府證實 11日宣布陳菊接任府秘書長

(中央社記者呂欣憓台北8日電)總統府將在11日舉行記者會,宣布由高雄市長陳菊接任總統府秘書長。

陳菊接任府秘書長傳言不斷,名嘴周玉蔻今天在臉書爆料指出:「蔡總統剛剛在『新聞面對面』節目專訪中証實,下週三召開記者會,宣布總統府秘書長由菊姐接任。」

府方人士證實,總統蔡英文的確在專訪中提到這件事,蔡總統將在17日出訪非洲友邦史瓦濟蘭,因此要在總統出訪前確定秘書長的人事,總統府三長分別是陳菊、兩位副秘書長劉建忻、姚人多。(編輯:溫貴香)1070408

陳菊允接府秘書長 推動改革價值與工作

(中央社記者王淑芬高雄8日電)高雄市長陳菊今天透過市府發布新聞稿說明,將秉持「戰士沒有選擇戰場的權利」的理念,決定承擔總統府秘書長一職,以襄助總統綜理政務,推動民進黨政府的改革價值與工作。

高市府下午透過line群組發布新聞稿,證實陳菊將接任總統府秘書長職務。

根據新聞稿,陳菊經過總統蔡英文多次徵詢,幾經考慮、並與市府團隊充分討論後續市政推展的步調後,她秉持「戰士沒有選擇戰場的權利」的理念,決定承擔總統府秘書長一職,以襄助蔡總統綜理政務,推動民進黨政府的改革價值與工作;總統府將於11日召開記者會正式宣布。

市府並轉述,陳菊感謝高雄及市民朋友一路以來對她的栽培與支持,高雄是陳菊第二個家鄉,未來將一本初衷,以中央的高度、持續協助高雄的城市及產業轉型。
【相關法律條文】
第17條: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第18條:人民有鷹考試服公職之權。
第41條:總統依法任免文武官員。

【心得評論】
最近內政改革的人選一一的出線,先是閣揆的改換,接著行政內部官員的改換,這次換到了與總統最貼近的職位「府秘書長」,我想這也顯示了,蔡政府對於改革的決心所在,但是否能實踐,還善須時間的驗證,近日的人事異動頻繁,會讓人遐想是否是為了年底選舉在做提前的準備,但我想內部人事的改動,若是有利於人民生活的,那就值得去做,年底選舉的腳步也步步的逼近,端看政府內部與在野黨之間的角力,又會是如何。

政一B 蘇柏宇


姓名:蘇柏宇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50

【標題】
南韓世紀大審 前總統朴槿惠一審重判24

【時間和出處】
 2018-04-06 17:23
聯合報 記者周辰陽╱即時報導

【內文】 
南韓首爾中央地方法院6日判決,因涉入閨密干政事件而被起訴18項貪汙等罪名的前總統朴槿惠,其中16項濫權與索賄等罪名成立,有期徒刑24年與180億韓元(折合約新台幣5億元)罰金,全案有一周時間可以考慮上訴。
根據去年修改的規定,法院就朴槿惠案件宣判過程進行線上直播,但早已遞狀缺席的朴槿惠據悉獨自一人留在拘留所內「焦躁地消磨時間」。
朴槿惠被控與閨密干政事件核心人物崔順實共謀,強迫各大企業向崔順實掌控的MirK Sports基金會捐款774億韓元(折合約新台幣21.4億元),收受三星與樂天等集團賄賂。儘管朴槿惠否認一切指控並杯葛審判,但法官認定各企業迫於朴槿惠的指示與崔順實的關係,因而在未稽核的情況下,就撥出巨資給崔順實的兩個財團。考慮到總統對大企業存續與活動有很強的影響力,沒有幾家企業能青瓦台的指示,因此判決朴槿惠濫權與索賄罪成立。
法官同時判決三星副會長李在鎔,贊助崔順實之女鄭尤拉馬術訓練費用的其中一部構成賄賂,但沒有證據顯示其中存在不當請託。另外,朴槿惠與青瓦台幕僚制定藝文界黑名單,並強制解除對此存疑的3名官僚職務,也被判有罪。法官指責朴槿惠濫用國民委任的總統權限,導致南韓國政秩序大亂、造成史上首次有總統遭到罷免,放棄憲政責任的朴槿惠不僅對此負有主要責任,甚至看不出有悔改的意圖。
閨密干政案主嫌崔順實已經在2月的一審中被判有罪、刑期20年,崔順實已經提出上訴。

