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3日 星期日

政一B李庭妤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19
姓名:李庭妤

標題:北京強制清理「低端人口」 官媒稱充滿人文關懷溫度
出處:http://m.ltn.com.tw/news/world/breakingnews/2269292
時間:11/30
內容: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中國北京大興區在1118日發生一場大火,造成19人死亡、8人受傷,並衍生出北京當局強制驅離「低端人口」(低收入弱勢及外來打工族)的爭議。中國官媒表示,北京的建設者來自五湖四海、四面八方,為北京發展做出了重要貢獻,而最近連3天舉辦招聘會,火熱程度與冬日的凜冽寒風形成鮮明對比,「我們的城市永遠充滿人文關懷的溫度,也必將更安全、繁榮、文明、和諧、宜居。」官媒一席話卻遭台灣網友狂酸,「中國真是一個和諧的國度。」
中國官媒《北京日報》今(30日)在頭版發出一則特稿〈北京需要五湖四海的建設者〉中寫道,大興區當局為了安全隱患遭清理整治的相關人員,連續3天舉辦專場招聘會(類似就業博覽會),給有困難的人得到必要幫助,現北京當局堅定有序消除安全隱患的決心,也顯現這座城市對待來自五湖四海建設者的溫度。
文中提到,來自四面八方的建設者參與和付出,造就北京成為處處充滿生機與活力的國際大都市,而北京要如何成為國際一流的和諧宜居之都,依然需要五湖四海的建設者一起奮鬥、一起打拚。給予建設者、勞動者們以尊重、關心和愛護,切實改善和優化他們的工作環境,讓他們在北京生活得更安全、更有保障,同樣是城市「守夜人」的應盡之責。
台灣網友表示,中國真是一個和諧的國度,「充滿濃濃的善意」、「喜歡你暖暖的文字 洋溢著滿滿的幸福」、「講幹話,還真是世界通用」、「皇城之內一片和諧」、「中共官方發言果然沒有讓大家失望」。也有人批評中國不知道羞恥,「中國人不知道什麼是羞恥」、「已經練到豪洨跟喝水一樣平常」、「現在是說幹話比賽?」、「官媒的話要倒著聽」、「通篇鬼話」。


適用憲法:
10條人民有居住遷徙之自由
15: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24: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心得:

中國是一個看似有著健全法制,但實質上並不是這麼一回事的國家,法律或是憲法對他們而言,從來就是個包裝華麗的糖果,可遠觀不可褻玩焉。這也是當我們認為一個國家是健全的法治國時,不會單看他們有沒有法律規範作為依據,因為若是在政府意志甚至是黨意志強烈的狀況之下,法律的正當性其實是備受挑戰的,而中國正是個很好的例子。而文中的低端人口,在中國這個地大物博的國家之中,這一芥草民其實根本不會有政府高官去在乎他們的去留,在中國對於福利政策薄弱的狀況,這群人的人權正在備受挑戰,而中國政府在主張要一部分的人先富起來後再去關懷弱勢的說法,也在被大家檢視著,我個人認為,短期內要輸出人權法治的觀念到中國真的太過困難,但我們可以明白的是,在每一次發生政府用這種暴行去文過飾非時,我們都要問問自己,到底有沒有被欺瞞了什麼?

