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南韓修憲 政治體制重大轉變
【出處】聯合新聞網
【記者】中央社 首爾22日專電
【時間】2018-03-22 18:42
【時間】2018-03-22 18:42
【內文】
南韓總統府今天公佈修憲案,包括總統任期、權力結構、選舉制度和司法機構都出現重大變革,是南韓民主化之後,最大規模的國家體制調整。
南韓聯合新聞通訊社報導,南韓總統府民政首席秘書曹國在記者會表示,南韓1987年修憲採行任期5年、不可連任的總統制,是因為經歷長期軍事獨裁統治,如今南韓開啟新時代,來自國民的民主力量比政治力量更大,採任期4年、可連任的總統制,時機已經成熟。
曹國強調,修憲後現任總統文在寅不適用於新條款。南韓憲法第128條規定,延長總統任期或為連任而修改憲法相關條款時,提案時的在任總統不是修憲後的適用對象。
修憲案附則還規定,修憲時的在職總統任期將到2022年5月9日,不得連任。
報導指出,修憲案降低和分散南韓總統在重大事務上的同意權,大幅強化國務總理和國會的權力。總統行使特別赦免權時,須經赦免委員會審查。
另外,憲法法院院長由院內法官投票選出。現行憲法中「奉總統之命」字句被刪除,賦予國務總理掌管行政部門的權利。
直屬於總統的監察院則轉型為獨立機構,過去監察委員全由總統任命,之後改由國會選出3人。政府向國會提交法案,須先取得10名國會議員同意。為加強國會的預算審核權,審議預算的程序將與一般法案相同。
報導指出,修憲案將投票年齡下調至18歲。曹國表示,經濟合作既發展組織(OECD)34個成員,除南韓外,其他國家都賦予18歲公民選舉權。投票年齡下調至18歲後,青年的選舉權將得到法律保障。
修憲案還包含國會選舉採取比例原則。曹國表示,現行南韓國會選舉方式,政黨得票數和席次比例往往不一致,可能會扭曲選民意願。為解決問題,選舉比例原則也進入修憲。
司法方面,大法官由推薦委員會推薦,再由大法院院長提名。普通法官由法官人事委員會提名,獲得大法官會議同意後,由大法院院長任命。
普通法官的任期制度將廢除,以保障法官,增加審判的獨立性和中立性。
修憲案還規定,沒有法官資格的人士可擔任憲法法院法官,實現多元化的目標。南韓民眾可透過陪審制參與審判,軍事外的軍法審判則廢除。
【相關中華民國憲法條文】
第47條(總統副總統任期)※增修§2~不適用
總統、副總統之任期為六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40條(總統赦免權)
總統依法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
第63條(立法院之職權)
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第64條(立法委員選舉)※增修§4~不受限制
立法院立法委員依左列規定選出之:
一、各省、各直轄市選出者,其人口在三百萬以下者五人,其人口超過三百萬者,每滿一百萬人增選一人。
二、蒙古各盟旗選出者。
三、西藏選出者。
四、各民族在邊疆地區選出者。
五、僑居國外之國民選出者。
六、職業團體選出者。
立法委員之選舉及前項第二款至第六款立法委員名額之分配,以法律定之。婦女在第一項各款之名額,以法律定之。
第70條(增加支出預算提議之限制)
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
第79條(正副院長及大法官之任命)※增修§5~不適用
第80條(法官依法獨立審判)
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第91條(監委之選舉)※增修§7~停止適用
監察院設監察委員,由各省市議會、蒙古西藏地方議會及華僑團體選舉之。其名額分配,依左列之規定:
一、每省五人。
二、每直轄市二人。
三、蒙古各盟旗共八人。
四、西藏八人。
五、僑居國外之國民八人。
第92條(正副院長之選舉)※增修§7~停止適用
監察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監察委員互選之。
第130條(選舉及被選舉年齡)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二十三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
【相關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2條(總統、副總統)
第4條(立法委員之選舉)
(1)立法院立法委員自第七屆起一百一十三人,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於每屆任滿前三個月內,依左列規定選出之,不受憲法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五條之限制:
一、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七十三人。每縣市至少一人。
二、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三人。
三、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共三十四人。
(2)前項第一款依各直轄市、縣市人口比例分配,並按應選名額劃分同額選舉區選出之。第三款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之,由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票之政黨依得票比率選出之,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一、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七十三人。每縣市至少一人。
二、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三人。
三、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共三十四人。
(2)前項第一款依各直轄市、縣市人口比例分配,並按應選名額劃分同額選舉區選出之。第三款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之,由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票之政黨依得票比率選出之,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第5條(司法院)
(1)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起實施,不適用憲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司法院大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一條及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定。
(2)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但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
(3)中華民國九十二年總統提名之大法官,其中八位大法官,含院長、副院長,任期四年,其餘大法官任期為八年,不適用前項任期之規定。
(4)司法院大法官,除依憲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外,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5)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為違憲。
(6)司法院所提出之年度司法概算,行政院不得刪減,但得加註意見,編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送立法院審議。
第7條(監察院)
(1)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及第九十四條有關同意權之規定。
(2)監察院設監察委員二十九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任期六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憲法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心得評論】
近期許多國家都在修憲,從不久前剛結束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大到接續而來的南韓。兩者在修憲後的政府體制有很大的不同,中國是越修越專制,南韓是越修越民主,兩國從總統任期的修改就可以看出未來將要採行的政治行為,中國採行國家主席可以無限期連任,南韓則是如同我國四年一任,連選可以連任。如果是南韓和我國進行比較,南韓在總統任期的部分相對我國而言,晚了好幾年,不過這是否可以表示南韓和我國的民主化程度及開放程度不同,可以有所思考。
另外一點讓我關注的是南韓將投票年齡修到十八歲,新聞中提到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中的34國僅有南韓現在才將投票年齡下修,算是晚進。不過相對於我國而言,這已經非常開放了,我國近期也只有通過將公投年齡下修至十八歲,還並非所有的投票年齡下修到十八歲,這部分算是比南韓稍微封閉一點。但是有投票制度而言,比中國更加進步非常多。我仍然希望我國有一天在投票制度上也可以如同南韓一般,將年齡下修到十八歲,雖然我已經離開這個年齡層了,但是十八歲的年輕人我相信有想法的人也很多,有判斷力了,可以有能力來進行有想法的投票。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