【相關法律條文】

第 48 條    總統應於就職時宣誓,誓詞如左:「余謹以至誠,向全國人民宣誓,余必遵守憲法,盡忠職務,增進人民福利,保衛國家,無負國民付託。如違誓言,願受國家嚴厲之制裁。謹誓」

【心得評論】
    在去年爆發的南韓總統閨密干政,與一連串的貪污行為,近期法院終宣判朴槿惠有期徒刑24年、崔順實有期徒刑20年。
    其實常常可以看到,南韓總統總是風光的當選,卻在卸任後風波不斷,多任總統都有貪汙案等刑事案件纏身,其實可以追究到南韓的政治體制與生態,國家經濟發展大部分倚賴大公司的經濟,而政府為了促進經濟,便會給予大公司更多的福利,其中便不乏難有總統與公司間的利益糾葛,導致兩者之間常常會互通有無,私下進行利益交換。
    而我認為,若南韓每任總統都有這樣的問題,則要思考這個體制,是否賦予總統過大的權力,而國家經濟是否過度倚賴大公司的營利,這都是南韓當局需要深思的課題,也是南韓的人民需要督促政府改進的問題。

政一B 杜孟瑀

姓名:杜孟瑀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16

【標題】公教新制!結婚逾2年離婚 配偶可依比率分退休金

時間: 2018.04.05 | 18:23
出處:https://newtalk.tw/news/view/2018-04-05/119887

【內文】

公教人員年金改革新制將於7月1日上路,其中,新制規定公教人員結婚逾2年,離婚配偶可依照婚姻占年資比率,要求2分之1的退休金、不溯及既往。消息傳出後,外界看法不一,有網友笑稱新制上路後「公務員將變得很搶手」;也有網友質疑「被戴綠帽還要給錢」。

公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預計於今年7月1日上路,考試院會日前通過,條文中納入離婚配偶退休金的分配,規定「分配比率以公務人員與離婚配偶於法定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關係存續期間,與公務人員審定退休年資重疊的部分,按重疊期間占審定退休年資比率的2分之1計算。」

舉例說明,以A先生為例,婚前他曾義務役2年,2006年元旦結婚、2009年元旦任職公務人員,若在2019年離婚,2037年退休的話,退休年資連同義務役合計有30年,婚姻關係與退休年資重疊合計10年,A的前妻可要求依退休年資比率為30分之10,再依要求分配2分之1退休金,A的前妻依法可拿A男6分之1退休金。

銓敘部官員表示,該法案為去年立委於新制納入離婚配偶請求分配退休金的權力,公教人員原本沒有這項規定。但該新制不溯及既往,今年7月1日以後離婚的公務員才適用此規定。

【憲法法條】

第 7 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 15 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第 155 條:國家為謀社會福利,應實施社會保險制度。人民之老弱殘廢,無力生活,
及受非常災害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扶助與救濟。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 82 條
公務人員之離婚配偶與該公務人員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滿二年者,於法定財
產制或共同財產制關係因離婚而消滅時,得依下列規定,請求分配該公務
人員依本法規定支領之退休金:
一、以其與該公務人員法定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關係在該公務人員審定退
    休年資期間所占比率二分之一為分配比率,計算得請求分配之退休金
    。
二、前款所定得請求分配之退休金數額,按其審定退休年資計算之應領一
    次退休金為準。
三、所定法定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關係期間之計算以月計之,未滿一個月
    者,以一個月計。
四、本項第一款所定二分之一分配顯失公平者,當事人一方得聲請法院調
    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前項所定離婚配偶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依其他法律得享有退休金者,其分
配請求權之行使,以該公務人員得依該其他法律享有同等離婚配偶退休金
分配請求權者為限。
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
公務人員之離婚配偶自知悉有第一項請求權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自法定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公務人員係命令退休或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者,其依本法支領之退休金,
不適用本條規定。
本法公布施行前已離婚者,不適用本條規定。