政一B 莊華瑀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06
姓名:莊華瑀
標題:入秋後最嚴重空污來襲 全台14縣市霧茫茫
出處:自由時報http://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2268628  2017-11-29 17:53
內容:西部地區今天整天陷於空氣品質不佳的狀況,空氣品質指標(AQI)一片橘橘紅紅,目前仍有多達14縣市有測站達到「警戒橘」甚至「不良紅」,提醒正要下班下課的民眾注意。
根據環保署空氣品質監測網資料顯示,目前包括新北市、台北市、桃園市、新竹縣市、苗栗縣、台中市、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嘉義縣、台南市、高雄市、屏東縣等AQI普遍在警戒橘,其中更有15測站達到不良紅,指標污染物均為細懸浮微粒(PM2.5),民眾不可輕忽。
環保署的統計數據也顯示,今天可能是今年入秋後空氣品質最差的一天,30個測站AQI曾出現不良紅紀錄,60個測站AQI曾達到警戒橘標準。
至於明天的空品狀況,環保署指出,明天隨東北季風增強,中國污染物在中午之後就可能影響北部地區,預計AQI會達到警戒橘標準。至於中南部則仍可能處於因風勢不強的狀態,擴散條件仍然不佳,AQI出現不良紅燈號。
相關憲法:第15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心得:最近空氣品質不佳,抬頭看著天空都可清楚看到霧霾。而霧霾會如此嚴重,大多是因為人為所導致的空氣汙染。這些霧霾對人體可能會產生危害,因此政府有必要積極維護人民的身體生命安全,也要提供人民適當的生活品質,維護人民的生存權。
        現今不只是前人種樹後人乘涼,也有前人汙染後人承擔的現象,況且在工業化社會後,更是來的嚴重。除了世代間的不對等,還有世代內的不平等,資本主義國家與有錢人,相對比貧窮國家與低收的人汙染更多,且他們在其他國家汙染取得利潤。取得利益但卻要貧窮人承受汙染,相當不合理。現今我國也有許多防範汙染的法規,像與這次事件有關的空氣汙染防制法,但是有許多環保團體認為法規相對寬鬆,台大公衛學院院長詹長權認為,空汙法管制強度和空汙費的課徵費率,都沒有反映到台灣空汙問題的嚴重性,並強調「空氣汙染防制法」字面上的意涵太消極,應該改名為「清淨空氣法」化被動為主動。現今北市也制定制定「台北市空氣品質惡化防制措施」,一旦空氣品質指標值AQI,達「一級嚴重惡化」AQI達400以上,北市就會宣布停課,可見空汙對我們的影響已然甚鉅。
       汙染不單單只是汙染一個問題,而是牽扯到許多問題。少數人嚴重汙染卻要全民承擔實在是不合理,進步與經濟是雙面刃,帶來的問題值得政府去重視。現今有許多案例,人們確實因為污染生病,但卻無法證明,也無法求償,我認為應該去探究這些問題。也要對工廠進行嚴苛的監督,不該把私人的成本化入社會成本中,把關這些問題政府擔當重要的角色。

政一B 黃敏雯

姓名黃敏雯
班級政一B學號: 06114248

[
標題
國民法官草案出爐 台灣司法里程碑
[出處]  http://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1711300244-1.aspx
                     2017/11/30 16:04

[
內文]
(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30日電)司法院今公布「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初稿);有檢察官認為有助民眾貼近司法,但案件審理時間恐拉長;律師說,這較現行法官「獨攬大權」的審判制度進步,但有進步空間。

「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初稿)共有120條條文,規範國民法官的相關權利與義務。

對此,法律團體永社副理事長、律師黃帝穎受訪時指出,這是司法院回應今年總統蔡英文在司改國是會議總結提出的「國民法官」主張,也確實較現行法官「獨攬大權」的審判制度進步,值得肯定但仍有進步的空間。

黃帝穎強調,司法院版的國民法官,由法官與國民共同審判,較接近日本「裁判員制」,這與英美「陪審制」由國民獨立認定事實,法官適用法律的司法分權概念不同,但今年司改國是會議決議並未就陪審或參審達成共識,兩制度的表決票數相同,因此較民主且周延的做法,是讓社會有機會了解陪審制與裁判員制(偏近參審制)的不同,兩制度試行一段時間後,再決定國民參與審判的重大司法變革方向,較能符合社會對司改的期待。
一名不願具名的檢察官則說,讓人們走入並參與法院審判過程,有助民眾了解司法,進而找到問題、反饋;不過,國民法官採隨機抽選,有很大的機會選到素人,公訴檢察官或法官可能要多花一些時間解釋,讓國民法官熟悉運作,這將使案件總審理時間拉長,若被告又在押,恐讓法官有審理的時間壓力。

此外,國民法官依據他們的社會經驗、社會觀感審理案件,倘若碰上「反感」案件,刑度可能會下的比一般法官來的重。

「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內容提到,國民法官資格為年滿23歲國民等,適用案件為最輕本刑7年以上徒刑之罪,以及故意犯罪因而致人於死。進入國民參與審判法庭的案件,由法官三人、國民法官六人組成,共同進行審判。

國民法官隨機挑選產生,到庭的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法院要給付日費、旅費及相關必要費用,但在案件未定讞前不得洩漏評議秘密,也不能要求或收受不正利益,否則最重可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案件進入國民參與審判法庭的有罪認定,必須要九名國民法官及法官在內達2/3以上同意。若沒有達到2/3以上同意時,應諭知無罪判決或做出對被告有利的認定。1061130


