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13日 星期五

政一B 黃斐成

姓名:黃斐成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38

【標題】

馬路狂奔被勸離 伊朗男"鐵頭功"攻擊警

民視 2017年10月13日上午9:00

出處:https://tw.news.yahoo.com/%E9%A6%AC%E8%B7%AF%E7%8B%82%E5%A5%94%E8%A2%AB%E5%8B%B8%E9%9B%A2-%E4%BC%8A%E6%9C%97%E7%94%B7-%E9%90%B5%E9%A0%AD%E5%8A%9F-%E6%94%BB%E6%93%8A%E8%AD%A6-105517325.html

【內文】
外籍男子在博愛特區的馬路上奔跑,被警方勸離時,突然情緒失控,攻擊員警!一名伊朗籍的男子,又是揮拳又是踢腳,甚至使出鐵頭功,導致員警濺血,警方呼叫支援後,出動近10名警力,才將他制伏,訊後依照傷害罪嫌和妨害公務,移送法辦。
記者vs.伊朗籍男子:「為什麼要打警察,有什麼不滿嗎?」

涉嫌打警察的伊朗男子,製作筆錄時行使緘默權,一度聲請提審遭駁回,移送面對鏡頭,終於開口要為自己辯解。

伊朗籍男子:「(員警)過來說上(車)來,他說上來以後,我說我要往這邊去,他過去往那邊,(不讓你走就對了),對。」

雙手雙腳遭上銬,四名員警戒護上車,不見囂張氣燄,只是下午的他,可不是這副模樣。員警鼻子被打到流血,持續加入圍捕行列,動手的這名伊朗籍男子,簡直把自己當成葉問,不管警方人數眾多、慢慢靠近,他照樣企圖攻擊。

警方vs.伊朗籍男子:「幹什麼幹什麼,把他壓下去。」

雙拳當然難敵四手,10多名員警合力將他狠狠押在地上,外籍男子無法動彈,被帶回警局。

介壽派出所所長蔡漢政:「看到一個外籍人士在路上遊蕩,他怕他造成危險,隨即讓他上了警車,結果在凱道的時候,就跟這個現場外籍人士,發生了扭打。」

目擊民眾:「唉唷唉唷,么壽。」

事實上,在支援警力抵達前,他只靠一個人,赤手空拳攻擊三名員警,其中兩人先抓住他的肩膀,準備上銬,伊朗男子竟使出鐵頭功,朝身旁員警用力一頂,三人紛紛躲開。

目擊民眾:「這個要來真的就對了。」

已經銬上手銬的那隻手,還能不斷揮拳,雙手甚至還做出預備攻擊姿勢,碰上外籍男子失去理智,員警當場濺血。

介壽派出所所長蔡漢政:「(一名員警)就是頭部額頭有撕裂傷,跟一些挫傷,我們分局員警是在協助的時候,鼻樑有被他用頭部去撞傷。」

這名伊朗籍男子,冒雨在道路上奔跑,員警勸離卻遭男子攻擊,根據了解,這名男子曾就讀中央大學博士班,去年還在台大擔任助教,今年(2017年)4月才持短期工作簽證來台,9月到期他還順延到明年3月,疑似情緒失控,竟朝員警攻擊,不只涉嫌傷害,也涉及妨害公務。(民視新聞綜合報導)
【相關憲法條文】

第七條 :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十條 : 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
第二十二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其他相關法條】

刑法第兩百七十七條 : 傷害人隻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 : 對於公務員依法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犯前二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心得評論】
我覺得單看這篇新聞的論述基本上就是表現出警察的地位衰退。在現今社會中,不管是集會遊行或是抗議,警察必定會到場維護秩序,但現在新聞報出來的都是警察被抗議民眾毆打的消息,讓警察這個職位成為了民眾發洩的源頭,而警察也只能毫無怨言的乖乖被他們打,最後不僅沒安頓好秩序,更是輸了顏面。我認為警察的地位有必要再提升,作為人民的保母,他們應該要獲得應有的保障及權力。
但是如果這片新聞內幕並不是如此,而是那位伊朗籍人士被台灣警察欺凌,那情況就不同了,不管來自哪裡,我們都應該要一視同仁,而不是因為膚色種族而施以歧視。文中提到起因是因為看到外籍人士在外遊蕩,怕造成危險,便讓他上警車,隨後便引起扭打,但是在那外籍人士有任何妨害社會秩序的行動之前,他應該都是有居住及遷徙的自由,就這篇文所述之觀點來看,這有失正當性。

