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8日 星期一

政一B 陳芊蓉

姓名:陳芊蓉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40

【標題】受刑人分4級剝奪權利 法務部認「階級制」過時擬解禁
【出處】http://www.upmedia.mg/news_info.php?SerialNo=32831
【時間】107年01月06日

【內文】

獄方管理受刑人的方式充滿階級意識!目前《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把受刑人分為4個等級,受刑人須從第4級開始累積教化、作業(勞動)、操行表現積分,才能慢慢「向上爬升」到第1級。且獄方只准第4級受刑人和親屬接見、通信,禁止其與家人外的朋友接觸,斷了受刑人的人際網絡,無助其復歸社會。

大法官日前做出釋字第756號解釋,法務部也啟動研擬修正《監獄行刑法》的程序,受刑人通信隱私權及秘密通訊自由看似有機會受保障。

禁止通信無助教化


不過,檢視和受刑人權益密切相關的《行刑累進處遇條例》,不同「等級」受刑人所享有權利還是大不同。最初階的第4級受刑人,僅享有和父母親、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通信的權利;必須累積到第3級,才能和朋友通信。更不用說,聽收音機、閱讀自備書籍等,一概沒有第4級受刑人的份。

且各級受刑人接見及寄發書信的頻率也「大不同」,第4級受刑人限制每星期一次,第3級受刑人每星期一次或兩次,第2級受刑人每3日一次,第1級受刑人則不受限制。

2007年曾因犯下殺人案入監服刑的更生作家劉北元透露,他從第4級累積分數晉級到第3級,花了2年半時間,這段期間「有些朋友就不見了」,因為即使對方寫信給他,他也無法回信。他直言:「有的受刑人關到最後只剩獄友,或外面的壞朋友。」這與矯正機關希望透過監禁、教化,讓受刑人復歸社會的目的背道而馳。

法務部政務次長陳明堂接受《上報》訪問時坦言,「我們也認為沒必要用級別限制誰和誰不能通信,未來《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會併同檢討」。他指出,過去比較保守,的確有這樣的規範,但以現在來看,「朋友對受刑人的關懷,說不定還比較多」。



受刑人分4級 有劃分階級疑慮


過去曾有一名「撤銷無期徒刑假釋」、被列為第4級的受刑人向民進黨立委段宜康陳情。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規定,該受刑人要晉級第3級,積分必須為756分,但受刑人每個月在教化、作業、操行3大項目要取得4分滿分相當困難。

尤其每項成績要打2.5分以上,必須有「具體事蹟」。以「受刑人生活手冊」列舉可加分的情況為例,救護人命或捕獲脫逃者,得加操行分數1分;教育教誨或考試成績特優,列為全監第一名,教化分數可加0.5分至1.3分;作業成品樣本或圖案設計精良,足資利用者,作業分數加0.7分。但能有以上特殊表現者少之又少,多數受刑人只能「慢慢等」分數累積上去。

該受刑人評估,他必須要13年多才能晉級到第3級。也就是說,他必須苦等13年多,才能接見、寫信給親屬之外的朋友,以及購買、持有掌上型電視及收音機。

該受刑人向段宜康陳情指出,這等同剝奪所有第4級受刑人的平等權益,有劃分「上等人」與「次等人」的階級分別疑慮。

段宜康因此在2016年審查2017年法務部預算時提案,主張無期徒刑受刑人須長期關在監獄,無法與外界溝通、接觸,身心承受很大壓力,不利教化與管理,法務部應通盤檢討受刑人的通信及訪視權利。

法務部書面回覆指出,《行刑累進處遇條例》自1946年制定以來,雖歷經數次修正,「然或不合時宜或有所闕漏」,將參酌國際相關規約與國外立法例、專家學者意見檢討研修。其中各級受刑人接見及發受書信的相關限制,以及例外彈性處理規定,將納入檢討研修。

不過,法務部至今遲未修正相關規定。

囚犯高齡化 聽收音機應放寬

段宜康於去年11月底審查2018年法務部預算時,再次提案指出,2015年15年以上刑期受刑人比10年前增加3倍多,監獄人口將走向高齡化、長刑期化。但《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未適當修正,導致高齡受刑人接見、通信需求,以及「依賴收音機高於閱讀的需求」都難達到,法務部應檢討該條例及積分方式,讓受刑人得到應有基本照護。

對此陳明堂表示,目前較急迫的是因應大法官第756號解釋,在兩年內修正通過《監獄行刑法》相關規定,《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未來會再檢討。

