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1日 星期五

政一B 楊明境

姓名 : 楊明境
班級 : 政一
學號 : 06114212

【標題】國民法官草案出爐 台灣司法里程碑



        (中央社)

【時間】2017113020:53

【內文】
(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30日電)司法院今公布「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初稿);有檢察官認為有助民眾貼近司法,但案件審理時間恐拉長;律師說,這較現行法官「獨攬大權」的審判制度進步,但有進步空間。

「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初稿)共有120條條文,規範國民法官的相關權利與義務。

對此,法律團體永社副理事長、律師黃帝穎受訪時指出,這是司法院回應今年總統蔡英文在司改國是會議總結提出的「國民法官」主張,也確實較現行法官「獨攬大權」的審判制度進步,值得肯定但仍有進步的空間。

黃帝穎強調,司法院版的國民法官,由法官與國民共同審判,較接近日本「裁判員制」,這與英美「陪審制」由國民獨立認定事實,法官適用法律的司法分權概念不同,但今年司改國是會議決議並未就陪審或參審達成共識,兩制度的表決票數相同,因此較民主且周延的做法,是讓社會有機會了解陪審制與裁判員制(偏近參審制)的不同,兩制度試行一段時間後,再決定國民參與審判的重大司法變革方向,較能符合社會對司改的期待。
zoom in司法院30日發布「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初稿),並說明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流程。(司法院提供)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傳真 1061130
一名不願具名的檢察官則說,讓人們走入並參與法院審判過程,有助民眾了解司法,進而找到問題、反饋;不過,國民法官採隨機抽選,有很大的機會選到素人,公訴檢察官或法官可能要多花一些時間解釋,讓國民法官熟悉運作,這將使案件總審理時間拉長,若被告又在押,恐讓法官有審理的時間壓力。

此外,國民法官依據他們的社會經驗、社會觀感審理案件,倘若碰上「反感」案件,刑度可能會下的比一般法官來的重。

「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內容提到,國民法官資格為年滿23歲國民等,適用案件為最輕本刑7年以上徒刑之罪,以及故意犯罪因而致人於死。進入國民參與審判法庭的案件,由法官三人、國民法官六人組成,共同進行審判。

國民法官隨機挑選產生,到庭的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法院要給付日費、旅費及相關必要費用,但在案件未定讞前不得洩漏評議秘密,也不能要求或收受不正利益,否則最重可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案件進入國民參與審判法庭的有罪認定,必須要九名國民法官及法官在內達2/3以上同意。若沒有達到2/3以上同意時,應諭知無罪判決或做出對被告有利的認定。1061130

【相關憲法條文】
24條(公務員責任及國家賠償責任)
  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77條(司法院之地位及職權)
  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 

80條(法官依法獨立審判)
  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82條(法院組織法之制定)
  司法院及各級法院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相關刑法條文
10條(名詞定義)
  稱以上、以下、以內者,俱連本數或本刑計算。
  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
  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

121條(不違背職務之受賄罪)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者,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2條(違背職務受賄罪及行賄罪)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千元以下罰金。
  因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務員或仲裁人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但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其刑。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3條(準受賄罪)
  於未為公務員或仲裁人時,預以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於為公務員或仲裁人後履行者,以公務員或仲裁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論。

124條(枉法裁判或仲裁罪)
  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或仲裁人,為枉法之裁判或仲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34條(公務員犯罪加重處罰之規定)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 

131條(公務員圖利罪)
  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者,所得之利益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2條(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
  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而洩漏或交付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心得評論】
    統蔡英文在司改國是會議總結提出的「國民法官」主張,於是十一月三十日司法院提出「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初稿,作為回應。國民參與刑事審判,就優點方面來說,能使民眾更為貼近司法體系的運作,並藉此教育民眾相關法律知識與其程序運作,民眾也可以提供他們的社會經驗,讓司法運作能更貼近社會現實。國民的參與亦或者可以給予審判者適當壓力,使其在做審判時慎重為之,最後可以削減法官獨攬大權的疑慮。

    反觀缺點方面,也就是我的疑慮,就是國民身在審判地位能否為公正客觀、不帶入過度情緒地進行法律程序?進而不影響審判的進行?而不同社會階層的民眾,對於事實認定是否會有所偏頗,忽略了當事人的權益?