政一B 梅冠禹

姓名:梅冠禹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45

【標題】:

同婚登記案遭駁 內政部:等判決定讞再研處

【時間】:
2017/10/12  18:12
【出處】:
【內文】:
        女同志方敏、林于立結婚登記案,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天認為,同性婚姻尚無明文立法,判決駁回。內政部戶政司長張琬宜表示,此案尚未定讞,將等法院判決定讞後再研議後續作為。

方敏、林于立在民國103年時至台北市中正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遭拒,兩人因而提告,訴訟一度因等待大法官釋憲而暫停。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天宣判,撤銷訴願決定與原處分,但也駁回兩人訴請命戶政機關直接登記結婚請求。

台北市政府民政局表示,此案等於回到原點,將行文內政部,詢問如何處理。

張琬宜接受中央社記者訪問時指出,內政部尊重法院判決,但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尚未定讞,內政部現在沒有辦法表示意見,將等定讞的法院判決出來,再研議後續處置作為。

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認定民法親屬編婚姻限制同性不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親密性、排他性的永久結合關係,有違憲法保障的婚姻自由、平等權,宣告違憲。釋憲文並要求有關機關在兩年內修正或制定相關法律,若立法屆時未完成,同志依民法規定至戶政機關辦結婚登記。

目前同性伴侶可以登記結婚嗎?張琬宜說,按大法官解釋,兩年時間到,相關法律若還沒修正或制定完成,就可直接辦結婚登記;兩年內,在法律尚未制定或修正前,仍先採同性伴侶註記。
【相關憲法條文】:
《中華民國憲法》
        第7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22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民法》
        第4編第2章婚姻規定是否容許同性別兩人結婚?
 《大法官釋字》
        釋字第 748 號 【同性二人婚姻自由案】:
                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民平等權之意旨有違。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完成相關法律修或制定。至於以何種形式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立法形成之範圍。逾期未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者,相同性別二人為成立上開永久結合關係,得依上開婚姻章規定,持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之書面,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心得】:
        近年來同性婚姻問題吵得沸沸揚揚,還記得今年三月的時候司法院大法官才為此召開了憲法法庭針對「同性婚姻」合憲性進行言詞辯論。當時召開憲法法庭時,還有用網路全程直播,當時的釋憲會議結果判定防止同性結婚是違憲的。因此,讓台灣成為了亞州第一個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國家。大法官釋字第748號有提到行政與立法機關須於兩年內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以達成同性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兩年後若未修法完成,同性伴侶將直接適用現行民法加以保障同性婚姻的自由平等。我想此次案件因同性婚姻尚無明文法規,法官應允許他們先進行同性伴侶註記,而不是駁回其結婚請求,此行為無疑就是以法官的個人立場來判決,且無視憲法釋字,不明不白地就犧牲掉了兩位女同志的婚姻自由和平等權。
        每個人對此事件都保有不同立場,我個人選擇尊重。我認為世界上沒有甚麼比"平等"更重要,更何況台灣還是個民主國家。同性戀會被反對,是因為我們從小就被灌輸的觀念。既然大家可以自由戀愛,為何他們不行? 很多人說同性婚姻會造成社會混亂,我聽了完全不以為意,我認為同性家庭和異性家庭所發揮的功能是一樣的,不會因為是同性而有所不同。況且憲法第22條也明文規定了只要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都受憲法保障。別人沒有礙到你,為何要去干涉別人的權益? 我想,台灣現在必須要做的應該是積極的討論並盡速完成相關法律的制定。因為只要是個人,就有做為一個人應享有的權利。



