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1日 星期一

政一B 黃斐成

班級:政一B
姓名:黃斐成
學號:06114238
【標題】

廢除富人稅 近半民眾反對

(時間)2018年1月1日 上午5:50
(出處)
https://tw.news.yahoo.com/%E5%BB%A2%E9%99%A4%E5%AF%8C%E4%BA%BA%E7%A8%85-%E8%BF%91%E5%8D%8A%E6%B0%91%E7%9C%BE%E5%8F%8D%E5%B0%8D-215007888--finance.html
【內文】
中國時報【崔慈悌╱台北報導】
立法院臨時會將處理《勞基法》、稅改及水利會改制等修法,台灣民意基金會昨天公布民調,在稅改方面,不贊同廢除富人稅者比贊成者要多,水利會改制也有5成1民眾反對,基金會董事長游盈隆表示,政府不論基於何種理由要強渡關山,必將面對強烈質疑和反彈。
行政院長賴清德日前與綠委達成共識,明天將由民進黨團連署遞案召開臨時會,周三(3日)進行朝野協商,預計周五(5日)至1月31日開臨時會,處理總預算案、勞基法修法、稅改、監委同意權與《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修法等5大法案。
台灣民意基金會昨天公布民調,對於水利會會長及會務委員改由官派,有14.9%非常贊成,22.7%還算贊成,23.1%不太贊成,27.5%一點也不贊成。游盈隆表示,換句話說,有約3成8的人贊成水利會改制,但有5成1反對,「而且有高達2成8的人強烈反對」。
他說,這意味著台灣社會約略過半數的人反對此一改革,贊成者是少數。未來,蔡政府不論基於何種光明正大的理由要強渡關山,必將面對在野黨和社會強烈質疑和反彈。
在稅改方面,除行政院宣稱的「全民大減稅」外,此次修法也包括廢除富人稅45%級距、提高營所稅至20%,以及內外資股利所得課稅計算方式等。
民調顯示,對於綜合所得淨額超過1千萬元者原需繳納45%綜所稅將調降成40%,11.8%表示非常贊成、31.8%還算贊成,25%不太贊成,22.4%一點也不贊成,9.1%沒意見、不知道或拒答。
游盈隆表示,雖然有4成4基本上贊成廢除45%級距的綜所稅率,但有4成7反對,而且強烈反對的人高達2成2,顯示台灣社會多數人對廢除「富人稅」仍有疑慮。
調高營利事業所得稅有4成8的人贊成,但有4成2反對,而且有1成9強烈反對。他說,台灣社會多數人對調高企業營所稅是支持的,但反對者也不在少數,距離社會共識的形成仍相當遙遠。
至於勞基法修法,有5成3贊成行政院「一例一休」的修法行動,3成3反對。相較於11月的調查發現,支持行政院修法行動的人減少了7.4個百分點,反對修法的人增加6.7個百分點,但仍有過半數贊成。
【相關憲法條文】
第一五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應予保障。
第一九條: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
第六三條: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心得評論】
針對富人稅,我認為基於縮短貧富差距,徵課富人稅是必要的手段,而這次新聞提到的稅改中之富人稅廢除是指級距上的降低,講的詳細一點就是對於綜合所得淨額超過1000萬的人原本需要繳納45%綜所稅調降為40%的意思。但是這5%是否會影響或侵犯到人民的財產權,我覺得是政府首要該評估的方向,基於憲法第十五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應予保障。
這次的稅制改革可以說是一個很大的變革,而且我覺得會對台灣的經濟否十分重大的影響,至於是好還是壞,皆取決自政府最後施行的結果及人民對這方面認知的多寡,人民在這裏扮演十分重要的腳色,因為若是人民對稅制方面一頭霧水,就容易被政府牽著鼻子走,到時候就就會有某些階層的人關注不到,所以我覺得以上就是目前對於稅改應該要採取的目標措施。

政一B蔡孟軒


姓名:蔡孟軒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07

〔標題〕律改學陣再抗議 考選部:明年400分新制不會變

〔出處〕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2296533
 
時間:20171228

〔內文〕〔記者林彥彤/台北報導〕考選部今年8月公布針對律師考試要加設400分門檻,新制預計明年11日上路,引發「律師考試改革學生陣線」反對,今天該團體再上國家考場抗議,希望考選部退回400分門檻。考選部回應,相關法定程序已完成,不太可能再變動。