[相關憲法條文]
5條      中華民國各民族一律平等。 
第7條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16條 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第18條 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
第80條 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心得評論]
隨著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的公布,象徵著我國司法制度上的進步。關於司改國是會議重要的議題就是人民審判,雖然以甚麼模式呈現討論未果,但對於前述的共識是一致的。我認為這是有利有弊的一大改革,若就多元價值的社會層面來說,這的確是一個相當適合途徑廣納不同建議、聲音,另外也跟過去的觀審制不同,其內涵更提升國民意識,素人法官也必須一同決議無罪有罪的推定以及刑責的程度,更需要積極參與與深度了解,同時助於充分討論以達成共識,整體來說是值得肯定與期待的;但若從另一層面來看,為了因應此舉的中心價值,素人法官勢必已排除具有法律專業背景的23歲成年人,然而這樣的缺漏則為需要時間熟悉程序的時間,可能會延遲審判的效率,同時可能也增加原審判制法官的壓力。此外,影響層面更廣更具體的則是關於罪責的定義,國民法官大多依據個人的社會經驗所判定,其中可能就包含許多不同的基準點,若再遇上較為反感、不願意接觸的議題,那麼判決是否兼具法定規則以及客觀基礎則有待商榷了。整體而言,對於此草案的公布我的態度為樂見其成,因為如此一來,關於社會大眾關心的議題不再只是透過媒體表達意見,而是能實質參與改變,一來是使大家有了廣泛的共鳴,而非只在於審判結果的談論,二來則是促進各界人士有更強烈的意願了解社會日常,也稱得上是一種社會教育的範疇,但對於日後正路啟動的措施,忠心期待有更完善、縝密的流程。

2017年12月2日 星期六

政三A 陳又端

政三A 陳又端
姓名:陳又端
班級:政三A
學號:04114158
【標題】
臉書批時政被判10年 越南女部落客上訴遭駁回
出處: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71130/1251067/
【內文】
越南一名知名女部落客今年稍早因在臉書批評時政,犯下「反國家宣傳罪」,遭判刑10年,她提出上訴,但在今天遭到駁回,再度凸顯共產國家毫無言論自由。

筆名「蘑菇媽媽」的阮玉如瓊,經常上網發文探討環保議題,或是為遭到警方羈押而莫名喪生的人伸冤,她曾說,希望每個人都能站出來發聲,一起打造更美好的國家,這類的言論在臉書上廣為流傳。結果惹惱越南政府,阮玉如瓊去年10月到監獄探訪維權人士時遭到逮捕,今年6月,阮玉如瓊遭判刑10年,上訴又被駁回。

阮玉如瓊的律師表示,審判既不客觀也不公正,阮玉如瓊的媽媽也不准旁聽,更拒絕外媒採訪。而在她的上訴案開庭之前,阮玉如瓊的辯護律師之一遭控提供「不實資訊」給外國媒體,扭曲事實,被吊銷律師執照。「人權觀察」組織說, 這又是另一個越南打壓言論自由的實例。

阮玉如瓊曾經獲得美國國務院頒發「國際婦女勇氣獎」,阮玉如瓊的女兒曾致函美國第一夫人瑪蓮妮亞,盼她發生協助營救阮玉如瓊,瑪蓮妮亞沒有回應,不過美國駐越南外參事麥克雷蘭(Caryn McClelland)發表聲明說,美國呼籲越南釋放阮玉如瓊和其他良心犯。(國際中心/綜合外電報導)           

【相關憲法條文】
第 11 條
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心得】
看完這則新聞,讓我更加看見共場體制下的不自由,及其對人民基本權利的限制。
反觀自身居住的台灣,言論自由是台灣寶貴的資產,但回到幾十年前,那個以拚經濟和維護秩序為名,管控人民言論自由的威權時代;也是台灣被國際孤立、排除在聯合國之外,被框限在「中華民國體制」的年代;更是一個大多數人不敢表達自己意見,卻有一群有志之士甘冒被打、被抓,透過雜誌、街頭抗議去捍衛言論自由與政治自由的反抗年代。
而現在我們能夠隨意寫篇文章批評政府,的確是言論自由的一大進步,但是,言論自由也會脫軌脫序。在私領域,台灣有可能是全地球最懂得如何防範言論自由侵害私人感情的地方,例如任何人只要敢對另外一個人罵三字經,就有可能被告上法院而被判賠款。社會和法律如此尊重私人的感受,在美國歐洲都是不可想像的。然而在公領域,例如國家大政、公共行政議題上,台灣社會,尤其是媒體和公共組織,卻可以幾乎絲毫不帶理性的自由傾瀉,完全腐蝕了公共領域的理性空間。
內政部長葉俊榮也表示,目前言論自由面對三大挑戰,首先是國際政治與商業力量崛起造成的影響,如兩岸關係,就有人因政治與商業力量,被迫放棄緘默、必須表態。第二是網路活絡化後,出現許多仇恨性與宣洩性言論,造成網路霸凌,甚至形成悲劇;第三是偏遠地區因數位落差難表達意見,造成言論表達不平等。
我認為台灣這樣可說是過度的言論自由,有非常大的檢討空間,應該更珍惜更好好利用共產體制沒有的這種權利,不要身在福中不知福。