2017年10月12日 星期四

政一B王亭勛

姓名:王亭勛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20
日期:2017/10/12
標題】同性伴侶婚姻登記 宜蘭縣府:配合中央法令
【內文】
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於3年前號召30對同性伴侶,前往北市中正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遭到駁回,其中3對女同志伴侶提起行政訴訟,主張戶政事務所應依大法官解釋第748號解釋意旨,立即讓同性伴侶登記結婚。
其中一對同志伴侶林于立與方敏案,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判決撤銷戶政事務所不准登記結婚的處分,但也駁回同性伴侶希望立即登記的訴求,認為須等修法完成或2年修法期限屆滿,才可登記結婚。
宜蘭縣政府民政處長邵治綺表示,宜蘭縣政府目前並無同性婚姻登記,去年524日大法官釋憲結果,要求立法院在2年內完成相關法律修正或制定,但宜蘭縣早於大法官釋憲前,就已實施同性伴侶註記,並於去年525日訂定「宜蘭縣各戶政事務所受理同性伴侶關係所內註記作業要點」。只要年滿20歲的同性雙方,其中一方設籍宜蘭,兩人均要攜帶身分證名文件、同性伴侶註記記錄申請書即同性伴侶書約,親自前往戶政事務所申請登記。
至於同性伴侶註記屬所內註記,其資料供戶政事務所參考使用,非戶籍資料,不會出現在內政部戶政系統,截至今年9月底,宜蘭縣已有35對進行同性伴侶註記。
對於同志婚姻辦理登記一事,民政處表示,行政院對此仍在研擬修法階段,各縣市目前以「同性伴侶註記」方式作為過渡,地方樂見中央修法,並配合中央法令辦理。
【相關憲法條文】
22: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78: 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
173: 憲法之解釋,由司法院為之。
心得評論:

我認為宜蘭縣的做法至少在修法前是可以讓其他縣市來學習的,畢竟就現有的法律,同性婚姻是不可行的。然而,這個折衷的方法展現了對同婚正向的態度,至少在誠意的方面是可以被接受的。其實同婚的問題早就該解決了,拖這麼久真的有點不應該。民法第972:「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但這很明顯的已經違憲了,而大法官也做出釋憲的回應。因此,我認為修法是不能等的,政府在面對這件事,應以嚴肅的態度去看待之,並且盡快的完成修法,以保障人民的基本權利。

政一B胡雅淳

班級:政一B
姓名:胡雅淳
學號:06114202

〔標題〕候車亭差很大!台北上網可充電 台東恐怖像被炸過

〔出處及日期〕2017/10/12 1100

https://udn.com/news/story/7322/2751578?from=udn-catelistnews_ch2

〔內文〕

在六都市區,候車亭不只遮風蔽雨擋太陽,還能預知公車到達時間,甚至有USB充電插座和無線上網,有些公車亭還大搞造型創意。但台東人可沒這麼幸福,老人家提著大包小包蹲坐公路旁等公車是常態,更別說許多地方候車亭簡直像被炸彈炸過一樣恐怖!

9年前台東縣政府曾獲內政部經費補助興建候車亭,經日曬雨淋及熱漲冷縮,多數候車亭鋼骨都已鏽蝕,玻璃也脆化碎裂,鄉鎮公所無力維護,變成不堪使用的「危亭」。

台東縣政府昨天表示,考量維持路幅及交通安全,不是每處站牌均能設候車亭,但候車亭的需求及毀損狀況,8月已通報鄉鎮公所統計,本月收齊整理後將提報公路總局,爭取經費設置。
問題癥結點在用地取得不易,台東主要公車站牌都設在省道公路上,幾乎已無腹地可設候車亭,尤其公路拓寬後,更是毫無空間。
台東阿嬤等公車畫面,引起網友關注。昨有公路總局員工留言,指候車亭及智慧站牌是公路總局公共運輸計畫補助範圍,會了解狀況,並洽台東縣政府提案申請,改善候車環境。
也有網友說,國內外很多站牌沒有候車亭,但台東是很有人情味的地方,即便人不在站牌旁,公車來了還是可以招手,司機大多都會停車載客;台東公車班次少是事實,但車子都很準時。
同病相憐的,至少還有桃園市復興區,候車亭多為早期鄉公所或里長設置,樣貌不一,但多狹窄老舊,缺乏照明、擋風功能,交通局會勘15處優先設置候車亭地點,結果只有2處夠寬敞能設。
桃園市候車亭也有很大的城鄉差距。交通局103年起在各區公車站牌,設置紅色鋼構造型的現代化候車亭,每年以670座成長,不僅提供公車到站時間資訊,夜間還可按鈕開啟屋頂上的公車呼叫燈,讓司機更容易辨識有民眾要搭車,對夜歸女性保障更多。
台中市神岡區某公車站牌沒候車亭,老人家因久站不適,只好自備板凳,大小顏色不一的板凳聚集站牌下形成奇觀,對比市區擁有許多先進候車亭,相當諷刺。
但台中市區候車亭多數有屋頂可遮陽遮雨,還有整排鐵椅和LED的公車到站資訊跑車燈,另裝置太陽能板通電,解決接電困難,還減能減碳。
大甲文昌祠、豐原葫蘆墩文化中心、大里兒童藝術館及北屯洲際棒球場的候車亭,蓋成瓢蟲形狀或火車造型,還成了遊客打卡景點。
去年台北市推動「智慧型4G站牌面」,更提供Wifi免費上網,另可播放宣導影片、即時文字訊息推播、氣象及政令宣導等多元資訊;目前全市54站已設,年底擴增至115站。北市3300個候車站點,候車亭已有1100個。
鄰近台北車站的交6公車站,候車亭上方設有太陽能面板,候車亭背板設有4G智慧型站牌,還有usb充電插座可用。考量設備一次到位,造價高達7千萬元,讓台北市長柯文哲一度驚呼「好貴」。

