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19日 星期日

政一B蔡孟軒

姓名:蔡孟軒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07

〔標題〕 蒐集虹膜惹議 鍾佳濱撤回戶籍法修法提案

〔出處〕http://www.cna.com.tw/news/aipl/201711160385-1.aspx

 
時間:2017年 11月16 日
〔內文〕(中央社記者陳俊華台北16日電)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鍾佳濱近日提出戶籍法修正草案,引發鄉民及人權團體對蒐集國民虹膜的不同意見,鍾佳濱今天說,他本意是要檢討身分證的存廢,和戶籍法不合時宜的規定;他將先撤回提案,廣徵意見後再重新提案。

鍾佳濱晚間透過新聞稿表示,內政部擬發行晶片身分證引發爭議,因此他檢視身分證相關法源依據,發現源頭的戶籍法中有許多不合時宜的規定,包括國民必須隨身攜帶身分證,給人警察國家控制人民的印象,因此研議修改戶籍法。

他說,考量身分證行之多年,驟然取消恐怕會造成行政機關太大的衝擊,加上戶籍法已授權政府蒐集人民的影像資料「照片」,不無侵犯隱私權的疑慮,才在維持身分證的前提下,提案刪除身分證相關規定的強制性。

鍾佳濱說,因外界對繳交照片等臉部影像資料不以為意,卻對虹膜辨識有疑慮,加上提案文字不夠周延,原意是為防止國家濫權蒐集人民影像資料,反倒讓國家蒐集容貌資料有大開方便之門之虞,這與他提案初衷適得其反,因此將徵求其他連署立委同意後,撤回修法提案。
 


相關憲法條文
憲法22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憲法23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
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憲法63條: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
之權。
憲法第73條:立法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
 
心得評論

這個提案,讓人回想起民國94民進黨立委認為強制按捺指紋規定違憲,聲請解釋,最後
大法官在言詞辯論後做成603號解釋,認為籍法強制按捺指紋規定違憲而失效。而在這次
的修正草案說明中,指出國家應該搜集國民出生至死亡都不會改變的生物資料,虹膜只是
一種舉例而已,但不管是哪種「至死不變」的生物資料,可能都會屬於603號解釋所講的
「開啟完整個人檔案鎖鑰」,屬於得以監控個之敏感性資訊。
在現今數位化的時代中,個人身分識別是極重要的議題,在此次草案中表示提出蒐集虹膜
的目的為提升行政效能以及增進人民使用政府提供之服務之便利性,但是這種方法真的能
有效達到政府的目的嗎?蒐集人民的虹膜也需要許多成本,又資料能夠保證不會被洩漏嗎?
甚至有可能侵犯人民之隱私權等等,即使此權非列舉之權利,但是仍屬憲法第22條之保障
範圍,且我認為此方法也違背了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現在此修法提案還有許多要探
的地方,又涉及人們之重大權益,因此更需謹慎思考與決策。





 


 
 





                        
 
 
 
 
  

政三B 郭維軒

班級:政三B
學號:04114232
姓名:郭維軒


標題:兩女遭殘忍殺害 日男確定被執行死刑
出處:今日新聞  2017年11月11日(https://www.nownews.com/news/20161111/2302377)
作者:國際中心 綜合報導


報導內文:
死刑在社會上一直是備受爭議的話題,而日本的死刑則是一個隱晦不明的概念。日本法務大臣今(11)日罕見的批准死刑執行,死刑犯是犯下兩起強盜殺人罪的45歲男子田尻賢一。
據日媒報導,田尻賢一在2004年與2011年,在熊本犯下兩起強盜殺人罪,受害者皆為女性,法院在2012年判決他死刑定讞。這是日本今年3月以來第一宗,也是法務大臣金田勝年去年8月上任以來,第一次批准執行死刑。
在日本,執行死刑是一件神祕且不會被公開討論的事情,死刑犯在執行前一小時,才會被告知自己的行刑時間,日本民眾也不會事先被告知。除了一名檢察官、一名檢察事務官、所在監獄典獄長和行刑處決小組外,不得有其他人圍觀行刑。目前日本共有129名死刑犯等待執行死刑。