第 83 條
公務人員之離婚配偶依前條規定請求分配公務人員退休金,其給付方式依
當事人之協議。無法協議或協議不成者,得通知退休金審(核)定機關於
審定該公務人員退休金時,按前條規定審定應分配之退休金總額並由支給
機關一次發給。
公務人員之退休金依前項規定被分配時,按被分配比率依下列規定扣減:
一、支領一次退休金者,自其支領之一次退休金扣減。
二、支領月退休金者,按月照被分配比率扣減,至應被分配之退休金總額
    扣減完畢後,不再扣減。
三、兼領月退休金者,先自其兼領一次退休金扣減;不足扣減時,再自兼
    領之月退休金依前款規定按月扣減,至應被分配之退休金總額扣減完
    畢後,不再扣減。
公務人員於本法公布施行後退休,於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期間離婚者,其
退休金依前條規定被分配時,依前二項規定辦理。
本條所定退休金之扣減、通知退休金審(核)定機關請求分配之方式及其
他相關事項,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

【心得】

在《民法》親屬編中本有規定,離婚夫妻可就婚姻存續關係作為剩餘財產的分配。而這次改革只是將退休金部分納入。或許會有許多人會對於產生離婚潮的狀況,以及外遇、家暴等情形仍可以請求分配有了些懷疑,但這次的改革只有在公教人員的配偶是無納保的家庭主婦、家庭主夫,且雙方願意協議離婚的情況下,才會適用這個法條,而且也有訂定一定的請領資格及合理的分配比率,並不是無條件請求對方退休金,因此不會有上述情況發生。而這次在離婚的財產分配中立法納入退休金,我認為有符合性別正義的味道存在。家庭主婦、家庭主夫們為了家庭辭去工作、照顧家庭,離婚後也不一定能找回工作,但另一方老年有退休金,這樣子對於家庭主婦或家庭主夫,老年只能依靠每月幾千元的國民年金,對其相當不公平。這項立法是年金改革納入性別正義的第一步,希望未來在其他職業也能有納入離婚年金分配的制度。這樣子才能保障經濟較弱勢的配偶,在失去婚姻的支持後,仍能有著經濟安全老年生活。

政一B 黃斐成


姓名:黃斐成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38
標題美方將提供潛艦行銷核准證 總統府:將有助台灣提升防衛力
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2018-04-07 1610

【內文】
美國國務院公告我國潛艦國造行銷核准證,總統府今(7)日表示,美方的這項決定,將有助台灣自我防衛力量的提升,對於美方落實台灣關係法與六項保證的堅定承諾,我國表示誠摯感謝。
政府力推潛艦國造,但都面臨關鍵性零組件無法取得困境,不過國防部於今日證實,美國國務院公告我國潛艦國造行銷核准證,我方感謝美國政府重視我國國防安全,提供適足的防衛需求,中華民國與美國將持續維持堅定友好關係,共同為促進區域和平穩定而努力。
 總統府發言人林鶴明表示,美方的這項決定,不僅將有助台灣自我防衛力量的提升,對區域的安全穩定更將帶來有重要助益,對於美方落實台灣關係法與六項保證的堅定承諾,我國表示誠摯感謝。

國防部強調,國艦國造是國防自主重要政策,國防部將持續推動潛艦國造,強化國防工業與國防科技研發,積極展現自我防衛的決心與能力。

【相關憲法條文】
憲法第一零七條:左列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
一、外交。
二、國防與國防軍事。
三、國籍法及刑事、民事、商事之法律。
四、司法制度。
五、航空、國道、國有鐵路、航政、郵政及電郵。
六、中央財政與國稅。
七、國稅與省稅、縣稅之劃分。
八、國營經濟事業。
九、幣制及國家銀行。
十、度量衡。
十一、       國際貿易政策。
十二、       涉外之財政經濟事項。
十三、       其他依本憲法所定關於中央之事項。
憲法第一三七條:中華民國之國防,以保衛國家安全,維護世界和平為目的。
國防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心得評論:
保持國防機能的完善是政府之責任,而台灣在軍事國防方面仍多仰賴美國,要能完全達到自我防衛的能力尚有一段距離,更不用說之前某公眾人物自拍洩漏國防機密等閒雜之事層出不窮。個人認為,既然稱作一民主國家,本應以民為主,保衛人民應為民主國家之本,若連人民都保衛不了,那何以成民主國。
尤其現在國際政治局勢激烈,狂人領導到處都是,可謂一不穩定之國際局勢,誰也說不準戰爭何時會到來,能夠有精進自家國防機能是件好事,但是隨著各國科技技術發展迅速,軍事技術的革新,怕是台灣之軍事地位因為只能靠外國而拉大台灣與國際間國防技術的差距。
像本篇新聞美國核准台灣潛艦之造銷對台灣可說是離國防自主有更進一步的表現,也能讓台灣人民對國家,對政府國防上面有一個更加信賴的保障與期待。

