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邱榆婷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05
【標題】
Me too聲音比日韓弱 受害者習慣先自我責備
【時間和出處】
l
2018/03/22 13:56
【內文】 (記者許維寧)
台北基督教女青年會(YWCA)於今(22)日舉辦響應#Me
too行動聲援,呼籲受害女性停止忍受與沈默,為社會不平等發聲。
美國《時代雜誌》於今年一月選出「打破沉默者」作為2017年度風雲人物,「打破沉默者」包含去年揭露好萊塢製片哈維溫斯坦濫用權力的演藝界女性,也促使西方社會發起「#我也是」(#Me too)標籤運動,連帶揭露各行各業普遍存在的性侵害與騷擾事件。
台北基督教女青年會邀請女權運動人士、前社會局局長顧燕翎分享女權運動歷史,女性權益一路走來艱辛不易,除了守護既有成果,也盼社會能借#Me too運動打造更友善的環境。
顧燕翎感性表示:「我等這天等了五十年,我認爲這是第三波女性主義運動。」顧燕翎年輕時即受國外女性主義者啟發,以改善女性處境當做志業,終於在今年理想可能得到實現,「這是全球性的女性覺醒,我很高興能參與這個轉變。」
去年好萊塢製片哈維溫斯坦遭踢爆在影視圈施行「潛規則」,並對不願就範的女演員施以報復手段,斷其演藝之路,讓職場上權力不對等議題備受討論。而導演泰瑞吉列姆(Terry Gilliam)卻於近日反駁#Me too運動,認為潛規則純屬條件交換。
顧燕翎表示,「如果背後有其他因素,譬如可能因此失去工作,這種選擇不能算自主性選擇。」該打破的不只是職場上權力不對等,也希望資源分配更為合理,「譬如金錢把持在少數人手中,這樣的情況下當事人很難做選擇。」
#Me too運動旨在創造更為平等的勞動環境,也鼓勵受害者大聲說。
顧燕翎觀察,日韓已有受害者發聲,台灣肯表態的聲音則顯得較微弱。「我們的文化語境下從小聽的就是各種對女孩子的要求,受害者發生事情就先自我責備而非求助,先問自己是否穿的不對、態度不對,而不是問加害者」。
現代婦女基金會副執行長陳淑芬也表示,受暴後產生的自責心理是最深的創傷,也最難解決。「很多受害者得到的都是責罵,為什麼裙子穿這麼短、為什麼這麼笨、為什麼這麼晚回家。」陳淑芬感嘆,只要是女人幾乎都碰過性騷擾,「我們希望社會改變,唯一該道歉的是加害者而非受害者。」
面對這樣的噤聲文化,婦女救援基金會執行長范情提到,「活動的目的就是拿回話語權。」透過說出自己的處境、尋求幫助,以此找回身體的尊嚴,「最大的意義就是time's up,受害者不再容忍。」
【相關法律條文】
憲法
l
第8條: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
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
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l
第11條: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l
第15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l
第22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l
第23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性別工作平等法
l
第12條:本法所稱性騷擾,謂下列二款情形之一:
一、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二、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前項性騷擾之認定,應就個案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工作環境、當事人之關係、行為人之言詞、行為及相對人之認知等具體事實為之。
【心得評論】
去年 Me too風潮延燒,越來越多在職場受到性侵害或性騷擾的女性,選擇打破沉默並站出來為自己發聲。或許有許多人都如吉列姆導演般,認為這是一個「平等互惠」的交換條件,但就我看來,這或許的確是他們的「選擇」,但在那個當下,他們卻不一定真的擁有「選擇」的權利。這與自願提供性交易的情況不同,他們是被動式的那方,而身體和自尊絕不該是被拿來說嘴的條件。就如同,在菜市場上的交易,向來是建立在一方主動提供販賣物品,另一方支付費用並取走商品的情況下;若某天,買方拿槍抵住賣方的太陽穴,將性命作為籌碼,要求他拿出脖子上的項鍊當作商品,以前述的「平等交易」來說,自然類比並推斷這是條件交易。然而,這不是搶劫嗎?賣方當然可以說不,然後命喪槍下,這難道也可以算是選擇嗎?那麼,將工作甚至一個人的未來當作籌碼,要求他將身體作為商品賣出,又怎麼是合理;當下若拒絕了,誰能保證他不會失去養活自己的工作?
憲法第15條明訂保障人民擁有生存權和工作權,不該有人可以輕易侵犯或剝奪這項權利,但不可否認地,許多掌權者仍能利用自身的權勢、弱勢者的心理,在律法無法予弱勢者足夠的保護時,輕易地遊走在灰色邊界上。而世界也從不缺乏事後諸葛,多少人對著受害者指指點點,樂此不疲地貼各種標籤,說著他們缺乏自我檢討、怎麼別人不會發生但他們會、得了便宜還賣乖。社會總用苛刻的眼神檢視著受害者,多少遭遇過這般情形的人們,長年徘徊在自責中走不出來;但明明,始作俑者不是這群受了傷害的人。此外,女性自我防衛的意識崛起的確是好,然這也不僅僅女性才會發生,所有的受害者都該被一視同仁,他們都該擁有不被勢力打壓、為自我發聲的權利。題外話是,儘管眾人皆知,這些指控許多並非空穴來風,但在沒有獲得證實前,誰也不該因為輕率的指控成為人人眼中的罪犯;由此,若能由公權力徹查並對此「規則」作出適當應對,更能改善大環境隨波逐流的風向球,以及對受害者的不友善。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