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19日 星期日

政一B 林敬芳

政一B 林敬芳
姓名:林敬芳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42
【標題】出席陸委會研討會引關注 陸學者不來了
【出處】聯合新聞網 2017-11-17 12:17
https://udn.com/news/story/6656/2824191?from=udn-catelistnews_ch2

【內文】
陸委會今天主辦兩岸交流30週年系列研討會,邀請大陸學者盛九元、朱磊出席,引起關注。但據了解,盛九元及朱磊已取消下午原訂出席研討會的行程,擬返回大陸。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17日舉辦兩岸經貿交流回顧與前瞻國際研討會,陸委會主委張小月出席開幕致詞。但同時,上海社會科學院台灣研究中心執行主任盛九元、天津南開大學台灣經濟研究所教授朱磊等大陸學者出現在下午議程名單上。

新政府上台後,大陸學者參加台灣官方舉辦的研討會較罕見。張小月今天對此回應記者提問時說,「我們用平常心看待」。她表示,政府一直都鼓勵兩岸學者多交流,歡迎中國大陸學者到台灣參加研討會,也希望台灣學者多到對岸,陸委會贊成、歡迎、鼓勵兩岸學術交流,要「一步一步來」。

盛九元與朱磊雖然已經抵達台北,但臨時決定取消下午行程。不願具名人士表示,兩名大陸學者反映事先不知這場研討會是由陸委會主辦,並且張小月將出席致詞,可能因為事前溝通出現誤差。

張小月今天致詞內容則聚焦在兩岸經貿交流。她表示,30年來,兩岸經貿政策雖有變化,但共存共榮的大原則始終沒變,希望兩岸在既有基礎上展現善意與務實,為尋求互動新模式努力。

張小月也呼籲兩岸應溝通對話尋求互動新模式,她說,目前兩岸關係基本維持穩定,但還有若干不確定性。

她表示,兩岸交流30年來,累積許多成果,希望雙方展現善意與彈性務實,理性地伸出友誼雙手,敦促兩岸實事求是,展現新思維,努力尋求互動新模式。

【相關憲法條文】
增修條文
11
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組織條例
1
行政院為統籌處理有關大陸事務,特設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5
企劃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大陸政策之研究及綜合規劃事項。
 二、關於大陸情勢之研判事項。
 三、關於與國外研究中國大陸機構之聯繫事項。
 四、關於大陸相關資訊之蒐集、分析及出版事項。
 五、關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資源利用、開發之綜合規劃事項。
 六、關於大陸事務之其他企劃事項

【心得】
兩岸關係一直是我們無法真正解決的議題,從以前的武統到現在的九二共識等概念,的確已經是一大進展,但是我想我們人民之所以一直無法接受大陸或者是採維持現狀的想法,應該是我們看不到對岸的善意,因為我們害怕最後的結局會像是香港一樣,無法獲得真民主抑或是所有得自由會受到壓迫,就像是中國總是以外交打壓的方式想要讓我們屈服。最近十九大的結束,習主席的權力又更上一層,當然我認為他對於台灣問題的立場也將會更堅定,又因為政黨輪替的關係,我們也必須在過去所建立的基礎上做更多的交流,找到另一個方式,更重要的就是陸委會與海基會不能處於被動角色,不能總是發生事情後才來亡羊補牢。


政一B 鍾孟玲

政一B 鍾孟玲 06114204 


標題: 【新聞稿】政府應履行公約義務 停止漠視兒童在校內遭受暴力對待


時間:2017.11.17


出處:http://www.coolloud.org.tw/node/89645


內文:

資料來源: 人本教育文教基金會

下周一(11/20)是兒童權利公約在台灣的首次國際審查會議。國際專家將來台檢視台灣兒童人權是否符合國際標準,並且提出指引政府遵守兒童權利公約的「結論性意見與建議」。

我們在實際處理校園個案中,面對了許多侵害兒童人權的狀況。其中最直接也最嚴重的,就是兒童在校園中面臨的暴力對待,我們將透過參與國際審查會議,把台灣目前的狀況,呈現給審查委員。