相關條文:
1.憲法 第 15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2.憲法 第 23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
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心得:
  每當發生一件令人痛心的兇殺案,廢死的問題便浮上檯面再次發酵,平心而論,台灣目前的問題在於公平正義無法伸張,兇殺案發生後,先是會遭受到新聞瘋狂的抽絲剝繭,數日後逮捕兇嫌,移送過程被拳打腳踢,之後展開法庭攻防,速度快些可能經過五年後終於宣判,再來可能聽到又有一件兇殺案發生,兇嫌是剛假釋沒多久的重犯,如此的循環常見於我們的社會,因此導致大家對司法的不信任也不意外了。
  死刑存廢之爭論,由來以久,尤其2009年簽署〈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兩公約,廢死聯盟更據此疾呼廢死。槍決鄭捷後,歐盟也跳出來呼籲台灣立即暫停執行死刑,重申死刑永遠無法合理化,因死刑並無嚇阻作用。
  問題是目前台灣社會並沒有廢死的共識,反廢死的民調高達70﹪以上,多數人認為死刑才能伸張法律正義。現階段或許可以把廢死當做一個預設理想,一步步改善教育、完善法律,待時空條件成熟之後再來落實,冒然推行反而會造成社會恐慌,甚至讓民眾往「私刑正義」靠攏。
  我不贊成廢死聯盟抬出兩公約來扣帽子,也對歐盟下指導棋不以為然,畢竟國情不同,社會成熟度不一。更何況2009年5月14日馬英九總統簽字批准兩公約及施行法,最後因為非會員國,2009年6月15日聯合國秘書處不接受存放台灣兩公約批准書,因此目前台灣並未受到兩公約箝制,因為在國際上不算正式生效。
  再者,廢除死刑並非是兩公約的全部內容,也非兩公約的終極目標,兩公約中有很多細項,對於死刑只是偶一提之,兩公約傾向廢除死刑,但未明訂必須廢除,只是加強了死刑犯的人權,目前世界仍有58個國家未廢除死刑,日本、美國同屬在內,而有條件接受兩公約的則有英國、美國、奧地利、法國、瑞士、義大利、荷蘭、比利時、德國、冰島、紐西蘭、挪威等,全盤接受兩公約並非等同於文明國家,很多先進國家甚至還擁有許多比死刑更甚之刑罰,如鞭刑或者電椅死刑,但非到真正的罪大惡極是不會實行的,因此死刑代表一個終極手段,其存在有其必要性。
    刑罰不具「威嚇作用」,但懲罰罪犯能夠「實現正義」,用死刑傳達對殘忍罪行的「譴責」。國家欲保障生命權而廢除死刑的前題,是先致力犯罪預防跟保護被害人,包括落實被害人補償制度、設立支援組織、保障司法權益等面向。固然民調不應該做為支持或廢除死刑的完全依據,但憲法應代表全體國民的總意志,是一個「更高的多數決」,尊重多數決意味尊重國民思辨、形塑價值的過程。大法官的死刑釋憲除了應保留社會選擇其他改進方式的可能性,也應該同時符合時空環境的需求。

政一B 周子筠

政一B
06114203
周子筠

【標題】罷免案 黃國昌:孫繼正罷免理由悖離事實

【出處】http://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1711160349-1.aspx

【內文】中央選舉委員會今天發布第九屆立法委員黃國昌罷免案的罷免公告,黃國昌答辯指出,提案人孫繼正提出的罷免理由全是悖離事實的刻意曲解,他在國會的問政表現絕對禁得起檢驗。