政一B 蘇柏宇


姓名:蘇柏宇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50




【標題】


蔣公銅像是無主物不能拆…東吳學生怒轟校方「懂不懂法」


來源 

記者盧映慈/台北報導


【內文】

                 今年是228事件70周年、解嚴30周年,「大學法改革陣線」和來自11所大學的學生27日串連到教育部前抗議,但也傳出東吳大學學生會要求拆除蔣中正銅像時,校方竟然表示「那是無主物,我們無權處理」,學生會怒罵「如果我送給圖書館一包垃圾,也要說沒辦法處理嗎?」校方則表示都是誤會。
               兩蔣時代在台灣復興許多學校,所以許多學校有些建築物都稱「中正樓、中正堂」等,校內也有兩蔣銅像,27日包含政大、中山、東吳、輔大、師大、成大、中興在內的11所學校,都齊聚教育部前抗議「落實轉型正義,大學校園別逃避」;各大學都發表校方用各種程序拖延、拒絕溝通的經驗,要求教育部出來面對。
               東吳大學學生會說,東吳有座蔣中正的半身像在圖書館內,正門大廳一進去就看得到,上學期有學生代表在校務會議提案拆除,但東吳校方連「該銅像為校外人士所贈、屬於無主物,因此校方無權處理」的理由都能說出來;根據《民報》報導,學生會長詹仲昕當場傻眼回覆「所以我送一包垃圾給圖書館,學校也無權處理囉?」指控校方根本是在搪塞學生。
               學生會表示,現在拆除銅像的議案移交到規章委員會,但委員會沒有明確的進度,而且會議中只能有1席學生代表,到底要不要拆除銅像、銅像要去哪裡都沒有明確決定;當時提案的校務會議上,學校高層也表示校外人士所贈送的物品,依照《民法》,處置權利還是在送的人手上,所以校方不能處理,學生代表氣到笑出來。
               不過東吳大學29日聲明表示,「蔣公銅像當然是東吳大學的財產,無庸置疑」,至於媒體的報導,證過後「根本沒有這個說法」,可能是一些言詞上的誤會;蔣公銅像是校內中正圖書館規劃時就有的,是紀念東吳大學在台灣復校時,蔣中正曾給過協助,由當時的夜間部學生會捐贈,目前也成立「銅像處理委員會」來處理後續的事情,「校內的風氣自由多元,法律常識的謬誤可能給各界帶來誤解,特此澄清。

【相關法律條文】

11    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14     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22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心得

               此為近日在學校內炒得沸沸揚揚的事件,關於已故前總統蔣中正之銅像,在校內中正圖書館之去留。看完此篇報導以及相關討論文章後,有正反之意見陳述。

               正方認為應拆除校內之銅像,其認為學校為學習知識之地,不應過度參雜政治,且其認為,銅像為威權時代之象徵,放在那等於「尊崇」過去時代的威權統治,造成白色恐怖遺屬心裡的傷痛。

               反方則認為不應拆除銅像,其認為當時蔣中正對於東吳在台復校有很大之幫助,且對於台灣之貢獻斐然,穩定了當時戰敗的社會不安定。

               我則認為是否拆除銅像並非最重要的課題,而是台灣人民如何去看待這段歷史。今天下午剛好去景美人權園區參訪,看到了許多白色恐怖時期軍法審判以及關押政治犯之看守所,以及許多關於那段歷史的故事,使我們反思民主與人權的可貴,以及轉型正義在台灣推動之重要性。

               但在台灣推動轉型正義,仍會遇到許多困難。與德國不同,其該國在推動法西斯政權之轉型正義時,屬不同之國家政權來推動,在推行上可較為全面且完整,但就台灣之情形,推行轉型正義仍是屬同一國家體系之下,故在推行上仍須有所避諱,無法真能有效的進行。