我們實際感受到,政府對於這些兒童遭受的暴力對待,不僅在防止上嚴重不足,後續處理也沒有打算還兒童一個公道。不論是行政程序還是司法,都讓受害兒童無路可走。同時,也沒有對這些暴力行為畫下底線。

更可怕的,是讓政府讓加害者繼續留在校園中,讓兒童壟罩在被暴力對待的風險之下。

人本每年都會接到許多體罰個案(參閱附件:嚴重體罰列表)。在個案中,我們發現當兒童在校園內遭受暴力對待,國家對於兒童受害者的保護程度,遠比對成年受害者的保護來的低。同樣的暴力傷害,對象是成年人時,加害者會負擔刑責;但是,一旦對象變成兒童,這些暴力行為就被認為是「管教」而輕輕放過。

這樣的差異,可以看出國家對於兒童人權的輕視,而這正是一種對兒童的歧視。

教職員行使暴力時,是由「自己人」判斷要怎麼懲處

對於暴力對待兒童的老師,目前不論是行政處分或是解聘,都是由同校的同事來做決定。而且教育體系高度封閉,外界很難了解調查過程,更不用說教評會、考績會的開會過程。

在缺乏監督狀況下,教職員很容易為了維護「同事情誼」而保留情面,即使學生受到了嚴重傷害,也不會做出停聘或解聘處分。就算是願意公正處理的,也有可能會因為施暴者較有人望,或是與校長主任關係較好,而擔心得罪同事。或是對於暴力傷害後果沒有足夠認知、對於自己的輔導方式沒有信心,而依賴體罰。也有部分認為校譽至上,想要把事情壓下來的教職員。這樣的人,都因為現行體制中只有「自己人」,而在各種校內委員會中漠視暴力。

目前的學生申訴管道反而是在阻止學生申訴

兒童在考績會、教評會上,沒有主動的發言權,只有被邀請說明的時候才能表示意見。而且對於懲處結果有意見時,也沒有就教師懲處向教育局申訴的權利。而且許多案件中,校方不願提供完調查報告給兒童或家長、造成兒童連知道調查內容、懲處結果的權利都沒有。

在學生申訴管道部分,依照教育部訂的<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的規定,可以就違法的輔導管教進行申訴。但是這個規定的法律位階過低,校方通常不遵守,甚至是根本不清楚規定內容。我們協助處理個案的實際狀況是,校方會認為只有被記過的學生,才能走學生申訴流程。

所以,目前當兒童在校內受到暴力對待,而提起學生申訴。校方只會把案件轉由考績會、教評會處理,而考績會、教評會同前所述,是封閉而缺乏監督的「自己人」組織。

教育局不進行實質監督,讓師師相護狀況更嚴重

在一開始舉出的(嚴重體罰列表)中可以看出,不管情節多嚴重,而學校的處分有多失衡,教育局對於學校的決定,都不進行干涉。再加上受害兒童對於學校決定,也沒有申訴的權利。在這樣的情形下,校方非常輕易的就可以護著行使暴力的教職員。

但教育局作為主管機關,對於教師考核,有監督的權限。如果學校的事實調查不合理或處分過輕,教育局可以要求學校限期重新報核,如果學校還認為有疑義,也可以逕行改核。

即使有這些權力,在實際個案中,教育局常常只是進行形式上的監督,只要開會人數夠,會議符合規定,不管多離譜的事實調查或懲處決定,教育局都會表示要「尊重校方的決定」。主管機關不是沒有權力監督,而是慣於怠惰監督的責任。

連請法院主持公道,也走不通

目前,司法實務界普遍認為,國高中、國小學生對於學校的處置(記過、輔導、管教等),除了退學或輔導轉學的程度以外,沒有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的權利