律師考試改革學生陣線不滿,考選部日前所公告的400分新制,估計每年將會有200500名考生受影響,今天再赴國家考場抗議。

律師考試改革學生陣線認為,相關的政策或修法應有數據或資料,且從公告到現在,他們都沒有收到考選部對其意見的回覆。他們質疑,考選部的400分規定是否有經過詳細評估,希望考選部可以重新檢視並退回新加設的門檻。

考選部專技考試司副司長楊天來回應,目前各類專技人員考試中,只有律師與其他專技人員考試不同,是獨特完全以全程到考人數的固定比例決定考試及格制,未設有考試應達的最低標準,因此邀集各專業人士討論。

楊天來說,最低標準的訂定除了參考職業團體建議,改訂440分門檻外,也同時參考美國、日本與韓國等律師考試規定,最後決定,二試專業科目應達400分之門檻,並訂有緩衝期,自明年才開始實施。

楊天來表示,由於相關的法制程序皆已完成,因此不太可能再退回,但他強調,各界的意見都會尊重,未來司法改革會議上,也會一併匯整納入研議。

相關憲法條文

11條: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14條: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18條: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
22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23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
83條: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考試、任用、銓敘、考績、級俸、陞遷、保障、褒獎、撫卹、退休、養老等事項。
86條:左列資格,應經考試院依法考選銓定之:
                一  公務人員任用資格。
                二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
87條:考試院關於所掌事項,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
89條:考試院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相關法規條文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
19條:本考試第一試錄取人數按應考人第一試成績高低順序,以全程到考人數前百分之三十三為錄取,計算錄取人數遇小數點時,採整數予以進位,如其尾數有二人以上成績相同者,均予錄取。

本考試第二試及格人數按應考人第二試成績高低順序,分別以第十二條第二項第五款各該選試科目全程到考人數前百分之三十三為及格。計算及格人數遇小數點時,採整數予以進位,如其尾數有二人以上成績相同者,均予及格。但第二試筆試應試科目有一科目成績為零分或除國文、選試科目以外其他各科目合計成績未達四百分者,均不予及格。各試錄取標準,應經典試委員會決議之。
本規則106.08.16修正之第341216192122條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施行。

心得評論:
        律改學陣指出,考選部在今年1月曾召開公聽會,卻僅邀請大法官、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立委、律師公會、司法院、法務部等與會,卻沒請深受影響的法律學生代表參與,這點實在荒謬,完全忽略考生的基本權利。不到一年便通過修正案,過程如此倉促,使人懷疑僅是透過改制為既得利益者找理由罷了。
        考選部增加律師考試門檻一事引發眾人的討論,支持的人認為,另設成績門檻有助於提升律師素質;反對者則認為,考試與法學素養無太大關連,沒有必要另設門檻,應該透過開放市場來讓律師公平競爭,而我是站在反對方的。法律素養並不能透過考試來評判,且律師為一職業,沒必要提高門檻,使名額由九百多人大幅減至四五百人。律師素質的提升重要的應該是訓練課程的規劃,找到良好實習場所,累積實戰經驗,才是真正養成核心。又貧富階級的差距會相當程度的反應在受教育者的大學學歷之上。大學排名較後的學生,通常家庭背景與資源也會較前段大學的學生差,連帶可以拿來比評的條件也較少,如此改制其實相當程度的剝奪了弱勢考生藉由考試來翻身的機會。






         






































 









                      

政一B 陳芊蓉

姓名:陳芊蓉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40

【標題】劉昌坪/沒說謊何必怕測謊?測謊辦案卻辦出江國慶冤案
【出處】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71229/1082312.htm
【時間】106年12月29日