政一B 蔡博宇

姓名:蔡博宇

班級:政一B
學號: 06114244


【標題】

悼念鄭南榕 蘇嘉全:言論自由得來不易

發稿時間:2018/04/07 19:33 最新更新:2018/04/07 19:33 中央社記者陳俊華報導

出處:http://www.cna.com.tw/news/aipl/201804070205-1.aspx

【內文】

(中央社記者陳俊華台北7日電)今天是言論自由日,立法院長蘇嘉全說,正因得來不易,更需要時時提醒與紀念;回想台灣在戒嚴時期,有著不同世代的民主鬥士,前仆後繼為追求自由民主而失去一切,但這些壓迫與苦難,無法熄滅台灣人追求自由民主的熱情。

蘇嘉全晚間在臉書發文表示,80年代末台灣終於解嚴,自由開始露出曙光,但民主仍待發芽,在那個時代,能夠與鄭南榕(Nylon)及眾多有志一同的夥伴,一起為台灣的民主改革共同打拚,是烙印亦是榮耀。

蘇嘉全說,如今台灣自由民主的成就已經被世界看見,年初加拿大菲莎研究中心(Fraser Institute)公布2017人類自由指數排行,台灣排行世界第18,比前一年進步8名。而德國智庫貝圖斯曼基金會(Bertelsmann Stiftung)發表的全球轉型指數顯示,台灣在調查中的129個國家中,更是排名第3。

蘇嘉全指出,Nylon曾經說過,「假如我們不能一蹴而得民主,我們至少可以先追求公義和人道。」謝謝鄭南榕,如今台灣已經是一個自由民主的國家,但對於公義和人道的追求,永遠沒有停止的一天,「我們永遠記得你」。

鄭南榕創辦「自由時代週刊」倡議「百分之百的言論自由」,1989年4月7日,鄭南榕自焚身亡,他的主張獲得社會廣泛迴響。行政院2016年底將4月7日定為「言論自由日」,希望各界重視及重新省思言論自由意義。(編輯:郭萍英/張良知)1070407
【相關憲法條文】
第1條:中華民國基於三民主義,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
第2條: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
第11條: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第14條: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第16條: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第22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心得評論:
對民主國家而言,最重要的價值是什麼?我想,答案必然是言論自由。只有當人民敢於為自己發聲時,許許多多的議題、討論才得以被社會關注,進而形成一股輿論,根據民意走向最終構成政府之法治規範。言論自由的影響性就是如此巨大,即便人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也沒有任何人能限制他發表的權利。


在過去一段很長的時間裡,我國政府處於戒嚴時期。政府為了鞏固自己的統治,使用一些高壓、限制的手段,用以遏止人民的自由意志。當人民不服從時,可能會被逮捕,甚至因此遭到迫害喪命。試想,這樣的國家如何擔待的起「民主」之名?當人民連意見都不能自由發表時,他們還剩下什麼呢?

鄭南榕的歷史價值在於,他的死震驚了當時社會,使人們重新思考言論自由的不可剝奪性,甚至使人願意以命諫之。這起事件在當時就預言了一個可能性:如果政府不能保障人民的自由、權利,人民寧願選擇與之玉石俱焚,也不會甘於受到壓迫的處境。這對任何國家、政府而言,都當引以為戒。

對我而言,保障言論自由的最佳管道,自然還得要回歸於國家法治。只有透過法治來規定人民權利,才得以保護人民無論在任何政府治下時的基本權利。一國無論是憲法還是法律,除了維持國家主體外,更重要的是它是對人民負責的。只要法治精神長存政府、人民心中,我想,鄭南榕的悲劇,必將不再重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