而在刑事責任上,兒童受暴力對待時,許多判決或不起訴處分書中,會以「管教權」為由,為教職員的暴力行為開脫。對於兒童權利公約禁止對兒童施以一切形式暴力行為的要求,毫無概念。

以至於,兒童受到暴力對待時,除了申訴程序有各種阻礙,在教師獎懲程序中沒有主動發言及申訴的權利,連行政訴訟也走不通。就算想要保障自己的權利,也完全沒有路以至於可以走。

影響所及,在台灣的校園內,兒童沒有要求不受暴力對待權利。兒童的安全,只能依靠校方的「善意」。

政府要讓教育體制正常化,不該放任兒童的遭受暴力對待

師師相護不只是一個普遍的現象,在台灣,師師相護就是體制本身。我們認為,政府應該承擔起責任,讓體制符合兒童權利公約的要求。

在教師考核、評議及學生申訴的部分

在考績會、教評會制度中屏除師師相護的可能性,尤其需要有心輔、教育、青少年工作者等各種領域的專業人員加入各項委員會,協助學校做出正確決斷。
改善現行學生申訴制度,提供獨立、超然、全國一致且友善兒童利用的申訴管道。
主管機關應該以維護兒童權利為目的,更積極的行使監督職權。

司法救濟部分

任何人對兒童進行酷刑或其他形式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處罰,或一切形式暴力侵害都應該列為犯罪行為,而且要由國家主動追訴,不能列為告訴乃論。
兒童遭校方任何形式違法或不當處置時,都應有提起訴願、行政訴訟的權利。兒童也要能夠獨立決定要不要進行訴訟,依照兒童的意願和最佳利益選任訴訟輔佐人,不能因為父母反對興訟,而讓而使兒童喪失訴訟權。
在兒童權益受損害的案件中,法院應該要避免只因為年紀較輕及不能具結,就採取懷疑兒童證詞的可信性的態度。
法院及檢察機關要加強職員對兒童權利公約之理解,也應該列入任用的基本條件。

相關憲法條文:

憲法第 7 條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憲法第 16 條
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憲法第 21 條
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

憲法第 156 條
國家為奠定民族生存發展之基礎,應保護母性,並實施婦女兒童福利政策。

憲法第 162 條
全國公私立之教育文化機關,依法律受國家之監督。

心得:
  校園有其特別法,使其在有些部分立於法律之外。設立這樣的規則的最初,是出於良好的立意,但這樣的自治卻也早成了一切都是內部自己決定的問題。兒童並不是不會說話,只是在校園中更不知道要和誰說。中山女中老師對學生性騷擾的事件和台南啟聰學校性騷擾的事件都證明了學校的自治問題和教育部監督的不周全。
  我其實認為校園裡除非退學和輔導轉學才可以運用司法途徑不是最根本的問題,因為學生即使擁有這個權利,也很難會有去行使的勇氣,也必定會有來自家人、來自校方種種人情的壓力。但擁有好的申訴和輔導管道是必須的,要有一個地方讓學生能夠相信、訴說並且願意幫學生解決問題。
  名為管教的暴力﹐或是令學生迷茫的騷擾,我也不覺得這是主要的問題。但由之而來的心理陰影和壓力,會是一位孩子直至長大成人,都不可能抹滅的傷痕。

