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張哲毅
班級:正一B
學號:06114252
【標題】立委席次由法律訂 不必入憲
【出處】聯合新聞網 10/23
【內文】
修憲如何解決「票票不等值」問題?台大法律系教授顏厥安建議,最簡單的方式,就是直接刪除「憲法」中框死的立委席次與選制規定,交由法律定之即可。
顏厥安指出,現行國會席次少,造成票票不等值,民意也無法充分反映,且不分區名額太少、所占比例太低,容易陷於「選區利益」,失去「全國性」的觀點。
顏厥安認為,台灣特點是將國會席次與選制,在憲法的位階直接訂死,綜觀其他國家如美國、德國,都不會這樣做。
顏厥安主張相關規定只需在憲法以大原則訂定即可,若未來再出現缺失,直接透過立法或修法調整。
林濁水指出,立委減半前,除連江縣(馬祖)以外,各縣市約十二萬人選出一席立委,還算符合「票票等值」的憲法平等精神;但席次減半後,新竹縣有五十六萬人口,宜蘭縣也將近五十萬人口,都各只有一席立委,民眾要找立委,比找縣長還難。因此,他主張區域立委回復減半之前的二二五席。
至於增加不分區立委席次,林濁水認為必須像德國聯立制採高門檻(即得票須達百分之五),才不會導致小黨林立;若要降低政黨門檻,還是維持現行「並立制」為宜。
【相關憲法條文】
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 立法院立法委員自第七屆起一百一十三人,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於每
屆任滿前三個月內,依左列規定選出之,不受憲法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五
條之限制:
一、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七十三人。每縣市至少一人。
二、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三人。
三、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共三十四人。
前項第一款依各直轄市、縣市人口比例分配,並按應選名額劃分同額選舉
區選出之。第三款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之,由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
票之政黨依得票比率選出之,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
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
立法院經總統解散後,在新選出之立法委員就職前,視同休會。
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疆域,非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
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領土變更案
,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
選舉人總額之半數,不得變更之。
總統於立法院解散後發布緊急命令,立法院應於三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
議七日內追認之。但於新任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後發布者,應由新任立法
委員於就職後追認之。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立法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
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不適用
憲法第九十條、第一百條及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一項有關規定。
立法委員除現行犯外,在會期中,非經立法院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憲
法第七十四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心得評論】
首先,我覺得這牽扯到了幾個憲法的特性及原則。文中有提到: 沒什麼國家像我們一樣,把國會議員的選制、席次等都寫在憲法上,「還那麼鉅細靡遺」。
根據上述,可以發現其在爭論憲法的抽象性及開放性。身為憲法,要做的只是列出原則及準則,細項應交由法律規範之。
但我認為這點又根據每個國家及地區不同的歷史發展及文化背景有所不同。
就好比,我國憲法中對於人身自由的描述也極多,這可能意味著我國在立憲之初對於人身自由極為重視。以此類推,對於國會議員的選制、席次等等的規範都詳細的記載在憲法中,是不是也代表當初我們不想讓國會議員的人數再有所增減,亦或是不想再改變選制等等。所以我認為在這點上是可以有討論空間的,並不是因為憲法的抽象性及開放性就一定只能書寫原則性的論述。
再者,文中提到一連串爭點,包括是否應該增加不分區立委名額,提升全國性、增加立委人數,提高代表性、以及是否應該降低不分區立委分配的門檻,以提供多元聲音。
首先,我覺得在這之前要做的事情叫做整頓政治圈。政治圈太過於混亂,即使提高不分區或是立委名額也只是多養了一群米蟲,拖垮國家財政。
至於降低不分區立委門檻,個人認為可以嘗試。台灣政壇在藍綠長期爭鬥的文化下,已產生了不少惡果。故此讓其他小黨的代表有機會步入政壇,為政壇注入新活水,我認為有其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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