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陳昱融
系級:政一B
學號:06114235
題目:公務員脅迫取證 法部修法最重判7年
出處:http://news.ltn.com.tw/news/focus/paper/1206134
內文:
近年來發生不少冤錯案,有些是辦案人員以強暴脅迫方式取證導致,法務部已完成刑法修正草案,擴大瀆職罪範圍,未來司法警察或「具行政調查權的公務員」,如以強暴、脅迫方式取證、供,或任意剝奪他人人身自由,最重將判7年徒刑,檢察官若枉法追訴,不論是直接或間接故意,也同樣得面臨最高7年徒刑。
配合聯國禁止酷刑公約 研修刑法瀆職罪章
我國近年逐步把聯合國9大人權公約內國法化,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第1條第1項即規定,公務員為了取得情資或供詞,向他人施以肉體或精神上的恐嚇或脅迫,即屬酷刑;法務部據此研修「瀆職罪章」,草案5月底出爐。
不僅司法官 有調查職務的公務員納入規範
本次修法,影響層面最廣的就屬刑法125條修正,該條原本僅處罰濫權逮捕、羈押、強暴脅迫取供的法官與檢察官,未來則擴大到有「調查」職務的所有公務員,只要有濫權剝奪人身自由或強暴、脅迫取證情形,將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徒刑。
至於何為「調查」職務?法務部解釋,除檢察官、法官外,還包含警察、調查官、監委等具行政調查權、易發生濫權行為的公務員。假設有警調人員以強暴、脅迫方式取證,目前僅觸犯最重本刑3年的妨害自由罪,未來則以可判7年的瀆職罪論辦。
檢察官間接故意枉法追訴 同樣可重判
其次則是與檢察官相關的124條修正案,目前僅「明知」而枉法追訴者才須受罰,法務部擬將「明知」二字拿掉,即未來連「間接故意」都得受罰,引發檢察界不小議論;不過法務部強調,過去「明知」二字只針對檢察官,法官則無此前提,本次修正案只是讓檢察官比照法官辦理,並無針對性。
草案也擬訂,公務員如有「拘束他人自由」的職務,而去凌虐「被拘束自由之人」,將可納入瀆職罪規範,違者同樣得面對最高7年徒刑,但考量凌虐態樣不同,因此取消地板刑度,由法官視情狀彈性量刑。
相關憲法
第22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第24條 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心得評論
近年來發生不少冤錯案,有些是辦案人員以強暴脅迫方式取證導致。或許是檢察官為了讓自己勝訴,畢竟提告錯誤對檢察官的傷害也很大。雖然人都是自私的都只為了自己想,但檢察官若是提出的公訴都是很嚴重的罪,若是影響最終判決將會嚴重侵害他人的人權。檢察官應搜查出真正的證據,而不是為了業績。難道一開始這些檢察官讀這麼多書辛苦地當上檢察官,只是為了提出一堆沒有建設性的告訴?當檢察官不都是為了實現正義嗎?會用強暴脅迫的方式取證,導致冤獄的檢察官的心態真讓人匪夷所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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