提議人的領銜人孫繼正提出7大罷免理由書,其中指出,去年11月一群汐止的市井小民只是為了同婚修法爭議前往黃國昌汐止服務處陳情,沒想到其中一名陳情者的全名被公開在黃的個人臉書上,任由其粉絲肉搜霸凌。他認為,立委是為民喉舌的民意代表,黃國昌不但沒有傾聽民意,僅因立場與他不同,就被仇視。

孫繼正說,黃國昌在選前針對選區民眾提出的7大政見訴求、12項幸福宣言中,並沒有包括推動同性婚姻修法暨子女收養。選後,黃國昌力推同婚修法,甚至送出草案,如此重大爭議法案事先未向選民說明,漠視民意,不適格為民意代表。

黃國昌於答辯書指出,孫繼正所提出的罷免理由書及文宣廣告,內容完全是悖離事實的刻意曲解。陳情事件並未事先告知,且在他立法院會務繁忙時,堅持要求立即在服務處會見。陳情人在服務處無理取鬧,事後卻又拒絕表明身分,不斷散布「沒有3000人就不見」的離譜謊言,令人難以茍同。

黃國昌說,「安定力量」日前甚至因為政治宣傳,滋擾他私人住所,讓人無法接受。

黃國昌指出,支持婚姻平權政策是時代力量在選前就承諾、表態的主張,更是他作為法律人的人權信念,透過積極立法,實踐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是所有立法委員責無旁貸的工作。

黃國昌並舉出擔任立委以來的成績單,包括出席率或質詢率100%、法律主提案綜計106筆、預算審查的合理增刪金額為財政委員會中最高,為地方爭取建設。他說,自己在國會的問政表現,絕對可以經得起檢驗。

黃國昌表示,獲取政治位置的目的,是要去實踐理念,不是為了保存政治利益,而去犧牲價值,更不應為了和稀泥,與不義的謊言妥協。他邀請所有朋友,再次共同展現推動改革的意志與力量,「站出來投票,讓我們再贏一次」!

罷免案於1216日投開票,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暫定126日舉行。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罷免通過門檻是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數,且同意票數達原選區選舉人總數1/4以上,即62798票才通過。

【相關憲法條文】
14              
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17              
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22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64              
立法院立法委員,依左列規定選出之:
一 各省、各直轄市選出者,其人口在三百萬以下者五人,其人口超過三
    百萬者,每滿一百萬人增選一人。
二 蒙古各盟旗選出者。
三 西藏選出者。
四 各民族在邊疆地區選出者。
五 僑居國外之國民選出者。
六 職業團體選出者。
立法委員之選舉及前項第二款至第六款立法委員名額之分配,以法律定之
。婦女在第一項各款之名額,以法律定之。
133            
被選舉人得由原選舉區依法罷免之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75              
公職人員之罷免,得由原選舉區選舉人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罷免案。但就職
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之當選人,不適用罷免之規定。

90              
罷免案投票結果,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數,且同意票數達原選舉區
選舉人總數四分之一以上,即為通過。
有效罷免票數中,不同意票數多於同意票數或同意票數不足前項規定數額
者,均為否決。

【心得評論】

我認為這次的霸昌活動並度只是單傳的罷免案,而是反同力量的反撲,以黃國昌本身作為立委的職責,我想大家都看得出來她真的相當認真,不論是在質詢或一般地方經營。這次會被提罷免和很大的理由就是因為一直以來,他都以自己的身分公開力挺婚姻平權,而導致反同方的不滿。我覺得尊重民意是重要的,但希望不要讓民主淪為價值的鬥爭。