【內文】

我國辦理刑事案件的律師,絕大多數都會遇到以下的問題:「律師,測謊真的有用嗎?能夠還我清白嗎?」、「如果拒絕測謊,法官會不會覺得我作賊心虛,反而判我有罪?」

先從測謊的歷史談起,1895年「犯罪學之父」龍布羅縮(Ceaser Lombroso),最早使用科學測謊儀器從事犯罪偵查;1940年美國人基勒(Leonard Keeler)進一步結合呼吸、脈搏及生物電流,改良創造了今日的測謊器;1922年美國加州舊金山警察局,正式將測謊器運用於犯罪調查。但是,截至目前為止,我國司法實務對於測謊究竟有無「證據能力」,仍然存有正反不同的見解。
肯定見解認為,測謊的基本原理,乃是一般人若下意識刻意隱瞞事實真相時,會產生微妙的心理變化,導致外部的生理狀況亦隨之變化,例如呼吸急促、心跳加快、聲音降低、大量流汗等情形,藉由測謊員對受測者提問與待證事實相關的問題,以及測謊機紀錄受測者所產生的細微生理變化,分析受測者是否下意識刻意隱瞞事實真相。採肯定立場者,認為測謊乃是屬於《刑事訴訟法》所規定,法院囑託鑑定的一種方式,如果被告、被害人或證人同意測謊,並依相關程序為之,該鑑定報告即具有證據能力,除不得作為有罪判決的唯一證據外,證明力強弱則由法官依自由心證判斷。
反對見解則認為,測謊受測的對象為人,每個人的生理、心理及情緒狀態,在不同時間不可能完全相同,此與「指紋比對」、「毒品鑑驗」等科學鑑識技術,可藉由一再檢驗均獲得相同結果,即所謂「再現性」,而在審判上獲得確信的情形不同,故測謊縱使可作為偵查手段,以排除或指出偵查方向,但在審判上,尚無法作為認定有無犯罪事實的基礎。反對見解並進一步指出,人的生理反應極容易受外在因素影響,諸如疾病、高度冷靜的自我抑制、受測以外其他事件的干擾影響等,且與人格特質亦有相當關係,縱使今日的測謊技術要求對受測者於施測前後,均須進行會談,以避免其他因素的干擾,但科學上仍不能證明此等干擾可因此完全除去,是以生理反應之變化與有無說謊之間,並不能認為有絕對的因果關係。
但即便是採取肯定見解,實務上還是要求至少須遵守以下五項要求:(一)經受測人同意配合,並已告知得拒絕受測,以減輕受測者不必要之壓力。(二)測謊員須經良好之專業訓練與相當之經驗。(三)測謊儀器品質良好且運作正常。(四)受測人身心及意識狀態正常。(五)測謊環境良好,無不當之外力干擾。
雖然實務上已設有至少五項標準,但刑事程序的測謊,不可避免具有侵害個人內心自由及意思活動的性質,故有實務見解認為其對於人民的人格權侵害,甚至猶勝於違反緘默權之規定(參照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254號判決意旨)。因此,測謊所應遵守的程序,自應要求具備高度嚴謹性。例如,測謊員的專業及經驗,以美國測謊人員的訓練為例,正統基礎訓練部分,必須至美國測謊協會(APA)認可的測謊學校受訓,至少要完成400小時的訓練,所有訓練須在10至17週內完成,經由測謊學校考試及格,方取得訓練合格證書。不僅如此,實務工作者每年尚須至少完成30個小時的再教育課程。
反觀我國,因測謊品質不佳而發生冤案者,最著名的就是江國慶案,該案就曾發生關鍵的測謊報告錯誤,以致誤導偵辦方向,最終導致冤案發生。此外,實務上也曾經發生不同單位對相同受測者的測謊結果,竟得出完全不同的結果,例如民國88年空軍桃園基地彈藥庫發生槍彈失竊案,當時涉案的3名士兵經調查局測謊顯示「有說謊反應」,事後經刑事警察局再測謊,結果卻是3人「無說謊反應」,證實確是遭到冤枉。此外,經監察院調查後,發現法務部調查局前測謊專家李復國,實施測謊的多宗重大案件,恐有重大瑕疵,乃要求行政院重新檢視李復國退休前「20年」,所實施的測謊有無判讀不當或程序瑕疵。
另一個更應該被重視的問題則是,如果對照《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0條第3項第6款明文規定,觀護人對於付保護管束之加害人(即觸犯性侵害犯罪,並經「判決有罪確定者」),得報請檢察官、軍事檢察官許可,對其實施測謊,同條第8項並就測謊實施機關(構)、人員、方式及程序,授權法務部會商相關機關訂定「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測謊實施辦法」。然而,對於「尚未判決確定」的刑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的測謊,《刑事訴訟法》卻反而欠缺明文規定,以致現行實務上對被告採行測謊鑑定,恐有違反法律保留原則的疑慮。

