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李庭妤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19
時間:2017.9.17
標題:扣犯罪所得每月剩1千 受刑人不滿:不夠抽菸
內文:
因詐欺案入監服刑的吳姓男子,因犯罪所得高達142萬餘元,他拿不出錢來,檢方只好請監所沒收他的保管金、勞作金,每月留給他1千元花,吳男認為錢太少,向法院聲明異議,指他需要錢買生活用品,且自己有菸癮,1千元不夠,新北地院法官認為,吸菸費不是受刑人基本生活所需,予以駁回。
據查,吳男因詐欺等罪被判刑2年5個月,法院宣告沒收142萬犯罪所得,檢方因而函請監所沒收他的保管金、每月工作的勞作金,每月留1千元給他花。
吳男認為,檢方沒收親友寄入的金錢,並非不法所得,不能沒收,且他在監執行中,雖依法監獄應給予飲食物品,並供用衣被及其他必需器具,但他基於個人整體衛生考量,還有很多物品需自費購買,如竹蓆、被褥、刮鬍刀、指甲刀等,且他已18歲,依規定,可在指定時間、處所抽菸,需要菸品費,只留1千元根本不夠,只會增加家屬負擔。
法官認為,親友從監外寄入的保管財物,仍屬受刑人的財產,且監所已有給予醫療、飲食、物品,並供用基本生活所需物品,檢察官執行沒收,也兼顧其人權,酌留每月在監基本生活需用金額,並無增加親友負擔。
至於監獄行刑法雖規定受刑人可抽菸,但依立法意旨,同樣規定,為維護監所秩序、安全及減少不抽煙者的困擾,必須在指定的時間、處所抽菸,且為維護受刑人身心健康,監所應配合加強戒菸宣導,輔導戒菸,給予適當獎勵,吸菸者無法即刻戒癮,可逐步戒除,並非准予維持吸菸習慣,吸菸費用非受刑人基本生活所需,予以駁回。
相關憲法條文:
第 15 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第7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心得:
檢方沒收犯罪所得乃依據刑法實屬應該,1000元的規定也是依照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月21日法矯署勤字第10101860430號函釋,在監(所)收容人受清償債權執行,就男性收容人須酌留在監基本生活建議需用金額每月新台幣1,000元,女性收容人則酌留1,200元,但我認為爭點有兩個,一是為何受到清償債務執行就必須要規定收容人所擁有財產限制,二是那有特殊需求,如文中的菸費,那為何不算在基本生活建議需用金額呢?
而第一點的部分我認為涉及到憲法第七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倘若收容人與國民地位相等,為何會在除了犯罪行為罪責之外的自由上有如此程度的差別。
第二點,我認為應是法官看待菸費的態度過於狹隘,若是單純用一個不抽菸的人的角度去看待菸費,或許會覺得實屬不必要之花費,但若是一位癮君子,那麼當然是維持生活所需之花用,而退一步來說,在沒收不法所得也沒收勞動金的同時,居然也沒收親友給的費用,導致收容人完全沒有空間購買菸品,嚴重侵害其財產權,我認為,在這個爭點上仍然有很大的討論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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