【相關條文】
中華民國憲法:
第7條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12條  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
22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第23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
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心得評論】
依憲法第七條保障之平等權可示儘管為受刑人身分,也應彼此平等,不該分等級。而分別又依第12、22及23條,又應保障受刑人在服刑期間的秘密通訊之自由權,除以法律規定限制之人身自由外,其通訊自由權利不會因為身為受刑人的身分而消滅,其應享有在法律上平等之權利也不會因為操行等成績改變而有所影響,但現況來看,受刑人不僅分了階級,秘密通訊自由也有所限制,這之中的例子當然也會提到了促成大法官第756號解釋的邱和順案,邱和順在監期間曾向台北看守所申請寄出數張名為「個人回憶錄」的信函,經看守所檢查後被要求修改的問題

簡單地說,大法官在這號解釋中認為,監獄為了維護紀律之必要,以法律規定限制受刑人部分自由的作法,並沒有違背憲法第12條保障秘密通訊自由的意旨。

黃昭元大法官於756號解釋的部分協同部分不同意見書的最後一段說到:「受刑人不是國家的奴隸,也不因犯罪在監拘禁,而當然成為次等公民。如果說有權利,必有救濟。那麼有控制,也必有抗拒。有網路長城,就有翻牆的人民(連習大大都有VPN!)。有鐵窗的言論管制,就有想破窗而出的玫瑰花。如果將現行法對於受刑人言論的控制模式抽象化,大概就是幾個集權國家透過網路監控人民言論的模式翻版:全面檢查、全面閱讀、全面刪除,哦,Error 404。法院對於如此徹底的全面監控模式,應保持必要的警戒。」
受刑人因部分原因而受到人身自由的拘束,但這並不代表其他的基本權利的行使也應該一併受限制。就像黃大法官所說:「受刑人並非國家的奴隸」,國家不應該僅因為受刑人身陷牢獄,而禁止其所有權利。在台灣這個「形式上」已經沒有奴隸制度的國家,若我們能僅因受刑人身陷獄中,而剝奪受刑人本該享有的基本權利的話,是否就是在走回奴隸制度的倒車呢?
就像前面所提到的,受刑人之通訊自由權利不會因為身為受刑人的身分而消滅,其應享有在法律上平等之權利也不會因為操行等成績改變而有所影響,甚至受刑人除人身自由的拘束外,其他基本權利應當受到憲法保障,而不是隨其受刑人身分而煙消雲散,受刑人也有人權,這點從未改變。
參考來源:https://tw.news.yahoo.com/受刑人不是國家的奴隸%EF%BC%81-釋字755、756號解釋-084951262.html

政一B 蔡雨珊

姓名:蔡雨珊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10



【標題】列車長猝死 台鐵產工批"隱形工時"致過勞
【出處】https://news.pts.org.tw/article/381923
【時間】2018-01-06
【內文】
台鐵日前發生列車長、猝死案件,勞動部坦承台鐵班表"合法不合理",台鐵產業工會指控,台鐵"隱形工時"造成員工過勞,有時上班打卡到下班打卡將近24小時,卻只有短短12小時列入工時,呼籲勞基法不能再放寬,否則會有更多勞工受害!
別上白絲帶,台鐵產業工會在台鐵辦公大樓下拉起白布條,痛批台鐵對於列車長的工時計算不合理,列車長從報到後,乘務工作開始前約半小時就必須開始檢查設備,卻不算工時,以這份外站班表為例,下午一點半打卡上班,準備兩點十分出車, 連跑兩趟後,傍晚六點休息到晚上九點半,不算工時,繼續跑車到凌晨十二點,結束任務後待命到十二點半,再到外站宿舍過夜,不算工時,隔天上午六點半跑車到中午,下車後一小時打卡下班,上下班打卡時間間隔快24小時,但工時只算12小時。

==台鐵列車長 許景怡==
我們有很多時間
鐵路局都沒有付出成本
所以才會變成說
我們一週其實實際工作
有將近七、八十個小時
但它算給我們的
只有四十個小時的時間

產業工會抨擊,這些"隱形工時",讓列車長長期過勞,日前還有30多名車長,在跑車任務結束後就打卡下班,卻被台鐵認為"早退"記過!工會表示,連勞動部長林美珠都說班表"合法不合理",台鐵應該重新和勞工協商工時。

==台鐵產業工會理事長 王傑==
問題還是在於工時長 以及低薪
若車長有更好的待遇福利
大家不用再倚靠加班費
能獲得充足的休息
當勞工不需要再做功德
當政府帶頭讓他們
獲得應有的報酬時
這國家的年輕人 才看得到未來