南投縣的南投、竹山、草屯、埔里四大鄉鎮市和溪頭、日月潭、清境等風景區,公車班次多,但中寮鄉地處偏遠、地形崎嶇,交通困難,當地廖姓阿嬤就說,只要公車能多開幾班就好,有沒有候車亭不重要。

〔相關憲法條文〕

15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22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23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已法律限制之。第147條:中央為謀省與省間之經濟平衡發展,對於貧脊之省,應酌予補助。

省為謀縣與縣間之經濟平衡發展,對於貧脊之縣,應酌予補助。

〔心得評論〕

台灣城鄉差距大,許多偏鄉或非直轄市地區有公共建設不足或急需維修之問題。光是公車站如此簡易的設施就有所差別,何況是其他建設問題?像是居住環境的安全與衛生、孩童的教育資源、醫療匱乏等等,都有賴政府解決。我認為雖然台北市智慧型4G站牌面功能極佳,但我們真的需要那麼多功能嗎?與其花大量經費投資在這方面,倒不如想想如何維持偏鄉地區的路況及交通,多關注地方基礎建設,讓全台灣人民能有享有基本生活品質。       

政一B 劉宗諺

姓名:劉宗諺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26


【標題】

  勞基法是保護勞工?還是保護資方?

【出處】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forum/20171012/1221251/%E5%8B%9E%E5%9F%BA%E6%B3%95%E6%98%AF%E4%BF%9D%E8%AD%B7%E5%8B%9E%E5%B7%A5%EF%BC%9F%E9%82%84%E6%98%AF%E4%BF%9D%E8%AD%B7%E8%B3%87%E6%96%B9%EF%BC%9F
蘋果日報 2017年10月12日19:20