    中華民國憲法80條(法官依法獨立審判)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賦予法官超然獨立的地位,使法官公平公正的特質能正常地發揮,作出合理的判決。法官在受司法官訓練這種趨於一致性的培訓,有助於價值觀的相似。反觀社會大眾的參與,不同的人歷經不同的社會經驗,其所塑造的價值觀可能大相逕庭,刑度裁判的重輕亦會有所不同。而當審判者違法仲裁時,憲法亦有規範:憲法第24條(公務員責任及國家賠償責任)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該條文具體呈現於中華民國刑法及民法條文中,刑法第121條至第134條規定有關公務員的犯罪,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保障人民權利受損時應獲得損害賠償。


    總而言之我認為引進接近日本的「裁判員制」,對於現在台灣的司法環境整題而言是好的,較接近民主制度的運行,唯相關配套措施應建置完善,最後讓民眾相信司法!

政一B 梅冠禹

姓名:梅冠禹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45

【標題】:
涉職場性騷擾被炒 美知名主持人道歉
【時間】:
2017-12-1   00:30
【出處】:
【內文】:
    美國知名晨間電視節目「今日秀」主持人勞爾因為被控性騷擾遭開除一天後,發表道歉聲明,由前主持搭檔在今天節目中大聲代為宣讀。勞爾為他所謂的「令人困擾的缺陷」道歉。
勞爾(Matt Lauer)20年來一直主持「今日秀」(Today)這個晨間電視節目,如今他的工作突然告終。最近數月來,愈來愈多的美國娛樂界、政界和媒體圈有權力男性被控涉嫌性騷擾,現在勞爾加入他們的行列。
現年59歲的勞爾在聲明中表示,對他的指控中,部分「並非真實或是遭到曲解」,不過「這些故事中已有足夠的真實性讓我感到窘迫和羞愧」。
根據美國國家廣播公司(NBC)的聲明,一名女同事27日晚間向NBC管理階層反映,她和勞爾在2014年俄羅斯素溪(Sochi)冬季奧運一起工作時,勞爾對她性騷擾,NBC於是開除勞爾。
過去總和他坐在一起搭擋的節目主持人賈斯禮(Savannah Guthrie),今天在節目一開始就大聲宣讀勞爾的聲明。勞爾在聲明中表示:「彌補傷害需要許多時間與反省,我承諾將展開這樣的努力。」
勞爾在聲明中說:「現在這是我的全職工作。過去2天,我勉力認真檢視自身令人困擾的缺陷。」
勞爾表示,對於他所造成的傷痛,他感到「萬分抱歉」。

