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航實習空服員惹議 許銘春:實習不能提供勞務
時間:2018.03.26 | 12:47
出處:https://newtalk.tw/news/view/2018-03-26/118739
【內文】
華航今年與大專院校合作,首度招募「實習空服員」,每學期提供15萬元獎學金,每月可飛行16小時,遭外界質疑是「假實習真雇用」。勞動部長許銘春今天(26日)說,實習應以學習技能為主要目的,不能提供勞務、不能有訓練技能以外的事情。
勞動部長許銘春今天首次到立法院衛環委員會進行業務報告與備詢,朝野立委紛紛針對華航招募空服員一事質詢許銘春。
國民黨立委陳宜民質詢時問,上會期已針對「台中永采烘培坊」的實習生被剝削一事炒過一輪,近日又傳出華航要招募實習空服員,要求勞動部說清楚實習生與勞工的分野。
許銘春答詢時說,勞基法中並未出現「實習生」這個名詞,教育部也已在研擬實習專法,勞動部也有參與並提供意見。她強調,實習應以學習技能為主,不能提供勞務,不能有訓練技能以外的事情。
「實習生不能替代正職人員」,許銘春說,法定每50個航空座位至少要配置1位空服員,正職空服員1個都不能少。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副司長黃維琛也補充,正職空服員適用「責任制」條款,但責任制條款的前提是「僱用關係」,因此實習空服員並不適用責任制。
【相關憲法條文】
第 22 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第 152 條:人民具有工作能力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工作機會。
第 154 條:勞資雙方應本協調合作原則,發展生產事業。勞資糾紛之調解與仲裁,以
法律定之。
【勞動基準法】
【心得】
雖然實習生這個名詞的相關規定坐落在灰色地帶,但我認為其仍攸關到勞動權益,應該要訂定合法契約。而實習生有分成學校和企業簽訂「實習合約」或「雇用契約」,前者較著重在學習方面,不屬於勞工,報酬由企業與學校另行約定,但其他勞動條件,仍需依勞基法規定辦理;後者即為工讀,其身分屬於勞工,相關規定自然依照勞基法辦理。所以我認為華航這次的實習空服員應該要先分類為上述的其中之一,再確實依照相關規定進行實習。或許實習生目前並不適合納入勞基法,但我認為主管機關仍應該為此另訂專法或相關實際規定,維護實習生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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