測謊除了有違反法律保留原則的疑慮外,也有侵害人權之虞。以德國為例,實務上原則禁止對被告進行任何形式的測謊,理由在於測謊不可避免地將影響被告「意思決定及意思活動的自由」,因為測謊的原理,正是藉由受測人不可支配、無法控制的生理反應,來探知其可能不欲人知的訊息,德國認為此已侵害當事人的人格自由及人性尊嚴。
刑事被告常因擔心自己不願接受測謊,而遭到不利認定的無形心理壓力,而不得不選擇接受測謊。因此,至少在立法者尚未整體通盤考量,在不違憲的前提下為最終決定前,恐不宜由偵查或審判機關主動要求測謊,以免發生「形式上」同意,實質上卻侵害被告人權之情形。
【相關條文】
中華民國憲法:
第7條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心得評論】
此篇新聞也相同的在保障犯罪嫌疑人在憲法上擁有的權利,測謊一直以來都有極大的爭議,而我認為測謊極有可能在犯罪嫌疑人不諳法律知識而產生的恐懼害怕,或心理狀態不自由之情況下進行,此時的測謊結果應不具有證據能力,因其很可能做出不真實或是非任意的陳述。縱然其身分為犯罪嫌疑人,根據憲法第七條,在憲法上也應與任何人平等,不會因為今天他身為犯罪嫌疑人,而抹滅他在憲法上擁有的人權。

刑訴法應對測謊程序及其細部內容有所明文規定,在保障犯罪嫌疑人之人權下做出確定性內容,以確保測謊實務得以讓人民信服,同時也遵守法律保留原則。

政一B 潘柏涵

班級:政一B
姓名:潘柏涵
學號:06114201
標題:
移工人偶西門町踩街 宣傳遊行、爭取政治權

出處:https://www.civilmedia.tw/archives/72645
內文:
由台灣移工聯盟發起的「看見非公民大遊行」即將在明(2018)年1月7日登場,為了讓更多民眾關注,今(30)日下午兩點半,移工盟帶著三尊代表廠工、看護工和漁工的大型人偶前往西門町徒步區發傳單,吸引不少遊客目光。
「移工在台灣跟我們共同生活、共同消費、共同繳稅,也一起受到政府執政的影響,因此所有移工也都應該要擁有政治權。」移工盟成員許惟棟表示,台灣政府所制定的政策都會影響移工權益,而移工也願意站出來,無論是勞基法修惡或近日再度熱議的本勞、外勞薪資脫鉤等議題,但移工卻被排除在政治決定權之外,因此想藉此機會和民眾互動,讓社會大眾了解「非公民」的移工處境,並給予支持。
勞動部預定明年提出《最低工資法》草案,引發討論本勞、外勞薪資脫鉤議題,許惟棟也向西門町往來的民眾說明反對薪資脫鉤的理由,他舉例,如果薪資真的脫鉤,請大家試想老闆究竟會聘薪資停留在兩萬出頭的移工、還是起薪三萬、剛畢業的大學生?許惟棟表示,即便基本工資提高,但如果職場中還存在著廉價勞動力的時候,不分本勞、外勞,所有勞工的勞動條件和權益都會下降。
移工盟在今年9月舉辦「移工公投」,在全台各地設立20多個投票點,針對「同意/不同意家務勞工應有勞動法令保障」、「同意/不同意廢除仲介制度,強制政府與政府直接引進」、「同意/不同意移工應可自由轉換雇主」三個題目進行投票,投票結果則預計在遊行當天公布。
「看見非公民大遊行」將在明年1月7日登場,中午12點半在勞動部前集合,然後遊行前往總統府。移工盟邀請全民參與遊行,因為台灣社會的發展與進程,是在台灣共同生活的公民與非公民一起決定。
[相關條文]:
中華民國憲法:
1.第七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2.第15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3.第22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4.第152條:人民具有工作能力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工作機會。
5.第154條:勞資雙方應本協調合作原則,發展生產事業。勞資糾紛之調解與仲裁,以
法律定之。
勞動基本法
1.第一條 :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
濟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
公民投票法:
1.第10條:公民投票案提案人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
數千分之五以上。
審議委員會應於收到公民投票提案後,十日內完成審核,提案不合規定者
,應予駁回。審核期間並應函請戶政機關於七日內查對提案人名冊,及依
該提案性質分別函請立法院及相關機關於收受該函文後一個月內提出意見
書。
前項提案經審核完成符合規定者,審議委員會應於十日內舉行聽證,確定公民投票案之提案內容。並於確定後通
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十日內向中央選舉委員會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自行印製,徵求連署;逾期未領取者,視為放棄
連署。
2.第11條:公民投票案於中央選舉委員會通知連署前,得經提案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
同意,由提案人之領銜人以書面撤回之。前項撤回之提案,自撤回之日起,原提案人於三年內不
得就同一事項重行提出之。
心得:
   勞工問題來一直熱議紛紛,無論是對於本國勞工,對於外國移工的權益、權利問題也是爭論不休。
移工的問題不只是在惡意壓榨,更重要的是它也有可能影響台灣的產業結構,我們不應該認為移工與
我們的產業無關,或者無需顧及他們的權益。近幾年來台灣的缺工問題日益增加,再加上老年化的
社會,面臨這樣的情況我們更應該注重願意來台工作的勞工們,移工與本國勞工的差別不只是在薪資上
,同時雙方擁有的權利也有所差別,我認為政府要處理這樣的問題不只要盡力地做到實質平等,更不應該忘記移工對我
國產業的重要性,這麼說並非是要全部倒向移工,而是提醒政府不要忘記台灣現在所面臨的現狀,以及不要忽略移工權
益的重要性。