【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民國憲法》
          7: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 
                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22: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
                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刑法》
          224:(強制猥褻罪)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
              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28條:(利用權勢性交、猥褻罪)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
              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
              性交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前項情形而為猥褻之
              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309條:(公然侮辱)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
              金。
《民法》
第18條: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
            防止之。
             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
              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
              ,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
              在此限。
第195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
              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
              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
              適當處分。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
              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
              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
              用之。
《性騷擾防治法》
第9條:對他人為性騷擾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
          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第20條:對他人為性騷擾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
            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21條:對於因教育、訓練、醫療、公務、業務、求職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
            監督、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者,得加重科處罰鍰至二
            分之一。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83條: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故意窺視他人臥室、浴室、廁所、更衣室,足以妨害其隱私者。
二、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任意裸體或為放蕩之姿勢,而有妨
    害善良風俗,不聽勸阻者。
三、以猥褻之言語、舉動或其他方法,調戲異性者。
《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12條:本法所稱性騷擾,謂下列二款情形之一:
一、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
       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
       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二、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
       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
       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前項性騷擾之認定,應就個案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工作環境、當事人之
關係、行為人之言詞、行為及相對人之認知等具體事實為之。
第13條: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其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者,應訂
            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雇
            主於知悉前條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第一項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之相關準則,由中央主
            管機關定之。
《世界人權宣言》
第2條:人人皆得享受本宣言所載之一切權利與自由,不分種族、膚色、性別
          、語言、宗教、政見或他種主張、國籍或門第、財產、出生或他種身
          分。且不得因一人所隸國家或地區之政治、行政或國際地位之不同而
          有所區別,無論該地區係獨立、託管、非自治或受有其他主權上之限
          制。
第7條:人人在法律上悉屬平等,且應一體享受法律之平等保護。人人有權            享受平等保護,以防止違反本宣言之任何歧視及煽動此種歧視之任              何行為。
【相關大法官解釋文】
釋字第702號:教師法規定行為不檢有損師道者,不得聘任為教師;已聘任者
                     ,解聘、停聘或不續聘,均違憲?
(全文: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702)
【心得】:
       性騷擾這個議題已存在我們社會已久,會出現這種問題主要是因為早期
傳統父權文化對性別意識的漠視。無所不在的性騷擾,對被害人生理、心理
及生活品質影響甚鉅。但從80年代開始,人權和性別歧視議題逐漸受到大眾
所注視,性騷擾立法運動在世界各國開始推動,致力於破除性騷擾的文化迷
思,建構完整的性騷擾防治體系。
       性騷擾不只會出現在社會中,在學校,甚至是職場上都有可能會發生。
因此,我認為要改善此等狀況的根本辦法要從觀念辯證做起。由於早期對性
別平等的觀念尚未完善,才會導致層出不窮的性騷擾或性別歧視案件出現。
現今,教育體制逐漸改變,且政府已制定一套《性騷擾防治法》、《性別工
作平等法》等等的法規保障人民權益,性別不平等的狀況已改善很多。但性
別不平等的案例還是時有所聞,如:女性被家庭及孩子限制在家不能外出工作
、女性在職場上受到性騷擾或差別待遇、一些職業仍限制男性或女性能做,
我認為兩性的良好關係是建立在相互尊重,拋除既有的性別刻板印象才能達
到性別平等。
       雖然政府致力於達成性別平等,但兩性之間仍無法達成真正的平等。因
此,既然無法完全平等,我們應該盡力達成最接近平等的平等。










政一B王茗禾

姓名:王茗禾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58

[ 標題]

李應元:明年520 PM2.5減量未達2成 將請辭負責

時間:2017年11月30日 下午2:32

[內文]環保署長李應元今天說,若明年520 PM2.5紅色警戒站日數減量未達20%,他會提辭呈負起政治責任,但他希望能給相關單位一些時間,「這些事情不可能一天就改變」。
         昨天受大氣擴散條件不佳影響,全台西部空氣品質測站,輪流出現對所有族群不健康的紅色等級,一早從中南部空氣品質就開始淪陷,至晚上轉為北部、竹苗地區空氣品質惡化,空氣霧茫茫一片,全台都有感。
環保署今天緊急召開記者會,針對昨天空污事件說明,李應元也在記者會一開始就表示,「覺得壓力很大,連睡覺都在想有什麼事情可以做」,現在民眾對環境、健康要求很高,但這也同時督促環保署更加緊努力。
李應元指出,他去年就任後就一直感受到空污的嚴重,在前行政院長林全的督促下,環保署投入新台幣365億元來改善空污,加上台電相關更新設備、民間投資、老舊汽機車汰換等多達2000多億元。
「但這些事情不可能一天就改變」,李應元說,環保署設定2年內PM2.5紅色警戒站日數減量20%目標、4年減量50%、108年底PM2.5濃度要降18%。
李應元表示,如果明年520若沒有達到降20%目標,他會向行政院長提出辭呈、負起政治責任,但希望在這措施中間,大家能給所有單位一些時間努力。
 [相關憲法條文]
第15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第23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
        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第155條:

       國家為謀社會福利,應實施社會保險制度。人民之老弱殘廢,無力生活,
       及受非常災害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扶助與救濟。
世界人權宣言:
第3條:人人有權享有生命、自由和人生安全。
第25條:一、人人有權享受其本人及其家屬康樂所需之生活程度,舉凡衣、食、住、醫藥及必要之社會服務均包括在內;且於失業、患病、殘廢、寡居、衰老或因
       不可抗力之事故致有他種喪失生活能力之情形時,有權享受保障。
 
