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 黃敏雯
班級: 政一B
學號: 06114248
[標題] 聯合國:緬甸未能保護洛興雅人免遭暴行
[出處] http://www.cna.com.tw/news/aopl/201710190104-1.aspx
[內文] (中央社紐約聯合國總部18日綜合外電報導)兩名聯合國特別顧問今天表示,緬甸政府未能履行自身國際義務,保護穆斯林少數族裔洛興雅(Rohingya)免於遭受發生在緬甸若開邦(Rakhine)的暴行。
法新社報導,聯合國防範種族屠殺特別顧問狄恩(Adama Dieng)和負責保護事宜的特別顧問席蒙諾維奇(Ivan Simonovic)聲明還說,國際對這場危機的回應失敗。
聯合聲明說:「儘管我們和其他許多官員發出警告,緬甸政府仍未能履行國際法義務,以及保護洛興雅人免於遭受殘暴罪行的主要責任。」
他們還說:「國際社會在這方面也一樣未盡責任。」
自8月底以來,已有超過50萬名洛興雅人出走,逃離緬甸軍方在若開邦的行動,聯合國先前譴責緬甸軍方行動是種族清洗。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呼籲緬甸結束在若開邦的軍事行動,准許援助人員進入,並讓洛興雅難民安全歸返。
然而安理會沒有後續行動,例如祭出制裁。外交官員表示,曾支持緬甸軍政府的中國大陸和俄羅斯反對制裁行動。
緬甸有關當局宣稱,8月底警察哨站遭遇攻擊後,若開邦的軍事行動是要根除好戰分子。(譯者:中央社盧映孜)1061019
[相關憲法條文]
第5條(民族平等)中華民國各民族一律平等。
第7條(平等權)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15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第22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居住台灣地區之人民受歧視申訴辦法
第2條
居住臺灣地區之人民對於任何人以國籍、種族、膚色、階級、出生地等因素所為歧視,致權利受不法侵害者,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得向主管機關提起申訴。
《世界人權宣言》
第1條
人皆生而自由;在尊嚴及權利上均各平等。人各賦有理性良知,誠應和睦相處,情同手足。
第2條
人人皆得享受本宣言所載之一切權利與自由,不分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見或他種主張、國籍或門第、財產、出生或他種身分。且不得因一人所隸國家或地區之政治、行政或國際地位之不同而有所區別,無論該地區係獨立、託管、非自治或受有其他主權上之限制。
第3條 人人有權享受生命、自由與人身安全。
第5條 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 或施以殘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罰。
第7條
人人在法律上悉屬平等,且應一體享受法律之平等保護。人人有權享受平等保護,以防止違反本宣言之任何歧視及煽動此種歧視之任何行為。
[心得評論]
[心得評論]
根據上週的的新聞,這週想繼續瞭解事件後續發展;從新聞中可以明顯得知,緬甸軍方採取暴力的事實,不論前因後果以及更複雜的歷史因素,使用暴力手段就是不應該,也許使用暴力的原因是可以被諒解的,但這樣的行為確是相當爭議,也許雙方原是可以坐下來好好談判、協議,但激進的手段過後,再加上媒體報導傳播後,變成單方面的受害者與加害者,無助於現況。
對於這件新聞,我持著中立的態度,盡量不讓自己的思緒被固有的印象影響,衝突的發生不會只是其中一方引起,過程中可能雙方溝通不良,或是有挑釁的言論、活動出現,因此造成現在的狀況,但在洛興亞人的人數較少以及資源取得為弱勢的相較下,以受害者、難民的身分出現在國際談論之間,我非常贊成安理會適時介入,緩衝氣氛,但不認為還要高調批評當局政府的作為,甚至擴大譴責的行為,這樣不僅容易帶動一面倒向表面弱勢的族群,更煽動民意,但我們都不是當事人,如此的言論稱得上是在維護和平嗎?所以我認為對於外界的我們,除了追蹤後續發展,剩下的需要保留給雙方空間去協議,而非因為現在的輿論壓力不得不議出個結果,若是如此,那麼紛爭絕對不會落幕,可能真正後續的波濤洶湧在國際轉移焦點才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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