               轉型正義的推動,重點並不是拆除銅像或任何相關物品,抑或是清算當時之加害人,降罪於他們,其真正的目標,是找出「真相」,透過對於過去歷史之真相,撫平歷史的傷疤,與受害者和受害者之家()屬進行和解,並且得以在台灣這個擁有不同意識形態的社會上,得以共生。


               因此,對於討論是否拆除十餘間大學校區內之蔣中正銅像之事,我認為所牽扯到的層面太廣,正反方之意見也都有其道理,應當還是經由充分、透明且公正的討論,結合各方之看法,「尤其學生之意見」,做出最適之手段。

政一B 陳紫渝

姓名:陳紫渝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47

【標題】李登輝:憲改才能終結「一個中國」 盼下次大選由人民表決
【時間】2017/12/02
【出處】https://newtalk.tw/news/view/2017-12-02/105723

【內文】
台灣教授協會今天舉行募款餐會,前總統李登輝、獨派大老史明、前駐日代表羅福全、台灣國家聯盟總召集人吳樹民受邀出席,時代力量黨主席黃國昌、民進黨政策會首席副執行長董建宏、台灣團結聯盟組織部主任周倪安皆到場致意。
高齡95歲的李登輝,提前抵達會場,當他步入餐廳時,在場民眾立刻拍手致意。他致詞時開門見山地說,「台灣的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都是個別的『存在』現狀」,面對越來越明顯的鴨霸、分化行為,現在若不開始著手改革,台灣的民主制度就會被中國改變!
李登輝指出,雖然現在內外環境對台灣不利,但是不要忘記,民主制度是台灣最堅強的靠山與武器,「憲政改革是最好的方法」,透過憲改來徹底終結「一個中國」、「中國法統」的寄生跟約束,以及改變總統有權無責、權力分立制衡的混亂現象,並保障年輕人參與公共政策的討論與制定。
「憲改是國家戰略藍圖中最重要的國家核心利益」,李登輝說,憲政改革可以分階段落實,八年任期,一任一階段;第一階段,先通過無爭議的內容,比如降低投票年齡、人權與弱勢保障、中央地方政府的組織改造與權責劃分、廢除虛級化的省政府機關等條文,並為第二階段奠定改革的基礎與方向。
李登輝表示,現在蔡英文總統已經提出憲改的呼籲,執政黨在國會也是絕對多數。大家就要思考該如何啟動憲改議題,以引起社會各界人士討論,進一步變成壓力、推力,讓立法院朝野認真面對憲改,並一致通過草案,在下一次全國大選交付人民投票決定。

【相關法律條文】
憲法第 1          
中華民國基於三民主義,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

憲法第 2          
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

憲法第 17        
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憲法第 130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二十三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

憲法增修條文 1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於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經公告半年,應於三個月內投票複決,不適用憲法第四條、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憲法第二十五條至第三十四條及第一百三十五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憲法增修條文第 9        
省、縣地方制度,應包括左列各款,以法律定之,不受憲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十二條至第一百十五條及第一百二十二條之限制:
一、省設省政府,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主席,均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二、省設省諮議會,置省諮議會議員若干人,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三、縣設縣議會,縣議會議員由縣民選舉之。
四、屬於縣之立法權,由縣議會行之。
五、縣設縣政府,置縣長一人,由縣民選舉之。
六、中央與省、縣之關係。
七、省承行政院之命,監督縣自治事項。
台灣省政府之功能、業務與組織之調整,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

憲法增修條文第 12      

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心得評論】

        在兩岸關係中,九二共識、一國兩制、一邊一國、一個中國等各種意識型態,一直爭執不休且循環無解的議題,但隨著國家認同的高漲,臺灣民眾對於統一或獨立的偏好傾向越來越明確。
在菜市場政治學網站中,有一則文章在說明統獨主張的分類,而數據調查顯示「臺灣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它現在的名字叫做中華民國。」這樣的陳述是目前臺灣民眾的意識主流,而主張此看法的學者認為現在的目標應該是要追求國家正常化、正名與制憲,這也是李登輝先生所認同的看法。而憲改的內容是承認兩岸為分立分治的狀態,並將把臺灣的治權明確規範在台澎金馬這塊領土,而且是由臺灣人民來行使的複決權,也說明了臺灣是一個不受他國支配的國家。
臺灣已具備足夠的國家成立的要件,雖然在中國的打壓下,不被多數國家承認具備獨立的國家地位,但我認為並不會妨礙到台灣成為一個國家,也許在過去權威統治的體制下,在思想言論的自由被限制的情況下,統獨意識可能是敏感而不允許被提起的議題,但現今民主持續蓬勃運行的社會中,臺灣民眾可以進行討論、自我決議,在民主的帶領影響下,臺灣能走出一條獨立國家路。