【內文】
《勞基法》不是雇主與勞工之間的法律,而是國家與雇主之間的法律。因為勞資雙方權力、資源各方面的不對等,所以勞資之間的關係,不能用類似民法的消費行為,兩邊條件對等下的契約自由精神來看待。若我們以勞動力做為一項商品,勞工出賣勞動力換取報酬,這似乎是一項交易行為,似乎可以看做是買賣雙方之間的問題。但是,一方面是勞動力有其特殊性,無法儲存,而所換取的報酬是其維持生命、生存、生活所需;二方面雇主對於勞工,有著在客觀上的指揮、監督、要求等權力。因此勞資雙方在客觀基礎上的權力是不對等的,不能以單純的對等關係看待。所以《勞基法》是以社會法的角度,以保護勞工的角度,以國家角色強制介入。其精神本來就不是認為勞資雙方是對等的,這與民法重視兩造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不同。《勞基法》的第一層意義,是保護勞工,所以雇主違法,是雇主要向國家繳罰款,不像《民法》主要就是輸的賠贏的。《勞基法》的第二層真正意義,是國家機器保護資產階級的統治手段。資方過於壓榨勞工,會導致無產階級革命,會使得政權會受到威脅,這是國家必須要介入的原因。
而且若資方不愛惜勞工,會導致勞工健康、體力、生產力下降,不利生產,不利整體國家經濟發展,這是國家要介入的第二個原因。從國家的角度出發,國家機器的介入,是避免資方殺雞取卵,降低國家整體勞動力。從資方的角度,勞工需要被保護的原因,是這樣才可以用久一點,不會一下就被資本家耗完。在西方,工業革命後資方過於壓迫導致的惡果,他們早已嘗過。因此,開始發展出各式管理、組織、人力資源,目的都是降低勞工不滿、增加勞工健康、向心力,讓員工自發性的感恩雇主、讚嘆雇主、自發性賣命。因為,他們已經意識到,勞工就是他們最重要的生產工具,保護好這生產工具,就是保護他們的經濟利益。所以,理論上,勞動法令應該是最底限的要求,這底限的目的是避免勞工被破壞性的壓榨,形成不可逆的後果;而在這底限之上,才是雇主為了長遠利益考量,透過獎懲、晉升、企業福利、員工關係等,滿足勞工進一步的需求,讓勞工更努力為雇主創造財富。但是在我們這裡,《勞基法》被當成天花板,有符合的就算是良心企業。更多的是雇主認為《勞基法》標準過高,有礙企業發展,更遑論要在這底限之上,給予勞工較好的勞動條件,換取勞工更佳的賣命。因為,在台灣社會,民主化、資本化、人權觀念、法治觀念只有幾十年的累積與發展,勞權意識尚未成形,雇主也沒意識到對勞工的保護才是永續經營之道。雇主用爛一個新鮮的肝,想到的是再換一個新鮮便宜的肝,尚未意識到,當所有的肝都耗完了之後,應該怎麼辦。而目前,雇主藉由一例一休缺乏彈性,骨子裡是反對《勞基法》,也正反映出了其認知不足,不知道《勞基法》其實是以保護勞工之名,企圖保障資方利益的手段。大型企業,認為自己有條件給予優厚待遇吸引人才,希望減少法令限制,一切回歸到資本主義市場自由競爭。對於此類雇主,《勞基法》的重點,在於工作時間與休息時間的最底限要求,因為,即使條件再優渥,都不該犧牲到勞工的健康,每日工作最高不得超過12小時、輪班間隔11小時(尚未實施)、七休一的目的即在於此。而中小型企業,許多雇主連法定的勞動條件都沒辦法滿足,這時法令的重點,就是針對最起碼一個勞工的生存條件該給予的保障。因為,雇主還沒意識到保護勞工就是保護資方的經濟利益,所以,特別需要法律的介入與保護,免得鬧革命,導致更嚴重的後果。因此,勞動法令是強制介入的社會法,而非雙方平等的個別法。表面上是保護勞工,實質上是避免勞工造反,保護資方的工具。不過,雖然《勞基法》是保護資方的工具,但,我們更應謹慎期待,希望有個對勞工更周延保護的法令。因為,若是連這底限都沒有,對於尚未將勞工視為重要生產工具的雇主而言,更將毫無約束力。資本家與勞工,一直都是兩個階級。

【憲法條文】
第   7   條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   15   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第   22   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心得評論:
我覺得勞工和雇主之間之所以會有問題,其中大部分原因是因為雇主握有主要權力,而這個權力主要是攸關勞工的生命權及工作權,有些雇主會惡劣地壓榨勞工,使勞工身心疲倦,所以這時才會出動勞基法來保障勞工的權利。
勞基法的功能是限制住雇主的權力,以免雇主做出誇張行為,而國家為了預防勞動力下降,為了整體利益上的影響,所以才會介入勞資雙方的關係內,而雇主似乎也不知道勞工是需要休息的,勞工也是人,工作久了也會累,生產力自然而然也會下降,而雇主忽略了這點,所以才會引起現在一例一休的爭議。
勞工所做的工作是為了養活自己,甚至有些還有家人要養而辛辛苦苦的工作,而這並不代表雇主可以濫用自己的權力而剝奪了他們的工作權,勞工已經很辛苦了,所以我覺得勞工應該要有較多的保障,因為勞資雙方地位上本來就不平等。

政一B 杜鎧佑

班級:政一B
姓名:杜鎧佑
學號:06114241

吳敦義不反對投票權降到18歲 反對兩國論


時間:2017/10/11 18:36
出處:http://www.cna.com.tw/news/aipl/201710110314-1.aspx(中央通訊社)

中國國民黨文化傳播委員會主任委員李明賢今天在國民中央常務委員會後轉述,國民黨主席吳敦義表示,投票權降到18歲是社會潮流,國民黨不會反對,但反對修憲朝向兩國論。

至於總統制或內閣制,他說,可以討論,目前相關修憲議題,正由智庫研議,凝聚共識。

中華民國憲法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年滿20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23 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