[心得]
台灣是我們的大地之母。我們在這裡出生、成長,吸收這片土地的精華,接受這片土地的庇護。然而,我們帶給這片土地的回報,與他所賜予我們
的成正比嗎?相信答案你我都知曉。我們所給予的非但是益於她的,反而還一直傷害她。愚蠢的我們雖已察覺,卻鮮少有所改變。就這樣下去,我們持續
的迫害,得寸進尺,直到她再也無法忍受的那一天... ... 。
暴雨、乾旱、水旱... ...無情的肆虐全台,現在又多了懸浮微粒來攪和。在這樣的環境裡,人類還可以生存多久呢?現在的我們,唯有透過努力的改進
與政府加強的宣導,才有可能使情況停止惡化下去。生活中許多的小細節,我們都不知道是會對地球產生巨大的危害的ex現代人多數沒有時令蔬果的概
,不知道夏天是瓜類的當造季節,冬天則是以吃蔬菜類為主。若不依時令進食蔬果,就大有可能吃下並非天然生長、以化肥種植或基因改造的農作物,
雖然想吃的東西幾乎在四季都買的到,但實在不是天然且身體健康無益。因此,政府所扮演的角色變十分重要。透過宣導、辦理講座,除了讓我們學習到
新的知識外,還可以對生活品質的增進做出具體的改變。一個人的改變是不會產生巨大的變化,然而一群人的改變,是可以影響這片大地的。期望我們
留給後代子孫的這片大地,一如當初,無所改變。

2017年11月30日 星期四

政一B 杜鎧佑

班級:政一B
姓名:杜鎧佑
學號:06114241

李明哲遭判刑5年 時力要政府硬起來

時間:2017/11/28 15:11
出處:http://www.cna.com.tw/news/aipl/201711280220-1.aspx(中央社)

【內文】
台灣非政府組織工作者李明哲遭中國以顛覆國家政權罪逮捕,今天被判5年有期徒刑。時代力量說,政府沒作為,讓人民的人身自由陷入危險的地步,要求政府硬起來,積極面對中國。

中國指控李明哲涉「顛覆國家政權罪」一案今天宣判,李明哲一審遭判處5年有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2年,他當庭表示不會上訴。

時代力量發表聲明表示,嚴正譴責中國箝制言論自由和跨越主權審判台灣國民之舉,沒有政治行動自由的中國,卻透過司法威逼,剝奪台灣人的政治權利,實為荒唐、無理且粗暴。中國政府以威權方式,抹殺對人權價值的追求,無法獲得台灣人民認同,也無助中台關係的發展,只會使自身更加遠離國際社會的期待。

時力表示,從中國一路以來對李明哲的予取予求,不僅能看出所謂的兩岸協議根本毫無作用,更完全說明,政府一再沒有作為的下場,就是陷台灣國民的人身及言論自由於危險的地步,要求政府硬起來,積極面對中國,主動出擊。

時力並說,言論自由是人權的基本價值,也是人類社會進步的重要動力,中國打壓國內言論自由且以重罪論處其他國家國民,是墮落的政治審判。

時力在聲明中說,李明哲今年3月失蹤,5月被國台辦「證實」涉嫌「顛覆國家罪」,9月當庭認罪,11月遭判刑;8個月的時間,既是缺乏正當法律程序、侵害當事人人權的漫長等待,且是無視台灣主權、以威脅他國人民個人安全作為手段的輕率挑釁,台灣人不會接受。

時代力量重申,李明哲無罪,有罪的是違法關押、犧牲人權、沒有自由民主、無法包容政治異議的中國政府,再次呼籲中國政府懸崖勒馬,釋放李明哲,停止對言論自由的壓迫。

【憲法條文】
第八條:「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第十一條:「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第十四條:「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第二十二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心得】
我認為中共政權在司法上仍有相當多的爭議,包括「司法不公正」、「司法不獨立」,以及被告人沒有選擇自由選擇律師為其辯護的權利、官方所選擇的律師沒有全力替其辯護、被告人沒有「保持緘默」的權利等等,都顯現出中共在司法上面的問題。

