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23日 星期一

政一B 黃邑涵

姓名:黃邑涵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57

【標題】
法網恢恢 男盜紅檜飄流木竟遇保警交接

【內文】
   
(中央社記者黃麗芸台北22日)
  宜蘭吳姓男子盜取紅檜漂流木,在宜蘭縣歪仔歪橋附近停等紅燈時,卻巧遇內政部保七總隊羅東分隊新舊任分隊長到交接轄區治安熱點交接並遭查獲,依竊盜罪法辦。
 
   現年55歲的吳男昨天上午駕駛沙灘車並滿載漂流木,他在行經宜蘭縣台196線124公里處歪仔歪橋河濱路口停等紅燈時,恰巧遇上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四大隊羅東分隊卸任分隊長黃明琪及新任分隊長陳昌扶專程到治安熱點實施現場進行交接,隨即遭查獲。
 
  停等紅燈當下,保警們發現同方向的沙灘車上載滿珍貴漂流木紅檜,當場攔查,並帶回羅東分隊調查,吳姓嫌疑人辯稱,由於山區連日豪雨將山上樹木沖刷而下,他藉水勢漸小特地到蘭陽溪撿拾漂流木作為觀賞之用,不知撿拾漂流木是犯罪行為。
 
   當場查獲的紅檜漂流木共計17塊、總重110公斤,市價約為新台3萬2350元。
 
   保七總隊今天發布新聞稿表示,雖然吳男自稱無犯罪意圖,也希望警方給予自新機會,但撿拾漂流木屬犯罪行為,全案仍依刑法竊盜罪嫌移送台灣宜蘭地方法院檢署偵辦。
 
  保七總隊第四大隊副大隊長鄒騰勝表示,漂流木為國有財產,以確保國家資產及生態環境完整,非經林政單位公告可以撿拾,民眾若擅自到海邊撿拾漂流木即違法,呼籲民眾不要誤觸法網。


 
 

【相關憲法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
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
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心得評論
     台灣名眾普遍缺乏法律常識,又或是儘管知道,卻知法犯法,因為認為自己所做是小犯罪,無傷大雅,而這種沒有榮譽心的苟且心態是不可取的,更是台灣社會亂象橫生的主因,教育上的龐大漏洞顯而易見。又者,看到標語卻不顧上面所寫的規範,除了私自採集漂流木違法以外,水深請勿戲水等等的警告標語被大部分民眾忽略、嚴禁酒駕卻仍有飲酒者上路,每年每月所造成的悲劇不計可數,令人唏噓
     養成良好的公民素質與守法的習慣,是我們應該正視的學習議題之一,珍惜自己也保護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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