政一B 桂學彥

班級: 政一B
學號:06114234
姓名: 桂學彥

標題:    王炳忠事件的刑事程序相關問題
出處: http://opinion.chinatimes.com/20171228001417-262110
時間: 2017/12/28

內文:
2017年12月19日上午六點多,調查局持約談通知書、傳票、拘票及搜索票搜索了王炳忠等人住所。王的律師到場後,未能進入,警察並要求王不得以行動電話進行直播。王等人被帶回到調查局進行詢問,後由檢察官複訊,在經過了十八個小時多後,由檢察官請回。整起事件涉及到諸多刑事程序的相關問題及規範上的闕漏之處,此時或許是予以一一修正的契機。
第一,是約談通知書、傳票及拘票的設計。根據目前已經有的新聞報導及法務部的新聞稿,調查局此次使用了證人通知書、檢察官所簽發的傳票及拘票,要求王等人到場接受詢問。依刑事訴訟法第196條之1規定,司法警察官員得簽發通知書,通知證人到場;同法第175條明文,於偵查中,檢察官得簽發傳票,傳喚證人;依同法第178條的準用規定,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檢察官得簽發拘票拘提之(第75條參照)。拘提時,執法機關可以使用必要的強制力(第90條)。王案的作法,是實務上經常使用的方式,亦即,執法官員會同時帶著自身所製作的通知書,檢察官所簽發的傳票及拘票,要求相對人(證人及犯罪嫌疑人都是如此)當場配合,前往偵查機關進行詢問,相對人若表示不欲配合,便出示檢察官的傳票,相對人若還是不願合作,便提出拘票,予以拘提。
從相關條文的文字及相關報導上來看,執法機關在王案的作法似不違法。但是如此使用傳票及拘票,實在大有可議,現行的條文也有修正的必要。依目前的刑事訴訟法規定,檢警機關可以通知無效後,傳喚相對人必須要「立即」到場。一旦相對人表示無法或不願配合,馬上就構成了無正當理由不到場的拘提事由。如此一來,先前的通知及傳喚會完全是虛晃一招,沒有任何的意義可言,也失去了傳喚作為侵害較小手段的意義。檢警機關也因而可以規避逕行拘提規定的法定要件(刑事訴訟法第76條)。
另一個問題更嚴重。依現行法,檢察官於偵查中有核發拘票的權限,然而,從檢察官作為偵查機關的屬性,性格上偏向積極、主動偵查犯罪,蒐集及取得相關證據來說,容許其得決定拘提相對人與否,對於人民的人身自由來說,會是很大的隱憂。比較法上來說,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很早之前就已經判定,檢察官不是中立客觀的司法官員,不得核發令狀。再者,刑事訴訟法第128條規定,搜索票只得由法官核發。如果重要性較低的隱私侵害(搜索)都應該由法官決定,重要性較高的人身自由(拘提)怎麼可以授權由檢察官即可?就此,刑事訴訟法第77條應有修正,回歸令狀原則,由法官核發的必要。
第二,證人的受律師協助權。刑事訴訟法第27條規定,被告及犯罪嫌疑人得隨時選任辯護人。亦即,證人無論在偵查中或審判中,都沒有受律師協助的權利。同法第150條則明文,當事人(即被告、自訴人及檢察官,同法第3條參照)及審判中的辯護人得於搜索扣押時在場。也就是說,偵查中的辯護人於搜索時並沒有在場的權利。根據目前已經有相關報導及官方新聞稿,王等人在這一個案件中的身份為證人,也因此並不享有受律師協助的權利,王選任的律師即便到場,也會因為案件仍在偵查中而沒有在場的權利。所以,執法官員拒絕其進入的作法,依目前規定並不違法。
相關憲法條文: 憲法第11條(表現自由)  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心得:
這篇報導所爭議的點在於執法機關在處理王炳忠這件案子時,所採取之程序相關的問題,雖然所用的行為並未違反相關條文,但在處理上會有些爭議,而在這件社會高度矚目的事件上更凸顯了這樣的問題存在,一點點的爭議便會無限的放大,凸顯了刑事程序在執行及規範上的許多困境,而若機關不去正視這樣的問題,長久之下,民眾將可能會對政府機關之所為抱有懷疑的心態,而法律也會慢慢地失去威信。