我認為李明哲案應該是大陸給予台灣的警訊,即「就算是台灣人也得守大陸的法律」,但許多消息也指出李明哲在大陸並沒有「實質」鼓吹推翻中共現有政治制度或是民主人權的活動,而是僅有在「言論上」的,也顯示出中共對於「言論自由的」限縮和控制,使人民的自由權利受到侵害。

但我也覺得使兩岸陷入僵局和使兩會溝通管道中斷的蔡政府也應該要負一些責任,因為蔡政府的兩岸政策使兩岸無法進行溝通協調,因此也無法替李明哲爭取更多的救濟和幫助,只能靠一些國內外的民間組織和人士進行聲援。

政一B 劉宗諺

姓名:劉宗諺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26


【標題】

社論》好好一盤棋 莫再搞到全民皆輸

【出處】
h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156153
自由時報2017-11-30 06:00

【內文】
一例一休勞基法再修正,獲得逾六成民意支持,反對者僅十五%,堪稱小英執政以來最得民心的公共政策。儘管如此,修法過程依然遭到強力杯葛,此一會期能否順利完成,仍在未定之天。面對重重阻力,行政院長賴清德感慨,民調有六十六%的人認為一例一休有問題,「行政院長怎麼能視而不見?」而面對倒退一百年的責難,賴揆澄清修法有四個不變︰上班工時每日八小時不變、每週工時四十小時不變、週休二日精神不變及勞工加班費率不變,就像四根柱子,牢牢保障勞工權益;修法也給予四個彈性︰加班彈性、排班彈性、輪班彈性及特休假使用彈性,意欲營造勞資雙贏。
勞基法的修法過程充滿衝突與對抗,第一波修法在勞團、在野黨(包括國民黨與時代力量)堅持兩例的激進主張下,執政黨最後採取「一例一休」,以及複雜的加班費計算方式,作為折衷策略,求取修法之快速通過,卻種下無窮的後遺症。此一通稱為一例一休的勞基新法,實行之後果然造成勞資嚴重困擾。資方既不能因應不同的淡旺季需求而彈性調整勞工上班狀況,導致人力不足,訂單流失;再者,加班之「做一給四」、「做五給八」與高倍數加班費率規定,大幅提升勞動成本,表面上給予勞工更多權益,實際上資方多以僱用臨時工因應,所以勞工收入普遍減少。有些人為了增加所得,不得不另找兼差,結果本欲減少勞工工時,降低過勞風險的美意,卻適得其反,導致勞資雙輸。
尤有甚者,我國經濟主要支柱為中小企業,僱用人力少,勞力往往占經營成本之較高比例,一旦勞動型態被僵固化,無法彈性調整,勢必降低競爭力,遭到市場淘汰。多數中小企業在勞基新法實行後普遍遭逢經營困境,若是發生倒閉潮,經濟必然倒退停滯,增加失業人口及所得減少。其實,勞基新法不只對中小企業造成困擾,更因它是舊工廠法之拼湊,原以工廠生產線勞工為規範對象,與當前產業與科技之突飛猛進顯然格格不入。尤其,新創產業的勞工,企業高階主管,必須具有高度彈性,方可進行最具效率之生產,但在勞基新法的緊箍咒之下,企業卻有如被層層綑綁的巨人,幾乎動彈不得,在日新月異的產業發展趨勢中被遙遙拋在後頭。凡此種種案例,一例一休等勞基新制就非修正不可。
我國為全球組裝代工大國,本具有完整的產業供應鏈,但因勞動成本增加、勞資抗爭不已,加上種種法規限制日益嚴苛,終於導致廠商大舉西進的遷移潮。廠商西進,我GDP成長依舊亮麗,但絕大多數創造的就業與所得卻在中國,台灣經濟呈現虛胖現象,此外更形成敵我實力的消長,對我威脅日益強化。因而經濟體制必須改造,才能再造第二春;而改造的當務之急,即是勞動法規的調整。遺憾的是,賦予工廠生產線、白領辦公室、店家與業務員等百工百業之作業方式的彈性調整,竟被抹黑為勞資鬥爭,以及官方與資方合謀壓榨勞工。而執政黨在論述上更顯得弱勢,以宣傳見長的文青幕僚們面對強大的反對聲浪,居然喪失溝通、說服,甚至反擊的能力,難怪勞基法再翻修陷入四面埋伏的險境。
執政者最大的悲哀,是支持者的無言與沉默,反對聲音卻瀰漫公共空間。小英之所以民調低迷,大抵不是政策規劃偏差,而是欠缺執行力;再好的改革,當斷不斷,必將反受其害。當政者遲疑不決,不會創造更多溝通說服的空間,爭取更多民眾的支持,而是讓人民產生疑竇,甚至受謠言所惑,走上改革的對立面。執政黨勇於承擔勞基法再修正,本可改變民眾對小英溫吞、缺乏魄力的刻板印象,無奈支持與反對者一番交鋒下來,執政黨並未佔到優勢,若是小英政府又陷入猶豫不決的惡性循環之中,好好一盤棋再下到全盤皆輸,真的會讓國人無言,徒呼負負。
【憲法條文】
第   15   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第   22   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第   23   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
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心得評論:
勞資雙方間問題從以前就是個重要議題,我國較多為中小企業,所以勞工成本必定佔有一定的比例,這個問題對於勞方與資方,雙方都採取各說各話,資方當然強調付出的成本少一點,對於勞工的加班難免會較於嚴苛,較不容易同意,而勞方則是因為需要賺錢養家活口,自然而然就會想要多加班一點,多賺一些錢,然而在這方面是會有所衝突的。
而經由第一波修法的時候,最後所採取的一例一休,因為複雜的加班費計算方式,卻產生了許多的後遺症,導致人手不足,勞力成本過高等等的問題,因為中小企業對於勞力成本過高,所以改多採用臨時勞工,導致許多勞工為了賺更多的錢,找了許多的兼職,本來應該是要降低過勞的風險,但最後結果無法達到,而且反而還增加其風險。