兼任民主進步黨主席的總統蔡英文日前在民進黨全國黨代表大會表態,將推動憲改,內容包括「18歲公民權」、「人權條款」與「票票不等值」等議題。

蔡總統在10日國慶談話中表示,期許未來憲改推動過程中,與各政黨代表交換意見,她邀各黨領袖坐下來談。

吳敦義10日受訪說,蔡總統還沒規劃好形式和主題,有適當的話,「我不會拒絕」,不管在朝或在野,終需同心協力。

【憲法條文】
第四條:「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更變之。」
第一百三十條:「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外,年滿二十三歲者,有依法被選舉權。」

【心得】
筆者認為,修憲的門檻非常高,確實應該從具有一定社會共識的議題先進行修正,例如將投票權下降至十八歲以及人權條款等。而國內各政黨,確實都應該坐下來對於國家來好好討論,除去無意義的杯葛與對立,不為反對而反對;相反地,執政黨也不應使用多數暴力才處理議案,忽視在野黨的主張,才會真正落實民主制度,否則將會使制度扭曲。
談到兩岸政治紅線的「兩國論」主張,筆者認為,現時面臨兩岸關係進入「冷和」甚至有可能已進入「冷對抗」的時刻,民進黨立委提案的「兩國論」有可能和蔡政府的兩岸論述相衝突,使「維持現狀」的政策破滅,更有可能導致兩岸兵戎相見。筆者認為蔡政府在不承認「九二共識」的情況下,應該要提出一個對岸可以接受的新共識,兩岸才有可能逐漸融冰。

2017年10月11日 星期三

政一B 張維淩

姓名:張維淩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36

【標題】傳日核食將解禁輸台 衛福部長:沒聽說
【出處 日期】https://news.pts.org.tw/article/3734732017-10-11。公視新聞網
【內文】
有日本媒體報導,台灣和日本正協商解禁核災食品進口,最快今年底就會解禁,今天也成為立法院衛環委員會朝野立委關注焦點,衛福部長陳時中強調,沒聽說這項消息,目前沒有解禁計畫。
日本媒體日前報導,台日雙方持續溝通將解禁核災食品,而且還指出最快今年底台灣就會開放福島等5縣市食品進口,對此衛福部長陳時中上午在立法院面對立委質詢時、予以否認,不過上個會期就有委員提案,要求衛福部要跨部會合作,派員去日本核災區實地採樣檢測,但至今半年都沒有任何動作,引發立委不滿。
陳時中強調,核災食品是否開放,仍要看經濟部,目前沒有時間表。
【相關憲法條文】憲法第15: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心得評論】

如同美牛是否開放進入台灣,核災地區所產的食品可不可以進入台灣一直是大眾及政府官員探討的議題,日本福島第一核電廠因2011311日的地震遭摧毀,爆發核能危機,同時也引爆食安危機。天下雜誌指出就現有科學證據評估,核災區食物不致危害健康。數據推算,一天可接受的輻射劑量為0.0027毫西弗,如果暴露量小於這個數值,便可認定風險是相對安全的。還有檢測標準及條件限制應逐步調整,不同核種的半衰期不盡相同。如果政府可以確實的下功夫防範,做好產地標示,輻射檢測證明,讓民眾一眼明白,吃與不吃、買與不買的決定權就在搭種身上。

2017年10月10日 星期二

政一B 黃奕喆

姓名:黃奕喆
班級:政1B
學號:06114217
出處:http://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1710090195-1.aspx
時間:

【標題】一例一休 賴清德:政院會提新版本法案

【內文】

行政院長賴清德今天指出,一例一休政策會調整,等到立法院總質詢結束後,行政院會提出一個既保障勞工權益又給予資方經營空間的法案版本,朝既安全又有彈性的體制發展。


賴清德下午到南投中興新村,視察中興新村的現況。展開視察行程前,有媒體詢問賴清德關於一例一休政策是否會修法。

賴清德指出,一例一休的政策會調整,當時立法院討論修勞動基準法的出發點是好的,希望保障勞工的權益,不過一例一休政策上路後,雖然保障了勞工的權益,對於資方經營的彈性卻相對變少。