社三B-李筱珺

姓名:李筱珺
班級:社三B
學號:04115242

標題: 川普若「非法」下令射核彈 美戰略司令:我會抗命!
出處:自由時報 國際新聞 2017-11-19 08:07
http://m.ltn.com.tw/news/world/breakingnews/2258064
內文: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如果美國總統川普非法下令發射核彈該怎麼辦?美國戰略司令部(STRATCOM)司令海頓(John E. Hyten)最近出席安全論壇時表示,「我會抗命」。
海頓在當地時間週六出席加拿大舉行的哈利法克斯國際安全論壇(HalifaxHalifax International Security Forum),被問到核武問題時強調,如果總統非法下令進行核武攻擊時會抗命,並直說「我知道有些人認為我們很笨,但我們不是笨蛋,都有深思過這些問題,當你肩負這種責任時,你怎麼可能不去設想?」
海頓也表示,曾和川普討論過此事,他的職責是向總統提供意見,若他收到川普違反法律的命令,會當場對他說「總統先生,那是非法的!」
他也表示,平時訓練就有研擬過如何應對非法命令等不同處境,並強調如果執行非法命令可能會入獄,有可能是無期徒刑,「你下半輩子將在監獄度過」。
相關憲法條文(狀況如果套用在我國)
36 條 總統統率全國陸海空軍。
35 條 總統為國家元首,對外代表中華民國。
44 條 總統對於院與院間之爭執,除本憲法有規定者外,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之。
137 條中華民國之國防,以保衛國家安全,維護世界和平為目的。國防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138 條全國陸海空軍,須超出個人、地域及黨派關係以外,效忠國家,愛護人民。
心得:

即使總統身為陸海空三軍的統帥,仍然要用理智去進行國防的事物,核彈問題在現今的國際上一直備受討論,它的毀滅性高,是用來威脅他國的工具,如果在並非危急狀況下不遵守法規,將會釀成一場國際性的大災禍,國防的初衷本為保衛國家安全及維護世界和平,進行決策時必先思慮周全各種利弊,而國防部長等等的人也必須作為掌控好總統行為的人,就像美國總統川普他其實並非是一個很理智的人,多事情都需要部屬在旁邊顧著,以免做出瘋狂的決定。這篇新聞說的戰爭司令部司令的作為就是正確的,當總統再進行非法的行為時,就必須抗命阻止,因為美國不是一個極權或威權國家,而是一個民主國。

政一B 蔡佩璇

大事記

政一B 06114230 蔡佩璇
標題:臨檢還是侵害人權?
時間:2017年11月17日 下午5:43
出處:https://tw.news.yahoo.com/%E8%87%A8%E6%AA%A2%E9%82%84%E6%98%AF%E4%BE%B5%E5%AE%B3%E4%BA%BA%E6%AC%8A%EF%BC%9F-094306739.html

內文:新聞報導,一名男子駕車在快到酒駕臨檢站前臨時停車,並疑似自囚車內拒絕酒測,遭警方罰鍰新台幣9萬元。經當事人提起交通裁決訴訟,於上周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上訴駁回,撤回警方開出的罰鍰及吊銷駕照等處分。一經報導社會大眾便紛紛對此判決表示看法,在各大網站上引發論戰。
由於近日各種酒駕案件被媒體瘋狂報導,本案也成為重點報導對象。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也於昨日發出新聞稿,針對媒體報導錯誤的部分做出回應。這種針對特定個案發布新聞稿回應的情況,在過去是十分少見的,也看得出社會對這整起案件的關注度不小。
行政法院說了什麼?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新聞稿中指出: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第3款、及大法官釋字第535號解釋的意旨,警察不可以不顧時間、地點對人民進行任意臨檢,臨檢也必須要針對已致生危害或者合理判斷易致生危害的可能時,才能進行臨檢。
同時,新聞稿中也指出:法院勘驗相關錄影畫面後,認定男子在臨停前並沒有蛇行、突然變換車道等危險駕駛的情形,警方認定有危險情事而攔檢並不合法,開出的罰單自然也應該被撤銷。
行政法院說得對不對?
關於警察可不可以對人民進行臨檢、又應該要怎麼進行臨檢等等,大法官早在釋字第535號解釋裡就做出了說明。其中,針對警察是否可以臨檢路人,大法官認為:除非在被臨檢人的行為,已經產生法律上的危險或有發生危險的可能時,才能對人民進行臨檢。
也就是說,像本次案件的駕駛,雖然在臨檢站前突然從內線切到外線停車,似乎有一點像是為了躲避臨檢而刻意為之;但是由於法官並無法透過影像,確實產生駕駛有危害交通秩序的可能、甚至是已經產生危害交通秩序的危險。所以自然會認定警察在臨檢該名駕駛時,缺乏合理懷疑而屬於違法的臨檢。
針對這個問題,《法操》認為:酒駕行為本身,對於個人、社會都會造成危險,應該要予以處罰;但同時,也認為法院在本案的認定值得肯定。事實上,在美國法院判例中,也曾做出與釋字535號解釋類似的見解,警察必須要對民眾產生侵害社會秩序的「合理懷疑(reasonable doubt)」後,才能對民眾實施臨檢。所以台灣法院及大法官的見解,也不能說是獨創見解呢!
說到底,警察雖然是保護人民不受任何人不法侵害的第一道防線,但是同時也是最容易侵害人民基本權利的人。當我們賦予警察權力時,同時也應該要思考:這些權力是否會被有心人不當的利用,進而成為吞噬民主自由、人民基本權價值的巨大漩渦呢?
心得:臨檢本身便侵害人權,警察執法須有正當理由才能實施臨檢,像是有消息指出可能哪裡有毒蟲出沒,或是有消息透漏哪裡有運毒集團之類的,必須有確實的理由及維持社會秩序,警察才能實施臨檢。因為臨檢侵害了人民的行動自由,而人身自由是憲法明文所保障的,也在最後提及到,為了維護社會秩序才能有所限制人民所享有的自由。
我也支持臨檢,因為太多人沒有同理心,酒駕或是運毒,都是會造成不只自己的危害,更有可能使他人的家庭破碎,成為社會的負擔,落實臨檢是人民保母給公民最好的保障之一。

