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級:政1B
學號:06114257
【標題】
中山女中現狼師 家長呼籲校方應妥善積極處理
2017-09-16 16:24
台北市中山女中驚傳男師性騷擾事件,今(16)日有4位家長及人本教育基金會,共同具名發表《請關注中山女中校園的性騷擾事件》公開信,要求中山女中校方出面說明、主動提供受害及潛在受害學生協助,並加強校內性平教育。
公開信指出,中山女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在今年6月底證實,校園內已有4名在學女生曾受特定男性教師性騷擾,情節包括傳遞具暗示性的言語、文字或圖片,正面擁抱、撫摸大腿或觸碰身體隱私部位;進一步的追蹤調查更顯示,受害者尚包括已經畢業的中山女性校友,可見該師行為已持續有年,並非單一偶發之舉。
依據公開信內容,性騷擾事件經檢舉後,中山女中校方雖依程序成立性平委員會調查,並確認性騷擾屬實,卻未讓校內師生及利害關係人知悉此事,也沒有採取輔導、再教育等後續改善措施。甚至當事的男師在請假1年之後,仍將回到中山女中繼續執教。
公開信寫道,中山女中作為台灣頗富歷史的知名女校,近年來校園中一直發生著特定男性教師性騷擾的事件。該師利用成年人與教師的雙重身分優勢,性騷擾在校青少年女學生,校方應就事件始末、調查過程與處理結果提出公開說明,並採取應有的改善措施。
家長們在公開信中質疑,目前在校方不說明,同學、家長又不知情的情況下,未來中山校園中同學的性平安全應當如何維護?如何防止類似事件再度發生?倘不幸再度發生,責任應當如何歸屬?
家長們在公開信中對中山女中提出聲明,要求校方應本於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6條的旨意,以書面向全校師生及家長公開說明性騷擾事件樣態、調查過程與處理結果,除了應提出心理輔導、教育宣導等改善校園性平安全的具體方案外,更要成立外部監督小組,檢視其執行進度與成效,以確保校園性平安全。
家長們更要求,校方應主動、全面清查包含已經畢業的受害學生,並提供專線,接受受害同學或家長向學校提出申復、申訴或檢舉。
此篇聲明由江佰川、陳端容、陳慧宏、金仕起等4位家長提出。聯名家長之一的江佰川表示,這是出於保護寶貝女兒的心情,關心她和同學們的人身安全,進而感受到被害人的恐懼、焦慮、無助、壓力與傷害。江佰川說,這是出自一個老爸對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被害人的同情共感,讓人無法置身事外。
【相關憲法條文】
性騷擾防治法
第一章第2條:
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
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
、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
、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
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
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
、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
、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
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
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第五章 第20條:
對他人為性騷擾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
萬元以下罰鍰。
萬元以下罰鍰。
第五章 第21條:
對於因教育、訓練、醫療、公務、業務、求職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
、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者,得加重科處罰鍰至二分之一。
、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者,得加重科處罰鍰至二分之一。
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一章第2條: 性別平等教育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性別平等教育:指以教育方式教導尊重多元性別差異,消除性別歧視
,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
二、學校:指公私立各級學校。
三、性侵害: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
四、性騷擾: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
(一)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
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
(二)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
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五、性霸凌:指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於他人之性別特徵、性別
特質、性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之行為且非屬性騷擾
者。
六、性別認同:指個人對自我歸屬性別的自我認知與接受。
七、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指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
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者。
一、性別平等教育:指以教育方式教導尊重多元性別差異,消除性別歧視
,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
二、學校:指公私立各級學校。
三、性侵害: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
四、性騷擾: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
(一)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
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
(二)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
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五、性霸凌:指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於他人之性別特徵、性別
特質、性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之行為且非屬性騷擾
者。
六、性別認同:指個人對自我歸屬性別的自我認知與接受。
七、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指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
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者。
第一章第3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
)為縣(市)政府。
)為縣(市)政府。
【心得評論】
性別平等的問題層出不窮,尤其以學校與職場為嚴重,應改變舊有的觀念,為自己發聲,停止更多的加害事件出現。此事件中的受害者不只一位,但卻需要學生以集體發起訴求,來引起學校與社會關注,可知教育相關機構對此類事件的漠視,或可能存在的官官相護,或學生不敢發言、無形的壓力與害怕異樣眼光等等,甚至在其他篇新聞中提到學校的鴕鳥心態避開團體訴求,與其他高三學生對在防災演練結束後提出訴求此舉的嗤之以鼻,種種原因疊加,正是致使此類事件雖常宣導,卻仍頻傳,明知犯法,卻仍有許多累犯的加害者的原因。
身為女性,受害比例較大的族群,應更加注意相關法條與救濟方式;且人民更應該重視身體主權,捍衛自己的權利,而不是選擇忍氣吞聲,大事化小、小事化無,共同為防治性騷擾努力,而不是只靠性別防治法來被動遏止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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