賴清德表示,他在立法院接受質詢時已公開宣示,在總質詢結束後,行政院會提出一個既保障勞工權益又給予資方經營空間的法案版本,朝一個既安全又有彈性的體制發展。

【相關憲法條文】

憲法第15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心得
一例一休一直是一個頗有爭議的議題,跟所有政府推動的政策一樣,不論怎麼修改,還是會存在著反對的聲音,希望最後真的可以訂出一個對大家都好的方法,雖然這不太可能,但我還是希望政府能做到

歷史二 許悅琪

姓名:許悅琪
班級:歷史二
學號:05112017
時間:2017-10-09 11:22
出處:http://www.peoplenews.tw/news/ae0568bb-08cd-4ae3-8b77-e8f97542c942
標題: 看見兒童的創傷 從兒少「性交易」轉型「性剝削」的一段歷史

內文:
 「交易聽起來是一個中性的詞,好像描述平等的關係,可能存在事前談價、事後付款,但對兒少真的是這樣嗎?」長期關懷兒少問題的她,台灣展翅協會秘書長陳逸玲這麼說著,點出現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在歷史轉型中所希望面對的正義。 9月29日,國立中興大學、台灣展翅協會與ECPAT International(國際終止性剝削組織)舉辦了一場社會需嚴肅面對的研討會。以「性剝削研究倫理」為題,點出了在台灣剛剛萌芽的性剝削概念,民間的應對上所遇到的困境。學者與專家們悲觀地說,現在其實並沒有好的研究方法,讓研究者可以在倫理方面站得住腳;研討會中,有位外國學者提到,大人們唯一能做的事,是去加強兒童與青少年在事情發生之後,有意義的參與在討論性剝削的場合中,「其實孩子聽到人家相信他,就已經非常重要了,尤其是受過性剝削的兒童」。 20年漫漫長跑 追上國際社會腳步 陳逸玲指出,其實台灣最早開始談兒少受到性剝削的議題,大概是在1990年代的時候,當時其實是以雛妓(child prostitute/child prostitution)來稱呼這一群孩子。但是隨著對兒童人權與兒童保護工作有越來越多的認識跟瞭解,國際社會漸漸察覺,這是不適當的說法。 陳逸玲描述,自從大概10年前開始,國際社會開始有這樣子的討論聲音出現,我們不應該再用雛妓這樣的詞,去指涉兒少有賣淫的動作,其實有些國家他們就開始修改他們的法律,像英國就將這樣的用法改掉,更正為兒少性剝削,在法律的修改上其實走得很快。 從台灣看進性剝削的歷史,陳逸玲回顧,台灣大概也在1990年代看到有這樣的議題,在一些社會運動中倡議,當時曾發起過2次華陰街大遊行,希望喚起社會對這件事的關注,呼籲政府要立法制定相關的政策保護兒少,所以台灣當時通過《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其實就是想要解決跟保護兒少遭到性剝削這樣的問題。 陳逸玲進一步說,有趣的是,本來這個法案在草擬皆段,是叫做《雛妓防治法》,可是後來大家就擔心這個會有標籤的問題,所以叫做性交易防治,可是施行了一段時間之後,其實在台灣使用性交易這樣的名詞有些問題。 陳逸玲表示,「交易」聽起來是一個中性的詞,好像這是一個平等的交易的關係,可能存在事前談價、事後付款。但兒少性剝削其實並不是這樣,法律的名稱叫做性交易,的確就是會讓人忽略到兒少在這樣的關係裡面是弱勢的。 陳逸玲指出,兒少在面對成年人時,在年齡、價值觀、經濟等條件上,都存在不對等的關係,而這樣不對等的權力關係,其實很容易驅使兒少做出成年人所希望的選擇,進一步成為剝削的關係,這才是性剝削的概念要處理的問題。 面對「性剝削」的概念 台灣才剛剛起步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在2015年通過修正,將沿用近20年的法案名稱修正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自201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正式面對歷史所貼上兒少身上的汙名。根據衛生福利部的說法,名稱的修正是為了改變去正視過去「性交易」一詞,所暗示的「雙方是在平等關係上自主從事交換」的概念。
根據衛服部的說法,其實大法官也推了一把。在釋字第623號的理由書中提到,兒童及少年之心智發展未臻成熟,與其稱為性交易行為,係為對兒童及少年之性剝削。衛服部指出,這樣的說法,其實是在呼應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34條,以及《兒童權利公約關於買賣兒童、兒童賣淫和兒童色情製品問題的任擇議定書》的精神。
 勵馨基金會曾做出研究,約有60%的兒少當事人是遭到仲介或誘騙,而進入集團操控的色情行業,然而在過去「性交易」的框架下,卻有54%的民眾認為,少女/年從事性交易主因都是自願的;該研究更指出,有高達74.53%的民眾,認為從事性交易的少女/年都是為了拜金與虛榮。種種資料顯示,社會對於兒少的汙名一直都在,而正名才剛剛開始。