相關憲法:
第八條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
第23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
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政一B 李威廷

政一B 李威廷

姓名:李威廷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23

標題:

拒酒測免罰9萬 交部槓法院


時間:2017年11月18日 上午12:03


內文:
法官日前判民眾拒酒測的九萬罰鍰免罰,引發各方議論,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前晚發出「酒測攔檢與人權保障界限何在?」新聞稿,指出人民沒有「無端」接受酒測義務,不是任何不服膺此警察威權的國民,均屬可疑酒駕之人。一直希望對酒駕零容忍的交通部,昨晚則反擊指出最近幾次法官判決寬鬆,深深打擊員警士氣與政府作為。
交通部昨晚發出措辭強硬的新聞稿,指最近幾次法官判決寬鬆,深深打擊員警士氣與政府作為,鼓勵駕駛人的投機行為。交通部呼籲社會支持加重處罰酒駕的相關修法,包括拒測罰款翻倍至十八萬元、同車乘客連坐法等。
新聞稿指出,民眾遇員警攔查酒駕,卻以臨時停車且鎖車內拒絕酒測,法官竟判決九萬罰鍰免罰,交通部深表遺憾。交通部次長祁文中說,警方依法攔檢是必要的,這個判決可能讓酒駕者找地方停車規避酒測,造成執法漏洞,空窗擴大,交通部未來願與司法單位溝通。
今年四月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初審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修正草案。據統計,有一成的人酒駕遭警察攔下後,寧繳九萬元罰款逃避刑責,不會留下酒駕前科,遭立委批評「有錢就可逃避處分」。修正案提高酒駕拒測罰款至十八萬元。法官這次卻判決拒酒測的罰鍰免罰。
本次修法重點還有酒駕罰鍰採累進制,五年內累犯的罰金會以過去紀錄為底往上加;罰鍰下限從一萬五千提高為三萬。另新增得處罰同車乘客六千至一萬兩千元罰鍰,但排除未滿十八歲、年滿七十歲或精神障礙、心智缺陷與汽車運輸業的乘客。草案如三讀通過,酒駕者還要使用特殊車牌。
交通部指出,拒絕酒精濃度測試駕駛除罰鍰,新法還要當場移置保管汽車及吊銷該駕駛執照,處罰遠較酒測超標者更嚴,目的在於預防可能的酒駕者危害他人,若拒絕酒測反而獲得寬典,無異鼓勵駕駛人的投機行為。
交通部說,日本與韓國均已對同車乘客採連坐法,美國華盛頓州將酒駕視為「犯罪行為」,撞人致死可判一級謀殺罪。官員說,「國內最近幾次的法院判決,平均刑度只有三點一個月,得易科罰金。」也就是說,酒喝較多、公共危險罪移送的人,過去平均只繳納九萬多元罰金;但酒精濃度較低、接受行政罰的累犯駕駛,在累進新制下要繳的罰鍰可能更多。
經過五月的第一次朝野協商,立委對部分條文沒有共識,包括累進次數單純以酒駕或納拒酒測的次數等,最快兩周內排第二次協商。
相關憲法條文:
第八條: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
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
。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
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
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
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
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
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
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第二十二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第二十三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
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心得:
       關於警察可不可以對人民進行臨檢、又應該要怎麼進行臨檢等等,大法官早在釋字第535號解釋裡就做出了說明。其中,針對警察是否可以臨檢路人,大法官認為:除非在被臨檢人的行為,已經產生法律上的危險或有發生危險的可能時,才能對人民進行臨檢。
       也就是說,像本次案件的駕駛,由於法官並無法透過影像,確實產生駕駛有危害交通秩序的可能、甚至是已經產生危害交通秩序的危險。所以自然會認定警察在臨檢該名駕駛時,缺乏合理懷疑而屬於違法的臨檢。
       我覺得如果大家都像他這樣不接受臨檢的話,那如此一來,可能有更多人會酒駕上路,然後再用這招來拒絕酒測。難道要等到發生意外,才能處罰加害人媽?那這樣是不是違背了臨檢原本要預防意外發生的初衷了呢?

