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25日 星期一

政一B 劉志謙

姓名:劉志謙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08



抗議台大生聲明:要求北市府道歉、譴責施暴者

出處: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70924/1210305/
 



台北市和上海市的雙城論壇後續活動之一「中國新歌聲-上海台北音樂節」原定今天在台灣大學舉辦演唱會,但因活動排擠學生使用田徑場,且施工損傷場地,加上中國因素,引發學生不滿。今天超過200位學生到場,抗議台大校方及北市文化局出借田徑場,活動原定至晚上8時,但在下午4時半多即結束。抗議學生晚上發出聲明,要求大家持續共同監督後續修復與究責問題。聲明指出,該活動主辦單位上海市海峽兩岸文流促進會、上海文化聯誼會、上海燦星文化傳媒股份有限公司、夢響強音文化傳播公司,以及承辦廠商慕婕塔音樂公司,應對損毀台大場地向台大學生道歉,並負起後續場地復原及賠償責任。另外,北市府應就本案侵害台大師生道歉,解釋協辦單位為何放任我國學生權益受損,並共同負擔後續復原及賠償責任。聲明也要求,台大代理校長張慶瑞應公開向全校師生員說明本案行政流程,包含與北市文化局、主辦廠商之交涉過程、以及校內核可流程,確實究責,並對權益受損的師生道歉;校方應提出田徑場修復及求償的具體改善時程,並承諾往後不於平日上課期間出借場地,未來大型活動皆應配合校方租借流程重新審議,避免類似事件再次發生。另今天有台大學生在北市辛亥路側遭人攻擊,抗議學生對此表示嚴厲譴責,同時要求北市府儘速說明為何在接獲民眾報案後40分鐘才抵達現場,抗議學生並要求警方找出施暴者,並公布接受民眾報案與抵達現場的時間,並檢討處理標準流程。(生活中心/台北報導)聲明全文如下:停止假道歉,學生要改變
9/24發起人行動後聲明  今(24)日,超過兩百位同學站在田徑場上,高喊「上次回家比賽,這次回家食屎」、「還我臺大田徑場」,抗議臺大校方及臺北市文化局將本校田徑場出借予雙城論壇後續活動——「中國新歌聲 上海臺北音樂節」。  該活動造成上萬師生在開學第二周就苦無場地進行體育課,校隊也失去常態練習場地,更因演唱會舞臺搭建而毀損了今年初才以三千七百萬稅金翻新的PU跑道,頓時失去「國家級標準田徑場地」的認證(認證費用為四十萬元)。  令人遺憾的是,縱使學生會及學代會等學生自治組織接連提出質疑,校方卻只責派體育室康主任以「個人疏失」為由出面道歉。試問一個停課平日四天的場地申請,經層層簽核豈會僅是個人責任?更不可思議的是面對校產及學生受教權的嚴重損失,校方卻未終止與廠商的租約、停止活動,亦未安排受影響的師生使用其他替代場地。  更甚者,主辦單位「上海市海峽兩岸文流促進會」、「上海文化聯誼會」與「上海燦星文化傳媒股份有限公司」、「夢響強音文化傳播公司」,以及承辦廠商「慕婕塔音樂公司」,在過程中從未有任何回應,且對於復原與賠償責任毫無承諾。臺北市文化局也僅澄清活動並非該局主辦、未編列預算支應,僅迴避臺大師生權益損害之責任。  有鑑於各方消極的處理態度,臺大學生於今日下午兩點開始主動集結,高舉看板布條、呼喊口號抗議,呼籲主辦方停止活動進行。校方也於下午三點三十分開始與廠商溝通、要求停止活動,但廠商仍執意照常舉行。直至下午四點四十分,因現場場面極度混亂,廠商才宣布「停止活動進行」。  另外,針對今日數名民眾於校園周圍(綜合體育館辛亥路側)遭到疑似愛國同心會眾以武器攻擊,我們對此表示嚴厲譴責,同時務求臺北市政府儘速說明為何在接獲民眾報案後四十分鐘後才緩緩抵達現場。我們亦強烈要求警方協同臺北市政府找出影片中疑似對民眾施暴者,並即刻公佈有關本案之警方應變時間表(包括接受民眾報案與抵達現場之時間)並檢討處理相關暴力行為之標準流程,才能善盡保護臺北市民的職責。  然而,本次事件並非活動停止即告結束。後續修復與究責,更需要大家持續共同監督。我們提出以下五點訴求,希望大家一同關注:1. 本活動主辦單位「上海市海峽兩岸文流促進會」、「上海文化聯誼會」與「上海燦星文化傳媒股份有限公司」、「夢響強音文化傳播公司」,以及承辦廠商「慕婕塔音樂公司」應對損毀本校場地向臺大學生道歉,負起後續場地復原及賠償責任。2. 本活動為臺北上海雙城論壇的後續活動,臺北市政府應就本案對本校師生之侵害道歉,解釋協辦單位為何放任我國學生權益受損,並共同負擔後續復原及賠償責任。3. 臺大校長應公開向全校師生員說明本案行政流程,包含與臺北市文化局、主辦廠商之交涉過程、以及校內核可流程,確實究責,並對權益受損的臺大師生道歉。4. 針對田徑場修復及求償,校方應提出具體改善時程,積極負起後續究責廠商之責任。5. 校方應承諾往後不於平日上課期間出借場地,影響學生上課、使用權利;同時檢討校內行政流程,未來大型活動皆應配合學校大型活動場地租借流程重新審議,避免類似事件再次發生。




【相關憲法條文】
1.十四條 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2.釋字第 718 號 【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許可案】集會遊行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室外集會、遊行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未排除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部分,及同法第九條第一項但書與第十二條第二項關於緊急性集會、遊行之申請許可規定,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不符憲法第十四條保障集會自由之意旨,均應自中華民國一0四年一月一日起失其效力。本院釋字第四四五號解釋應予補充。





心得評論:

  先不論其中夾雜之統獨因素的相互角力,市政府與學校之間對於校園場地租借的做法明顯不夠周全,學生有其學權,在已經開學的情況為了配合市府與他方的合作計劃下而無法使用學校的操場實在荒謬,校方面對學生的質疑不但沒有詳盡的公佈詳情卻找了個代罪羔羊試圖掩蓋本身謬誤,可以顯現出校方對於學生的基本權利的重視度不夠詳全,遑論維護;而市政府文化局貴為國家機關,為了政策活動竟能連人民的基本權利訴求都沒做利弊衡量,就一意孤行的先斬後奏,協商過程實在有待商榷,且需要立即公佈。
  再來是場外發生的暴力事件,台海兩岸統獨議題早已延燒多年,身在臺灣,任何人都有其立場的自由以及表達的權利,今天的抗議活動雖然可能有些許“純”政治性因素參雜著,但立意於學權的維護我個人認為沒必要模糊焦點,而場外動粗的人士不但將早已失去尊重的形象再度惡化,也讓眾人再度見識了什麼叫做愚蠢,令人悲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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