台鐵回應,猝死車長的工時沒有問題,台鐵也都依法給列車長加班費,目前確實受限人力不足,已經依照法定程序增補人力中,但受限必須透過考試和訓練才能上線,人力沒辦法一步到位,會逐步改善。
【相關憲法條文】
憲法第一十五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憲法第一Ο七條:左列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
一  外交。
二  國防與國防軍事。
三  國籍法及刑事、民事、商事之法律。
四  司法制度。
五  航空、國道、國有鐵路、航政、郵政及電政。
六  中央財政與國稅。
七  國稅與省稅、縣稅之劃分。
八  國營經濟事業。
九  幣制及國家銀行。
十  度量衡。
十一  國際貿易政策。
十二  涉外之財政經濟事項。
十三  其他依本憲法所定關於中央之事項
憲法第一Ο八條:左列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省縣執行之:
一  省縣自治通則。
二  行政區劃 。
三  森林、工礦及商業。
四  教育制度。
五  銀行及交易所制度。
六  航業及海洋漁業。
七  公用事業。
八  合作事業。
九  二省以上之水陸交通運輸。
十  二省以上之水利、河道及農牧事業。
十一  中央及地方官吏之銓敘、任用、糾察及保障。
十二  土地法。
十三  勞動法及其他社會立法。
十四  公用徵收。
十五  全國戶口調查及統計。
十六  移民及墾殖。
十七  警察制度。
十八  公共衛生。
十九  振濟、撫卹及失業救濟。
二十  有關文化之古籍、古物及古蹟之保存。
前項各款,省於不牴觸國家法律內,得制定單行法規。
世界人權宣言第五條:沒有折磨。沒有人有任何權利傷害我們或折磨我們。
【心得】
我認為勞基法絕對不能再放寬,不然今日的台鐵列車長就是明日所有台灣人。
憲法的第一章即為總綱,第二章即人民的權利義務,可謂是位置愈前面重要性愈高,而現今在第一Ο七、一Ο八條法源下的勞基法修法,完全沒有達到第十五條保障人民生存及工作權的意旨,若是因迫切經濟需要的情況之下,而需盡可能提高工時,也應保有一定健康程度,更何況是今日台鐵列車長非自願的依排班時間到職,連勞動部都承認這樣的排班合法不合理,那豈不是成了壓榨、折磨,更深的說,將人力視為機器,忽視人權?

今日,連國營事業都是使用這樣,不慎人道卻符合法律最低標準的制度規章,又更何論民營的中小企業呢?這絕對是會使台灣更加脫離國際的軌道。

政一B 陳品璇

姓名:陳品璇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29

【標題】時力禁食抗議勞基法 府:請回歸議事討論
【內文】
時代力量立委今晚至總統府前禁食抗議勞基法修法,要求總統蔡英文面對。總統府發言人林鶴明晚間受訪表示,請立委回歸國會議事,理性討論。 

立法院臨時會將處理勞動基準法(簡稱勞基法)修正草案,黃國昌等5位時代力量立委為反對勞基法修惡,今天下午將自己反鎖在立院議場內,並占據主席台。約下午445分時,多位民主進步黨立委準備破門工具,順利突破障礙進入議場內,並圍在主席台四周,欲與時代力量立委們進行一場耐力戰。

但下午540分左右,黃國昌等5位時代力量立委主動撤出議場,結束近兩小時占據議場行動,並直接在議場外召開記者會,黃國昌說,今天他們在立法院的占領行動,因為只有5人,無法阻擋60多位執政黨立委的大軍。
黃國昌表示,但他要邀請所有曾經與他們走過馬政府那段毀憲亂政的執政黨立委摸摸良心,當初是如何批判前總統馬英九、國民黨,如何號召全民,要馬英九不能將手伸進立法院,踐踏國會的自主。

他宣布,時代力量5位立委會步行至總統府,在總統府前坐下,展開禁食的活動,直到執政黨主席、總統蔡英文出來面對,給大家一個交代;新生代的怒吼、勞工的怒吼,這些聲音他們責無旁貸,要讓蔡總統聽清楚她心裡最軟的一塊,過去這段時間一次又一次所提出的呼籲。

總統府發言人林鶴明晚間受訪表示,為了讓勞工有更好的勞動條件,也助益產業的持續發展,有關勞基法的檢視與修正,行政部門正就各方的意見,勞工、產業在勞基法上的實際適用情形,做整體的考量。行政部門也將與國會充分溝通,確保這項修法工作做到最好。

林鶴明說,目前相關法案已經在國會審議當中,請幾位立委回歸國會議事,理性討論。

【相關條文】

中華民國憲法
11條: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14條: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22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23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心得評論】