政一B莊易霖

姓名:莊易霖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15

【標題】

勞基法增彈性 兼顧多數少數權益


【出處 】

 http://news.ltn.com.tw/news/focus/paper/1164712


【日期】
 2017.12.31

【內文】
「一例一休」上路以來,各界紛紛反映「缺乏彈性」、「窒礙難行」等,過去各項民調也顯示,贊成修法占多數,包括勞動部上月中公布的調查。不過,勞動部上週五再度公布民調,反對修法變成多數,引發議論;儘管民進黨隔日馬上公布民調打臉勞動部,強調近六成贊成修法;但勞基法修法爭議發展至此,似乎陷入民調之爭,讓政策論辯失焦。
回歸問題的本質,「一例一休」原本就是政治角力下的產物,在朝野政治攻防過程中,「休息日加班費」不斷被加碼,再搭配「七休一」、「加班工時上限」等,讓台灣的週休制度幾乎成了全球最僵化的制度,企業不知如何排班,勞工不知如何休假,部分勞工更因加班機會減少而收入縮水,還要面臨物價上漲的壓力。
因此,「一例一休」上路後,從勞工、雇主、外商到地方政府等紛紛表達不滿,可以說是幾乎「沒有贏家」,各界要求鬆綁「一例一休」的聲浪愈來愈大。過去民間智庫、人力銀行等公布的調查均顯示,多數受訪者贊成勞基法再修法,勞動部首次調查也指出,七成資方、近五成勞方支持勞基法再修法。
不過,勞動部前天卻公布「獨樹一幟」的民調,指多數受訪者認為不需要修法,不僅與過去各項調查大不相同,且與賴內閣的政策定調有所扞格。勞動部這份與眾不同的民調有多少參考價值,原本就有可議之處,且即使這份民調可信,也不能否定勞基法再修法的必要性。
根據勞動部二次民調,包括「七休一」、「加班時數總量管制」、「休息日加班費核實計算」等,分別有五十八.四%、四十八.八%及五十九.四%認為不需要調整,但也有三十五.八%、三十六.五%及三十一.二%認為需要調整。
這次勞基法再修法,本來就是要增加彈性,讓想要加班的人可以加班,想要多休息的人可以休假,不必為了五、六成的相對多數,犧牲三、四成的相對少數;何況,這些相對少數可能是比較弱勢的勞工,既然勞基法再修法可兼顧兩者權益,為何要反對修法犧牲這些勞工的權益

【相關憲法條文】
第一條:中華民國基於三民主義,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
第十五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第十七條: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世界人權宣言】

第23條


  一、人人有權工作、自由選擇職業、享受公平優裕之工作條件及失業之保障。 
  二、人人不容任何區別,有同工同酬之權利。 
  三、人人工作時,有權享受公平優裕之報酬,務使其本人及其家屬之生活足以維持人類尊嚴必要時且應有他種社會保護辦法,以資補益。 
  四、人人為維護其權益,有組織及參加工會之權。