政一B 黃敏雯

姓名:黃敏雯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48
[標題]北加州槍擊案凶嫌疑殺妻 遺體藏地板
2017/11/16 09:45

[內文]
(中央社洛杉磯15日綜合外電報導)美國調查人員今天表示,搜索北加州槍擊案凶嫌住處時,在地板下發現他妻子的遺體,死亡總數因此再添一人,來到5死。
法新社報導,加州北部德哈馬郡(Tehama County)警方認為,凶嫌尼爾(Kevin Janson Neal13日晚間槍殺妻子,隔天早上遊蕩街頭,手持兩把半自動步槍,看似隨機的挑選目標。
德哈馬郡助理警長強斯敦(Phil Johnston)在記者會說:「我們認為整起事件就是這麼開始的。」
調查人員原先認為尼爾槍下有4人死亡、10人受傷。尼爾今年1月涉致命武器傷害罪嫌,後遭保釋。他昨天被警方擊斃。
這起大規模槍擊昨天上午8時左右從德哈馬牧場保護區(Rancho Tehama Reserve)一棟住宅開始,持續到社區內的多個地點,包括一所小學,所幸沒有孩童喪命,但傷者中7人是兒童,其中4人在學校受傷,受傷兒童年紀最小的才2歲。
目前犯案動機不明,但可能和家庭糾紛以及長期與鄰不睦有關。
尼爾不願透露姓氏的舅舅艾德(Ed)告訴「沙加緬度勤奮者報」(Sacramento Bee),他沒聽說尼爾和妻子有家庭問題。他說,殺妻這件事暗示尼爾「抓狂」。
艾德說:「如果他星期一做了這檔事,他真的是瘋了。」「他真的是喪失理智,他很看重他老婆的。」

[相關憲法條文]
10 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
22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自衛槍枝管理條例 17