勞基法鬧得沸沸揚揚,民眾、立委、政黨都使盡各種手段,為的就是引起社會的關注,讓政府聽見他們的聲音。勞基法的問題要是不盡快解決,民怨只會繼續高昂,至於要如何平衡勞資雙方的利益問題及明文保障勞工的工時,是施政者所要處理的問題,也是重要的施政方針。希望下次提出勞基法修改案時,已經是個經過審慎思考及評估的法案了,也希望政府能好好處理這次的勞基法問題,挽回人民對政府的信任感。

政一B 陳采淇

姓名:陳采淇
班別:政一B
學號:06114237

【標題】「看見非公民」移工大遊行 雨中掙公共政策參與權
出處: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2305075
日期:2018/1/7 16:56

【內文】
台灣移工聯盟今天下午以「看見非公民」為主題,率領外籍移工走上街頭,滂沱大雨中爭取權益,訴求「家務勞工應有勞動法令保障」、「廢除仲介制度」、「移工應可自由轉換雇主」,另也對於基本工資本外勞擬脫鈎表達強烈反對,各個勞團、公會對大遊行上各個主張聲援支持,大喊「反脫鈎」。
「看見非公民」移工大遊行下午1點半從勞動部前出發,高喊「共同生活,共同決定」,遊行路線終於總統府前、凱達格蘭大道上,全程拿著「反奴標誌」大海報,爭取外籍移工參與公共政策決定的機會,讓三訴求有達成的空間。
台灣移工聯盟指出,藍領移工承接台灣人不願做的基層工作,默默地為這塊土地付出,勞動權益和多項權利卻未獲保障,除了移工以外,短暫在台灣居留,或是來讀書的人,這群「非公民」都該獲得更多的權利,也有為自己發聲的機會。
現行基本工資適用於任何受到勞基法保障的勞工,包括大部分的產業外勞。台灣移工聯盟今天也痛批政府可能傾向讓本外勞基本工資脫鈎的政策方向,認為本外勞脫鈎只是讓一批廉價勞動力讓勞動市場愈加惡化,甚至可能影響本地勞工就業機會和工作薪資,從中肥了資本家。
來台灣已經7年的外籍移工汪馬雪麗表示,在台灣工作多年,大概知悉外籍移工若遇上惡劣雇主的窘境,以及在「家務勞工沒有勞動法令保障」、「高額仲介費用」、「不能自由轉換雇主」等三大糟糕狀況,期待這三項聲音可以獲得回應。

【相關法條】
憲法
第5條 中華民國各民族一律平等。
第7條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15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第16條 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第152條 人民具有工作能力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工作機會。
第154條 勞資雙方應本協調合作原則,發展生產事業。勞資糾紛之調解與仲裁,以法律定之。
勞動基準法
第5條 雇主不得以強暴、脅迫、拘禁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強制勞工從事勞動。
第6條 任何人不得介入他人之勞動契約,抽取不法利益。
第8條 雇主對於僱用之勞工,應預防職業上災害,建立適當之工作環境及福利設施。其有關安全衛生及福利事項,依有關法律之規定。

【心得】
台灣對於外籍移工的不友善已不是一兩天的事了,這些問題都已是長期累積下來的,雖台灣將《兩公約》納入國內法,但在實行上面還欠缺行動;且在加入WTO或簽訂很多貿易協定時都有強調須負起社會責任和遵守基本勞動準則,不以剝削勞力掙家出口競爭,然而台灣在這方面還需加強的部分還有很多。但值得高興的我想還是在台的移工開始有勇氣和管道以及更多關注的人陪著他們,為他們一起爭取最基本的權利,我覺得無關國籍如何對待一名勞工都是台灣政府現在的弊病,回顧台灣本土對於國人自身的勞工,其實所保障的部分也不多,甚至可說只比移工多了一些在醫療上的保護,但職業災害求償、過長的加班工時、變態化的薪資等都是尚未解決的問題,當然這也牽扯到了因為移工所帶來的降低薪資,因為沒有一位資方會願意花更多的成本。可其實這些基層勞工,無論國內或國外來的,都是台灣經濟發展和穩固台灣企業很重要的一環,然而政府卻時常忽略他們;我認為台灣對於移工的普遍態度還是傾向於歧視和排斥,但在全球化的社會這樣的態度反而會造成國家競爭力的停擺,如何接受多元的文化、善待每一個來台工作者、為勞方和資方找想並找到平衡點,這些才是政府需要付出努力的部分,而不是互相踢皮球、制定或修改對現狀一點幫助都沒有的法律,傾聽更多意見,且關注人民的訴求,主動邀請相關專業人士商議,我想都可以對現在的些不平等情況有所幫助和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