憲法條文:
 第 22 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10條  
國家應獎勵科學技術發展及投資,促進產業升級,推動農漁業現代化,重
視水資源之開發利用,加強國際經濟合作。
經濟及科學技術發展,應與環境及生態保護兼籌並顧。
國家對於人民興辦之中小型經濟事業,應扶助並保護其生存與發展。
國家對於公營金融機構之管理,應本企業化經營之原則;其管理、人事、
預算、決算及審計,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
國家應推行全民健康保險,並促進現代和傳統醫藥之研究發展。
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
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
國家對於身心障礙者之保險與就醫、無障礙環境之建構、教育訓練與就業
輔導及生活維護與救助,應予保障,並扶助其自立與發展。
國家應重視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國民就業、社會保險及醫療保健等社會
福利工作,對於社會救助和國民就業等救濟性支出應優先編列。
國家應尊重軍人對社會之貢獻,並對其退役後之就學、就業、就醫、就養
予以保障。
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尤其國民教育之經費應優先編列,不受憲法第
一百六十四條規定之限制。
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並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
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
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
,其辦法另以法律定之。對於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人民亦同。
國家對於僑居國外國民之政治參與,應予保障。
心得:將《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修改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代表著社會要往下個目標邁進,這個目標就是要讓更多人重新了解到許多兒少受害者是被性剝削而被迫從事色情行業,而非就是個性交易這樣就能表達出這些受害者過程中所遭受的不平待遇跟遭遇。
       即便到現在,還是會有部分媒體把受害者們塑造成為了錢、男友、愛慕虛榮等負面標籤,尤其加上「性交易」一詞又容易讓人認為這是在雙方都有共識的情況下所發生的事情。如此一來,要讓內文中調查中大約74%民眾觀念重新認知又是一條漫長的路。
       也因如此,正名雖然看來是邁向了第一步。然而如何在影視媒體的影響下將這個汙名除去對我們而言必須要有相對的應對方式。以我高中求學為例,當時對於這方面還是只有帶過或是整學年只有一個相關講座就沒了,很少能真正讓身為學生的我真正去了解
。除了教育方面外,社會上也不能一直只依靠基金會在推動或是偶爾零星在主流媒體出現一下。這是需要民間跟相關政府機關以及大家一起把這個里程碑努力邁進跟省思。

政四A 劉威億


姓名:劉威億
班級:政四A
學號:03114173

時間:2017年10月09日 19:09
出處: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life/20171009/1219464/

標題:遭控國定假日沒給雙倍薪,一蘭拉麵:應屬誤會

內文:

在台北市一蘭拉麵擔任計時人員的讀者今向《蘋果》投訴指,公司規定一周要上班20小時,排班時間可自行決定,她規畫班表時排定中秋節和國慶日都上班,但公司竟稱因自行排班、沒硬性規定在紅字時出勤,所以不會再給計時人員加發雙倍薪,感覺實在太不合理。投訴人指出,按照《勞基法》規定,國定假日出勤就應要給雙倍薪,通常正職人員利用國定假日休假時,計時人員才會容易排上班,所以公司用自由排班並非強迫的藉口,不願發給計時人員雙倍薪,作法很不合理。台北市勞動局勞動基準科科長黃毓銘表示,該公司說法已涉嫌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9條,國定假日出勤應加發一日工資的規定。部份工時的勞工並無國定假日調移的可能,因此國定假日排班出勤,應該給予加發一日工資,才符合法令規定。一蘭拉麵回應,公司絕對會遵守《勞基法》相關規定,該投訴人可能有所誤會,將與人資部門進行了解後並與投訴人協調,也會向其他員工說明清楚,一切會遵照法令規定。(張博亭、林媛玲/台北報導)

相關憲法條例: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九條: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僱主照給。僱主經征得勞工同意與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