政一B 陳孟萱

姓名:陳孟萱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55


[標題]澳洲維多莉亞省議會通過安樂死合法 後年實施
[時間]2017-11-29 18:31
[出處]http://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71129005222-260408

[內文]
澳洲維多利亞省議會經過超過100小時激烈辯論,包括連續兩夜的靜坐,終於通過安樂死合法化,預計自2019年中期生效,成為澳洲第一個同意安樂死的省分。未來年滿18歲、意識清楚、在該省定居超過1年,且被宣告只剩不到6個月壽命的末期病患,都可申請安樂死,服用或注射致命藥物。
該省省長安德魯斯表示,該法通過,展現了政治最美好的一面,也代表維多利亞省引領全澳洲,讓病患在生命終點前享受應有的尊嚴,「今天,我們的議會把同理心擺中間,這讓我感到驕傲。」
為避免病人非出於自願而是遭脅迫,法案也附帶68項防護措施,包括病人必須3度提出安樂死請求,並經受過特殊訓練的醫師判斷;政府將成立特別委員會,審議所有安樂死申請案;若脅迫病人安樂死,將構成刑事犯罪。
目前全球准許末期病患可在醫師協助或照看下,合法終結生命的國家,包括加拿大、比利時、荷蘭。
[相關憲法條文]
憲法第15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第22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第23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世界人權宣言第3條 人人有權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
病人自主權利法第8條
完全行為能力之人,得為預立醫療決定,並得隨時以書面撤回或變更之
前項預立醫療決定應包括意願人於第十四條特定臨床條件時,接受或拒絕
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之全部或一部。
預立醫療決定之內容、範圍及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病人自主權利法第14條 病人符合下列臨床條件之一,且有預立醫療決定者,醫療機構或醫師得依
其預立醫療決定終止、撤除或不施行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
之全部或一部:
一、末期病人。
二、處於不可逆轉之昏迷狀況。
三、永久植物人狀態。
四、極重度失智。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病人疾病狀況或痛苦難以忍受、疾病無法
    治癒且依當時醫療水準無其他合適解決方法之情形。
前項各款應由二位具相關專科醫師資格之醫師確診,並經緩和醫療團隊至
少二次照會確認。
醫療機構或醫師依其專業或意願,無法執行病人預立醫療決定時,得不施
行之。
前項情形,醫療機構或醫師應告知病人或關係人。
醫療機構或醫師依本條規定終止、撤除或不施行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
及流體餵養之全部或一部,不負刑事與行政責任;因此所生之損害,除有
故意或重大過失,且違反病人預立醫療決定者外,不負賠償責任。
[心得]
安樂死一直是這幾年來的熱門話題,因為安樂死的議題涉及到人類的生命,而這也因此出現了很多爭議性的
問題,因為每個人對於生命的價值觀及定義都不同,但這幾年陸陸續續有幾個國家通過了安樂死法,因為大家
對於人權越來越重視。而台灣最近會開始這麼關心安樂死的議題是因為資深體育主播傅達仁上書蔡英文總統,
希望台灣能通過安樂死法,讓人民有安樂善終權,但有許多人卻認為人類沒有決定生死的權利,所以即使台灣
通過了病人自主權力法,但其中所規範的內容還是有許多部分需要解釋。而前幾年有一部電影為我就要你好好的
,片中男主角因為發生車禍而導致全身癱瘓,儘管他遇到了一位試著想要改變他人生的女孩,但依然改變不了他
想要赴瑞士安樂死的決心,因為他覺得這樣子活著太痛苦了,我很佩服男主角的勇氣,但也很心疼他的家人,因
為他的家人一定希望他能活著,可是他們知道他活著對主角來說也是種折磨,這對他們來說是一項殘忍的決定。
。而我個人認為生命是自己的,生死應該掌握在自己的手裡,如果哪天我得了絕症或者是全身癱瘓,我也會選擇
安樂死,因為我認為在這樣活著也沒有任何意義,那倒不如讓自己能盡快解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