政一B 鍾念葳

姓名:鍾念葳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27

[標題]舊金山捷運 白人岐視狂毆打華人
[時間] 2017-11-15 19:30

[內文]
本月中舊金山捷運(BART)上發生白人歧視其他族裔動粗的種族歧視事件,一名白人男子客先在車廂內不斷重複N-word(泛指罵黑人的字詞)。雖然車廂內乘客不少,但多數人選擇漠視、旁觀。一位華裔男子見義勇為出聲制止白人,但從影片可明顯看出,華裔男子反而成為白人的攻擊目標,白人剛開始揮舞拳頭,對華男說:「我可以攻擊你」,接著白人真的出手打了坐在位置上的華男。華男不為所動,但白人繼續說自己討厭中國人,又打了一次華男。
這時一旁有女乘客看不下去,大喊:「Excuse me」要白人停止,被打了兩次的華男丟下包包準備反擊時,反而是一位黑人女性走過來跟他說,別打架。才讓衝突不至於擴大。
網友Wiseley Wu當場拍攝衝突畫面並上傳臉書,白人的惡行惡狀全都被錄下來,短短兩天影片已超過110萬人次觀看,破萬分享。貼文底下網友熱烈回應,多數都是感嘆與憤怒種族歧視、暴力行為。
Wiseley在貼文中說,「即使在灣區,種族歧視還是無所不在,希望自己跟那位華男一樣勇敢。」他也強調自己已經叫了捷運警察,但在警察來之前,白人男子已經先下車。許多網友在底下留言紛紛為當事人報不平。還有人說,為白人感到羞恥。
[相關憲法條文]
第五條 中華民國各民族一律平等。
第七條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心得]
全世界的國家其實都有存在著岐視的問題,只是可能在有些國家中比較明顯而已,文中的白人先是歧視黑人,用不當的言語辱罵,華裔男子站出來出聲制止白人,接著就把目標指向華裔男子身上了,在台灣或許這種問題比較少見也比較不明顯,可是如果發生這種事情的時候,又有多少人敢像華裔男子一樣,站出來制止別人,即使遭受他人言語上的攻擊甚至是身體上的攻擊,都能夠不衝動反駁惹事,也許就是因為見義勇為可能變成他人口中雞婆的對象,所以現在默默在旁邊看的人才會那麼多吧。而人人生而平等這句話,是否在某些人眼中看來根本不存在,因為他們可能從來都沒被尊重過,一直都是處於一個被歧視的世界中,我們又應該如何去落實不岐視這項事情呢?

政一B 桂學彥

班級: 政一B
學號: 06114234
姓名: 桂學彥

標題:  吳威志 極權主義的鄉鎮長官派
出處: http://opinion.chinatimes.com/20171113005124-262105
時間: 2017/11/13

內文:
民進黨繼提議修法將農田水利會會長改官派後,綠委再提《地方制度法》修正案,要將鄉鎮市長改為官派,認為官派可瓦解地方派系操控地方政經資源,亦即明年11月舉行九合一選舉時,擬取消全台鄉鎮市長、鄉鎮市民代表選舉,目前法案已在立法院付委待審查。
全台13個縣市共有198個鄉鎮市,占全台總人口數1/4;地方選舉不僅有縣長、議員,還有鄉鎮市長及代表,存有參選人參差不齊的問題,所以民進黨立委主張官派得以簡化行政層級,提高行政效率。問題是,修法將鄉鎮市長改為縣政府的「派出機關」,就能解決行政效率不彰嗎?
地方基層選舉是擺脫極權統治的良方。過去修改《地方制度法》將六都官派區長資格定為「以機要人員方式或依法任用」,已大開方便之門,可以想見,未來鄉鎮市長若改官派,不僅違背了主權在民,更撕裂了文官體制。
相關憲法條文
憲法第121條(縣自治)縣實行縣自治。
憲法第122條(縣民代大會與縣自治法之制定)
憲法增修條文第9條(省縣自治)
心得:
中華民國之政體為三民主義,為一個民有民治民享的民主共和國,這是憲法所規定的,我認為,地方基層之選舉是反映民意的其中一個管道,若改成由官派的,除了違背了主權在民之原則,更可能會造成多數人的不滿,這也有可能會造成行政上的一個負擔。所以改由官派,並不是就像提出的立委所想的能夠優化行政效益,其弊端也是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