18條自衛槍枝持有人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各該款處罰;其觸犯刑事法律
者,並移送司法機關依各該刑事法律處斷:
一、槍枝與執照不置同一住所者,處一百元以下罰鍰。
二、冒著軍服或警服而持用槍枝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鍰。
三、槍枝遺失未即聲明或未覓證明轉請查核及撤銷原執照者,處八百元以
    下罰鍰。
四、槍枝執照遺失,未聲明作廢,並依法申請補領新照者,處二百元以下
    罰鍰。
五、塗改槍枝執照者,處四百元以下罰鍰。
六、矇報或頂替致槍枝與執照不符者,處四百元以下罰鍰。
七、執照限期已滿,未依規定申請換領者,處一百元以下罰鍰。
八、槍枝持有人死亡時,繼續使用人未於三個月內依法請領執照者,處一
    百元以下罰鍰。
九、槍枝持有人之住所遷移時,未在一個月內,向原住地與遷入地警察機
    關辦理遷出、入手續者,處一百元以下罰鍰。
十、無故拒絕或逃避檢查者,處六百元以下罰鍰。
十一、公、私團體,以私人所有槍枝、彈藥混入領照,經查覺或舉發者,
      處該團體負責人一千元以下罰鍰;其混報之槍枝、彈藥並予沒入。
十二、甲種槍枝、彈藥增、耗,未敘明原因陳報查核者,處四百元以下罰
      鍰,並沒入其所增彈藥。
十三、自衛槍枝損壞不敘明原因陳報查核者,處一百元以下罰鍰。
十四、自衛槍枝、彈藥借與他人使用,處一千元以下罰鍰;借用者,亦同
     
十五、自衛槍枝、彈藥不需置用者,應報請直轄市、縣 (市) 政府給價收
      購,其自行轉賣或贈與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鍰,買受人或受贈人,
      亦同;其轉賣或贈與之槍枝、彈藥並予沒入。
十六、自衛槍枝持用人出國或服役者,其槍枝、彈藥應交居住地警察機關
      代為保管;違者處一百元以下罰鍰,並將其槍枝、彈藥強制保管。
十七、戒嚴期間無故攜帶自衛槍枝、彈藥外出者,處六百元以下罰鍰或收
      購其槍枝、彈藥。
前項第一款至第十一款所定最高罰鍰,其適用於專供獵戶狩獵用之乙種槍
枝者,得減輕二分之一。
違反第一項第五款、第十款或第十四款規定之一,情節重大者,其槍枝、
彈藥應予沒入。
機關、團體有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七款或第十款至第十五款規定情形之一者
,並由該管上級機關議處。
第一項各款之罰鍰及沒入,由該管主管機關裁決之;所處罰鍰及沒入經催
告而逾期不繳納者,除得扣留其槍枝及槍照外,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18
本條例第六條第一款之擔保人,如發覺所擔保槍枝持有人,有利用槍枝危
害社會治安之虞時,應隨時報告該管警察機關,違者處一百元以下罰鍰。

[心得評論]

近年越來越多類似的槍擊案在美國各州層出不窮,不禁令人大家開始重視是否應該重新規範槍枝的使用規則,然後基於不同的歷史背景,一時之間不可能能完成這樣任務,需要多方協議與討論。反觀台灣的槍枝相較之下是較有規範而在一定的掌握中,但同樣面臨類似的問題,就是關於原住民持有槍枝是因為過去的傳統以及生活防禦所需,即便如此仍是備受爭議,我們有必要尊重不同的文化與他們研習下的生活方式,但這並不符合與時俱進的觀點,的確是兩難且需要絕對判斷拿捏分寸的議題。另外,美國與台灣除了僅在法規上制度的不同,對於持有槍枝的管制措施不同,受風潮影響,仿真玩具槍的市場也逐漸擴大,雖然廠商盡量避免有被改造成真槍使用的情況,但防不勝防,有心人仍是遊走法律邊緣以及漏洞,我認為除了廠商單方面的設計需要與真槍更有區隔性,雖然可能犧牲的是遊戲時的心理預期,但可以更多一層對大眾的保護,而另一方面政府的作為應該積極將槍枝,不論是運用在必要時刻的真槍,或是娛樂性質偏高的玩具槍等等的規定明確,以盡量設想周到,不使有心人有逃漏之餘的角度訂定,可能再透過具有相當影響的傳播媒介,將自我保護與槍枝使用規範向大眾說明,如此可能能達到某種程度上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