2017年11月29日 星期三

政一B陳偉典

姓名:陳偉典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53

[標題]
開鍘了!歷年首創!中市府大砍中火24%生煤使用許可量

[內文出處]
民報 王伯仁/台中報導2017-11-29

[內文]
台中對抗空汙獲得前所未有的重大進展!台中市政府環保局日前將台中火力發電廠9部機組展延許可全數退件,並要求補提明確減煤、減排期程。經中火補正再次送審。環保局嚴審後決定「逕予核定」,一次刪減中火500萬噸生煤許可使用量,減幅高達24%,創下中火建廠以來首次核減生煤的紀錄。環保局長白智榮表示,市府堅定對抗空汙,呼籲中火儘速調整生煤使用,在明年224日許可證到期前,符合市府規定用量,減輕空汙影響程度。
台中市政府環保局今(29)日在市府台灣大道市政大樓召開記者會,由環保局長白智榮主持,針對中火9部燃煤機組操作許可證展延申請第二次送件,宣布審查結果。
白智榮局長表示,改善空氣品質是市府當前最重要的施政工作,而市民對清淨空氣的期待,是市府對抗空汙最強而有力的後盾。台中火力發電廠是中部地區最大的固定汙染源,市府105年訂定全國最嚴的「管制生煤自治條例」,結合空汙法規與許可制度進行嚴格管制,要求中火至2020年減少4成生煤用量,同時將許可證由每5年審1次,縮短為每2年審1次,藉以督促中火展延申請時必須具體提出減煤、減排及目標期程等規劃,讓市府把關。
中火今年116日首次提出第18號機與第10號機等9座機組的許可證展延申請案,因對生煤減量的要求隻字未提,環保局1113日宣布全數退件,並強調「減煤」、「減排」及「具體減量期程」三大審查原則,要求中火確實依照台中市管制生煤自治條例相關規範及審查原則,進行修正,限期30日內完成補正後再行送審。
1124日環保局接獲中火補正資料,雖已補充階段性目標,但提出的許可量減煤比例僅15%,與4年減40%的目標有落差;環保局考量國家電力發展規劃,及台電電力調度特性等多方因素從嚴審查後,決定逕予核定:中火全廠10部機組生煤許可總量,由每年2,100萬噸刪減500萬噸,剩1,600萬噸,減幅近四分之一,創下中火建廠歷年來首次遭核減生煤的紀錄。環保局表示,審查操作許可證已上網公開,歡迎查閱,共同監督中火。
有媒體詢問中火生煤實際用量減少幅度為何?白智榮說明,中火10座燃煤機組每年許可量2100萬噸,刪除500萬噸後剩下1600萬噸;若以中火目前每年實際使用量約1840萬噸計算,也刪減約240萬頓,幅度13%。因此,不論許可量或是實際使用量,減幅都是前所未見。且藉由直接在許可量基準下大砍500萬噸,等同促使中火實際用量也必須同步大減,讓中火完全不會有所謂「火力全開」的狀況。
