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11日 星期一

社三B 李筱珺


姓名:李筱珺
班級:社三B
學號:04115242

標題: 調高警察年功俸 試委:漠視考試院執掌
http://www.cna.com.tw/news/aipl/201806100135-1.aspx
出處:中央通訊社 政治板 2018/06/10 16:27
內文:
 (中央社記者謝佳珍台北10日電)立法院日前三讀通過民主進步黨籍立委段宜康版本,調高基層警察年功俸最高俸額。考試委員趙麗雲在考試院會發言表示,未依常態立法程序,漠視考試院憲定職掌,考試院倍感挫折。

行政院會524日通過「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22條修正草案,調升警正四階以下基層警消人員年功俸額一級,但因政院版草案尚須考試院會銜才能送立法院審議,考量529日是立法院這個會期最後一次院會,勢必來不及完成修法。

因此,行政院長賴清德528日邀集內政部長葉俊榮、銓敘部長周弘憲等人討論,決定支持段宜康版本,將警正四階、警佐一階至四階的警察年功俸最高俸額調至525,警正三階調至550;全案529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

根據考試院公布會議紀錄,考試委員蔡良文在最近一次院會發言表示,任何激勵軍公教士氣的作為,是政府職責所在,但官制官規是考試院職掌,尊重立委本於職權有法案修正提案之權,若秉於各機關職掌,則應相互尊重,使法案修正更為完善。

他說,警察人員年功俸俸額修正,涉及考試院對各類公務人員俸給、加給的衡平性調控問題,應通盤合理解決。希望行政院與立法院協調之際,能了解考試院為國家制度良善建構的基礎與資產,企盼各院際間溝通能漸入佳境。

考試委員趙麗雲也說,日前立法院在行政院長請託下,三讀通過立委自行提案修正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22條警察人員俸表規定,未依常態立法程序,漠視考試院憲定職掌,相信全體考試院同仁都倍感挫折,所以在院會有所議論。

她表示,立法院未經權責機關會銜或提案,逕憑立委自行提案修法的案例,在這屆立法院已屢見不鮮。但這次行政院會已通過修法草案後,由行政院長邀集跨院部會決定「退案」 ,並公開宣布不待會銜憲定主管機關考試院,支持立委版本,急速通過修法卻屬首例,後續影響值得關注。

趙麗雲認為,基於公務人員俸給法制主管立場,考試院應表達:警察人員工作辛勞,提供合理待遇,是考試院共識,沒有會銜考試院窒礙、困難之慮,也不是突發或緊急情況,不至於、也不該有所謂「不及」,而須採取尚有憲法疑義的不正常程序完成修法的必要。

對於考試委員發言,考試院長伍錦霖表示,中華民國五權憲政體制是分立、平行、制衡的制度,五院各有憲定職掌,政府一切施政,應該遵守憲法,維護憲政體制,五院秉持相互尊重的精神,依據適當的程序處理,方能更臻周全完善。
相關憲法條文:
71 條 立法院開會時,關係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得列席陳述意見。
第 八 章 考試
83                        
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考試、任用、銓敘、考績、級俸、陞遷
、保障、褒獎、撫卹、退休、養老等事項。
84                        
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考試委員若干人,由總統提名,經監察院
同意任命之。
85                        
公務人員之選拔,應實行公開競爭之考試制度,並應按省區分別規定名額
,分區舉行考試。非經考試及格者,不得任用 。
86                        
左列資格,應經考試院依法考選銓定之:
  公務人員任用資格。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
87 條 考試院關於所掌事項,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
88 條 考試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89 條 考試院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心得:
 這次的事件明顯就是忽略了考試院這執掌,跟上周上課討論到的問題很像,考試院的存廢問題,但我認為,公職人員本該有一個機關負責進行統合,並且處理相關公務人員事務根據第 83 條所說的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考試、任用、銓敘、考績、級俸、陞遷、保障、褒獎、撫卹、退休、養老等事項。不能因為怕來不及修法就先草草決定,這種先斬後奏的行為在一個權力分立的國家是非常不尊重的,每個院會各有其專業,應根據適當的程序進行修法才得以維持各部會良好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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