第24條


  人人有休息及閒暇之權,包括工作時間受合理限制及定期有給休假之權。


【心得評論】
勞基法的修訂,近期一直都是我們勞工團體所不滿的源頭,大家滿心期待,自己的工作,是否可以真正的受到國家的保障,但我想依照我們勞工團體的行為,很明顯的,我們勞工團體並不滿意政府這次的修法。
我想不管哪個國家的法律,一定都會有保障人民百姓的生存之權力、工作之權利,雖然我們的憲法在十五條就有明文寫出,但憲法只是法律的概括,權利實質的保障,還有賴立法權的行使。


政一B陳佳揚

姓名:陳佳揚
學號:06114233
班級:政一B
【標題】

張志軍嗆不容忍台獨 陸委會酸重申舊調:望北京展現智慧

【出處】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71231/1083410.htm?ercamp=sorted_hot_news

【時間】
2017年12月31日 14:33

【內文】
國台辦主任張志軍31日發布新年賀詞,強調新的一年中國反對「台獨」行徑絕不會含糊,「絕不容忍『法理台獨』分裂行徑,也絕不坐視『漸進台獨』侵蝕和平統一的基礎」;唯有回歸「九二共識」、認同兩岸同屬一個中國,兩岸才能開展對話。對此,陸委會回酸「重申舊調」,並希望北京方面展現智慧與正向態度,透過溝通化解分歧。

對於張志軍的談話,陸委會作出3點聲明回應。第一,台灣已看到對岸重申舊調的談話。新的一年,祝願兩岸人民平安幸福,也期待對岸新人新政,為兩岸關係帶來新氣象。
第二,總統蔡英文在29日的記者會上已重申,維持區域的和平與繁榮,兩岸關係是一個重要的關鍵。總統強調,維持現狀是我們不變的立場,也是台灣向區域、向世界做出的有效承諾。我們會善盡維護區域安全的責任,持續保持善意,維持一個穩定、一致、可預測的兩岸關係。
第三,2016年5月20日以來,台灣在捍衛國家主權尊嚴與民眾福祉的前提下,致力推動良性友善的兩岸互動政策。維繫台海和平是雙方執政當局共同的責任,也是雙方人民與國際社會一致的期待。新的一年,希望北京方面展現智慧與正向態度,透過溝通化解分歧,如此海闊天空、一帆風順的兩岸關係才有可能早日到來
張志軍:回歸「九二共識」兩岸才能對話
張志軍的新年賀詞以《共擔民族大義 同寫時代新篇》為題,當中指出,2018年台海形勢更趨複雜嚴峻,「台獨」勢力干擾破壞兩岸關係的風險變數增多,但是兩岸同胞維護兩岸關係和平發展和台海和平穩定的意志卻更加堅定,「我們完全有信心、有能力應對挑戰、把握方向,推動兩岸關係繼續克難前行。」
張志軍指出,新的一年裡,堅持一個中國原則和「九二共識」的立場不會動搖,「一年多來兩岸關係狀況的變化,充分表明了九二共識的關鍵作用,解鈴還須繫鈴人,只有回歸九二共識,認同兩岸同屬一個中國,兩岸雙方才能開展對話,協商解決兩岸同胞關心的問題,台灣任何政黨和團體同大陸交往也不會存在障礙。」
【憲法條文】
第一條:中華民國基於三民主義,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
第二條: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
第四條: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
【心得】
  因為過去的因素,導致兩岸的現狀,我們雖不可否認過去的歷史事實,但我想我們能以和平的方式,面對未來兩岸間可能發生的議題。近年來,我們對於台灣的自我意識逐漸高漲,因此也對兩岸關係發生不小的影響,越來越多的我們是土生土長的台灣人,自然相比於過去因戰爭的因素而來到台灣的老一輩,對這塊土地是我們的國家,更有著無法抹滅的堅信及認同感,因此我認為在雙方的溝通上,已經不能一直拘泥於過去的方式,必須改變,且是以和平為前提下的改變,因為這樣才是對雙方都好的處理方法,造就雙贏局面的不二法門。