有媒體詢問環保局逕予核定的原因與法源問題,白局長說明,中火這次9部機組的許可證將在明年224日到期,考量應給予台電適度的時間準備與調度,因此決定「逕予核定」,直接由市府刪減24%生煤容許用量。依據固定汙染源許可證審查辦法,市府依法有職權「逕予核定」,法源上沒有問題。
至於是否會對全台供電造成衝擊?白局長表示,市府已針對台電各地的電力調度情形,進行評估,相信台電會妥善調整因應。
白智榮表示,過去兩年多來,在大家共同努力之下,台中除PM2.5年均值逐年改善,距離國家空氣品質標準15微克愈來愈近;俗稱紫爆的PM2.5超過71微克天數也大幅下降,從103年的87天下降至105年的50天,今年累積至11月共19天,顯示市府推動空汙管制工作已逐步顯現成效。
白智榮強調,環境永續與能源安全必須兼顧,市府嚴格管制中火的立場堅定,在9部機組的許可證明年224日到期前,逕予核定刪減生煤許可量500萬噸,一方面展現市府督促中火改善備設的立場,一方面也希望給予中火合理的改善時間,希望中火確實依照生煤管制條例減煤、減排,加速設備改善期程。

[相關憲法條文]
第 108  左列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省縣執行之:
一  省縣自治通則。
二  行政區劃 。
三  森林、工礦及商業。
四  教育制度。
五  銀行及交易所制度。
六  航業及海洋漁業。
七  公用事業。
八  合作事業。
九  二省以上之水陸交通運輸。
十  二省以上之水利、河道及農牧事業。
十一  中央及地方官吏之銓敘、任用、糾察及保障。
十二  土地法。
十三  勞動法及其他社會立法。
十四  公用徵收。
十五  全國戶口調查及統計。
十六  移民及墾殖。
十七  警察制度。
十八  公共衛生。
十九  振濟、撫卹及失業救濟。
二十  有關文化之古籍、古物及古蹟之保存。
前項各款,省於不牴觸國家法律內,得制定單行法規。

第 118  直轄市之自治,以法律定之。

[心得評論]
環保議題似乎是最近大家都很重視的一個部分,關於環保我最有印象的就是國小時老師給我們看一部片,那部片較正負二度c,是在告所我們地球平均溫度如果再高攝氏兩度,就兩度就好,海平面會大幅上升,地球上許多地方都將會被海水淹沒,這部片看在只有國小年紀的我眼中是非常驚悚的,難想像自己家被海水淹沒的場景,而環保的潮流也是在那時候開始流行起來的,在許多環保團體的努力下,在近幾年也慢慢開始看出成效了,我很開心台中政府可以正視這個問題,不難看出他們想減緩最近非常嚴重的空汙問題,空汙問題在最近開始鬧得沸沸揚揚,也出現一個前所未有的名詞叫"空汙假",這在以前應該是很難想像的才對,但隨著企業肆無忌憚的排放廢氣,政府也沒有加以管制,空汙變成人人有感的汙染問題,台中市政府首開先例規範了生碳使用量,希望其他縣市政府可以跟進,留給我們的後代一個美麗的台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