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劉闓毅
班級:政三B
學號:04114286
【標題】反南鐵東移自救會今提行政訴訟
【內文】
「沒有程序正義,就沒有實體正義」反南鐵東移全線自救聯合會陳致曉說,自救會竭盡心力調公文,追查文獻探索東移源由,在龐雜資訊釐清南鐵真相,但從2012年到2016年9月強行通過南鐵東移案都市計劃案,過程中發生不公不義,自救會決定提起行政訴訟,今在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委請律師提出行政訴訟。
反南鐵東移全線自救聯合會今在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前召開記者會,自救會成員們高喊「退回南鐵東移案,給我司法公正!」
陳致曉說,自救會早向台南市府、鐵工局、內政部檢附公文卷、頁、圖、表證明「南鐵地下化不需東移、東移無增公益性、土徵毫無必要性」,南鐵東移案是個不折不扣「政府不用公有地,濫徵私有地」的違法、違憲土徵案。
陳致曉現場細數從2012年到2016年9月,過程遭受的不公不義,他說,2012年遮遮掩掩都計說明會、2013年有如刑場都計小組會議、2015年動用警力強抬學者專家離場的台南都計審議會、2016年以政治語言壓倒居民提證的內政部都委會?「我們要一一追究其中實質與程序不正義」。
陳致曉說,遭受此案不公平,跟政府要公文要的很辛苦「政府告訴我們遺失、銷毀、找不到了,但很幸運的我們都找到了,累積的公文好幾箱,足以讓我們去釐清南鐵東移案真相」。
律師蔡易廷說,提起訴訟目的,不是反對南鐵地下化,而是為反對台南鐵路地下化所形成不當浮濫的徵收,把大法官解釋與人民財產權保障視為無物的徵收方法。
陳致曉說,此案在說明會與審議程序中,未能通知居民、敷衍提問、隱匿資訊、限制發言、剝奪居民參與會議,甚至動用警力排除異議,拒絕舉辦行政聽證,也有違大法官釋字第709號與739號意旨。
律師簡凱倫說,大法官解釋分別宣告都市更新條例、獎勵重劃辦法,沒有辦理聽證是違憲。都市更新、市地重劃,大法官解釋已明確宣示「行政主管機關必須要辦理聽證,來促進公眾參與滿足憲法要求正當法律程序」。
【相關憲法條文】
憲法第七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憲法第十條: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
憲法第十五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憲法第十六條: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憲法第一四二條:國民經濟應以民生主義為基本原則,實施平均地權,節制資
本,以謀國計民生之均足。
憲法第一四三條:中華民國領土內之土地屬於國民全體。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
所有權,應受法律之保障與限制。私有土地應照價納稅,政府並得照價收買。
附著於土地之礦,及經濟上可供公眾利用之天然力,屬於國家所有,不因人民
取得土地所有權而受影響。
土地價值非因施以勞力資本而增加者,應由國家徵收土地增值稅,歸人民共享
之。
國家對於土地之分配與整理,應以扶植自耕農及自行使用土地人為原則,並規
定其適當經營之面積。
憲法第一四五條:國家對於私人財富及私營事業,認為有妨害國計民生之平衡
發展者,應以法律限制之。
合作事業應受國家之獎勵與扶助。
國民生產事業及對外貿易,應受國家之獎勵、指導及保護。
心得評論:
隨著城市不斷發展,都市計畫和國土規劃成為政府最重要的課題之一。然而在執行此類政策時不免需要向人民徵收用地,來進行必要的開發。然而長久以來我國許多民眾對土地徵收和都市更新的觀感不佳,可能原因在許多政府土地開發計畫「為計畫而開發」,並非必要之規劃甚至計畫擬定以致政策執行多有漏洞(如苗栗大埔案),或甚有圖利特定廠商之嫌,一般大眾難共享其開發所獲得利益。
台南鐵路東移抗爭已進行五年,抗議民眾主張正如上述所言,「南鐵地下化不需東移、東移無增公益性、土徵毫無必要性」、「政府不用公有地,濫徵私有地」。究竟何謂必要?怎樣又算增加公益?另外也有民眾批評抗爭團體只是要錢,但就算如此何嘗不可?若國家政府徵收我一個完整家園,卻重配我一個邊角畸零地和寥寥可數的補償金,那憲法保障的居住自由和財產權豈不化為烏有。
故都市必須要進化,有許多建設必須做,國家城市未來才能有進步。但從近年來不斷的土地徵收相關爭議中,看來台灣的都更、都發、徵地政策和流程還有許多可以修改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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