政一B 陳采淇

姓名:陳采淇
班別:政一B
學號:06114237

【標題】信件被「監」視!更生人爆監獄淺規則 受刑人管受刑人 
出處:http://m.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2298475
日期:2017/12/30 21:14

【內容】
更生人、司改委員劉北元30日出席「監視/禁下的書寫—監所通信權座談會」,驚爆監獄淺規則,指監獄行刑法原規定監所長官才能檢查書信,但信件量太大,長官為了省事,又想規避個資法,於是說服想加快寄信速度的受刑人簽下「切結書」,賦予其他同為受刑人的雜役有權檢閱信件,出現「受刑人管受刑人」的怪象。劉北元說,濫用「切結書」成為監獄常態,獄方透過技術性手段讓受刑人「放棄」權利,換取更便捷或不受刁難的對待,原本應得的資源變成獎勵,部分雜役也樂於協助檢查信件,探取個資,等到出獄後,就循線找到獄友家屬,試圖從中牟利。劉北元呼籲法務部正視這個問題,避免日後就算憲法保障受刑人的秘密通信自由,監所仍透過「切結書」方式窺視。「封閉是權力濫用的溫床。」立法委員尤美女援引北歐監所管理的開放性原則,指監禁只能限制人身自由,不能剝奪其他權利,受刑人與外界的暢通通信,有利賦歸社會,因此,北歐的再犯率34%,遠低於我國。尤美女肯定修法保障則肯定大法官解釋保障受刑人通信自由,但也提醒,一般人往往只關切法院最後的判決,並將法院視作獨立而不受社會影響的組織,殊不知,一個經典判決,尤其是民權運動、社會運動與其他政治因素相配合,法院不可能憑空想像並採行一套新論述。宜蘭監獄管理員林文蔚則不看好修法,認為「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管理者的心態一日不改,不論面對甚麼新法令,都會用技術性手段架空,最核心的管理還是得回歸觀念與心態。林文蔚舉例,現行管理者只要認為受刑人情緒不穩而受違規處罰,就可能減少他與親朋好友的會面次數,但反過來說,不就是因為情緒不穩,才需要外界探視給予心理支持嗎?這樣反而有助管理。座談會與會者均認為,修法保障受刑人秘密通信自由,人權躍進,也提醒監所應跳脫就是管理思維,以開放性思維迎接新條文。大法官本月1日作成755756號解釋,監所不得全面檢閱受刑人信件,及受刑人若不滿管理,應有司法救濟管道;法務部為避免違憲,已指示監所權宜調正,並研修「監獄行刑法」,若立法院能於下一個會期通過,將是監獄人權里程碑,也終結我國最後一塊特別權力關係。


【相關法條】
憲法
第12條 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
第16條 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利。
監獄行刑法
第63條 接見除另有規定外,每星期一次,其接見時間,以三十分鐘為限。前項規定之次數及時間,有必要時,得增加或減少。
第66條 發受書信,由監獄長官檢閱之。如認為有妨害監獄紀律之虞,受刑人發信者,得述明理由,令其刪除後再行發出;受刑人受信者,得述明理由,逕予刪除再行收受。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5條 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於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心得】
現在的台灣對於被歧視的弱勢族群的保障並不是很完善,加上人民也不會主動為他們發生,導致整個狀況處在一個被漠視的樣子;然而這是不對的,雖然犯了錯但他們終究是人民,是擁有基本權利,應該受到憲法保護的人民。因此我認為藉由這樣的座談能夠喚起夠多人去關注這些弱勢群體的權利,而當這些人的權利開始受到關注,我們一般人的權利也會連帶地跟著被檢視然後改善。尤其台灣對於受刑人的待遇並不是很好,這可以從教育以及規定兩方面去看,因為教育中無意識的將犯罪人和不好畫上了等號,造成更生人很難再度融入社會,也因此容易重蹈覆轍的犯錯,進入循環的監獄生活;而規定上則是不夠力於實踐,雖看似完整,但目前仍有太多漏洞可鑽,讓執法人、監視人都可從中偷懶或規避責任。
我認為可以讓立法者實際去視察過監獄的情況,並從更生人去得到改善的建議,我相信監獄的存在是為了降低犯罪率,而不單只是為了奪走特定人的特定某一段時間的部分基本權利而以;這樣可以更有效的制定出貼近的法律,也應時常修正,以跟上實際情況,我想這是我國目前立法最急需改善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